张家港市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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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张委办〔2007〕55号)

各镇党委、政府、经济服务中心,常阴沙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部委办局、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人民团体,各条线管理单位,沙洲工学院、梁丰高级中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管理、考核、奖励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推进和谐城市建设,现将《张家港市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家港市委办公室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0日

张家港市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奖励办法

根据中央、江苏省和苏州市文明委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范围

全市各镇(管理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含党组织关系在我市的涉外单位)及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

二、考核奖励项目

(一)全国各类精神文明创建先进

全国文明镇、全国文明村、全国文明单位;全国创建文明镇工作先进镇、全国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二)江苏省各类精神文明创建先进

江苏省文明镇标兵、江苏省文明镇、江苏省创建文明乡镇工作先进乡镇;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江苏省文明社区标兵、江苏省文明社区、江苏省创建文明社区工作先进社区。

(三)苏州市各类精神文明创建先进

苏州市文明镇标兵、苏州市文明镇;苏州市文明村标兵、苏州市文明村;苏州市文明单位标兵、苏州市文明单位;苏州市文明行业、苏州市文明示范窗口;苏州市文明社区标兵、苏州市文明社区。

(四)张家港市各类精神文明创建先进

张家港市文明镇(管理区)标兵、张家港市文明镇(管理区);张家港市文明村标兵、张家港市文明村;张家港市文明单位标兵、张家港市文明单位;张家港市文明行业、张家港市文明示范窗口;张家港市文明社区标兵、张家港市文明社区;张家港市优秀机关、张家港市文明机关。

三、评比考核程序

1、各创建单位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自查,符合标准条件的向市文明办申报;

2、市文明办对照相关考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者进行抽查后确定初步推荐名单;

3、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对初步推荐名单进行集中评议,产生入选名单;

4、入选名单在《张家港日报》上公示;

5、市委常委会或常委市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四、评比考核标准

1、全国、江苏省、苏州市各类精神文明创建先进项目评选,按照各级相关创建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执行;

2、张家港市各类精神文明创建先进项目评选,按照张家港市对应创建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执行。

五、奖励事项

(一)国家级各类精神文明创建先进

1、获得全国文明镇、全国文明村、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奖10万元;

2、获得全国创建文明镇工作先进镇、全国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奖5万元。

(二)省级各类精神文明创建先进

1、获得江苏省文明镇、文明村、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标兵荣誉称号的,奖5万元;

2、获得江苏省文明镇、文明村、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奖3万元;

3、获得江苏省创建文明乡镇工作先进乡镇、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江苏省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社区工作先进社区荣誉称号的,奖2万元。

(三)苏州市级各类精神文明创建先进

1、获得苏州市文明镇、文明村、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标兵荣誉称号的,奖3万元;

2、获得苏州市文明镇、苏州市文明村、苏州市文明行业、苏州市文明单位、苏州市文明社区、苏州市文明示范窗口荣誉称号的,奖2万元。

(四)张家港市级各类精神文明创建先进

1、获得张家港市文明镇(管理区)标兵荣誉称号的,奖3万元;

2、获得张家港市文明村标兵、张家港市文明社区标兵荣誉称号的,奖2万元(同一村和村社区考核均为文明村标兵和文明社区标兵的,奖励最高标准2万元),同时享受所在镇(管理区)对张家港市文明村、张家港市文明社区的奖励待遇;

3、获得张家港市文明单位标兵、张家港市优秀机关荣誉称号的,奖2万元;

4、获得张家港市文明示范窗口荣誉称号的,奖1万元;

5、获得张家港市“十佳百星”先进个人的,奖励3000元;获得张家港市“十佳百星”先进个人提名奖的,奖励1000元。

上述先进均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

6、获得张家港市文明村、张家港市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由所在镇(管理区)奖1万元(同一村和村社区考核均为文明村和文明社区的,奖励最高标准1万元);

7、获得省级、苏州市级、张家港市级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包括张家港市文明机关)荣誉称号的,由本单位按照各类创建管理办法规定奖励在册职工每人不少于半个月平均工资;

8、获得省级、苏州市级、张家港市级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标兵(包括文明示范窗口、优秀机关)荣誉称号的由本单位按照各类创建管理办法规定奖励在册职工每人不少于1个月平均工资。

同年度获得各级精神文明创建荣誉称号的,以最高荣誉标准奖励,不重复累计。

六、其他

1、获得荣誉称号的相关镇(管理区)、村、社区、机关、单位、行业,需凭各级党委、政府或文明委印发的文件填写《张家港市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奖励审批表》,经市文明办、市级机关党工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分别由市、镇(管理区)财政拨付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用于奖励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2、若上级部门的考核评选项目发生变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考核奖励事项。

3、张家港市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奖励以本办法为准,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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