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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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内府发[2008]70号
【发布部门】内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8〕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12月16日经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内江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江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内江城区范围内(高速路道路两侧30米以内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车站、码头、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充气物等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招牌、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内江市城市管理局是内江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管理监督、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安监、规划和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原则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广告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市容街景及周边建筑风格相统一,有利于城市亮化、美化。

户外广告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建设、工商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六)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

(八)利用违章建筑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作为附着物的。

(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第七条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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