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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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
(2015年3月9日)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
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
关于《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
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新《预算法》、修订背景、修订过程、改进突破
一、对《预算法》修订背景的认识
财税改革是中国当前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等各方面改革的基础和引领。其中,预算制度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现行《预算法》自1995 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体制的制度优势正在削弱,《预算法》已难以满足新形势发展的基本要求。”其预算编制、预算体系、预算内容、预算调整等处理往往被学界认为不科学,也不合理,遑论透明。也正因此,无论理念还是条文,这一法律长期被指斥为更类似政府内部条例,而不是面向社会公众的现代法律。从财税体制改革本身来看,《预算法》也大大滞后于各项财政管理上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现行《预算法》已经实施17年,而中国财政近些年连连增收,已经迈向10万亿大关,法规与现实之间脱节再也难以回避。也正因此,《预算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二、新《预算法》的修订进程及启示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预算法修订启动于2004年,其间两度成立起草小组,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在中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翌日新华社发布的决定全文显示,新预算法对现行预算法的修改多达82处,在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转移支付、预算审查制度、地方债等方面有诸多亮点,但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新预算法对现行法“央行国库”的保留和对财政专户的限制,颠覆了之前二审稿、三审稿中新提出的表述。
2012年6月,预算法修正案二审稿公布后,人们发现现行法第48
条第2款“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被删去,而增加了“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外二审稿还增加了“依法设立财政专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几处类似的不起眼细节,在预算法修订过程中来回拉锯,背后却是事关宏旨的部委权力与利益之争。学界普遍认为,主导二审稿起草工作的财政部,企图取消央行的国库经理权,回归财政国库体制。尽管舆论反弹强烈,在今年4月的预算法修订三审稿中,对此问题依然模糊保留了二审稿的表述。与此同时,尽管事关现代预算制度核心,在“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权”方面,争议和反复并不强烈。根据新预算法,预算草案得以提前交至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问责制度也有所强化。但外界多有期冀的“设立预算专门委员会”,则未能入法。
无论如何,拉锯总算结束了。而在最后的4个月内,这部法律中的重要条款如何从几成定局到神奇逆转,水面下的高层运作过程外界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一群学者持续两年的鼓与呼——集会研讨、向上投书、公开呼吁,在其间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新《预算法》因其所牵扯的利益极其巨大——目前中国国库现金已达全球最大规模,而数量庞大的“财政专户”,沉淀的资金量堪比另一个国库——围绕这部法律的明争暗斗,历时十年,才最终确定下新的《预算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改革就是新旧利益和不同集团利益的斗争,过程艰难曲折,但是总体上却是顺应潮流之举。社会进步需要改革。
三、现行《预算法》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行预算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算级次过多,不利于提高预算管理效率。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全国设立五级预算。理论上,作为一级预算应具备独立的收入来源,有独立组织收入的能力,有独立的支出范围和支出能力。但近些年来,农业税收取消,乡镇教育等主要支出收归县级财政负责,实际上多数乡已经失去作为一级预算所应具备的能力。此外,我国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
府”,但就地方人大对预算的审查批准作出规定时,没有规定乡人大有审查批准预算的权责。因此,就宪法规定而言,乡是可以设立一级政府但不设立一级预算的。从改革实践来看,目前一些地方进行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试点证明了预算级次从五级减少为三级的可行性。
2.各预算执法主体职责不够明确。现行预算法涉及人大和政府两个执法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执行预算(也有监督职能);人大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负责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因此,在预算法中既需要界定政府及其财政、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也需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职责进行界定。特别是近几年来,审计部门在预算监督中的作用日益凸现,逐步成为预算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现行预算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虽然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职责作了规定,各地方人大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其法律层次不高,并且缺乏预算审查监督程序、形式和内容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从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和依法监督的角度看,这些规定还难以适应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
3.对预算调整的内容规定不够明确。现行预算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对预算调整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如第五十三条规定,“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显然,这一规定比较模糊,也不够全面。预算法中所指的预算调整,没有包括收入和支出同时增加或者同时减少而仍然保持收支平衡的情况,也没有包括单独减少支出、单独增加收入或同时减少支出和增加收入而产生的盈余情况。而这些变化情况,结果都是对人大批准的预算在事实上的改变。实践中一些地方实际的预算收支都大大超过人代会批准的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