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宣讲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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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预算法摘要:1.预算法的概念和重要性2.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3.预算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4.预算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5.预算法的完善和未来展望正文:宣讲预算法一、预算法的概念和重要性预算法是指关于国家预算的法律规定,它体现了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是国家财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预算法对于实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保障财政稳健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包括预算编制、审查、批准、执行和监督等环节。
预算法的制定需遵循法定程序,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
预算法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财政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预算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预算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和审查、预算执行和调整、预算决算和监督等。
预算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国家财政行为,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2.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预算管理权限和职责,提高预算管理效率;3.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事业发展;4.强化预算约束,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维护国家财政安全。
四、预算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预算法的实施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1.促进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2.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3.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4.引导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目标。
五、预算法的完善和未来展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预算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发挥预算法的作用,需要对预算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包括:1.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预算管理权限和职责;2.优化预算编制和审查程序,提高预算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民主性;3.强化预算执行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4.建立健全预算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预算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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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是一国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用于规范政府的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以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预算法通常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和收支范围、预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决算、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中国,现行的预算法是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该法经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
预算法的解读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以下是一些关键点的解读:1. 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预算法的核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
一般公共预算是最主要的预算类型,以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用于政府的运转、民生支出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则是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对象设立的专项预算,用于特定目的或特定群体的支出。
2. 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和监督等。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进行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收支范围: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收支范围,明确了各个主体在预算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收支范围内进行收支管理,不得超范围收支。
4.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是预算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在编制预算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并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在审批预算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预算的执行和调整是预算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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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预算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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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
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
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
税”,造成经济“雪上加
新预算法增加规
定,各级人大预算审
1
查的重点是:预算安
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
策,收支政策是否可
3
对内下容3 级。政预府算的审转核移的性重支点出由预平算衡行投是状资;否态项重规、目点范赤的支、字预出适规当模算和等向安重
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
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
制,不列赤字。 实际上
,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
要,采取多种方式融资
,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
既坚持从严控制地
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
3
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
3
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解
决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
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怎阳么光管下、,怎建么立还起的规问范 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题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
大 排
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是否适当;
亮点三:透明预算首次入法,从源头上防治 腐败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 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党 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 税体制改革,提出的一项 基本要求。新《预算法》 将预决算公开首次写入法 律,从公开的内容、公开 的时间和公开主题等方面 ,都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 定。
新预算法增加规
为什么要修订《预算法》 一 原来的预算呢法?滞后于预算管理
改革的实践。
二 在一些重大的事项上,缺乏明确而严 格的规定。
三 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 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在预算管理 上要有新的突破。
亮点一1、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
口径预决算体系
实现全口径预
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
新《预算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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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解读第一章规定了预算的范围和编制。
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中央预算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进行编制,地方预算则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编制。
编制预算需要进行综合预测,考虑经济发展趋势、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等因素。
预算编制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和政府决策的程序,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预算的审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预算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查、研究和讨论,经过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生效。
预算的审定程序包括初步审核、初步决策、初步公布、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参与预算会议等环节。
预算的审定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各项政策的科学性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规定了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预算的执行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擅自调整和违法改变。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需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保证预算执行的规范和效果。
第四章规定了预算审计和评价。
预算审计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终审,需要对预算的财务状况、经济业绩、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估。
预算审计的结果应当反映真实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预算评价是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和评价,需要对预算的落实情况、政策效果、资源利用效率等进行评估,为预算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规定了预算的公开和信息化管理。
预算信息的公开是提高政府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度的重要举措。
预算信息应当公开发布,方便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了解和监督政府财务状况。
同时,预算信息的管理需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总结来说,《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对预算的编制、审定、执行、监督、审计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是保障预算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法规。
通过预算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政府财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财政资源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增强社会公众对财政活动的信任和参与度。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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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本文介绍了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历程及九大亮点,为学习理解新《预算法》提供参考。
标签:新《预算法》亮点解读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预算法》秉承现代预算的理念,围绕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着力推进预算治理,引领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及历程原《預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预算法》的修订就成为近年来预算管理改革、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2004年《预算法》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规划,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8月31日,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由七十九条修改为一百零一条,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的创新:1.首次明确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体系原《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经取消,所以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36条第2款);支出也要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第2款),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新《预算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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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解读首先,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根据该法律,各级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必须遵循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坚持综合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预算收支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预算编制的具体流程和标准,包括信息公开、民主参与和政策评估等方面,为预算编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该法律规定,政府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使用预算资金,确保预算执行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预算执行过程中,政府应当及时、完整地公开预算信息,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
再次,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核评估,审计机关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这种多方面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增强预算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确保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最后,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信息的公开和公民的参与。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将预算信息公开给社会公众,接受公民的监督和参与。
同时,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机制,保障公众对预算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增强公众对预算决策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总体来说,新《预算法》是我国预算管理制度的一次完善和升级,对于建设现代财政制度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法律通过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规定,保障了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了政府的公正决策和财政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公众对预算决策的信任和满意。
不过,新《预算法》还需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确保其贯彻执行的效果和效力。
预算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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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财政汲取力:
• 在理论界,一般把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界定 为地方政府在其辖区内,按照法定税率、 税基,筹措地方财政收入的能力,并将其 作为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标准确定的基 本依据; • 在实践中,衡量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 一般选择诸如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或考 虑了人口因素的人均财政收入、或者更 为广义的人均应税资产价值
18:财政债务率
• :反映地区当年可支配财力与政府性债 务余额的比例。即:财政债务率=政府性 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 100%。
19、地方债务国际警戒线:
• “国际警戒线”是“国际上对政府债务 安全性的界定,当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 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的两个临界值指 标:一个是政府债务余额占GDP的60% ,一个是财政赤字占GDP的3%。”这两 个指标也是国际公认的“预警线”。政 府债务低于这两个指标,通常就被认为 是安全的,超出指标则意味着风险上升 。
23、权责发生制:
• 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 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反之, 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 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 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 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 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24、收付实现制:
• 是国际上公共财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我国长期以来实 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仅能够核算 反映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情况,无法完整反映政府 拥有的资源、政府的各类负债、政府的运行成本和费 用,对政府财政能力和财政责任不能科学有效的会计 记录、分析评价和报告披露。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 合财务报告制度,可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的资产和负 债情况,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对于深化公共财政改 革,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地方政 府发债评级机制,推进政府财务分为向上公开,以及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等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预算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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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不只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国家的钱袋子” 政治权力的核心 国家政治体制的血液循环系统
2、预算是连接政府与国民的纽带,是社会各 阶层、各集团的利益中枢利益博弈与分配 了解一个国家看预算就可以
3、预算是一国政府治理社会的工具,也是一
国社会治理政府的工具
小布什: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 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 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 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 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 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 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重点: 预算约束
缺乏预算约束的政府是危险的。这样的政 府,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可以随时随地 构成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
(二)预算法是什么?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 民主的财政是法治国家的算法的作用:控制公权力滥用
二、预算法的修仃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于1994年3月2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 199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预算法的立法目标为“强化预算的分配 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 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特色,这种强化政府 管理权力的管理型预算已经与当今时代的 新形势严重脱节。
新预算法明确提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的立法宗旨,建立规范和制衡政府收支行 为的法治型预算制度,这表明新预算法更 强调约束政府预算行为的手段,由此实现 了预算法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
四是完善预算审查、监督、明确预算责任,
强化对预算的硬约束。
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人大要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 审查监督,并细化了审查的具体内容,对于重点 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绩效 也明确规定了审查要求 。
预算法释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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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释义范文预算法(Budgeting)是指对于组织、公司或个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规划、安排和控制的过程。
预算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以满足组织的目标和个人需要。
预算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预测与规划:预算法首先需要通过对过去和现在数据的分析,进行预测未来的经济状况和趋势。
基于这些预测结果,制定合理的规划,包括公司的发展目标和个人的财务目标。
规划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市场环境、竞争对手、政策法规等因素。
3.成本预算:根据公司或个人的业务情况,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成本支出。
成本预算通常包括直接成本(如原材料、人工成本)、间接成本(如租金、水电费)和固定成本(如房屋贷款、员工薪酬)等。
制定成本预算需要考虑到成本控制、成本效益等因素。
4.资本预算:预测和规划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长期借款、股权融资等资本支出。
资本预算需要考虑到投资回报率、资本结构、抵押贷款等因素,并制定合理的资本预算策略。
5.预算执行与追踪:将制定的预算方案付诸实施,并及时追踪和监控预算的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预算实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同时,需要通过比较实际数据和预算数据的差异,分析差异的原因,以便提供决策依据和改善措施。
6.预算控制与调整:基于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和分析,进行预算控制和调整。
预算控制包括费用控制、收入控制、资本支出控制等方面,以保持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当实际情况与预算偏差较大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以适应经济环境和组织目标的变化。
预算法对于组织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组织而言,预算法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营决策的准确性。
通过预测和规划,组织可以合理安排资源,避免过度扩张或缺乏资金的局面。
同时,预算法也可以为组织提供决策依据,帮助制定和调整经营策略,提高竞争力。
对于个人而言,预算法可以帮助合理规划财务目标和支出,避免浪费和财务困境。
通过预算法,个人可以更好地控制开支,理顺收支关系,实现个人财务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PDF.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PDF.pdf](https://img.taocdn.com/s3/m/f8547d33b0717fd5370cdc3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 1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经过四次审议的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修订终于落下帷幕。
二、新《预算法》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一)新《预算法》的基本框架新《预算法》共11章,101条,具体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二)新《预算法》的主要内容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一是建立全口径“四本”预算,预算体系更加完善。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69e4dbb4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89.png)
新《预算法》解读首先,新《预算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财政预算制度。
该法律明确了预算编制原则,强调必须坚持均衡、可持续、公开透明的原则。
这有助于解决以往财政支出过度、预算执行不透明等问题,强化了财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其次,新《预算法》强化了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要求。
根据该法律,各级政府在编制、执行预算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这样做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提高政府负责任的水平。
另外,新《预算法》增加了对政府债务的监管和管理。
该法律规定,各级政府举债需经过预算决策程序,并公开债务信息。
这使得政府债务的增长有了更加科学和规范的制约,有助于预防和化解债务风险,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
此外,新《预算法》加强了对政府预算执行的问责机制。
根据该法律,各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向上级政府和人大财经委报告,接受监督和审计的检查。
这样做有利于加强政府行为的规范性,防止预算执行中的滥用职权和挥霍浪费。
最后,新《预算法》强调了财政资金使用的精细管理。
该法律规定,政府在使用财政资金时,要根据预算安排,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使用。
这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遏制住财政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新《预算法》的出台和实施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一步,对于建立健全预算制度,推动财政公开透明,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这将有助于推进我国财政的深入发展,提高财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
同时,新《预算法》的实施还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积极落实,以确保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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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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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不只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国家的钱袋子” 政治权力的核心 国家政治体制的血液循环系统
2、预算是连接政府与国民的纽带,是社会各 阶层、各集团的利益中枢利益博弈与分配 了解一个国家看预算就可以
2019年8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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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算是一国政府治理社会的工具,也是一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 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公 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 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 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 除外。”
2019年8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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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社会治理政府的工具
小布什: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 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 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 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 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 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 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2019年8月19
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 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 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019年8月19
感谢你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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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 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 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 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 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新预算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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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解读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预算法是规范政府预算行为、为人民监督好“钱袋子”的基本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至此,历经十年修改、进行四次审议后,预算法终于以“焕然一新”的正式面貌正式亮相,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内容提要一、增强预算的完整性与透明度二、改进预算的控制方式三、政府债务管理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五、预算执行规范性六、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七、法律责任八、实施预算法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增强预算的完整性与透明度(一)增强预算的完整性第一、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老法规范的范围仅涉及预算内资金,政府掌握着大量预算外资金并纳入老法的规范范围,这就带来了政府预算缺乏完整性的问题,不符合现代财政的要求。
针对这个情况,提出本项要求。
第二、对政府预算体系也做出了规定,即第五条,政府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这四本预算保持相互的完整和独立,同时后三本要和第一本衔接。
(1)政府性基金预算考虑到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法定支出挂钩、按照项目相关法的规定,对教育、农业、科技的投入,有的要与国民收入挂钩,有的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例如土地出让金等大型预算都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会使得基数太大,于是自2009年就把政府性基金预算剥离出一般公共预算。
按照四中全会的决定和新预算法的规定,政府性基金中可以用于统筹的资金应当逐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这是一个趋势。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三种全会中有如下规定: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为了体现三种全会的要求,需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而其中的30%这个数字代表了两层比例关系,第一层指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财政的比例需达到30%,上缴财政进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那么第二层就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达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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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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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基本原则 统筹当前长远。 坚持问题导向。 实施滚动调整。 强化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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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涵盖范围: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主要内容: 现行财政收支政策及测算。 现行政策问题分析。 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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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范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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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预算编制方面: 、取消挂钩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 严格预算执行方面: 、强化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开展绩效评价。 、严格限定支出用途。、超收收入不再安排使用。 完善人大监督方面: 、第条新增项人大审查预算的重点内容。 、第条新增了项决算草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强化了初审制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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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全面推进预算公开 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 制 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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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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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财政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初步形成了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 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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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年月三审。 年月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四审并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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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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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结构没有变化。原预算法共章条,新修改的 预算法共章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 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 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 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 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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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关于《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新《预算法》、修订背景、修订过程、改进突破一、对《预算法》修订背景的认识财税改革是中国当前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等各方面改革的基础和引领。
其中,预算制度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
现行《预算法》自1995 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体制的制度优势正在削弱,《预算法》已难以满足新形势发展的基本要求。
”其预算编制、预算体系、预算内容、预算调整等处理往往被学界认为不科学,也不合理,遑论透明。
也正因此,无论理念还是条文,这一法律长期被指斥为更类似政府内部条例,而不是面向社会公众的现代法律。
从财税体制改革本身来看,《预算法》也大大滞后于各项财政管理上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现行《预算法》已经实施17年,而中国财政近些年连连增收,已经迈向10万亿大关,法规与现实之间脱节再也难以回避。
也正因此,《预算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二、新《预算法》的修订进程及启示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预算法修订启动于2004年,其间两度成立起草小组,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在中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
翌日新华社发布的决定全文显示,新预算法对现行预算法的修改多达82处,在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转移支付、预算审查制度、地方债等方面有诸多亮点,但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新预算法对现行法“央行国库”的保留和对财政专户的限制,颠覆了之前二审稿、三审稿中新提出的表述。
2012年6月,预算法修正案二审稿公布后,人们发现现行法第48条第2款“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被删去,而增加了“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二审稿还增加了“依法设立财政专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几处类似的不起眼细节,在预算法修订过程中来回拉锯,背后却是事关宏旨的部委权力与利益之争。
学界普遍认为,主导二审稿起草工作的财政部,企图取消央行的国库经理权,回归财政国库体制。
尽管舆论反弹强烈,在今年4月的预算法修订三审稿中,对此问题依然模糊保留了二审稿的表述。
与此同时,尽管事关现代预算制度核心,在“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权”方面,争议和反复并不强烈。
根据新预算法,预算草案得以提前交至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问责制度也有所强化。
但外界多有期冀的“设立预算专门委员会”,则未能入法。
无论如何,拉锯总算结束了。
而在最后的4个月内,这部法律中的重要条款如何从几成定局到神奇逆转,水面下的高层运作过程外界不得而知。
但可以肯定的是,一群学者持续两年的鼓与呼——集会研讨、向上投书、公开呼吁,在其间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新《预算法》因其所牵扯的利益极其巨大——目前中国国库现金已达全球最大规模,而数量庞大的“财政专户”,沉淀的资金量堪比另一个国库——围绕这部法律的明争暗斗,历时十年,才最终确定下新的《预算法》。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改革就是新旧利益和不同集团利益的斗争,过程艰难曲折,但是总体上却是顺应潮流之举。
社会进步需要改革。
三、现行《预算法》存在的不足我国现行预算法存在的主要问题1.预算级次过多,不利于提高预算管理效率。
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全国设立五级预算。
理论上,作为一级预算应具备独立的收入来源,有独立组织收入的能力,有独立的支出范围和支出能力。
但近些年来,农业税收取消,乡镇教育等主要支出收归县级财政负责,实际上多数乡已经失去作为一级预算所应具备的能力。
此外,我国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但就地方人大对预算的审查批准作出规定时,没有规定乡人大有审查批准预算的权责。
因此,就宪法规定而言,乡是可以设立一级政府但不设立一级预算的。
从改革实践来看,目前一些地方进行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试点证明了预算级次从五级减少为三级的可行性。
2.各预算执法主体职责不够明确。
现行预算法涉及人大和政府两个执法主体。
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执行预算(也有监督职能);人大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负责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因此,在预算法中既需要界定政府及其财政、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也需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职责进行界定。
特别是近几年来,审计部门在预算监督中的作用日益凸现,逐步成为预算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现行预算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虽然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职责作了规定,各地方人大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但由于其法律层次不高,并且缺乏预算审查监督程序、形式和内容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从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和依法监督的角度看,这些规定还难以适应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
3.对预算调整的内容规定不够明确。
现行预算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对预算调整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如第五十三条规定,“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显然,这一规定比较模糊,也不够全面。
预算法中所指的预算调整,没有包括收入和支出同时增加或者同时减少而仍然保持收支平衡的情况,也没有包括单独减少支出、单独增加收入或同时减少支出和增加收入而产生的盈余情况。
而这些变化情况,结果都是对人大批准的预算在事实上的改变。
实践中一些地方实际的预算收支都大大超过人代会批准的预算,降低了预算的严肃性。
又如第五十六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规定,也不合适。
4.预算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
现行预算法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第七十三条“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显然,上述预算违法行为的列举过于简单。
如对预算编制不真实、不及时;对法定报告事项不进行报告或者报告不真实;对预算支出不按规定拨付;对预算收入不依法及时入库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未作规定。
根据责任法定原则,我国现今大量存在的这些应当列入预算违法的行为由于没有法律依据,难以界定法律责任。
此外,预算违法责任形式单一且过轻。
上述规定对于预算违法行为只是给予行政责任的追究,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没有进行经济制裁和刑事追究的条款,责任形式单一。
这种单一的责任形式不能区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从而分别予以惩治,造成由于法律资源供给的匮乏而带来的罚不当过。
特别是那些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只是得到轻微的追究,而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削弱了预算法的权威。
5.没有就地方政府发债问题作出规定。
现行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但实际情况是,近些年来一些基层地方政府大都以各种方式和途径负债筹集资金,形成了许多显性、隐性债务。
地方政府举借的各种债务中,有合理的、必要的举债,也有不合理、不必要的举债。
这种状况不利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增加了财政风险。
6.未对预算草案修正案作出规定。
现行预算法中,对有提案权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预算修正案问题未作规定。
在大会期间有提案权的单位和个人对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
现阶段,我国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案的审批是采取综合审批的办法。
实行综合审批办法,有利于提高人大工作效率,但也会存在一些代表对预算案整体上同意、部分或个别方面不满意,或既非完全反对、也非完全赞同的情况。
对此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出现对预算投反对票或弃权票较多的情况,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预算不被通过的情况。
7.未对政府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草案报告、决算未获批准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