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常见的缔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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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常见的缔结方式包括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

招标是行政合同最常见的缔结方式,由行政主体制定合同条款和标底,并以一定方式向公众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根据招标人公布资格和条件进行投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承诺方案和条件进行比较、评议,然后选择最优者与之缔结合同。

拍卖方式是行政主体向公众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后,竞买人随即作出反映,拍卖人若同意竟买人的条件,行政合同即告成立。拍卖与招标的区别在于相互竞争的竟买人彼此知道拍买条件,并可随时改变自己要约的内容,最后由行政主体选择条件最优者与之缔结合同。

邀请发价方式是行政主体基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相对人发价,然后由行政主体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为恰当的相对人与之缔结合同。与招标方式的区别是邀请发价不一定和要价最低的相对人缔结合同。行政主体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

直接磋商方式是行政主体直接与当事人协商,缔结合同。在这一方式中行政主体的自由选择度最大,一般要有明确限制,并尽量控制其应用范围。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研究、试验和实验合同等特殊情况。

请注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需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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