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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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厦府办[2006]10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24【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完善我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管理,现就我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土地收益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一)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二)单位或个人将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或将该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三)单位或个人将所购买1990年5月19日之前市政府批准用于商业和旅馆的划拨商品房出租,或将该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四)单位或个人将1999年12月29日前向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购买集资翻改建的非住宅房屋出租,或将该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

(五)单位或个人将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自用自营性用地出租,或将该地上的房屋(含商品房项目中的自用自营性用房)出租,或将该土地,房。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厦府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1日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划拨用地和租赁用地第五章划拨、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确定。

具体包括:招拍挂出让用地、协议出让用地、划拨和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的地价计算原则;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原则。

第三条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开展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的审批、计价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等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费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四条基准地价修正值用于指导土地出让的最低价。

基准地价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相关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乘积。

第五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土地,按照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不同用途,通过评估确定的以特定时点为估价期日且按法定最高年限计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六条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自持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BRT)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地下空间修正系数、非营利性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19日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相关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未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被征收人可依法要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征收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安置人口。

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及说明

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及说明

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及说明一、调整的必要性为了加强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999年市政府批准了市财政局、物价局和土地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的暂行办法》(厦府[1999]综031号),2006年市政府批准了市国土房产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厦府办[2006]103号)。

因上述原征收政策和征收标准已执行近十年,随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地租价格的变化,已不适应市场和管理的需要,有必要修订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重新明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收缴入库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

二、征收范围(一)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二)虽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连同建成的房屋不得出租的。

(合同约定)(三)以房屋与他人合作用于生产经营的,也认定为出租行为,列入征收范围。

1页(四)不再将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列入征收范围。

三、征收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国土与房产管理局各分局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工作,其中鼓浪屿的土地收益金原由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代征,应直属分局的要求改由直属分局征收。

四、征收标准测算土地收益金标准按照与基准地价水平相匹配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等级和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给合该区域同用途的划拨土地重置价确定。

土地收益金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五、征收频率土地收益金按月计算,每季度征收一次。

附: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表2页注:软件、研发及创意产业,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工业仓储用房,暂不征收土地收益金。

商业用房的土地收益金修正系数1、临街状况修正2、楼层修正系数3页4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门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屋征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区为主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加挂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牌子)和各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或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各区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

二、市、区分别成立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在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未成立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镇)及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时,需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并说明项目性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规划许可证明、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土地性质的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为维护全市征收补偿标准的统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厦门征地补偿标准

厦门征地补偿标准

厦门征地补偿标准厦门市是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补偿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规范进行,厦门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1. 征地补偿范围。

厦门市的征地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宅基地、集体土地、林地等。

在征地补偿中,应当综合考虑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权期限、土地的肥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征地补偿的标准。

2. 征地补偿标准。

厦门市政府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等级,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对于耕地、林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格、土地的潜力价值、土地的开发利用价值等因素,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

3. 补偿方式。

在征地补偿中,可以采取货币补偿、土地置换、产权置换等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被征地农民,可以根据其自愿意愿和实际需求,采取不同的补偿方式进行。

在补偿方式上,应当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确保补偿方式的合理和便利。

4. 补偿标准的调整。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的价值也在不断变化。

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利用需求等因素进行及时调整。

在进行补偿标准调整时,应当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确保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能够真正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

5. 监督和检查。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进行,厦门市政府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对于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厦门市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进行。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征地补偿工作,共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取得更大的成就。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
租收益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6]18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6.16
【实施日期】2006.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

(厦国土房〔2006〕187号)
各分局、房管所、国土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03号),为更好地开展我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以下简称收益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学习和宣传力度
各分局、房管所、国土所要组织征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掌握收益金征收政策;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收益金征收政策宣传,扩大覆盖面;要组织对辖区内被征缴
对象进行文件学习和培训,进一步规范收益金征收和缴纳行为。

二、建立、健全收益金档案资料
各分局、房管所要以同一被征收单位(个人)为管理单位,以同一房屋座落和出租用途为一管理户数填写收益金申报表建立档案,每个单位独立建档。

档案内材料应有:(1)土地收益金申报表或房屋转租收益金申报表;(2)出租人出租的土地、房屋权籍相关证明;(3)租赁双方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4)土地或房屋租赁合同;(5)减免审批表等。

以上档案建立请各单位于今年6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07-30 字体显示:大中小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市国土房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各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一)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全市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各区应按下列原则制定标准: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计算;2、林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0倍计算;3、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算;(三)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应扣减历次征地已计领安置补助费的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l、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

(三)水利设施摊销费农用地(除林地外)水利设施摊销费为每亩300元,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含育苗池、孵化池)为该地类征地补偿总额扣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水利设施摊销费的余额。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厦国土房〔2017〕63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土房〔2017〕6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出租收益金征收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9日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益金是指:(一)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部分土地收益。

(二)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连同建成的房屋原则上应自用(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部分土地收益。

上述房屋与他人合作用于生产经营的,也认定为出租行为。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收益金缴纳义务人。

第四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其各分局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按房屋出租的实际用途确定。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土地收益金按实际用途所对应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的100%计收;限制出租的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按实际用途所对应土地收益金标准的60%计收。

第六条土地收益金的征收标准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颁布执行。

厦门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包括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划拨(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计算;划拨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第三条出让旅馆(酒店)用地、教育用地、医疗用地、专用厂房、自用办公楼用地时,应明确办理整体产权,经批准转让、抵押时应整体转让、整体抵押。

第四条经规划批准作为房屋架空层、避难层、结构(技术)转换层(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得改变规划设计功能、不得占用、不得出租、不得作为营业性场所,不参与计算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业主,也不确权给土地受让人。

第五条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地下车库(位)出售或转让免收土地出让金。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属于土地受让人持有,不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地下建筑物,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免收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房产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

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制定审批细则和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重大业务集体会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土地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具体征收(计收并通知缴款).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八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办公、旅馆、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某一期日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按照基准地价计算宗地地价时,应结合影响宗地地价的主要因素进行修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部分计价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部分计价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部分计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6•【字号】厦府[2003]292号•【施行日期】200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部分计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03]292号2003年12月6日)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

为节省土地资源,进一步限制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凡选择批宅基地自建的,重置价格在表一的基础上下调15%,并对表二中的区位房屋补偿价等作出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区位房屋补偿价(表二)┏━━━━━┯━━━━━━┯━━━━━━┯━━━━━━━┯━━━━━━━━━━━━━━━┓┃区域│区位房屋补偿│非住宅红线内│住宅红线内土地│区位范围┃┃│价(元/平方│土地补偿费(│补偿费(元/平│┃┃│米)│元/平方米)│方米)│┃┠─────┼──────┼──────┼───────┼───────────────┨┃思明、湖里│1500│300│200│思明区、湖里区┃┠──┬──┼──────┼──────┼───────┼───────────────┨┃集美│Ⅰ│750│200│140│集美北部新区、杏林镇辖区杏林建┃┃│││││成区范围内┃┠──┼──┼──────┼──────┼───────┼───────────────┨┃│Ⅱ│700│185│130│侨英街道、文教规划区、灌口镇区┃┃│││││规划范围(10.8KM2)、杏林镇辖┃┃│││││区位于杏林建成区范围外┃┠──┼──┼──────┼──────┼───────┼───────────────┨┃│Ⅲ│550│140│100│后溪城镇规划区,集灌路、324国┃┃│││││道、孙坂路两侧200M以内村庄┃┠──┼──┼──────┼──────┼───────┼───────────────┨┃│Ⅳ│450│110│80│除Ⅰ、Ⅱ、Ⅲ区以外的区域┃┠──┼──┼──────┼──────┼───────┼───────────────┨┃海沧│Ⅰ│750│200│140│海沧生活区、港区┃┠──┼──┼──────┼──────┼───────┼───────────────┨┃│Ⅱ│700│185│130│新阳工业区、南部工业区┃┠──┼──┼──────┼──────┼───────┼───────────────┨┃│Ⅲ│550│140│100│厦漳高速路以南的区域┃┠──┼──┼──────┼──────┼───────┼───────────────┨┃│Ⅳ│450│110│80│厦漳高速路以北的区域┃┠──┼──┼──────┼──────┼───────┼───────────────┨┃同安│Ⅰ│650│170│120│同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Ⅱ│550│140│100│大同、祥平街道辖区、西柯镇、新┃┃│││││民镇(除城市规划区范围)┃┠──┼──┼──────┼──────┼───────┼───────────────┨┃│Ⅲ│400│95│70│莲花镇、五显镇、洪塘镇、汀溪┃┃│││││镇、凤南农场、白沙仑农场、竹坝┃┃│││││农场(除城市规划区范围)┃┠──┼──┼──────┼──────┼───────┼───────────────┨┃翔安│Ⅰ│450│110│80│马巷、新店城镇规划区范围内┃┠──┼──┼──────┼──────┼───────┼───────────────┨┃│Ⅱ│400│95│70│马巷、新店城镇规划区范围外、新┃┃│││││圩镇、内厝镇、大嶝城镇规划区范┃┃│││││围内┃┠──┼──┼──────┼──────┼───────┼───────────────┨┃│Ⅲ│350│80│60│除Ⅰ、Ⅱ、区以外的区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厦府办规〔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已经第1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规划引领、科学决策、统筹推进”的原则,给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四条征收土地实行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协助开展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六条建设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文件之一,确定征收范围:(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划意见函;(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1.26施行日期2011.01.01文号厦府[2011]41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如下表:类区行政区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万元/亩)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总包干补偿价1思明区7.75113.7湖里区7.75113.72集美区6.030.89.8海沧区6.030.89.83同安区最高6.01.9(含调剂费)0.68.5最低5.11.9(含调剂费)0.67.64翔安区最高5.31.9(含调剂费)0.57.7最低5.11.9(含调剂费)0.57.5二、各区可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区片,在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之间制定具体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厦门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关于同安区、翔安区征收农用地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用于引导农民办理社保的规定,调整为用于征地补偿费用,具体由同安区政府、翔安区政府根据区域情况自行调剂支配。

厦门 征地补偿标准

厦门 征地补偿标准

厦门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3.7万元/亩,安置补助费5.6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5万元/亩,按时交地奖金1万元/亩,总计包干补偿价15.3万元/亩。

政府征收土地时,对征收的土地如何补偿往往是最受被征地人最关心的问题。

厦门作为经济特区,经济水平在国内属于领先水平。

厦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也会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的项目情况相关。

我们来了解一下厦门地区征地的具体补偿标准。

▲厦门市征地补偿标准▲(一)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1.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不再按本方案第六点第(九)款第6项“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补助、奖励”的规定给予补助、奖励;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2.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

3.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4.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给予产权补偿安置。

5.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本项目的被征收人在思明区莲前街道何厝社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6.在计算人均合法批建建筑面积时,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人口应合并计算。

7.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住宅的,按“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的政策。

8.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14〕9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厦门征地补偿标准

厦门征地补偿标准

厦门征地补偿标准厦门市是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补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厦门市政府制定了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进行。

首先,针对农民因征地而失去的耕地,厦门市政府实行了一次性补偿和安置补偿相结合的政策。

对于一次性补偿,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等级进行合理评估,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征地而失去生产资料和生活场所的农民,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偿,确保其基本生活和生产秩序不受影响。

其次,针对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厦门市政府严格规定了相关程序和标准。

征地补偿款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发放,不得私分挪用。

同时,政府还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制,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款的合理使用和农民权益的得到保障。

再次,针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厦门市政府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农民需求,不断完善和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政府将定期组织专家学者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和调研,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标准的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农民的利益。

最后,针对征地补偿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厦门市政府将加大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法律教育力度,提高农民对征地补偿政策的了解和认同。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

综上所述,厦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良性互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希望通过政府的不懈努力和农民的理解支持,征地补偿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实现城乡共同发展的目标。

厦门征地补偿标准

厦门征地补偿标准

厦门征地补偿标准厦门市作为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旅游城市,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土地征用。

在进行土地征用时,对于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本文将就厦门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厦门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厦门市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在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厦门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确定的。

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土地的基准地价,还要考虑到农民的生活补偿、安置补偿、土地流转费等多个方面。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够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再次,厦门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进行区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用途的土地,其征地补偿标准是不同的。

例如,对于耕地征用和建设用地征用,其征地补偿标准是有所区别的。

这种区别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厦门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评估和审核的。

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必须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只有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核,才能够保证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厦门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充分重视和认真对待。

只有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区分不同用途,经过评估和审核,才能够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希望相关部门在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时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厦门征地补偿标准

厦门征地补偿标准

厦门征地补偿标准厦门市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城市,土地资源稀缺,征地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厦门市征地补偿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该综合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土地的肥力和产出能力等因素,科学评估土地的实际价值,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同时,还应该充分考虑土地的潜在价值,避免因为补偿标准过低而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其次,厦门市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注重保障农民的生活权益。

征地补偿不仅仅是对土地的补偿,更重要的是对农民生活的保障。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该考虑到农民的生活成本、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因素,确保农民在失地后能够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不会因为征地而陷入生活困境。

另外,厦门市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城市建设中,往往需要征用农田和林地,这就需要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和保护。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该考虑到土地的生态价值,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确保征地后能够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

最后,厦门市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位农民都能够公平地获得补偿。

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止出现腐败现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厦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保障农民的生活权益、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社会公平和公正。

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到合理、公正,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厦门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的实施细则

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的实施细则

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3.21•【字号】厦府[1989]综063号•【施行日期】1989.03.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的实施细则(1989年3月21日厦府〔1989〕综063号)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劳力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厦门市至2000年城市建设发展区域规划,征用土地规划区范围为:(一)厦门岛;鼓浪屿岛;(二)集美区:(1)集美镇;(2)后溪乡的孙厝、叶厝、风林村;(3)海沧镇的嵩屿、海沧、后井、贞庵、渐美、熬冠、温厝、锦里村;(三)杏林区:(1)曾营;(2)杏林乡的高浦、内林、西滨、杏林、马銮、前场、锦园、西亭村。

第三条耕地亩年产值计算标准:耕地亩年产值,可按前三年的农产品价格实际情况,进行测算调整,年变动幅度超过10%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低于10%的,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1989年耕地亩产值计算标准如下:(一)蔬菜地:分为常年菜地、一般菜地、新菜地三种,亩年产值分别为2000元、1800元、1600元。

(二)田地:一年种植三季,早稻、晚稻、冬季蔬菜,粮食亩年产量分别为2200斤、2000斤、1800斤,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种菜产值每亩为600元,副产品每亩按100计算。

(三)农地:一年种植三季,花生、地瓜、冬种蔬菜,产量每亩折原粮分别为1800斤、1600斤、1400斤,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季菜产值每亩为600元,副产品每亩按60元计算。

第四条土地补偿费:(一)征用耕地,含原耕地改为菜地、精养鱼池、果园、苗圃,负有农业税、特产税和粮油定购任务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市、县规划区以内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0511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及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0511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及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0511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及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翔安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3.01
•【字号】厦翔政征〔2023〕45号
•【施行日期】202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0511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及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因翔安区0511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街道祥吴社区、凤翔街道湖头社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现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于2023年1月13日起公示,征求意见期三十日。

二、征求意见地点:翔安区新店、凤翔街道信息公开栏,以及祥吴、湖头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栏、翔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

三、征求公众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征求意见期内无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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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及说明
一、调整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999年市政府批准了市财政局、物价局和土地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的暂行办法》(厦府[1999]综031号),2006年市政府批准了市国土房产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厦府办[2006]103号)。

因上述原征收政策和征收标准已执行近十年,随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地租价格的变化,已不适应市场和管理的需要,有必要修订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重新明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收缴入库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

二、征收范围
(一)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二)虽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连同建成的房屋不得出租的。

(合同约定)(三)以房屋与他人合作用于生产经营的,也认定为出租行为,列入征收范围。

1页
(四)不再将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列入征收范围。

三、征收单位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国土与房产管理局各分局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工作,其中鼓浪屿的土地收益金原由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代征,应直属分局的要求改由直属分局征收。

四、征收标准测算
土地收益金标准按照与基准地价水平相匹配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等级和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给合该区域同用途的划拨土地重置价确定。

土地收益金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五、征收频率
土地收益金按月计算,每季度征收一次。

附: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表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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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软件、研发及创意产业,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工业仓储用房,暂不征收土地收益金。

商业用房的土地收益金修正系数
1、临街状况修正
2、楼层修正系数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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