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制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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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制与伦理》部分复习参考资料
第一章宪法规范
“两为”方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言论自由: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是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
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获取、表达、传播各种信息和意见,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
表达权:公民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基本手段和途径,总称表达权。
知情权:(广义)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狭义)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预防制:出版物内容的事先检查制,即在出版物出版之前,由政府的专门机构对出版物内容进行
检查,以决定出版还是不出版或删改后出版。
追惩制:政府对出版物内容事先不做检查,出版后如发现违法内容依法惩处。
、为什么说我国新闻传播法蕴涵了新闻自由的原则?
其实,新闻自由已经逻辑地蕴涵于我国新闻传播法的现有概念之中。
首先,新闻活动作为表达活动的一种方式,通过报刊进行的表达受到出版自由的涵盖,通过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媒介进行的表达受到言论自由的涵盖。
其次,新闻活动公认属于文化活动,《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应该涵盖所有种
类的大众传播媒介的活动。
、为什么说言论自由包含了表达和知情两方面的权利?
表达自由包含了寻求、接受以及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就是说,表达自由的内容不仅包括
表达的权利,而且包括知悉的权利。这是因为:()了解情况是表达意见的前提()表达必须以
他人为接受对象,自言自语不是表达,面对旷野的呼唤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样保障表达自由
又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达内容的权利。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力。狭义的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信息的自由和权力。在新闻活动中,明显体现了表达权和知情权的这种统一。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
煽动:指采取刺激性、鼓动性语言、文字或者图像。在公开场合散步或张贴以疑惑、鼓动群众的
行为。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的事项。
、煽动性言论有哪些特点?
()表述方式的非理性。
()内容的非事实性。
()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
()具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
、国家秘密有哪几项构成要件: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而不应由个人或组织任意确定。
()在某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道。
、我国新闻工作实行哪些保密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通过内部途径反应设计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
()新闻发布制度。
第三章保障社会正常秩序
、为什么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为什么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指有关科学、性解剖、性生理、性病理、性心理这一类科学著作,既包括专门论著,也包括
进行性教育、宣传性知识、指导性生活的普及性文章。这些论作当然会有性的描述,但是同淫秽描写有本质的区别。作为科学论作,总是理性的、冷静的、严肃的,即使涉及性的问题,甚至非
常具体地论述性器官和性行为,但并不会发生诲淫的效果,所以不是。
()所谓艺术价值,必须是在文学领域有公认的地位。著名的例子如《金瓶梅》,虽然书中有大
量直露的性行为的具体描述,但这部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文人独立创作的长篇小说,深刻反映了世纪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状况,开创了我国近代小说创作先河,在我国文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所以“不视为淫秽物品”,所谓“不视为”,是因为文学艺术是有感染力的,其中的色情内容难免会
有诲淫的效果,所以只是不把它当做淫秽物品对待,但还是要有一定控制。
第五章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名誉: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
的权利。
诽谤: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使人蒙受耻辱。
公正评论:有可靠消息来源的,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有恶意的评论。
肖像:特定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态。
肖像权:公民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新闻诽谤行为的特点?
()陈述虚假事实
()有关虚假事项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怎样避免侵害他人隐私权?
()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同意
()使之不可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