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家庭教育指导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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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家庭教育指导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当代家庭教育指导协会,英文名称Contemporary Family Education Guidance Association 缩写CFEGA (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一批获得国家级“家庭教育指导师”职业资格认证的人员或家庭教育相关团体、单位自愿组成并具有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家庭教育指导咨询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是发展家庭教育指导咨询事业、促进家庭和谐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力量,是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平台。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以普及家庭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团结和组织家庭教育指导专业人员研究、探讨子女教育问题,搭建家庭教育平台,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和家庭教育能力,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引导家庭教育指导依据行业规定,自觉规范从业行为,严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当代家庭教育指导中心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为:XX市XX街XX
号。邮政编码: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和各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合作开展家长学校合作办学;
(二)理顺行业内外关系,促进业内的团结;
(三)协调家庭教育指导咨询执业人员业务工作;
(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咨询、亲子关系、夫妻关系、心灵成长、学习效率等方面的学术交流;
(五)开展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培训工作;
(六)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咨询站,创办《当代家教》资料,开发利用家庭教育信息资源,促进人才资源的共享;
(七)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科研,科普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及心理援助、学习指导等社会公益活动。
(八)从事与家庭教育指导咨询相关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是本协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获得国家级家庭教育指导咨询相关资质以及在家庭教育、青少年心理研究等方面有一定成绩的人员;
(四)热爱家庭教育工作,高度关心青少年健康幸福成长的家庭教育工作,接受过相关培训的专业人员。
(五)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社会力量学校、师范类院校以及街道社区可向本会提出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六)单位会员的个人成员欲成为个人会员者,须另外履行申请入会手续。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为个人会员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并提供相关培训资格证书;申请为单位会员者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注册会籍并发给会员证和单位会员牌匾。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学术及技术信息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首届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