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家庭教育指导协会章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代家庭教育指导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当代家庭教育指导协会,英文名称Contemporary Family Education Guidance Association 缩写CFEGA (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一批获得国家级“家庭教育指导师”职业资格认证的人员或家庭教育相关团体、单位自愿组成并具有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家庭教育指导咨询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是发展家庭教育指导咨询事业、促进家庭和谐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力量,是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平台。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以普及家庭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团结和组织家庭教育指导专业人员研究、探讨子女教育问题,搭建家庭教育平台,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和家庭教育能力,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引导家庭教育指导依据行业规定,自觉规范从业行为,严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当代家庭教育指导中心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为:XX市XX街XX

号。邮政编码: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和各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合作开展家长学校合作办学;

(二)理顺行业内外关系,促进业内的团结;

(三)协调家庭教育指导咨询执业人员业务工作;

(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咨询、亲子关系、夫妻关系、心灵成长、学习效率等方面的学术交流;

(五)开展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培训工作;

(六)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咨询站,创办《当代家教》资料,开发利用家庭教育信息资源,促进人才资源的共享;

(七)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科研,科普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及心理援助、学习指导等社会公益活动。

(八)从事与家庭教育指导咨询相关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是本协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获得国家级家庭教育指导咨询相关资质以及在家庭教育、青少年心理研究等方面有一定成绩的人员;

(四)热爱家庭教育工作,高度关心青少年健康幸福成长的家庭教育工作,接受过相关培训的专业人员。

(五)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社会力量学校、师范类院校以及街道社区可向本会提出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六)单位会员的个人成员欲成为个人会员者,须另外履行申请入会手续。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为个人会员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并提供相关培训资格证书;申请为单位会员者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注册会籍并发给会员证和单位会员牌匾。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学术及技术信息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首届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