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chap5重点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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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重点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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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重点●概述合伙企业概念: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项: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七项基本特征,都是合伙企业基本内涵的体现,从这七个方面可以使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使合伙企业的当事人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使其他人对合伙企业有所识别。

●普通合伙企业一、定义: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设立条件:⑴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chap5重点讲义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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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伙公司法律制度合伙公司种类:合伙公司法的概括:1.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互相商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自发结合。

2.合伙公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余组织依照《合伙公司法》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一般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

合伙公司的分类:1.一般合伙公司由一般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担当无穷连带责任。

《合伙公司法》对一般合伙人担当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指特别的一般合伙公司),从其规定。

2.有限合伙公司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担当无穷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公司债务担当责任。

一、一般合伙公司1.建立条件:合伙人★(1)合伙协议应该由全体合伙人磋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改正或许增补合伙协议,应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赞同;可是,合伙协协议议还有商定的除外。

——商定→一致赞同(3)合伙人违犯协议:磋商或调停→仲裁(有商定)→诉讼(4)协议中未规定经营限期时间认缴或实缴出资——能够分期一般合伙人能够用钱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许其余财富方式出资权益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作价劳务出资(磋商确立);其余出资(磋商确立或评估)限额无注明“一般合伙”字样名称2000-10000 元的罚款。

【增补】未注明“一般合伙”字样,责令更正,处以切合合伙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例题· 多项选择题】某一般合伙公司合伙协议的以下商定中,是()。

A. 合伙人甲是执业医生,以劳务出资B. 合伙人乙是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C. 合伙人丙是上市公司,以机器设施出资D. 合伙人丁是当地人民医院,以场所出资『答案分析』 AB 此题查核一般合伙公司的建立。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公司、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2. 建立登记:( 1)合伙公司建立分支机构的,应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建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最新第05章-合伙企业法课件PPT

最新第05章-合伙企业法课件PPT

第一节 概述
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 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至少有一个合伙人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比较】合伙企业——人合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人资两合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质
杨帆
*3、【举例】a、b、c成立甲合伙企业,c以小汽 车出资。若c个人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c提供 担保,c将自己出资的小汽车进行质押,乙不知这 是作为出资的汽车。如果c没有经其他合伙人a、b 的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乙应退回该汽车。由 此给善意第三人乙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c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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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决定权、监督检查权、查阅账簿权、撤销委托 权、对外代表权、提出异议权 。
义务:(1)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 争的业务(2)除协议规定或一致同意外,不得同本企业 进行交易(3)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经 营、财务状况
3.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企业的关系 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企业的 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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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可用从 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请求 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长 的 时 间 隧 道,袅
第05章-合伙企业法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 ——非法人企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制度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制度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节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资料模板:第五章合伙企业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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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伙法律制度本章重难点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1.合伙的概念: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注意】一般情况下,合伙只是当事人间的一种纯合同关系。

2.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合伙企业法》将合伙关系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资格的一种企业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人:全为普通合伙人(2)合伙人责任承担: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1)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概念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1.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口诀】两郭(国)上公社2.合伙人责任性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无限责任:出资人对企业对外债务承担的一种补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企业对外负债时,先由企业本身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企业的出资人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的含义是指出资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企业的债务时,没有数额上的限制,直至偿清为止。

(2)连带责任:是一种存在于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形式(只有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才谈得上连带,一个人是无法连带的)。

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之间没有责任承担的先后之分和数额之分,权利人可以要求责任主体中之任何一人、数人乃至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合伙人:两人以上(没有上限)。

【注意】自然人合伙人须有完全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1)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2)修改或补充内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知识点

合伙企业法知识点

合伙企业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合伙企业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合伙企业法呢,就是专门来规范合伙企业各种事儿的法律。

合伙企业就是几个小伙伴(合伙人)一起出钱或者出别的东西,一起合伙做买卖,比如开个小饭馆或者一起做个小生意。

这法律就规定了合伙人之间咋合作、利益咋分、风险咋担之类的规则。

②重要程度:在商业法律领域可相当重要。

很多人想要合伙做生意,要是不懂合伙企业法,就容易闹矛盾、吃大亏。

打个比方,如果合伙开公司,不知道这里面的法律规定,可能最后连自己的股份(权益)都保不住。

③前置知识:一些基础的商业知识会有帮助,像最基本的成本、利润概念,还有一些合同法的简单知识,因为合伙的时候可能会有各种内部的约定,这其实就类似合同。

④应用价值:假如你和朋友合伙开个网店。

合伙企业法能确保你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清晰,谁负责进货、谁负责运营、赚了钱咋分、万一赔了钱咋办,都能按照法律来,避免不必要的猜疑和争吵。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商业法律这个大树里面,合伙企业法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分枝。

它和公司法、合同法等都有点联系。

②关联知识:和合同法联系紧密,因为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就是一种特殊的合同。

还和税法也有点关联,合伙盈利或者亏损了,在纳税上都要遵循相关规定。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我觉得中等吧。

有些概念看似简单,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说实话挺复杂的。

- 关键点:分清合伙的类型、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是关键。

④考点分析:- 考试重要性:要是学商业法律相关的课程或者职业考试,那可相当重要,经常会有案例来考你对合伙企业法的理解。

- 考查方式:可能会给个案例,问这里面合伙人的责任分配对不对,或者某种合伙模式下盈利了怎么分钱之类的。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合伙企业: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一起合伙做买卖成立的组织。

这里说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哦。

比如几个人一起开个装修公司。

- 普通合伙人:简单说就是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PPT课件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PPT课件
出资 D.合伙企业名称中没有标明“普通”或是“有限”字样的话
,就视为是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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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下列选项中,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有( )B。C A. 1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 10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C. 1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1个法人型企业 D. 9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1个不具有完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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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人的义务
1、出资义务。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信义义务。
例如,竞业禁止(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 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 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遵守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设置了若干约束
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约定,不得违反。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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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为某派出所民警,其有几个好朋友准备合伙开办一个养殖企业,拟请张三作 为合伙人。请问:张三的合伙人资格是否合法? 【分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 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因此,张三不可以成为合伙 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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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一)清算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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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人的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活动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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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ppt课件

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ppt课件
上述义务的实质属于对合伙人行为的约束
(三)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的内容 ① 合伙利润 ② 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①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② 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 ③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④ 合伙人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① 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 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检查权 ④ 各合伙人有权查阅企业帐簿和其他文件 ⑤ 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
2、合伙人的义务
① 报告事务的义务 ② 竞业禁止的义务 ③ 交易禁止的义务 ④ 损害禁止的义务
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合伙人可以退伙
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
合伙人因出现法定的事由而退伙
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全部责任
(四)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规定
1.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2. 超越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给合伙企业造成
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可以以其从合伙 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整理]合伙公司法律教学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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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2.法定退伙 ①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②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 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 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 内,向法院起诉。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①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 人可以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②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 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 通知其他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 共同管理: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
2. 委托管理: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 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 伙企业事务。
3. 聘任管理: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聘 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 (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权利。 (3)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 财产份额。

第五讲:合伙企业法PPT课件

第五讲:合伙企业法PPT课件

第13页/共40•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为前提 • 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14页/共40页
当然退伙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 死亡
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
• 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可以其从企 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请求法院强制执 行其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强制执行财产份额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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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 死亡的,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该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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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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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 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
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并在企 业登记事项中予以载明。(不能以劳务出资)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 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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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24页/共40页
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 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 任的合伙企业。

【CPA-经济法】 第5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 第5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5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1】分类【知识点2】普通合伙企业1.设立条件2.合伙企业财产管理3.事务执行:(1)形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能是非合伙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权利义务(3)表决办法(本部分归纳了本章散落各处的表决办法)4.损益分配:人人平等,责权相当,不可由部分人享有收益或承担亏损。

约定→协商→出资比例→平均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约定除外),可聘任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个打工的而已)。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7.入伙与退伙(1)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另有约定除外),并订立书面协议,普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自愿退伙+强制退伙,普人退伙,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连带责任。

【知识点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知识点4】有限合伙企业归纳: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对比有限合伙人下列事项不视为执行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知识点5】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①期满不再经营;②约定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决定解散;④不满足法定人数满30日;⑤协议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⑥吊销、关闭或撤销;⑦其他。

2.债权申报10-30、60-45:即:10日内通知或60日内公告,接到通知的,在30日内申报,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日起45日内申报。

(下同) 解散合并减资等相关期限总结:3.注销、破产后普通合伙人对存续期间债务依然无限连带。

合伙企业法课件5

合伙企业法课件5
合伙企业法
•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修订)
•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种类
•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 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概述 (一)普通合伙企业(partnership) 概念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 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 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营利性组织。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基本特征: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 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 (1)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2)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甲与乙于1999年2月合伙开办了一家瑞兴化 工厂。由于事业发展顺利,到2003年初该 厂已拥有厂房、机器设备、汽车等资产达数 百万元。2003年1月,甲因家有急事,在未 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厂里的一辆桑 塔那轿车以1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丙,并办 理了过户手续。丙在汽车过户后将车款一次 性足额支付给了甲。乙得知后,找到丙说明 情况,要求丙退还汽车,丙表示异议。乙随 后以瑞兴化工厂的名义将丙诉之法院,要求 丙退还汽车,试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4、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权
(3)合伙人个人负债和合伙企业负债 并存时的处理
1)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有剩余 时才有可能清偿合伙债务; 2)合伙企业剩余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 务;仍有剩余时个人的债权人可请求依 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 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法讲义

合伙企业法讲义

[标签:标题]篇一:合伙企业法讲义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 、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财产份额的转让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外部转让:(1)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对转让和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三)财产份额的出质(1)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习题1】ABCD四人成立甲普通合伙企业。

B以小汽车出资(出资后,小汽车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B自己向乙借款10万元,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B以已经作为出资的小汽车质押给债权人乙(乙不知道该汽车属于甲的出资)。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无须经A、C、D同意,B可以出质B.经A、C、D同意,B可以出质C.未经A、C、D同意,B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D.未经A、C、D同意,B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习题2】甲向乙购买临街铺面一间,成交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随后,甲以该房屋作为出资,与乙共同创办了一家合伙商店。

一年后,甲因私人债务与丙签订合同,将此房屋抵押与丙。

乙提出异议。

对此案应如何认定?A.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无效B.C.D.答案:B【习题3】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性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B.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C.篇二: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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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企业法的概述:1.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指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从其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普通合伙企业1.设立条件:合伙人★协议(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一致同意(3)合伙人违反协议:协商或调解→仲裁(有约定)→诉讼(4)协议中未规定经营期限出资时间认缴或实缴出资——可以分期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作价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限额无名称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补充】未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责令改正,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例题·多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合伙人甲是执业医生,以劳务出资B.合伙人乙是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C.合伙人丙是上市公司,以机器设备出资D.合伙人丁是当地人民医院,以场地出资『答案解析』AB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设立登记:(1)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3)合伙企业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人权利和义务(3)决议办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表决权数应以合伙人的人数为准。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4)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约定→一致同意2.责任:(约定事项)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退伙: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情形:(1)自愿退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 一致同意通知未约定期限 + 无不利影响 +提前30日通知(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④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总结】口诀:人死财空资格无实际发生之日为生效日除名(法定事项)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为生效日(异议30日诉讼)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注意】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

2.效力: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财产继承:★二、有限合伙企业1、设立合伙人(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注】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注】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1.事务执行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注意】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责任承担:——有理由相信: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不得4.有限合伙人权利:★3、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注】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另有约定外。

2.退伙(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2)财产的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4、合伙人性质转变1.条件: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约定→一致同意【总结】有→普:前后都无限,普→有:前无限,后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合伙企业清算1.清算人2.债权申报: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债务4.注销:(1)清算结束,清算人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结构: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公司的定义和特征(一)公司的定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一般认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这5大特征。

【知识点】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一)公司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公司解散『答案解析』B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仅仅是“注册资本”,所以选项A错误。

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

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不是公司解散的原因,所以选项D错误。

1.对外投资的限制(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

3.借款的限制(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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