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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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管理的原则

第一章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

1、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P1)

(1)传统人事制度的弊端:缺乏分类管理、管理权限集中、管理方式陈旧、管理制度不全。以上问题既压制了人才的脱颖而出,也助长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程:1993、4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0、1日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2、是深化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P3)

3、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

求;(P3)

二、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目的)

1、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P4)

2、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P4)

3、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P5)

4、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P5)

三、公务员管理的目标和公务员制度的功能

1、公务员管理:是指国家和公务员所在的机构组织对实施公务员的管理。(P6)

2、管理目标

首要目标:保证机构组织的高效运转和职能的有效实现;(P6)

第二目标: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重视人的潜在能力的开发和人才的成长。(P6)

两个目标是相辅相成的。(P7)

3、公务员制度的功能

选拔配备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P8、9)

四、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1、坚持党的领导——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点(P10-12)

2、公务员包括政党机关工作人员(P12、13)

3、不实行“两官分途”(P13-15)

五、发展和完善公务员制度

1、发展和完善是以现行人事干部管理制度为基础的

公务员法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为基础,体现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连续性(P16、17)

2、展完善公务员制度

发展完善公务员制度,就是在原有制度基础上有所前进和创新。《公务员法》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前进和创新:

(1)认真总结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吸纳了成熟的改革成果;(P18)

(2)针对原行制度的不足和运行中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P18)

(3)把握人事管理的发展趋势,实行适度超前的制度创新,为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P19)

第二章公务员的范围

一、国外公务员范围

1、国外公务员范围

大致可以分为大、中、小三种状况(P21、22)

(1)小范围:仅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以英国为代表。(2)中范围:即行政机关中的所有工作人员,统称公务员。以美国为代表。

(3)大范围:即把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统称公务员。以法国为代表。

2、国外公务员范围确定的基本标准(P22)

一是职能标准: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

二是编制标准:公务员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编制限额;

三是经费标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财政支付。

二、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确定

1、确定公务员范围的指导思想(P22-24)

(1)必须从国情出发,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2)必须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特点,有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3)必须符合公务员的本质特征,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4)必须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管理,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公务员的含义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3、公务员范围界定(P26、27)

按照公务员定义的三个条件,公务员范围可包括七类机关工作人员:

党的机关工作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4、正确理解公务员范围的几个问题(P29-31)

一是,政党机关列入公务员范围,符合我国的宪法体制和司法实践;

二是,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范围,有利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

三是,群团机关工作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有利于发挥其特殊的职能作用。

5、参照公务员管理

(1)参照管理的范围(P32)

一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上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做好参照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是严格审批程序;二是规范制度措施。(P32、33)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1、公务员主管部门(P34)

按现行体制,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指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公务员主管部门分为中央、省、市(地)、县四级。

2、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P34)

按照《公务员法》第十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3、公务员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公务员的职能(P35)

一是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

二是对同级各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三是对某些管理事务实施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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