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合集下载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而在面对资产损失时,减少税负成为了企业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并探讨其对企业的影响和意义。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如下:1. 损失应属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内。

在确定资产损失是否可以扣除之前,企业必须确保该损失在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内。

例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扣除,但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则不能享受扣除。

2. 损失应经会计核算确认。

企业在享受扣除前,必须通过会计核算确认资产损失的金额和性质。

这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确保资产损失的准确计量和记录。

3. 损失应属于实际遭受的、无法转嫁的损失。

企业所申报的资产损失必须是由其自身直接遭受的、无法通过转嫁给其他相关方的损失。

这既强调了损失的真实性,也防止了企业为谋求税收优惠而虚构或夸大损失金额。

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在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1. 提交申请。

企业首先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说明损失的性质、金额、遭受的原因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税务机关核实和审批。

税务机关接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中所述的损失进行核实和审批,确保损失符合扣除条件,并评估损失金额的合理性。

审批通过后,企业将获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格。

3. 扣除和报告。

简体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课件

简体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课件
2020/8/27
• 国税发【2009】88号)
• 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
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 、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
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 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
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
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
定文件;
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与申报要求
• 国税发【2009】88号)
• 财税[2009]57号
•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 ,单笔数额较小(暂定100万
•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 )、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
收、预付账款
,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
为损失。(中介鉴证报告)
2020/8/27
•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 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 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 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 认定为损失。(中介鉴证报 告)
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
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
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
2020/8/27
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 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与申报要求
• 财税[2009]57号 •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
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 的余额,作为现金损 失
2020/8/27
• 国税发【2009】88号)
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与申报要求
• 财税[2009]57号
• 国税发【2009】88号)
• 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财务会计中,资产损失是企业运营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

然而,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税收政策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也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

其中,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就是一项重要政策。

1. 管理办法概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指企业可以在纳税前扣除部分或全部资产损失,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进行投资,并减轻企业在资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2. 扣除条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和所有类型的资产损失。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一政策。

首先,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其次,企业所遭受的资产损失必须符合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

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可能有不同的管理办法,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扣除。

最后,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以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损失明细表、相关合同和凭证等。

3. 扣除额度和方式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扣除额度和扣除方式是关键内容。

首先,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度进行扣除。

通常情况下,企业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能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

但是,在具体的税收政策中可能会对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有不同的扣除限制。

其次,企业可以选择分年度扣除或一次性扣除。

对于较大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选择将扣除额度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多个年度,这样可以较为平稳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而对于较小的损失,企业也可以选择按照一次性扣除的方式,以便更快地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企业还可以选择合并报税或分别报税的方式进行扣除。

合并报税方式适用于企业集团或多个企业之间的资产损失情况,可以更灵活地利用资产优化税务安排。

4. 监管与合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虽然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仍然需要受到监管和合规的限制。

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一、会计处理某商业银行2012年成立,当年贷款资产余额为1000万(假设这些贷款资产会计和税收上都可以提取准备),会计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为1%(假设和税法一致)。

2013年,该银行发生坏账损失5万,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1500万。

2014 年,该银行发生坏账损失6万,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2 万。

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2000万。

该企业会计处理如下:2012年借:资产减值损失10万贷:贷款减值准备10万2013年核销坏账时:借:贷款减值准备5万贷:某某贷款5万年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0*1%-(10-5)=10万借:资产减值损失10万贷:贷款减值准备10万2014年核销坏账时:借:贷款减值准备6万贷:某某贷款6万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坏账借:某某贷款2万贷:贷款减值准备2万借:吸收存款2万贷:某某贷款2万年某计提贷款损失准备:2000*1%-(15-6+2)=9借:资产减值损失9万贷:贷款减值准备9万二、税务处理无论是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的,我们可以将这两个政策中涉及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总结如下:1、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义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照上述文件,我们来看一下前面案例中,该金融机构2012-2014年税前可以扣除的准备金以及税会差异的调整:2012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000)X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0)=10万税收可以扣10万,会计计提了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

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发文日期:2011-03-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解()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解()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解一、引言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一定期间内的资产损失额先从当期收入中扣除,计算出税前的应纳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指国家为落实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而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是企业在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本文将对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讲解。

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包括资产减值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

1. 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资产因外部环境变化或内部原因而无法恢复其账面价值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

例如,企业购进的产品因市场需求不足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销售,导致库存过高而无法恢复成本,这种情况下的库存产品减值损失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畴。

2. 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是指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固定资产无法使用或需要报废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

例如,企业位于海岸线上的厂房因台风等自然灾害被损坏,需要进行维修或重建,这种情况下的维修或重建成本可以作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畴。

三、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单项资产计提和合并计提两种。

1. 单项资产计提单项资产计提是指企业对于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内的每一个资产项,单独计算其资产损失,并在企业当期收入中扣除。

计算公式如下:单项计提金额 = 资产原值 - 资产估值后净值其中,资产估值后净值为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后的资产净值。

单项资产计提适用于企业资产类型较多或者某些资产的损失比较明显的情况。

2. 合并计提合并计提是指企业将其范围内的所有资产损失进行合并计算,然后从当期收入中扣除。

计算公式如下:合并计提金额 = 资产净值×资产损失率其中,资产净值为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估算出的企业资产净值。

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①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以上等3类在88号文叫货币资产损失,表述为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不仅包含坏帐数损失,还包含了贷款损失),②贷款损失( 57号文中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损失叫坏帐损失,贷款类债权的损失叫贷款损失或呆帐损失。

但88号文把债权损失归为企业投资损失的一种,同时88号文中坏帐损失既定义为货币资产损失,又定义为企业投资损失,但57号文中坏帐损失只是88号文的货币资产损失中的一种,即非金融单位的坏债损失),③股权投资损失(在88号文中企业投资损失表述为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但在57号文中股权投资损失不含债权性投资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被规到既是企业投资损失的一种、又可以是坏帐损失中,债权性投资损失是投资损失,不是流动资产的坏帐损失),④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在88号文中非货币资产损失表述为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在88号文中体现在非货币资产损失的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

【注意:由于57号文只是一个实体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只解决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条件问题,而88号文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程序性规定。

所以损失的分类还应以57号文为准。

57号文由于按税收管理上损失的种类分,它不重叠;88号文按会计上资产的种类,即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债权(含短期和长期)投资及股权投资资产划分,短期债权投资资产属于货币性资产,长期债权投资资产不属于货币性资产,但税收上债权投资含短期和长期,因此的划分会计上的资产划分没有交叉重叠的,但税收上资产的划分却有交叉重叠的。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金融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运行对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由于其业务特性和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金融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贷款损失风险。

为了鼓励金融企业有效应对风险,税前扣除政策是一种有效的财政工具。

本文将探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

贷款损失准备是金融企业为应对可能的贷款损失而设立的准备金。

这是一种财务处理方式,旨在提前预计可能的贷款损失,并为此做好相应的资金准备。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也有助于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税前扣除政策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轻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了其应对贷款损失风险的积极性。

同时,也鼓励了其他企业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从而稳定了整个金融系统的运行。

风险管理意识提升:税前扣除政策实施后,金融企业对于贷款损失风险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

这不仅表现在财务报告中贷款损失准备的增加,更表现在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和风险管理技术的提升。

金融市场稳定:通过减轻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税前扣除政策有助于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这不仅表现在金融企业对于可能的风险有了更好的应对能力,也表现在整个金融市场对于风险的抵御能力得到了提升。

税收公平性提高:税前扣除政策有效地提高了税收的公平性。

对于面临同样风险的金融企业,能够更好地享受到政策的优惠,使得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是一项积极有效的措施。

它不仅提高了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也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未来,我们期待看到更多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探讨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政策。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在企业融资和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贷款损失准备和盈余管理动机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两个关键因素,二者之间的关系研究仍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最新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最新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一、会计处理某商业银行2012年成立,当年贷款资产余额为1000万(假设这些贷款资产会计和税收上都可以提取准备),会计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为1%(假设和税法一致)。

2013年,该银行发生坏账损失5万,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1500万。

2014年,该银行发生坏账损失6万,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2万。

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2000万。

该企业会计处理如下:2012年借:资产减值损失10万贷:贷款减值准备10万2013年核销坏账时:借:贷款减值准备5万贷:某某贷款5万年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0*1%-(10-5)=10万借:资产减值损失10万贷:贷款减值准备10万2014年核销坏账时:借:贷款减值准备6万贷:某某贷款6万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坏账借:某某贷款2万贷:贷款减值准备2万借:吸收存款2万贷:某某贷款2万年某计提贷款损失准备:2000*1%-(15-6+2)=9借:资产减值损失9万贷:贷款减值准备9万二、税务处理无论是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的,我们可以将这两个政策中涉及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总结如下:1、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照上述文件,我们来看一下前面案例中,该金融机构2012-2014年税前可以扣除的准备金以及税会差异的调整:2012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0)=10万税收可以扣10万,会计计提了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制度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制度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盗窃、抢劫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减轻企业的损失,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是对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的一种回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制度是指在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国家和税务机关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管理程序。

该制度的核心是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平、公正、合理和透明。

下面将从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申报程序、审查与核定、监督检查与追溯管控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法依据二、适用范围1.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盗窃、抢劫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的企业;三、申报程序企业在遭受资产损失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照片、视频、报告等;2.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用于证明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审查与核定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与核定。

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1.资产损失的原因和性质;2.资产损失的范围和金额;3.企业损失后的恢复和重建情况。

五、监督检查与追溯管控税务机关将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监督检查与追溯管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设立监督检查部门:建立专门的税务监督部门,负责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2.加强信息共享: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施;3.追溯管控: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溯相关税款。

综上所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制度是为了减轻企业损失、促进企业发展和回报企业贡献而设立的制度。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颁布时间:2011-3-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国税发2011 25号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1 25号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颁布时间:2011-3-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办税指引

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办税指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办税指南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一、资产损失扣除范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以上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不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三、资产损失申报方式资产损失申报按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具体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须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四、资产损失申报期限企业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申报发生的资产损失。

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注意:清单申报没有延期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文部门:发文时间:2011-3-31编辑时间:2011-4-17实施时间:2011-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所属行业:所属区域:阅读人次:2089评论人次:2页面功能:【字体:】【】【】 ? 分享到:发文内容: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误区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误区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误区最近看网上有很多人转载中国税务报一篇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文章,该文章认为,对于金融企业,应该首先计算出当年应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并在税前申报扣除,再将贷款损失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出当年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对此,笔者认为该观点完全走入了误区,变相加重了企业负担。

那么,是先计算出当年应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并在税前申报扣除,再将贷款损失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出当年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还是先将贷款损失冲减已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再计算出当年税前准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呢?例如,某县级商业银行2013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100万元,2014年发生贷款损失4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130000万元,企业2014年实际提取贷款损失准备500万元。

企业2014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单位:万元,下同)借:资产减值损失500贷:贷款损失准备500当年进行贷款损失核销时:借:贷款损失准备400贷:贷款400如果按先计算出当年应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并在税前申报扣除,再将贷款损失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出当年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则: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30000×1%-1100=200(万元)。

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400万元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余额为900万元。

如果按先将贷款损失冲减已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再计算出当年税前准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则: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400万元冲减已在年初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100万元后余额为700万元,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30000×1%-700=6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票配资软件,
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与申报要求
• (五)企业内部证据 •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受偿资产清单(含抵押资产)清 单及估价证明、受偿资产变现入账发票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 (2)资产盘点表; •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 证复印件); •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 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收回本金的详细说明材料、 追收情况证明材料); •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 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
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与申报要求
• • 资产(国税发【2009】88号) •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 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 • 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 •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 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 货币资产; • • 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 性投资。(投资资产) • • 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 • 产;
股票配资软件,
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与申报要求
• • • • • • 四是申报资料:(四)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 等; •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股票配资软件,
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与申报要求
• 四是申报资料: •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及核销汇总明细表》,一 式二份 •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 据 •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 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股票配资软件,
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与申报要求
• 七是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 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 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 关日常检查。 • 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 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 损失; •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 发生的资产损失; •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 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 资产损失。 •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 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 股票配资软件,
股票配资软件,
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与申报要求
• 四是(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五是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自受理之日30个工作日 内完成。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 批决定的,将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天, 且同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纳税人); • 六是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 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 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 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实际确认或实际发 生) •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 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 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 • • • 资产损失(财税【2009】57 • 号)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 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 关的资产损失,包括: 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 损失, 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 •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 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财产损失(13号令) 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 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 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 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 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 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 失; 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 (包括正常转让、报废、 清理等)、非正常损失 (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 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 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 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 估损失和永久实质与申报要求
• 三是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必须按上述文件规定符 合法定条件,且需于2009年5月26日前提出申请,按上述 文件要求准备好申报资料; • 四是申报资料: •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借款 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 况和投资情况,形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 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 金额及其计算过程等。
股票配资软件,
财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 号)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 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 包括: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 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 据)、存货; 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 托理财);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 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
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与申报要求
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与申报要求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88号)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局经管的金融企业在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申报要求等有关问题,特作如下明确: • 一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必须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分为: 自行计算扣除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 • 二是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准予 扣除的,不予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