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范本“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4篇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4篇篇1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工程变更的情况。
在实际施工中,情势变更是一种无法完全避免的情况,因此如何在合同中规定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进行解析,以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实际操作建议。
一、情势变更的定义情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变化或其他非合同当事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工程发生变更的情况。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命令、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对施工工程造成了不可预测的影响,需要对工程合同进行调整。
情势变更是一种常见的施工风险,也是双方合同当事方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主要取决于合同中的约定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当施工合同中存在有关情势变更的条款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的相关条款,通常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遭受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应当解除合同,合同纠纷处理原则为“除非对方证明,即便是因合同当事人的过失(并非严重的过失),在不履行就理由看来是不公正的情况下,该方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形下双方都不需要履行合同条款↓自己总觉得学习了很多东西,但是实际应用起来的时候总是不太能理解,看不懂。
`()需要协商解决,并尽量减少对双方的损失。
另外,施工合同中还应该包括有关情势变更调整的具体条款,明确双方在情势变更发生时应当如何处理。
三、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在处理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时,双方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1. 确认情势变更的原因:首先需要确定情势变更是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变化还是其他原因引起的。
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理清原因。
2. 协商解决方案:双方应当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商定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探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探究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原规定于司法解释之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增添至合同编,该原则对于化解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和促进履约有重大意义,使得该原则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本文通过梳理“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规范指引和裁判规则适用,以期为建工合同当事人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提供相应的借鉴与参考。
一、情势变更原则在法律规范中的“前世今生”(一)情势变更原则“前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时有发生,因此如果机械固守合同成立当时的条件就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情势变更原则应运而生。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就工程总价和材料价格做出关于情势变更的特别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
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现已失效)明确了情势变更的外延和内涵,该原则具体指向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1]。
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之下,各行各业都受到冲击,建设工程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尤其突出,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物价剧烈波动等纠纷不断增多,合同当事人多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免除违约责任,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基于此,情势变更原则被写入《民法典》成为应有之义。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问题浅析
势变更原 则来 请求免 除自己的过错责任 。⑧ 在原 因上 ,情
势 变更与合 同履行结 果显 失公平 应 当有直接 的因果 关系。 只 有 当客 观情 况 的 变 化 导 致合 同 履 行 结 果 显 失 公 平 时 ,当 事 人 才 可 以请 求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 合 同 有 效 期 间发 生 的 客 观 情 况 的 变 化 并 不 影 响 合 同 的 履 行 结 果 时 ,双 方仍 然 应
情 况 发 生 了 非 当 事 人 所 能预 见 的 根 本 性 变 化 , 以致 按 原 合
的基础上,判决 B公司胜诉。
法 律 分 析
上述 案 例 中 ,A 公 司 、B公 司 双 方争 议 焦 点 是情 势 变更 原 则 的 适 用 问题 。 如 果 适 用 情 势 变 更 原 则 ,那 么 B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就 应 该 得 到 支 持 ,否 则 ,就 属于 正 常 的商 业 风 险 ,
当按照合 同条款履 行义务 。④ 在时间上 ,须 发生在合 同成 立后履行完毕 之前这段期 间。若 债务人 迟延 履行债务 ,在 迟延期 间发生 了客观情 况 的变化 ,不适用 情势 变更原则 , 债 务人负有继续履 行合同的义务 。⑤ 在客观 结果上 ,因情 势 变更而使原合 同的履 行显失公平 。情势 变更发生后 ,如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情势变更是指因为不可抗力、相对人原因或者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内容发生了变更。
在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
针对情势变更,合同中通常会有相关的条款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等。
《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原因,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施工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建设手续管理机关可以与施工人员重新协商确定施工方案并变更合同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投标文件的修订事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工期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与中标人协商变更中标文件。
二、情势变更的基本原则1. 合同自愿原则:情势变更应基于双方的自愿,不能强制变更。
2. 平衡利益原则:情势变更应考虑双方的利益,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3. 应对风险原则:情势变更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的,双方应共同承担相应的风险。
4. 公平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事件;2. 合同条款约定:合同中约定了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式;3. 相对人原因:如业主的要求、政府的命令等导致施工方无法按照原合同条款履行。
四、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变更合同、索赔补偿、协商解决等。
1. 变更合同:当情势变更发生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材料品牌等。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5篇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5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施工合同,但因情势变更原因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出现不确定性因素,双方为明确责任,减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情势变更对施工合同的影响进行如下解析并达成协议:一、情势变更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本解析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所涉及的工程内容、工程期限、工程价款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二、情势变更的情形及应对措施(一)政府政策调整: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协商调整合同条款。
如因政策调整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二)自然灾害: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履行的,甲乙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协商确定顺延工期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市场变化: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变化因素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调整工程价款等方式保证合同履行。
三、情势变更的通知与协商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情势变更情形的,应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收到通知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协商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履行。
四、情势变更的解决方式(一)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如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条款等。
(二)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提供证据证明情势变更的存在及其影响。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五、合同的履行及效力约定本协议的解析并不解除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一项合同中,当某些未被预料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时,双方有权对原合同进行重新协商或修改的法律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本文将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情况。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适用于一些特定条件下的合同,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变更事件应属于双方合同未能预料的情况,即超出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2.变更事件无法由双方合同所能控制或防范;3.变更事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案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情势变更案例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的建设造成影响,超出了施工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2.政府行为:政府的行政决策,如土地征用、环保要求等可能对工程的建设产生影响,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3.设计变更:由于工程设计的变更导致施工方需要增加或调整工作量,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护施工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下的权益,避免因为变更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2.维护合同的平衡: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持合同的平衡性,确保合同双方在变更事件发生后能够重新协商或修改合同,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3.促进合同的顺利执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能够使合同双方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工程施工计划,保证项目能够如期完成。
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变更事件应是合理且有充分证据支持的,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变更合同。
工程施工情势变更原则(3篇)
第1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旨在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从而造成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工程施工情势变更原则进行阐述。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赖以订立的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应允许合同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1. 合同有效成立:当事人之间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合法有效。
2. 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合同订立后,合同赖以订立的情势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3. 情势变化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由于情势变化,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4. 当事人协商不成: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则1. 当事人协商: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首先与对方协商,寻求合同变更或解除的解决方案。
2. 司法或仲裁: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3.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情势变更案件时,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4. 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案例以固定价格合同为例,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过快上涨,当事人能否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的上涨没有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若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的上涨超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予以支持。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二)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会出现一些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的变化,例如国家政策调整、物价上涨等,这些客观事实的变化对施工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产生重要影响,这就是所谓的“情势”。
正是由于“情势”的出现,才会导致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或者基础发生“变更”,而且合同当事人在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也必须对“情势”的存在及其对施工合同的影响阐述清楚。
从这个角度来说,“情势”的存在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
(三)当事人对情势变更无法预见且不存在过错从当事人的主观角度来讲,他对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是不可能预见的,而且也不存在过错。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能够预料到该客观事实的发生,或者能够予以克服,例如雨雪天气在工程施工中可能导致工期延误等,则出现客观事实所导致的风险,要么属于商业风险,要么属于当事人过错,而不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如果客观事实的变化是由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则应该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也不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四)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发生在合同生效后且终止履行前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时间范围,必须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后并且在终止履行前。
因为施工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客观事实,作为合同生效的基础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而且在施工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可以依据现有的客观事实,重新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结,无论客观事实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都不会导致不公平的后果。
(五)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从情势变更的后果来看,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轻微,则不应适用。
例如建材市场价格涨落变化较大,如果双方订立固定总价合同后,市场的建筑材料价格出现暴涨,则订立合同时所确定的利益关系就会失衡,若继续履行合同,施工企业非但不能盈利反而由于成本的提高可能会造成严重亏损。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2篇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2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情况,为明确双方权益,减少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情势变更定义及适用范围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显著变化,若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对一方造成显著不公。
本解析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情形。
二、情势变更的情形1. 政策调整: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
2. 市场波动:材料价格、劳务费用等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工程成本。
3. 自然因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施工现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 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情势变更的处理原则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情势变更引起的合同调整问题。
2. 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双方应及时沟通,共同分析影响程度,协商解决方案。
3.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四、合同调整方式根据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况,双方可协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合同调整方式:1. 延期履行:延长工程工期,以应对情势变更导致的施工进度延误。
2. 部分履行:减少或增加施工内容,以适应情势变更后的实际需求。
3. 造价调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价款,以平衡因情势变更带来的成本变化。
4. 解除合同:若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五、风险分担原则1. 双方应共同分担情势变更带来的风险,合理调整合同义务。
2. 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双方应尽量避免扩大损失,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减少损失。
3. 若损失由一方造成,应由该方承担相应责任。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协商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争议解决方式若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合同编号:xxxxxxx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甲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建设市场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且区别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进行适用。
一、固定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固定价格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这一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别,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诸如价格暴跌等情形下,建设单位自然也可以要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但是基于建设单位(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暴利行业,判定达到显失公平而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标准更为严格,认定情势变更的标准更为苛刻。
2.预付款条件下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般认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条件之一便是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并不能单凭预付款与否来决定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关键在于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等,从而化解由于价格异动等“情势”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如果不能满足,则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加以调整。
2024年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
2024年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____年施工合同中,涉及到“情势变更”的问题是指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所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或不可能完成的情况。
情势变更是一种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合同订立时未预见到的原因所导致的合同条款需要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情况。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并探讨如何解决情势变更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一、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实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情势变化当事人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不能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____年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问题应当参照该法律条款进行解决。
二、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在____年施工合同中,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合同订立时未预见到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实施的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情势变化当事人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则不能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情势变更是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这里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是指使得合同不能实施或者困难实施的情况。
2. 情势变更是由不可抗力或者合同订立时未预见到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合同订立时未预见到的原因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没有能够预见到的情况。
3. 情势变更当事人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情况不能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在____年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以上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权利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三、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在____年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在情势变更发生时,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如变更合同条款、调整工期、增加费用等。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3篇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3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对情势变更情形下施工合同的适用问题作出如下解析与约定:一、情势变更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情势变更指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合同的情况。
本解析适用于因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施工合同情势变更。
二、情势变更的识别与处理1. 双方应及时沟通并书面确认情势变更事实。
2. 分析情势变更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
3. 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应协商调整合同内容或重新签订新合同。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三、合同价款及工程进度的调整因情势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工期延误等,双方应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价款及工程进度安排。
具体调整方式如下:1. 工程量增减:根据实际工程量变化,经双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 工期延误:因情势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顺延工期并调整相应合同条款。
四、风险分担原则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双方应遵循风险分担原则,共同承担因情势变更造成的损失。
具体分担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确定。
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因一方原因导致情势变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赔偿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六、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如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则提交【仲裁委员会名称】进行仲裁;如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则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在情势变更情形下,若双方无法就合同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请求解除合同。
2023版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2023版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建设市场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且区别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进行适用。
一、固定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固定价格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这一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别,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民法典公平、诚信的原则。
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诸如价格暴跌等情形下,建设单位自然也可以要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但是基于建设单位(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暴利行业,判定达到显失公平而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标准更为严格,认定情势变更的标准更为苛刻。
2.预付款条件下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般认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条件之一便是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并不能单凭预付款与否来决定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关键在于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等,从而化解由于价格异动等“情势”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如果不能满足,则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加以调整。
浅析“情势变更”在施工合同中的应用-
编号:浅析“情势变更”在施工合同中的应用甲方:乙方:年月日浅析“情势变更”在施工合同中的应用最高人民法院5月13日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户的不良情况发生非商业风险、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由于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和建筑市场的特殊性,在适用这一规定时仍然存在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
问题1:固定价格合同可以调整材料价格吗相关专家认为,材料价格的变化极大地改变了承包时客户的不雅状况,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导致施工企业原合同目的的失败,也违反了一般的商业交易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应调整原始合同价格。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是“承包人施工,发包人付款”。
由于其性质,建筑企业不能承担材料和劳动力价格变化造成的损失。
如果他们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及社会安全,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而且建筑业是传统的低利润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高风险高回报行业有本质区别。
施工企业承担材料价格变更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合理调整固定价格。
问题二:如何判断材料价格“情况”的变化相关专家认为,解释二虽然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并未设定合同价格可以调整或合同可以解除之前“情势”的变更程度。
识别异常价格变化或调整合同价格的方法应基于施工企业不亏损或实现低利润的考虑,因此整个建筑业因价格变化而使收入低于成本显然是不合适的。
建材价格变化是否异常是一个动态问题。
与过去几年相比,30多个省、市、地区或县政府发布了限制建筑材料价格变动范围的指导意见。
判断材料价格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取决于合同形成和订立时的风险评估和考虑。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三篇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5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在第26条规定了“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等内容,但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和建筑市场的特殊性,适用该条规定仍然有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
问题一: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可以调整材料价格有关专家认为,材料价格异动使得缔约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会导致施工企业原合同目的落空,也违反了一般的商业交易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原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其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别。
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问题二:如何判定材价“情势”发生变更有关专家认为,虽然《解释二》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并没有设定“情势”发生了什么程度的变更后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或撤销合同。
认定价格异常变动或调整合同价格的方法均应以施工企业不亏损或实现微利为考量标准,让整个建筑施工行业都因为价格异动导致收入低于成本显然是不合适的。
建材价格变动是否异常是一个动态问题,最近几年,已经有30多个省市、地区或县级政府出台了限定材价变动幅度的指导意见。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6篇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6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为明确双方权益及责任,维护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情势变更对施工合同的影响进行解析并达成协议如下:一、情势变更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基础条件丧失或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变化、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
二、情势变更对施工合同的影响情势变更可能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延期、造价调整、设计变更等。
三、情势变更的处理原则1.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情势变更带来的问题。
2. 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双方应及时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3. 若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修改合同条款。
四、具体条款解析1. 法律法规变化:若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依据新的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2. 政策调整:若因政策调整导致工程延期或造价调整等情形,双方应依据政策规定,协商调整合同条款。
3. 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若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工程停工、损坏等情形,双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协商解决损失承担及后续施工问题。
4.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情势变更问题,双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若因一方原因导致情势变更未及时处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双方在情势变更处理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施工合同的情势变更
施工合同的情势变更范文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继续履行原合同条款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的定义、条件、法律依据和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情势变更的定义及条件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因清偿而消灭之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基础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继续履行原合同条款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的条件包括:1.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因清偿而消灭之前。
2. 情势变更非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
3. 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4. 继续履行原合同条款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1. 当事人应当首先尝试重新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
2. 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
3.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并依法作出裁决。
四、案例分析某区政府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某区九个乡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省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导致A公司已完成的规划设计已不能达到新的排放要求。
区政府遂要求A公司按新标准重新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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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
施工合同范本“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
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最高人民法院5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在第26条规定了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
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
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等内容,但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和建筑市场的特殊性,适用该条规定仍然有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
问题一: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可以调整材料价格
有关专家认为,材料价格异动使得缔约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会导致施工企业原合同目的落空,也违反了一般的商业交易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原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其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
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别。
把材料
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问题二:如何判定材价情势”发生变更
有关专家认为,虽然《解释二》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并没有设定情势”发生了什么程度的变更后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或撤销合同。
认定价格异常变动或调整合同价格的方法均应以施工企业不亏损或实现微利为考量标准,让整个建筑施工行业都因为价格异动导致收入低于成本显然是不合适的。
建材价格变动是否异常是一个动态问题,最近几年,已经有30多个省市、地区或县级政府出台了限定
材价变动幅度的指导意见。
判定材价情势”是否发生变更,还取决于形成和订立合同时对风险的评估和考虑。
如果价格涨幅把投标报价中包含的利润和风险都耗尽了,就应当界定为异常变动。
问题三:有预付款的条件下能否调整合同价格
有关专家认为,关键要看建设单位支付的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化解价格异动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不能满足,仍应当调整。
按照行业交易习惯预付款一般应达到工程总价的25%,如果达到这个比例应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主张价格调整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一般不被认可。
在支付了预付款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预付款如果不足以充分备料,应该进行相应调整。
当然还要考虑施工企业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了材料定购。
如果预付款额度达不到足额的程度,即使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在价格异动时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调整固定价格。
问题四:合同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上涨不得调整的效力如何
有关专家认为,其实是否签订这样的条款并不影响情势变更的适用。
一些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让施工企业酌情承担损失,实际上这不是一个承担比例的问题,而是性质认定问题,不能因为这种约定就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损失。
这种约定与情势变更的适用无关,应当属于可撤销的内容,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
间行使撤销权。
但如果施工企业未按期行使撤销权,则价格异动时不能调整固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