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文书中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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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阐述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路政人员依法行政理念,现对执法文书“案由”填写阐述如下:

一、执法文书中的案由,是指制作主体以事实为根据,以体现案件的性质为内容,在执法文书中写明案件的名称。

二、执法文书中必须书写案由、事由,是执法文书本身的特定要求。准确、合法地书写案由,是执法文书必备内容之一,是执法文书合法性的重要标志之一。从一定程度上说,案由的界定也是为各制作主体的工作范围、步骤、内容作出准确的限定,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前提和条件。如果执法文书中不书写案由,那么,就无法认清案件、事件的性质,案件、事件的事实也就无法认定,适用法律也就无法进行,对具体的案件、事件的处理也就无从着手。

三、书写案由,是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对案件、事件的性质高度概括的体现。因为案件、事件的事实是纷繁复杂的,涉及的法律规定条文繁多,法律性质各异,执法文书必须根据特定的案件、事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用最简明、最概括的语言,写明案件、事件的名称。案件、事件名称的书写,一方面表明执法文书对案件的性质的认定,另一方面也为案件、事件的处理范围和执法文书中法律的适用提供了基础和方向。

四、案由的书写,是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对案件、事件性质的认定。制作主体认定案件、事件性质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每一类执法文书中的案由书写,都是其所属制作主体行使

职权的体现,也是执法文书功能的一个方面。

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XXX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XXX涉嫌交通肇事损坏公路路产案。之所以这样填写,主要原因就是,我们日常看到的交通肇事或其他原因,导致公路、公路用地或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现场,直观认为当事人已经违法。站在依法行政这个层面上,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如果对案件不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将严重影响我们执法的公正性,降低我们路政执法部门的社会公信力。

当事人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破坏,虽无主观上的故意,但法律规定,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这种侵权行为,依法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执法部门必须通过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文书资料,采取拍照收集有力的证据资料,对整个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取证后,再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有些交通肇事的发生,确因我们路政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而造成,比如在巡查中发现路面有障碍物时不及时予以清除;路面与桥梁伸缩缝之间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时不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后来交通肇事的发生。如果我们不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仅凭看到的路产设施被损坏的现场,便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定性是不准确的。

目前全省交通系统正在进行行政执法素质形象建设,我们必须依此为契机,以勤勉谨慎的工作态度,投入日常路政巡查管理工作中,通过业务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好的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职责,以实际行动,扎实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工作进程。以良好的路政执法形象,赢得社会广泛认可和支持。

平凉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支队任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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