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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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及其认定标准初探——以肖传国案为切入点

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及其认定标准初探——以肖传国案为切入点
3. 9.
情 形:一是 已产生危害结果的 “ 犯罪 未得逞 ” ,即行 为虽 已完 成但犯罪 目的所包含 的结 果内容未 能出现 :二是未产生危害 结果的 “ 犯罪未得逞 ” ,即 由于行为人意志 以外 的原 因而 使犯 罪 行为未能 完成。对于前者 ,无疑 已经产生 了一定的实际损 害,只是这一 实际损害 并没有达 到行 为人所希望的结果而 已, 这 只是质与量 的问题 ,如 甲本 想盗 窃一万元 ,但实际只窃得
肖传 国事件 弓发 的思考 f 从 肖案产生 出的定罪纷争 中可 以窥见 到我 国现行 刑法总 则与分则存在分离的 问题 ,即总 则的犯罪构 成理论并没有起 到统领 分则定罪量刑的作用 。司法实践 中的 “ 唯后果论”与 便宜诉讼 的司法能动乱象丛生 ,其 中有一部分 原因无 疑要归 功 于未遂犯本身缺乏犯罪构成所要求 的危害 结果而 导致 司法 鉴 定难 以掌握充分证据 ,阻碍 了检察机关 的指控 与法 院的判 罪 ,司法机关为避免放纵犯罪分子便 费尽心 思在 分则中寻找 相似 的罪状 来定罪 。若任意令这一漏洞扩张 ,总则中规 定的 犯罪 未遂 理论不免流于形式 ,形 同空置 。这就 使得我们需要 反 思是否仍要对未遂犯进行处罚 ?犯罪未遂这一犯罪停 顿形 态 是否仍有必要存在 ?若要处罚 ,其标准又何在 ?
百元 。这 ~行 为虽然包含在行 为人犯罪 目的之 中,却不符 合盗窃 罪的构成条件 ,因此只 能构 成未遂 。此例 中的行为之 所 以要 纳入 刑法 的管辖 范围就 是因为量 的不足并不足 以改变 行 为的本质 ,这 一行 为仍然造 成了一定 的危害结果 ,是刑法 所不能容忍的。对于 后者 ,由于行 为人 未造 成危害结果 ,即 对 社会 并没有造 成实 际危 害的情况 下就 予以处罚往往会陷入 主观归罪的怪 网之中,这 便涉 及到 了 自由与秩序 的悖论,换 言之,当社会秩 序与 公民权利 自由发生冲突 时,法律该如何 抉 择。对于 这一 问题 ,我 们就 应该通过探析刑法 的目的来寻 求答案 。 我 国刑 法将 法益 保护 放在 第一位 , 由其对于犯罪 的处罚 从预备开始便可知悉其触 角是前伸 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说 , 为 了更好的保护 法益 ,预 防犯 罪,对预 防犯罪未遂的处罚不 应该是等到实际损害发生之时才加 以规 制,而是 以现实危 险 的 出现 为标 准来认 定犯罪 未遂 较为适宜 。 现实危 险是指客观存 在的危险状况 。在犯罪未遂 的情况 下 ,由于通常没有法 律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而难 以直观判断 危险是否存 在,在 “ 外在 客观 行为不能回答 ,内在主观心态 不肯回答 ”Ⅲ的情 况下 ,我们只能借助于 “ 经验 ”来认定危险 状况的存在与否 ,虽然经验也存在着片面性 ,但 至少我们可 以将错误控 制在 最低 限度 内。辩证 唯物 主义认为 ,经验是在 社会实践中产生的,是客观事物在人们 头脑 中的反映 ,是认 识 的开端 。人们在这些认识的基础上,通过 实践 的反 复证 明 最终总结所得的科学规律与客观标 准通 常是有效 的经验结 晶 ,而利用这些可贵的经验来 判断客观 危险是否存在通常是 正确的 。如行为人持枪对着他人脑袋开枪,持刀刺 向他人 , 对着易燃物点火等。这些都是 “ 验”使我们得知这些行为 经 是有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 ,正因如此,这些现实危 险才可能 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 围,才可能 由刑法给 予其 负价值 的评判 。 ( 二)主观 方面—— 以外化表 现为标准 如前所述,处罚犯罪未遂 的前 提必须是行为人 的客观行

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3篇

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3篇

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3篇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1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在刑法中,未遂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形态,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未达到预定目的之前,因为某种原因被迫停止或者未能成功地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未遂犯罪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划分。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未能达到犯罪预定的目的,但是其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是由于各种原因,犯罪事实未能十分成立。

比如,黑客通过网络攻击银行账户,但未能成功盗取钱财。

在这种情况下,黑客的犯罪行为虽然未能达到他预想的目的,但是其犯罪构成已经存在,因此属于能犯未遂。

相对应的,不能犯未遂则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均无法达到犯罪预定的目的,因此犯罪构成并不存在。

比如,有人想要杀害某人,但是在行动过程中被警方及时制止,因此未能成功实施犯罪。

由于未能达到构成杀人罪的要件,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未遂犯罪是不能犯未遂。

根据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能犯未遂的犯罪,依照其已经犯罪的行为情节,可以按照未遂犯罪赋予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能犯未遂的犯罪,则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只能对犯罪人进行教育、训诫等行政处罚。

对于能犯未遂,判定其是否犯罪主要需要审查其犯罪行为是否已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

如果能够明确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那么应按照其所犯罪的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能犯未遂也有一定的侵犯性问题,例如,黑客入侵一个银行系统,尽管未能实际上从银行中获取资金,但他已经获得了用户数据的Access Token(授权令牌),这可能同时破坏银行、用户隐私权。

此时,能犯未遂应该按照其犯罪的行为情节,进行法律上的审查取舍。

对于不能犯未遂,则其并未到达实际犯罪行为的阶段,因此不应受到刑事责任的惩罚。

不过,为了防范此类犯罪的再次发生,应该依照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

总之,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对于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刑事责任的判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未遂犯(六)

未遂犯(六)

介绍下节课内容并布置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 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 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4)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二)未遂犯的范围
(1)对所有故意犯罪的未遂都给予处罚 (2)对重罪的未遂犯均处罚,对轻罪未遂的处 罚以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为限。 (3)以分则条文的规定为限 第四十四条 未遂を罰する場合は、各本条で 定める。 2、未遂犯的存在范围 行为犯、结果犯 结果加重犯有没有未遂? 对加重结果是故意的情况下可存在未遂。
2、教唆犯的中止
陈某与刘某有仇, 后听传闻得知刘某经常与吴 某之妻厮混,于是告之吴某并唆使说“ 你真没 用,刘某这样欺侮你, 你都没反应。” 吴某问 陈某怎么办, 陈某即说“ 以牙还牙, 何不把他 媳妇弄到手,不肯就强行。” 吴某听后气愤地 说“ 我非要让他们现丑不可。” 此后, 陈某觉 得此事与刘某之妻无关, 不应伤害无辜,于是当 即又找到吴某劝其说“ 我刚说的全是废话,你 千万不能干,否则要坐牢的。” 吴某只是不语, 此后陈某仍觉放心不下,又亲自找到刘某之妻告 之实情并嘱其防范。第三天吴某从他人处证实后, 趁刘之妻一人在家将其强奸。
所谓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了所 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 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即要求犯罪结果的不发 生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缺陷:罪刑不相当 有效性应当是行为人所采取的旨在防止既遂的 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应 该从所采取的防止措施本身来分析,而不能仅仅 因为其他因素的存在便被否定。
二、障碍未遂

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

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

《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1.1 何谓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犯罪目的的情形。

其实施行为具有违法的客观特征,但主观上没有完成犯罪的经过,即未形成犯罪结果。

某人持刀捅人,但被害人未致死,便构成了犯罪未遂。

1.2 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未遂具有客观方面的特征,即犯罪行为的实施。

犯罪未遂还具有主观方面的特征,即犯罪意图的存在。

犯罪未遂的特征还表现在其行为的不彻底和结果的未完成。

1.3 犯罪未遂的严重性虽然犯罪未遂没有造成实际的犯罪结果,但依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为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往往会在未遂后继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威胁。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理解2.1 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未遂,有“量刑”和“宽限”原则。

即对犯罪未遂所判决的刑罚可以适当减轻,但对于危害社会较大、犯罪分子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2 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有犯罪未遂行为的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

但是,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仍属于犯罪,不能完全免责。

2.3 犯罪未遂的处罚涉及的因素在判决犯罪未遂的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危害程度、监狱的改造情况等因素。

还需结合具体的犯罪未遂行为和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处理。

三、个人观点及深入理解犯罪未遂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犯罪未遂时,既要考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教育,也要兼顾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也应当依法认定其犯罪性质,给予相应处罚,以达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总结回顾通过对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的全面探讨,我们可以看到犯罪未遂的客观和主观特征,以及其处罚原则和依据。

个人观点表明了对犯罪未遂行为的深刻理解和总结。

在处理犯罪未遂时,应当在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的前提下,兼顾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惩罚,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犯罪未遂会有什么处罚

犯罪未遂会有什么处罚

一、犯罪未遂会有什么处罚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1、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2、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二、什么是犯罪未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主观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在于显示犯罪人的犯罪故意。

如果某种行为将这种犯罪故意表现于外,则未遂犯罪的犯意与既遂犯罪没有差异。

3、客观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在于发生结果的客观危险性或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

即使认定存在犯罪故意,如果没有发生结果的客观危险性,也不能作为未遂犯罪予以处罚。

4、折衷未遂论主张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首先是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其次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三、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二)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犯罪未遂处罚问题的研究

犯罪未遂处罚问题的研究
的原 因和 障碍 , 而未达到犯 罪的情况 。
1 . 着手实行犯罪 。《 法 国刑法典》 第2 条 规定 : “ 凡未遂之
重罪 , 以表现于外部 并继之 以着手实施 , 仅 因偶然 或非 出于 犯人本j 鼓之情况 而中止 , 或未发 生结 果者 , 以重 罪论 。” 此后 的许多 国家在规定犯 罪未遂时 , 都使 用了着手一词 。但是 由 于对犯罪预备行 为处罚规定不同 , 所 以对着手的概念 的界定 也有所不 同, 其学说还 可分 为客观说 、 主观说和折中说 。 根据
中国刑事立法 和刑法理论 , 笔者认为 中国刑法中的“ 着手 ” 应
则, 以处罚为例外 , 即处罚犯罪 未遂必须 以法律 明文规定 者 为限 , 法 律未规定要 处罚犯罪 的未遂行 为的 , 该行为根本 不
构成犯罪 , 行为人也 不负刑事 责任 。如 台湾学者所 提出 的 :
“ 刑法关于犯罪未遂之处罚采取列举 主义 , 其应予处罚者 , 皆 于分 则 中以明文规 定之 , 倘无 处罚犯罪未 遂之 明文 , 虽有 犯
2 0 1 3 年 第 6期
经 济研 究导 刊
E C0N0MI C RE S E ARCH GUI DE
No . 6, 2 0 1 3 S e i f a l No . 1 8 8
总第 1 8 8期
犯 罪 未 遂 处 罚 问 题 的 研 究
王 海 均
( 黑龙江国大律师事 务所 , 黑龙江 牡丹江 1 5 7 0 0 0 )
罪之未遂行 为 , 亦不得论罪量刑 ” , 定罪原则所要解决 的问题 是, 哪些犯罪的未 遂行 为构成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 。 2 . 犯罪未遂处罚的量 刑原则 。即对构成犯罪而应处罚 的 犯罪未遂进行量刑 时 , 应 当或者可 以比照既遂予 以从轻或减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犯罪未遂与中止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犯罪行为中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和后果。

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中止进行解读,并对二者进行区分说明。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确形成犯罪意图,采取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的结果。

犯罪未遂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犯罪意图明确:犯罪未遂的行为人必须明确具备犯罪意图,即有意识地打算要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出于无意或意外。

2. 实施程度不同:与已完成的犯罪行为相比,犯罪未遂的实施程度较低,可能只是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尚未达到完整的犯罪过程。

3. 意图未得逞:犯罪未遂的最显著特点是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未达到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并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行为人自行放弃犯罪,或由于外部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未能完成的情形。

犯罪中止的特点如下:1. 自愿放弃犯罪:犯罪中止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己的意愿而停止犯罪行为,放弃完成犯罪,不是被迫或被制约的结果。

2. 中止原因:犯罪中止可以由于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后果的思考与担忧,或是遇到了突发情况、干扰因素等外部原因而中止。

3. 后果不同:与犯罪未遂不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因而并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法律惩罚。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在实质上和后果上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已经开始进行时自愿放弃犯罪或被外部原因打断。

2. 后果责任不同:犯罪未遂者与已完成犯罪者不同,后者构成犯罪并要负刑事责任,而犯罪未遂者因为未达到犯罪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3. 原始动机有别:犯罪未遂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或制约,导致未成功完成犯罪,而犯罪中止则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

不构成犯罪的五种情形

不构成犯罪的五种情形

不构成犯罪的五种情形【实用版1篇】篇1 目录一、概述二、不构成犯罪的五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2.危害行为未遂3.犯罪未遂4.犯罪中止5.犯罪后自首篇1正文一、概述在刑法中,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然而,有些行为虽然可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情节较轻或者其他原因,并未达到犯罪的标准,因此不构成犯罪。

本文将介绍五种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二、不构成犯罪的五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如果某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小,不足以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偶尔说一句脏话,虽然有失文明,但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因此不构成犯罪。

2.危害行为未遂犯罪未遂指的是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力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对于未遂犯罪,虽然犯罪行为已经展开,但由于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因此不构成犯罪。

3.犯罪未遂犯罪未遂与危害行为未遂类似,也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力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但对于犯罪未遂,犯罪行为已经展开,但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因此不构成犯罪。

4.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犯罪分子在实施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对于犯罪中止,虽然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犯罪分子自动放弃了犯罪,因此不构成犯罪。

5.犯罪后自首犯罪后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犯罪后自首的行为,虽然犯罪分子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表现出悔过和改过的态度,因此不构成犯罪。

总结:以上五种情形都是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但它们之间仍有一定的区别。

了解这些情形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误认为一些行为构成犯罪。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的案例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最终未能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犯罪未遂与犯罪已遂相比,在法律上的定性和认定上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将就犯罪未遂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我们要了解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三是最终未能造成危害后果。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某人因财务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心生报复之念,决定实施报复性犯罪。

他事先准备好了一把刀具,准备在对方不备时实施袭击。

然而,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对方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

经法院审理,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我们需要分析犯罪未遂的危害程度。

虽然犯罪未遂未能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其危害程度并不因此而降低。

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和犯罪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犯罪未遂也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不能因为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而轻视其危害性。

最后,我们要强调对犯罪未遂的法律打击。

对于犯罪未遂,法律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惩处,不能因为未能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而减轻其处罚。

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

总之,犯罪未遂是一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其应当给予严厉的法律打击和惩处。

只有通过加强对犯罪未遂的打击,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早在20世纪初,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较为普遍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予以规定,迄今更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概莫能少的刑法制度。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犯罪未遂作了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既在总则中概括性地规定犯罪未遂,又在分则中对须处罚的具体未遂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

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

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

我国现行刑法与旧刑法均以同样的文字,采用法国模式对犯罪未遂作了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对犯罪概念所作的规定,称之为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不过学者们更乐意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表述作为理论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对此并无大的分歧,不过:第一,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只是突出了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以形式逻辑的概念标准衡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至少,它缺少被定义项,外延也不周延;第二,由于犯罪形态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行为无“着手实行”可言,并且过失行为与间接故意行为一样,尚无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自无犯罪形态可言,因此,在犯罪未遂概念中应界定“直接故意犯罪”这一外延范围,才能使概念周延。

犯罪未遂什么意思

犯罪未遂什么意思

一、犯罪未遂什么意思犯罪未遂名词解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

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有哪些1、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三、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强奸未遂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强奸未遂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强奸未遂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未遂不同于强奸既遂的结果那么严重,通常情况下对强奸未遂的处罚都是比照既遂犯处罚。

需要注意,法条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

因此,强奸未遂也有可能不会减轻或从轻处罚。

既遂、未遂是犯罪状态,每个犯罪都有只可能出现一种状态,而对与不同状态下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

今天,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强奸未遂量刑的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强奸未遂▲(一)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

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古代刑法对未遂犯的处罚

古代刑法对未遂犯的处罚

古代刑法对未遂犯的处罚在古代的刑法中,对于未遂犯的处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未遂犯是指那些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犯罪者。

由于未遂犯并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或损失,因此,如何对其进行处罚一直是一个难题。

在古代,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是未遂犯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被及时制止的情况,其次是未遂犯尚未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就被发现并制止的情况。

对于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未遂犯,古代刑法往往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例如,在中国古代的刑法中,对于杀人未遂的犯罪者,一般会处以重刑,如极刑或鞭刑。

这是因为杀人犯罪行为本身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即使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但其意图和行为已经足够恶劣,应当受到严惩。

而对于尚未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未遂犯,古代刑法往往采取了较为温和的处罚措施。

比如,在古代中国的刑法中,对于未遂盗窃的犯罪者,一般会处以轻刑,如罚款或鞭打。

这是因为尚未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未遂犯,其犯罪程度相对较轻,处以过重的处罚可能会导致不公平。

然而,古代刑法对未遂犯的处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的处罚措施还会因时代、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例如,在古代欧洲的刑法中,对于未遂犯的处罚也存在差异。

在某些地区,未遂犯可能会被处以监禁或流放的处罚;而在某些地区,则可能会采取罚款、鞭打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处罚措施。

古代刑法对未遂犯的处罚,主要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

尽管未遂犯并未造成实际的伤害或损失,但其犯罪行为本身已经足够恶劣,具有一定的威胁性和危险性。

因此,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应当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以防止其再次犯罪,并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的普及,对于未遂犯的处罚也发生了改变。

在现代法律中,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往往更加注重其犯罪意图和行为的危险性,而不仅仅是结果。

因此,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可能会相对较轻,或者采取教育、康复和社会矫正等方式。

古代刑法对未遂犯的处罚存在一定的严厉性和灵活性。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成犯罪目的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抢劫未遂。

小明为了解决赌博欠下的巨额赌债,决定抢劫一家银行。

他事先准备了假抢劫工具和逃跑路线,然而在实施抢劫时被保安发现,最终被警方抓获。

由于小明的抢劫行为未能达成目的,因此构成了抢劫未遂的犯罪行为。

案例二,谋杀未遂。

张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心生报复之念,于是准备谋杀邻居。

他在夜间潜入邻居家中,持刀企图实施谋杀,但被邻居家人发现及时报警,最终未能得逞。

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谋杀未遂的犯罪行为。

案例三,诈骗未遂。

李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求职者的财物。

然而有一名求职者怀疑其真实性,及时向警方报案,李某最终未能成功骗取财物,因此构成了诈骗未遂的犯罪行为。

案例四,纵火未遂。

王某因与邻居产生矛盾,心生报复之念,准备纵火焚烧邻居家。

他在夜间悄悄潜入邻居家中,点燃了纸箱,企图引发大火,但被邻居及时发现并扑灭了火苗,最终未能实施纵火。

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纵火未遂的犯罪行为。

以上案例表明,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虽然已经开始,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成犯罪目的。

虽然未遂犯罪的结果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其危害性和社
会危害性与犯罪完成相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因此,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社会应当高度警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潜在危险,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什么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什么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什么叫犯罪中⽌和犯罪未遂犯罪中⽌是指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为;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关于什么叫犯罪中⽌和犯罪未遂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叫犯罪中⽌和犯罪未遂1、犯罪中⽌是指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为;2、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3、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5、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法律依据:《刑法》第⼆⼗三条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条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的区别是什么犯罪未遂和犯罪中⽌的区别是犯罪⼈希望发⽣犯罪结果的意图不同,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动中⽌犯罪或⾃动有效地防⽌犯罪发⽣的,是犯罪中⽌。

”构成犯罪中⽌,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犯罪犯罪中⽌只能发⽣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在犯罪预备,犯罪实⾏和实⾏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之前的过程中。

换⾔之,只有在犯罪预备⾄犯罪既遂之前的过程中停⽌犯罪的,才可能成⽴犯罪中⽌。

犯罪中⽌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动恢复原状或⾃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仍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2、必须⾃动地中⽌犯罪或⾃动地防⽌犯罪结果发⽣所谓⾃动地中⽌犯罪,就是⾏为⼈出于⾃⼰的意志停⽌可以进⾏下去的犯罪活动。

它表现为⾏为⼈⾃⼰有可能完成犯罪的进⾏的情况下,⾃动停⽌犯罪的进⾏。

如果⾏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已不可能完成犯罪⽽停⽌犯罪的进⾏,就不是⾃动中⽌犯罪,⽽是被迫停⽌犯罪,因⽽它不是犯罪中⽌,⽽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活动在实施过程中被干预或未能完成的行为。

与犯罪未遂相关的是犯罪的实施和犯罪的未完成状态,而犯罪未遂则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一个阶段。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首先,犯罪未遂具有明显的行为准备和开始实施的特点。

犯罪未遂通常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经过一定的准备和策划,在实施前会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准备,比如搜集相关信息、获取必要的工具、选择作案时间和地点等。

因此,犯罪未遂往往有明确的意图和计划,但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干扰或遇到意外情况而未能完成。

其次,犯罪未遂受到干预或阻止的因素。

犯罪未遂往往是由于外部因素的干预或阻止而未能完成的。

这些干预或阻止因素可能来自于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对象,如被害人的反抗、目击者的插手或警察的及时介入等;也可能来自于其他一些意外情况,如行动计划的泄露、设备的故障、突然的换班或巡逻等。

这些因素导致犯罪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受到阻碍或干扰,从而使犯罪未能完成。

再次,犯罪未遂具有意图已经实施,但未能产生预期结果的特征。

与犯罪行为的未发生相比,犯罪未遂表明犯罪分子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施能力和条件,并付诸行动,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

例如,一名持有有毒物质的人在尝试下毒时被发现并阻止;又例如,一名枪手向一些目标开火,但因为射击精确度不高或被人发现而未能造成伤害。

这些情况下,犯罪分子已经付诸实际行动,但未能实现其预期的犯罪目标。

最后,犯罪未遂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评估。

犯罪未遂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或损失,但其危害性和社会危害不容忽视。

犯罪未遂行为本身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恐慌和不安。

而且,犯罪未遂往往是犯罪活动的前兆或警示,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犯罪未遂进行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总之,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活动在实施过程中被干预或未能完成的行为。

它具有行为准备和开始实施的特点,受到干预或阻止的因素,意图已经实施但未能产生预期结果的特征,以及危害性和社会危害评估。

339独角兽法考(刑法)-犯罪的特殊形态

339独角兽法考(刑法)-犯罪的特殊形态

专题七犯罪的特殊形态【本讲聚焦】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目次】考点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考点2 犯罪预备考点3 犯罪未遂考点4 犯罪中止【知识点结构】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知识点讲解】考点1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犯罪的特殊形态即未完成形态,包括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

二、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犯罪有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侵害犯(结果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的既遂标准各不相同。

●为什么说“犯罪是否既遂是一个分则问题”?三、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成立犯罪预备或者犯罪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成立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未完成和不构成犯罪是两个概念。

是否构成犯罪是定罪问题,犯罪处于何种形态是量刑问题。

考点2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特别提示】筹划实施恐怖活动的具体办法、煽动分裂国家是犯意表示吗?1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3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行为,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那个行为,也就是那个能够直接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发生的时间不一样,未完成犯罪的原因,行为结果和刑事责任等都是不同的,首先,犯罪中止是因为当事人在实施犯罪以后,出于自己的本意而停止了犯罪行为,但是犯罪未遂并不是出于本意,可能是因为有他人的介入而没能得成。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点: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处罚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

因此,不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也不论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怎样,只要构成中止犯,就必须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主要是从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所区分的。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别于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要标志;如行为人是故意杀人,其举刀或掏刀的行为便是着手。

当然,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必须已实际指向犯罪对象,必须表现行为人的行为意图,同时要给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的现实威胁;二是犯罪未得逞,即还未完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全部构成要件;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

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必须有实施某种犯罪的直接故意,其目的是为了给实施犯罪创造条件;二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了某种犯罪的预备行为,如为杀人而买刀、制造炸弹等;三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四是行为人尚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根据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方式,犯罪预备可以分为准备工具的预备和制造条件的预备。

三、如何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有犯罪动机,是犯罪前基本条件,包括准备工具,顺序计划等但没有实施犯罪。

犯罪未遂是已经发生动作的过程,但没有达到犯罪的目标或部分目标。

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主要有以下两点: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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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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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概念
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

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

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

我国现行刑法与旧刑法均以同样的文字,采用法国模式对犯罪未遂作了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对犯罪概念所作的规定,称之为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不过学者们更乐意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表述作为理论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对此并无大的分歧,不过:第一,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只是突出了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以形式逻辑的概念标准衡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至少,它缺少被定义项,外延也不周延;第二,由于犯罪形态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行为无“着手实行”可言,并且过失行为与间接故意行为一样,尚无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自无犯罪形态可言,因此,在犯罪未遂概念中应界定“直接故意犯罪”这一外延范围,才能使概念周延。

犯罪未遂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

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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