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模板】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市场准入负Hale Waihona Puke 清单◎ 文 / 安蓓 于佳欣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发 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 年版 )》。这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 等进入。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重大制度创新,有 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真正实现“非禁即入 ”;有利于激 发市场主体活力,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 平等;有利于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推动相关审批体制、投资体制、 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
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 151 个事项、581 条具 体管理措施,与此前的试点版负面清单相比,事项减少了 177 项,具体管理措 施减少了 288 条。
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4项。分别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 关的禁止性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 ”, 以及“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 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事项共 147 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 20 个分类中的 18 个行业 128 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事项 10 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 可目录 》事项 6 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 3 项。对于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 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 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
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
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三、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模板】
项目号
禁止或许可事项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地方性许可措施
许可准入类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力和市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用领域特定业务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建筑业
1
未取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相关工程建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房地产业
1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预售等相关业务
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勘察、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评估业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
负面清单实施方案范文模板
负面清单实施方案范文模板一、背景介绍。
负面清单是指在特定领域或行业中,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一系列行为或做法的清单,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负面清单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监管、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
1.明确不得从事的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2.提高行业从业者的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3.加强监管力度,有效打击违规行为;4.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实施内容。
1.明确违规行为。
(1)虚假宣传,禁止发布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信息;(2)侵犯消费者权益,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3)违法经营,禁止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4)损害公共利益,禁止违规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
2.监管措施。
(1)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力度;(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对违法者进行严厉处罚;(3)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投诉。
3.宣传教育。
(1)开展行业规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负面清单内容;(2)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引导行业从业者自觉遵守规范;(3)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四、实施步骤。
1.制定负面清单实施方案,明确违规行为和监管措施;2.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负面清单内容,引导行业从业者自觉遵守规范;3.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4.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5.定期对负面清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实施方案。
五、实施效果。
1.净化市场环境,提升行业整体素质;2.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3.加强监管力度,有效打击违规行为;4.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总结。
负面清单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加强协作,共同落实负面清单实施方案,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市民办教育机构准入负面清单【模板】
XX市民办教育机构准入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
1.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下同)。
2.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学校。
3.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5.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6.有犯罪记录或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7.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8.不符合办学所在地教育规划布局的,不得批准设立民办学校。
9.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行业的人员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10.被列入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的人员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11.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1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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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13.办学行为不规范的或曾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再举办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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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模板】
**市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
(试行)
2015年4月
《**市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试行)》
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着力构建开放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中共**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4〕2号)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和**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定位,参考《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制订《**市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说明如下:
一、《负面清单》收录**市各主体功能区投资管理领域禁止的行业、项目、工艺和设备,旨在推进产业转型调整、拓展产业升级空间,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
二、《负面清单》不重复列举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投资经营活动。
《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项目、工艺和设备充分开放。
三、充分开放的行业、项目、工艺和设备,企业仍需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备案(核准)、节能审查、重大项目社会稳定评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取得相关手续后开展投资建设活动。
四、《负面清单》自实施之日起,适用于企业在**市范围内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负面清单》不含实施之日前已建成和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约束企业经营范围。
五、《负面清单》与我市之前公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冲突的,以《负面清单》为准。
六、《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视**市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市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试行)。
某某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说明**县地处大小凉山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重要的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承担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生态屏障。
近年,在探索产业发展与主体功能区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我县经济发展基础薄弱,生产方式粗放,支撑经济发展的大都是资源型产业,产业发展仍面临着巨大的生态保护压力。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更有针对性地引导和约束产业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规划[2015]1760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规划函[2016]109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实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负面清单管理。
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过程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战略,有效保护和改善我县生态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规划[2015]1760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规划函[2016]1093号)要求,2016年10月10日,**县人民政府正式启动了《**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拟定工作,并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和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了研究小组,承担本次《负面清单》制定任务。
2017年12月6日,《负面清单》初稿形成,通过函告方式征求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意见,研究小组结合各部门和单位意见修改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并于2017年2月16日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
《负面清单》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上报材料,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编制程序(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县2016年8月份接到国家和省发革委关于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规划[2015]1760号、川发改规划函[2016]1093号)。
负面清单实施方案模板
负面清单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发展,负面清单概念逐渐被引入到各个领域中,用于规范和约束行为。
负面清单是指一份列举了不允许做的事情或行为的清单,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维护社会和谐。
在实际工作中,负面清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各行各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目的。
本负面清单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相关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实施范围。
本负面清单适用于相关行业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监管机构等。
四、具体内容。
1. 严禁虚假宣传。
从业人员在推广产品或服务时,不得制造虚假宣传,不得捏造事实,误导消费者。
2. 严禁侵犯消费者权益。
从业人员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手段侵犯消费者权益,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不得拒绝消费者合法维权。
3. 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经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严禁不良竞争行为。
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抹黑竞争对手,不得诋毁行业形象。
5. 严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破坏环境、不得侵害社会和谐。
五、执行机制。
1.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其遵守负面清单规定。
3. 加大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开曝光。
六、监督管理。
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对负面清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负面清单的有效实施。
七、总结。
负面清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行业应严格执行负面清单规定,加强自律,提高整体素质,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负面清单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模板】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说明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
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1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
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5—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管理措施有调整,在清单附件2中列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直接在清单中列出;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
牵头部门应及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变更调整工作。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模板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指政府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安全、不符合环保要求等领域设立负面清单,明确企业和个人在投资、经营等活动中的禁止性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第三条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外企业和个人从事投资、经营等活动。
第四条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制定、公开透明、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责任明确的原则。
二、负面清单的制定与发布第五条负面清单由国务院负总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制定。
负面清单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国家安全、环保要求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负面清单分为禁止性事项和限制性事项。
禁止性事项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从事的活动;限制性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或者限制性条件才能从事的活动。
第七条负面清单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发布,可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查询服务系统等渠道提供查询、下载等服务。
三、市场准入与审批第八条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等活动,应按照负面清单规定执行。
未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企业和个人可自主决定投资、经营;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企业和个人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对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政府部门应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时限,优化服务流程。
第十条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增加审批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或者违规干预市场准入。
四、监管与责任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负面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确保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对违反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行为,政府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
烟叶种植者应当与烟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烟叶种植 面积
烟草局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及其分立、合并、撤销审批 烟草局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烟草局
优良烟草品种需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烟草局
开办卷烟纸生产、烟用丝束(二醋酸纤维丝束、聚丙 烯纤维丝束)和滤嘴棒生产、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 烟草局 审批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 品检疫
农业农村部
饲料、饲料添加剂(含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 许可
农业农村部
15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生鲜 乳运输、生鲜乳收购
201010
(二)采矿业
生鲜乳运输、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14 —
农业农村部
项目号
禁止或许可事项
事项编码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4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 活动
100004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 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 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 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 人民银行 ”“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 银保监会 (注: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 证监会 合伙企业)”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 市场监管总局 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 外汇局 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 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 点监管对象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
林草局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 农业农村部
传达负面清单情况报告模板
传达负面清单情况报告模板1. 介绍负面清单是指在特定领域或经济活动中规定的一系列限制性措施,明确了禁止从事的行为或限制从事某些行为的条件。
负面清单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用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负面清单制度的监管和执行,需要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报告。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传达负面清单情况的报告模板,以便有效地向相关方反馈信息和建议。
2. 报告内容2.1 负面清单情况总体分析本部分主要对负面清单情况进行总体分析和概述,包括:•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和行业覆盖情况;•负面清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情况;•违规行为的种类、分布和影响。
2.2 违规行为案例分析本部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违规行为案例,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包括:•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过程;•违规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影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适用和效果。
2.3 问题发现和解决建议本部分主要针对负面清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和措施,包括:•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增强公众意识和参与度。
3. 报告格式要求为了使报告的内容清晰、简洁、易读,建议采取以下格式要求:•使用清晰的标题和分级结构,便于阅读和理解;•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避免冗长和重复;•使用表格、图表、数字等辅助手段,有助于提高可读性和可理解性;•报告要求准确、客观、真实,避免错误和误导;•报告要求法律规范、职业道德,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
4. 结论和展望负面清单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负面清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及时加以解决,推动负面清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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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19年版)
说明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
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
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
牵头部门应及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变更调整工作。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本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