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延续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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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保障快递业务的安全和质量,促进快递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遵循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指依法给予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书面批准文件。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快递企业,可以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一)依法设立,具有公司法人资格或企业法人资格;(二)依法设立,由法人及其出资人自然人、法人全额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少于规定的最低额度;(三)依法设立,由法人及其出资人自然人、法人部分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少于规定的最低额度,并符合本行业相关规定。

第五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自愿申请、真实、准确、全面、及时提供信息的原则。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依法规定为一年至五年。

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有效期,并按规定定期申请续期。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力量,依法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发放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发放证件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加强管理监管。

第二章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三)企业注册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四)快递业务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规范;(五)有关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材料;(六)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所持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签署保证书,承诺如实向发证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缴纳规定的申请费和年检费。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在变更经营范围、业务方式、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经营场所等信息时,应当依据行业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规定支付变更手续费。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优化工作的通知-国邮电传〔2018〕62号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优化工作的通知-国邮电传〔2018〕62号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优化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优化工作的通知国邮电传〔2018〕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快递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确定的工作任务,推动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全面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优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优化工作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优化工作是国家邮政局系统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五个为”“六个一”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许可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省(区、市)局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决抓好贯彻落实。

对于《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邮发〔2018〕81号)中已明确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要逐一对标,严格按照标准、时限抓好落实,不打折扣,不搞变通,拿出更强力度、更实举措扎实推进。

要主动认领任务,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照全国统一部署,优质高效完成各项优化任务。

二、坚决抓好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管理工作末端网点备案管理工作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优化工作的核心任务,要下大气力抓紧抓实。

《快递暂行条例》已就快递末端网点备案进行了法律安排,国家邮政局高度重视,先后印发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国邮发〔2018〕60号)《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实施方案》(局监函〔2018〕49号)进行制度安排,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目标,召开全国电视电话动员会议进行了专门的部署,组织了专题的培训。

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邮发[2012]100号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快递业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与注册登记工作,根据《邮政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邮政法》,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前置审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包含邮政企业在内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快递企业经营范围。

二、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等规定,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及营业部等,下同)从事快递经营的,不需要单独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凭快递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符合前款规定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快递企业总部根据分支机构层级管理和网络化经营的需要,在其分公司层级之下设立营业性网点作为分支机构,符合第二条快递经营许可规定,且该网点处于快递企业总部经营地域范围内的,可以书面授权其分公司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性网点登记。

营业性网点名称统一规范为:“分公司名称+营业性网点所在地地名或自定序号+营业部(厅)”。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登记的快递企业营业性网点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发生变更,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换领许可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快递企业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根据上级委托,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简化便民原则。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应当按期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换领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有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加盟企业的,应提交子公司名录、分公司(营业部)名录、加盟企业名录,以上文件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五)加盟、代理企业应提交合法有效的加盟、代理协议复印件。

(六)场地使用证明;(七)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八)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进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绿色通道”:(一)按时提交年度报告,且年度报告合格的;(二)未发生重大安全、服务质量事故的;(三)未被邮政管理部门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四)网络运行稳定正常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被检查企业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对快递业务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快递业务的安全、高效运营,根据《邮政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坚持服务市场、规范经营、依法管理、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邮政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主要包括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撤销等环节。

第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名称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件编号按照国家邮政管理局的统一编制标准进行编制。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应当真实、准确反映证件持有人及其所从事的快递业务经营的主要情况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第九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场所和设施;(三)有与所从事的快递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和专业人员;(四)有保障从事快递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条件和措施;(五)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保障措施;(六)有与所从事的快递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快递设备、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七)有确保快递物品安全的措施;(八)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第十条快递业务经营者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能说明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四)有关安全管理责任的声明;(五)与快递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和专业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六)安全设施的保证书;(七)售后服务承诺书;(八)实施安全保障和质量控制的制度及配套措施;(九)依法纳税的证明;(十)其他有关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1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1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很抱歉,我的回答不能达到____字的要求。

以下是一个简短的关于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草案,供您参考: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安全可靠、服务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快递业务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快递业创新发展。

第二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批第五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定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相应证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者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资金来源证明;(五)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说明;(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一)具备所在地法定机构要求的注册资本和信用等级;(二)拥有适当数量和质量的人员、设备和场所;(三)具备运输快件所需的车辆和设施;(四)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声誉;(六)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为临时许可和长期许可两种。

(一)临时许可的期限为一年,适用于新设立的快递业务经营者。

(二)长期许可的期限为五年,经过一年的临时许可期满并获得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获得长期许可。

第九条临时许可或长期许可的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三章快递业务经营行为规范第十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明确、准确、全面的快递服务信息。

第十一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约定的时限,进行快递服务。

第十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快件的安全,确保不丢失、损毁和泄漏。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0月22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关于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情况的通告.doc

关于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情况的通告.doc

2017年党员承诺书_承诺书待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尽力完成任务。

注意总结经验、摸索出更好的工作方法进而提高工作效率。

虚心学习别人的先进工作经验,把自己的经验慷慨的传授给别人。

三是努力做教书育人的模范。

坚持以“有爱心、有诚心、有感恩心、有责任心”为引领,唱响“热爱教育、奉献教育、赞美教育”主旋律,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高尚师德,厉行师德规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四是努力做服务师生的模范。

从大局出发,一切以集体利益为重,个人利益为次。

坚持满腔热情地服务群众,关心师生,尊重师生,积极为师生解难题、办实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能注意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在同事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互助与反思、完善自我中共同提高。

在同事中树立优秀党员的良好形象,并做到:“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有困难找我”。

五是努力做弘扬正气的模范。

坚持饱含真情地促进和谐,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树“和为贵”理念,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带头弘扬正气,维护教育稳定。

尊重家长,让家长放心、满意,为人师表,时时处处做学生楷模。

严格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服从领导。

承诺人:XXX201X年xx月xx日企业党员承诺书二:第一、思想重视、积极参与。

思想上充分认识、重视此次"创先争优"活动的意义,按照活动方案要求,积极参与到活动当中,助力活动的顺利开展,借机检验自己的党性素养,主动查找不足,及时改进。

第二,遵守章程、遵纪守法。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党的各项议程章程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更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要更加深刻地领会"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求真务实,遵纪守法,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第三、勤俭节约、廉洁履职。

胸怀全局、保持清醒,在工作中始终弘扬勤俭的作风,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严格把关,少花钱多办事,好钢用在刀刃上。

要坚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摆正价值观,算好七本帐,树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文号】国邮发[2015]7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延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换领许可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根据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简化便民原则。

第七条申请延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按期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换领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有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或者加盟企业的,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子公司名录、分公司(营业部)名录或者加盟企业名录,加盟、代理企业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加盟、代理协议复印件;(五)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六)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七)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保障寄递安全、从业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09.09.30•【文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于2009年9月2日经国家邮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中,要认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统一标准,依法实施。

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发展才是目的”的理念,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保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统一操作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审核,适用本规范。

二、申请类别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分为三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是指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信件、包裹和印刷品等快递业务。

三、职责划分国家邮政局审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许可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审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许可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承担国家邮政局指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工作。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1.06.15•【文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国邮发[2011]106号)已于2011年6月9日由国家邮政局批准印发。

为顺利开展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范围凡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均应参加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

二、年度报告工作时间2011年是实施年度报告的第一年,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应在2011年8月15日前将年度报告提交发证机关。

三、年度报告工作程序(一)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应登陆国家邮政局网站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年度报告相关报表并提交,同时,通过当面或邮寄方式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纸质材料。

(二)年度报告符合规定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通知其现场办理年度报告标记手续。

办理的企业需现场出示和提交下列材料: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若委托他人办理,需出示加盖企业公章的委托证明(注明被委托人身份证号)、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三)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年度报告情况,供社会监督。

四、相关要求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认真贯彻国家邮政局2011年106号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和宣传动员,依法组织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一)高度重视,全力保障。

年度报告是加强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是许可过渡期后施行的一项全新工作。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安排有责任心和业务能力,熟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的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工作。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现就202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一、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范围
凡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取得邮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在本市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交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登录国家邮政局政务服务门户(网址略),按照系统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工作要求
自2020年起,快递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无需邮政管理部门审核。

所有快递企业年度报告,均在国家局网站进行公示(网址略)。

各快递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由专人负责,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

各品牌上海总部履行总部管理责任,及时督促下属所有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未按照规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的,邮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各企业应高度重视,对年度报告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实填写、认真核对,依法诚信填报。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时如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邮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进行处罚。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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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延续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为切实做好今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延续、年度报告等工作,基于新形势和新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提早准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换领工作
一是主动完善场地功能和资质。

根据《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即“收寄投递场地”;还应当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即“快件处理场地”,两类场地的生产设备配置都应当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的要求。

有关快递企业要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的规定,对标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场地资质,确保场地类型及其设备配置均符合要求。

二是提前做好换领材料准备。

有关快递企业要提前通过登录我局官网或者电话咨询等方式了解许可延续需提交的材料,尤其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的办理需要一定周期,各企业应当预留充足的时间,对于使用非自有信息系统的,务必按照许可系统要求上传《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及相关授权协议。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

三是严格把握时间要求。

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不再受理。

企业应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有效期小于30日时未提交或已提交但不具备受理条件未被受理的,系统不再支持企业的延续申请。

相关企业要积极主动做好许可延续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换领事项。

二、按时完成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启动邮政快递业第二阶段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国邮电传〔2020〕27号)有关精神,今年年度报告工作时间延长至2020年6月底。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务必在6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提交。

今年,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无需邮政管理部门审核,年报信息一旦提交将无法修改,信息同时在国家邮政局网站进行公开,各企业务必提高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增强责任意识,如实填报、认真核对,依法诚信落实年度报告工作要求。

邮政管理部门将加强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督促企业提高合法诚信经营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2020年5月2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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