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第三单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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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程序)
(一)本单元学习目标和要求:通过理论讲授和个案分析,使学生掌握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人民调解案件的受理、调解前的准备、调解实施、调解回访等内容;通过分析比较,使学生明确人民调解程序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显著区别,凸显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通过基本知识的讲解,着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纠纷的能力。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调解程序、调解方式和调解终止。
解决方法:以《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依据,以调解程序不拘形式、灵活便民为突破口,着重理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几层含义;针对调解终止问题,重点讲透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包括调解终止的情形、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调解终止后的其他救济等。
(三)教学方法:本单元的教学方法主要融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于一体,辅之于小组讨论与角色扮演方法。
利用多媒体课件、视频资料等形式进行。
(四)学习方法:任课教师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案例,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认真讨论,鼓励学生大胆提出自己的观点,然后老师做点评。
学习方法还是实行“任务驱动,自主学习”。
(五)教学内容:人民调解启动方式和调解员的确定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调解的实施(调解步骤)
调解回访
模拟调解(实训)
(六)教学过程:
第一环节: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在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上,不像司法程序那样采用不告不理原则,也没有那么严格的管辖程序,同时也摆脱了繁琐的申请、受理程序。
既可以由当事人向调委会申请调解,又可以由调委会主动调解,这完全是由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决定的。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指定、选择调解员和邀请、支持有关人员参与调解作出了规定,调委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节;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本环节除了讲授以上主要内容,还要让学生了解,不论是调委会指定的调解员,还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调解员以及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都不是无原则或盲目的,而是根据调解纠纷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并有针对性的做出的。
第二环节:重点讲授调解前的准备。
结合实例,采用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模式,讲清调解前需做好的三项准备工作,即选定人民调解员,调查核实纠纷,拟定调解方案。
首先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调委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其次对具体纠纷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纠纷的性质、发生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
最后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拟定具体详细的调解方案。
第三环节:采用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模式,结合具体纠纷,演示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步骤。
根据调解法第22条的规定,实施调解的基本方法步骤就是一听、二讲、三劝、四帮。
一听,即认真听取纠纷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概况,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二讲,就是调解员向当事人讲解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的今天,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交通肇事、医患关
系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对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要求人民调解员要做好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陈述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说服教育,平等协商,及时排除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障碍,帮助双方解决分歧,就纠纷事项达成协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劝,即要求调解员要耐心疏导;调解员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四帮,就是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四环节: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重点阐述调解回访有关内容。
第五环节:本环节的内容是这一单元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如何界定人民调解的范围问题,比较复杂。
《人民调解法(草案)》征求各方面意见时,意见分歧很大。
有的意见提出,人民调解法应当明确民间纠纷的范围,即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
有的意见提出,人民调解应限于一般简单的民事纠纷,不应包括复杂的民商事纠纷,因为调解员的权利、素质和能力相对有限,而且调解程序的保障也不够。
有的意见提出,不给调解设限,尽可能地发挥调解组织的功能,毕竟调解不成还可以诉讼。
在广泛征求意见并经认真研究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由于民间纠纷的具体内容是发展变化的,不同地区的矛盾纠纷表现也不同,列举民间纠纷的具体内容在认识上不尽一致,也难免挂一漏万。
因此,对民间纠纷的具体内容可以不做规定。
但一些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纠纷范围做了规定。
例如,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都有规定。
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等都对调委会不予受理的纠纷范围做了规定。
对于调委会是否可以调解商事纠纷或者专业性很强的纠纷问题,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突破了以往调委会只调解公民之间涉及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固有模式,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更广阔领域延伸。
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调解不成(终止)的处理规定体现在调解法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除以上内容,还要介绍关于调解过程中预防纠纷激化等工作措施,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环节:实训环节。
具体实施,采用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模式。
(1)按角色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自行分配角色并开展讨论;(3)各组学生按角色任务拟定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过程方案;(4)模拟实施民间纠纷预防,体会人民调解工作过程;(5)学生自我评价实训效果;(6)教师点评、总结实训活动。
本单元内容采用讲授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同时援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本单元思考题:1、如何理解民间纠纷的范围问题?
2、调解不成的纠纷应怎样处理?
3、人民调解程序和方法有哪些?
4、课后学习情境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