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上海市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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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的实施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管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沪建保障联〔2016〕815号),制订本规则。

一、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户(以下简称选房户)组织公开选房活动,确定选房户选购的房源。

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前一批次暂缓选房户、当前批次优先组选房户、当前批次普通组选房户的顺序依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三、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选房户数、选房现场条件、房源供应、选购户型等因素,按申请户类别、轮候序号先后顺序分场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四、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告具体选房时间,并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选房户,告知选房户选房场次、时间、地点、选房须知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

五、选房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包永杰与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包永杰与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包永杰与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98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施杨庞建新徐燕华【审理法官】施杨庞建新徐燕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包永杰;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奚丽馨【当事人】包永杰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奚丽馨【当事人-个人】包永杰奚丽馨【当事人-公司】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包永杰【被告】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奚丽馨【本院观点】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共同共有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就本案而言,按照系争合同中付款期限的约定,上诉人包永杰应当在2019年3月7日前支付房价款354,720.08元,在2019年5月6日前支付房价款708,000元以及在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房价款117,000元,然而上诉人包永杰仅支付了第一期房款354,720.08元和第二期房款中的50,000元,剩余应支付的房款经被上诉人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催缴仍不补足。

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系争合同于2019年8月3日已经解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

上诉人包永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府规〔201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府规〔201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府规〔20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在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下列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沪府发〔2013〕16号)。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4号)。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7号)。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58号)。

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2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0日——结束——。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书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书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甲方(卖方): [卖方全称]乙方(买方): [买方全称]第一条合同标的甲方同意出售,乙方同意购买位于上海市[具体地址]的商品房一套。

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价格该商品房的总价格为人民币[总价]元整(¥[金额])。

第三条付款方式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具体时间]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首付款金额]元。

2. 剩余房款通过[按揭贷款/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按银行或双方约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交付甲方应于[具体日期]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质量保证甲方保证所售商品房的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并承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责任。

第六条产权登记甲方负责在房屋交付后[具体时间]内协助乙方完成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应按日支付乙方已付款项的[比例]作为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房款,应按日支付甲方未付款项的[比例]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双方可就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如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第十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乙方签字]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基本的合同框架,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在实际使用前,建议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审查和修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三篇)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三篇)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甲方(开发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邮编:乙方(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电话:邮编:鉴于甲方持有并合法拥有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楼盘(以下简称“楼盘”),并且取得了相应的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经乙方自愿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商品房信息1.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项目”)1.2 户型:____________1.3 房号:____________1.4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1.5 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1.6 公用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1.7 房屋用途:住宅1.8 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住宅用地1.9 房屋权属证明:预售许可证(注:以上信息以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公示信息为准)第二条售价及支付方式2.1 售价:本房屋的总售价为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含有的增值税税款为____________万元。

乙方自愿购买本房屋,并同意支付上述金额作为购房款。

2.2 支付方式:乙方须按以下方式支付购房款:2.2.1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首付款,即____________万元,该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通知书之前支付剩余的购房款。

第三条建筑施工和交付3.1 甲方承诺本项目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进行施工,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3.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房验收报告》,并且乙方应在收到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如果乙方对报告有异议,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且双方应协商解决。

3.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通知,到指定地点领取房屋产权证。

第四条风险和责任4.1 甲方在施工期间对房屋的损坏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2.28
•【字号】沪房规范〔2018〕9号
•【施行日期】2018.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房规范〔2018〕9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下列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予以延长:
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4〕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部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意见〉》(沪房管规范保〔2014〕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4〕5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本市住房保障信用体
系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保障〔2016〕121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2018年12月2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沪府办〔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1日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为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在本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现提出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如下:一、配建的比例和要求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除外),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房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及相应产权车位;鼓励保障对象较多的区域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机构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折算为货币交纳的,应由区规划资源、房屋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区应将本行政区域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列入各区当年度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计划。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甲方(开发商):______________乙方(购房人):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承建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_(地址)的商品房项目,乙方同意购买该项目中编号为_______________(房号)的房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制定本合同。

一、房源情况1. 房源地址:上海市_______________(地址)。

2. 房源类型:_______________(一室/两室/三室/别墅等)。

3. 房源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摊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4. 房源朝向:_______________(朝南/朝北/朝西等)。

5. 房源装修标准:_______________(毛坯房/基础装修/精装修等)。

6. 房源售价:总价为__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价款包括房款_______________万元和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元(具体费用如下文所述)。

二、付款方式1. 乙方需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___万元作为认购金,该认购金在购房款中予以抵扣。

2. 乙方需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购房款:①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②在房屋封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③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3. 其他费用:①乙方需支付房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_______________元。

②乙方需支付房屋所在小区管理费_______________元。

③乙方需支付房屋交付的水、电、气费等相关费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就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住房限售规定,以及配合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二、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September 201845一、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于2009年在闵行区、徐汇区开始试点工作,于2010年在全市推广,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和经济的“双困”标准,按照 “共有产权”机制运作。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相邻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

政府和购房人实行“按份共有”,按照各自投入确定产权份额比例;购房人5年内不得转让房屋,满5年后可按规定购买完全产权后上市转让。

同时,政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一)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基本情况2017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两市深化发展共有产权房试点工作,既是对上海共有产权住房现有工作的肯定,也为进一步推进共有产权房保障工作吹响了进军号角。

1.基本供给情况。

在既有房源供应上,工作成效显著。

自2010年以来,上海先后五次放宽准入标准,已累计开展了六个批次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

其中,2017年开展了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审核工作,共计有3.9万户申请家庭。

截至2017年年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累计签约家庭9.2万余户,成效显著。

在新增供应上,进一步加大保障供应力度。

2017年7月发布的《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指出:“十三五”时期,预计新增供应各类保障性住房约55万套。

随后,2018年上海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新增供应5.5万套各类保障房,完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确保保障房应保尽保”作为2018年上海政府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

2018年第四季度,上海计划启动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

2.申请对象。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为本市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申请准入条件由收入、财产、住房和户籍等构成。

由于近年来上海房价上涨较快,而收入上涨较慢,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购房支付能力在不断下降。

买卖合同上海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7篇

买卖合同上海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7篇

买卖合同上海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7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同意就位于上海的商品房进行预售交易,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1. 甲方预售的商品房位于______市______区,具体地址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______室。

房屋类型为______,结构为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2. 房屋产权情况:甲方对该房屋拥有合法、完全的产权,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该房屋无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

二、交易条款1. 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双方商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乙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房款:(a)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b)房屋交付前支付余款人民币______元。

2. 交付期限: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______个月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交付时,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 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应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元;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房款,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元。

三、质量标准及保修责任1.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质量标准。

2. 甲方在房屋交付后,负责保修______个月。

保修期内,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修期届满后,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销售人员培训单选多选判断

销售人员培训单选多选判断

销售人员培训单选多选判断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申请续期 * [单选题] *A.前一年(正确答案)B.后一年C.前6个月D.后6个月2.房地产抵押是抵押人用其合法的房地产以()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 [单选题] *A.不转移占有(正确答案)B.转移使用权C.转移占有D.转移所有权3.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小区内同一区域、相同类型的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实行()标准。

* [单选题] *A.同一租赁价格(正确答案)B.差异租赁价格C.协议租赁价格D.自定租赁价格4.商品房销售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可能会出现的面积误差比指() * [单选题] *A.(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100%/产权登记面积B.(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正确答案)C.(建筑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100%/产权登记面积D.(建筑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5.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的标准是() * [单选题] *A.以购房款总额0.1%计算B.以未付购房款总额0.1%计算C.以未付购房款总额1%计算D.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正确答案)6.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 [单选题] *A.国家、省、市、县四级(正确答案)B.省、市、县、镇四级C.省、直辖市、地区三级D.省、市、县三级7.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规定,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是经上海市()定价自律机制商定。

* [单选题] *A.法定利率B.浮动利率C市场利率(正确答案)D.固定利率8.根据本市《关于住房限购审核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交易管理,将住房限购审核从房地产登记环节前置至()环节。

奉贤区2018年(第六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房源清单

奉贤区2018年(第六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房源清单

奉贤 区第六批(2018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房源清单
小区名称
关于金碧苑、天和幸福里、聚贤雅苑(二期)、万丰民苑项目封闭阳
一、金碧苑、天和幸福里、聚贤雅苑(二期)、万丰民苑项目房源信息中所注明的
计为封闭的阳台,根据本市保障性住房销售计价的有关规定在房屋销售时,该类封闭阳台价格按其总价销售总价。

房屋销售总价计算方式为:房屋销售总价=预(实)测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封闭阳
封闭阳台价格=预(实)测封闭阳台面积×销售单价×50%。

二、预(实)测封闭阳台面积是指经房屋调查机构测绘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
明的面积.
障住房供应房源清单
封闭阳台的备注说明
注明的封闭阳台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该类封闭阳台价格按其总价的一半计入房屋封闭阳台价格;
属调查报告书》中在封闭阳台一栏所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2【实施日期】201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四款。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沪房规范〔201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和各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现将修改后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虚假申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上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主体)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二)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是多少?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是多少?

上海公积⾦贷款额度上限是多少?购买⾸套房公积⾦贷款额度上限:1、个⼈最⾼上限为60万。

2、夫妻最⾼上限贷款额度为120万。

购买第⼆套房公积⾦贷款额度上限:1、个⼈最⾼上限为50万。

2、夫妻最⾼上限贷款额度为100万。

⼀、上海上限是多少?(1)购买⾸套房公积⾦贷款额度上限1、个⼈最⾼上限为60万;2、夫妻最⾼上限贷款额度为120万。

(2)购买第⼆套房公积⾦贷款额度上限1、个⼈最⾼上限为50万;2、夫妻最⾼上限贷款额度为100万。

⼆、上海是什么?(1)个⼈建造、翻建、⼤修⾃条件1、建造、翻建、⼤修具有所有权的⾃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连续正常缴存;3、借款⼈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

(2)个⼈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住房)公积⾦贷款条件1、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3、借款⼈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债务。

(3)个⼈公积⾦贷款条件1、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3、借款⼈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债务。

三、年贷款材料⼀、个⼈建造、翻建、⼤修⾃住房公积⾦贷款材料1、借款⼈、配偶和共同借款⼈的住房公积⾦账号(共同借款⼈必须是借款⼈的直系⾎亲且同⼀户⼝⼀年以上);2、借款⼈、配偶、共同借款⼈和所购房屋产权共有⼈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应提供独⽣⼦⼥证或出⽣证明)、户⼝簿原件和复印件,⽆民事⾏为能⼒的成年⼈应提供。

以上⼈员及(如有)应到场签字;3、借款⼈已婚的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未婚或离异⼈⼠提供单⾝;4、建造、翻建⾃住住房应提供本市区(县)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原件和复印件;⼤修⾃住住房应提供本市区(县)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件原件和复印件;5、⼯程⾃筹资⾦凭证(不低于的30%)原件和复印件;6、及相关附件原件和复印件;7、施⼯单位的或资质证明复印件;8、施⼯⽅收款账号;9、由放款银⾏发⾏的⽀持通存通兑功能的还款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10、建造、翻建⾃住住房应提供阶段性担保证明材料,⼤修⾃住住房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11、其他资料(受理机构根据需要收取)。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奉府规〔2018〕19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奉府规〔2018〕19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奉府规〔2018〕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12月21日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健全和完善本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第15号令)、《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奉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运营、退出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符合阶段性居住困难条件的青年职工、引进人才、来奉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管理部门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部门)是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奉贤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受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房源供应和租赁运营管理等实际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五条申请主体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第七批(2018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清单

上海市宝山区第七批(2018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清单

3.588
高层
16810
1148223.86 21
1487弄1号 504 一居室 56.17
4.554
高层
15160
817017.88 21
1487弄1号 506 二居室 71.43
3.588
高层
15160
1055681.76 21
1487弄1号 603 一居室 56.17
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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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5
821059.86 21
1487弄1号 803 一居室 56.17
小区名称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1121273.55 21
1487弄3号 201 二居室 74.43
4.83
高层
14240
1025493.6 21
1487弄3号 703 二居室 74.16
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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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5
1058699.41 21
1487弄3号 903 二居室 74.16
3.243
高层
14730
1068492.11 21
1487弄3号 1803 二居室 74.16
3.243
高层
16380
1188180.63 21
1487弄1号 206 二居室 71.43

上海房屋预售合同模板

上海房屋预售合同模板

上海房屋预售合同模板甲方(开发商):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购房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是一家具有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有购买房屋的意愿,并且在甲方提供的房屋预售信息中选择了购买的房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房屋基本情况及地理位置详见《房屋预售信息表》。

第二条房屋价格1、乙方同意以人民币(大写)(¥)为对价购买位于上海市(详细地址)的房屋。

2、房屋总价为人民币(小写)(¥),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元,剩余款项须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第三条付款方式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应付款项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

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有相关房产证和土地证书等证件。

第四条房屋交付1、甲方应在交付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2、在房屋交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3、房屋交付后,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

第五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赔偿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如因购房人原因导致过户延期的,每延期一天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200元的违约金。

第六条纠纷解决1、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如果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应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房屋交付之日起五年。

2、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以上是上海市房屋预售合同的范本,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并确保了解合同的内容。

希望本合同能为双方带来愉快的购房体验和顺利的交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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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上海市2018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甲方(出卖方)向乙方(买受方)预售房屋,乙方支付价款。

各方约定标的物、房价款和支付方式、房屋交付、登记、质量及保修、物业管理、回购和转让、使用管理、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事宜。

本文本适用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18 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 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应当先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合同买受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合同买受人。

四、购房家庭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五、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5 年,全部购房人及同住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书面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购房家庭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购房家庭应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账户补缴份额价款。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申请上市转让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优先购买单位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交接手续完成后,优先购买单位应当向购房家庭支付转让价款。

优先购买单位决定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购房家庭应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账户缴纳政府产权份额价款。

上市转让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六、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

七、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同住人应与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十、本合同文本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标的物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第三章房屋交付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第六章物业管理第七章合同解除第八章其他约定第九章争议解决合同附件:附件一同住人情况附件二房屋平面图附件三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附件四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附件五补充协议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七《业主临时公约》附件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房屋交接书》甲方:住所:邮编:统一社会信用编码/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乙方:户籍所在区: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户籍所在区: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户籍所在区: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号)等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第一条甲方取得区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了不动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用途为。

经批准,甲方在该地块上建造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

该项目已取得编号为的预售许可证。

第二条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甲方向乙方预售座落于区路弄号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 %产权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持有。

该房屋竣工后前(二)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已缴纳完毕。

第十一条符合第九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和交付条件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按该通知要求的时间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付。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材料:1、《住宅质量保证书》;2、《住宅使用说明书》;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

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材料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项: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2、。

第十二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期限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次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日(该日期不得少于 6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其中一方逾期不配合的,另一方有权单方办理预告登记。

本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后,甲、乙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的,应当签署解除协议,并按规定共同办理注销本合同预告登记手续,同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十五条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大产证)。

甲、乙双方约定在甲方取得不动产权证(大产证)后日内,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交易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该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

在办理前述手续前,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前,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第十六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不动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第十七条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不动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 2 年。

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八条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该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标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的结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结构、装修、设备差价的倍。

第十九条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倍。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对房屋质量标准认定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对修复费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修复费予以认定,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甲方已于年月日选聘物业公司(地址:电话:)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

甲方已制订了《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七),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业主临时公约》,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全额房屋维修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合同解除第二十三条乙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及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乙方应支付总房价款的 %计算。

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的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四条甲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及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总房价款的 %计算,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金额后将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方式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逾期不确认的,视为认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其它约定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各方可通过协商进行补充或者变更。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执份、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执份、执份。

第九章争议解决第二十九条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甲方盖章:日期:年月日乙方(名字):乙方本人签署: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签署:乙方盖章: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合同打印时间:合同附件附件一:同住人情况本房屋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情况如下: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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