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

合集下载

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之间的关系

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之间的关系

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之间的关系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之间的关系公司解散、清算、终止是三个相互关联又相互不同的概念。

公司解散,通说是指引起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而公司终止则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

可见,公司解散,并非公司法人资格的当然消灭,而只是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原因。

换言之,公司解散不过是公司终止之前的一个环节而已。

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之间的关系在我国法律上,一方面,解散与终止的概念含混不清。

《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公司自是其中之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可见,在《民法通则》中,将依法被撤销和解散共同作为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而在《公司法》中却将被撤销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

另一方面,关于解散、清算、终止三者关系的规定颇为混乱。

如依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后应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当企业法人终止原因出现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

这一程序显然是符合法人的本质属性的。

但是,《民法通则》第四十条又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民通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这些规定说明,企业法人先终止然后再进行清算。

可见,《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出现终止事由后是先终止后清算还是先清算再终止的规定,是存有矛盾的。

而正是上述法律上的混乱,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不一致。

公司章程中的公司章程失效与终止规定

公司章程中的公司章程失效与终止规定

公司章程中的公司章程失效与终止规定公司章程作为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规范了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然而,在实际经营中,公司章程可能因多种原因而失效或需要终止。

本文将详细探讨公司章程失效与终止规定。

一、公司章程失效规定公司章程失效通常指公司章程中的某些规定不再适用或无法执行。

以下列举了几种导致公司章程失效的情况:1. 变更法律法规:如果政府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而公司章程与之不一致,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失效。

例如,国家修改了公司法,要求公司采用新的组织形式、运营模式等,公司章程需要相应进行修订。

2. 合并、分立或重组: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等业务变更时,原有的公司章程可能无法适应新的局面,需要重新制定新的章程。

在这种情况下,旧的公司章程将失效。

3. 无效或违法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的某些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这些规定将被视为失效。

例如,公司章程中包含违反劳动法的聘用规定,将导致相关规定失效。

4. 超时未更新: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章程通常需要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

如果公司长期没有对章程进行更新,其中的规定可能已经过时,不再符合实际需要,因此失效。

二、公司章程终止规定公司章程的终止通常指公司进行解散、清算等程序进行。

下面是一些导致公司章程终止的情况:1. 主动解散:当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解散公司时,公司章程将随之终止。

主动解散通常需要得到股东大会的多数股东同意,并依法申请解散手续。

2. 财务困境:如果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判决强制解散公司,公司章程也将终止。

3. 违规违法行为:如果公司陷入违规违法行为,涉及到犯罪等情况,司法机关可以判决解散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将被终止。

4. 合并或分立:在公司合并或分立时,新组建的公司将制定新的章程,旧的公司章程将自动终止。

5. 期满未续:公司章程通常规定了一个规定的存续期限,当存续期限届满,未经续期,则公司章程自动终止。

公司章程失效和终止规定对于公司的合法运作和清算程序非常重要。

公司注销解散员工协议书

公司注销解散员工协议书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经营不善、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决定注销解散,现甲方与乙方就员工权益、离职待遇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生效及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注销解散程序完成且乙方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终止。

2. 如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变更注销解散事宜,需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二、员工离职待遇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以下待遇:(1)工资:乙方离职前,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自乙方入职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社会保险: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住房公积金: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

2. 乙方离职前,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乙方以下款项:(1)工资:乙方离职前当月的工资。

(2)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的经济补偿金。

(3)加班费: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得的加班费。

三、离职手续办理1.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2. 甲方应在乙方办理离职手续后,及时将乙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乙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机构。

3. 甲方应在乙方办理离职手续后,将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次性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

四、保密条款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对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离职后仍需遵守本条款。

2. 乙方不得泄露、使用或转让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信息等。

3. 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2017年5月,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乙法院对 该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清算组成员分别 是公司债权人赵某、公司董事长钱某、公司总经理孙 某、公司聘请的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法院指定的 清算组成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答案与解析
法院指定公司董事长钱某、公司总算组成员符合法律规定, 但指公司债权人赵某为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重点条款解读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重点条款解读
④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持 有公司60%的股份,乙持有公司30%的股份,丙持有公司10% 的股份。5年后,乙以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丙以公司从未 分红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乙、丙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人 民法院应否受理?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解散,公司 依法成立了清算组。清算期间,清算组为能够使股东 分配到更多剩余财产,将公司的库房和设备出租给乙 公司并收取租金。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行使哪些职权? 本案中清算组的行为是否合法?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解散清算大约多长时间

公司解散清算大约多长时间

公司解散清算大约多长时间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时,公司就要进行清算,而公司在要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些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那么公司解散清算大约需要多少时间?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公司解散清算大约多长时间公司解散清算时,如果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的,需要多少时间没有规定。

如果是公司组织清算的,一般要在6个月内清算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二、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运营、终止的根本依据,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确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契约本性,所以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规定,当发生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则就进人解散程序。

2、股东会议解散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在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

因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续重大事项,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解散。

当发生合并事由时,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设合并情况下,合并双方原公司解散;当发生分立事由时,解散分立时,原公司解散;存续分立时,原公司并不发生解散。

申秀银、谌玉国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秀银、谌玉国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秀银、谌玉国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鲁17民终4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淑梅朱晨曦姜健【审理法官】陈淑梅朱晨曦姜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 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鄄城县杏花岗食品厂【当事人】鄄城县杏花岗食品厂【当事人-个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 464748495051525354【当事人-公司】鄄城县杏花岗食品厂【代理律师/律所】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杰【代理律所】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被告】鄄城县杏花岗食品厂【本院观点】目前我国未颁布实施股份合作制法律法规,股份合作制企业兼具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部分特征,但其既不是公司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因此,有关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处理,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应首先尊重企业的内部规定、决定或者约定等,在企业内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我国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我国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无 计 可 施 。 甚 至 故 意 通过 设 立 公 司 的 方 式 骗 取 债 权 人 财 产 者 不 除 出市 场 。 . 5 人 民法 院依 照 公 司法 的规 定 判令 解 散 公 司 乏 其人 。但 是 , 随 着 我 国公 司法 制 的 不 断健 全 , 结合 我 国公 司 法 、 1
( 西北师范大学 商学院, 兰州 7 3 0 0 7 0 )
[ 摘 要] 我 国公 司终 止和 清 算法 律制 度 已经基 本 完善 。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股 东、 股份 有 限公 司的董 事 和控 股股 东为公 司终止 时 的清 算 义务 人 。 清算 义务 人 不履 行 清 算 义务 给 公 司债 权 人造 成 损 失 的应 当承担 赔 偿 责任 . 清 算 义务人 造 成 公 司账 册 等 灭 失 无法 清算 的 , 对公 司债 务承 担 连 带清偿 责任 。清算 中发 现公 司财 产不 足 清偿 公 司债 务 的 , 一 般 须转 入破 产程 序 。 公 司终止 时 ,
各 样 的原 因 .事 实 是 大 量 的公 司在 经 营有 限 的 时 间后 退 出 了市 散 终 止 。 . 4 依 法 被 吊销 营 业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或 者被 撤 销 场 。现 实 中 . 有 不 少投 资 者 或 公 司 经 营者 面 对 公 司 终 止退 出市 场 1 时, 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保护伞 。 不
投 资 者或 管理 者再 不 能对 公 司一 关 了之 , 否 则 将承 担 严厉 的 法律 责任 。
[ 关键词 ] 公 司 解散 ; 破产 ; 清算 ; 连 带 责 任
d o i : 1 0 . 3 9 6 9 1 j . i s s n . 1 6 7 3— 0 1 9 4 . 2 0 1 3 . 0 &0 0 2

【热荐】公司歇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热荐】公司歇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激!
【热荐】公司歇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司歇业不同于公司解散或公司破产倒闭,这是由于公司自身的原因而在一定时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

此时,公司的法人资格是还健在的,而我国也有一些关于公司歇业的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与程序

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与程序

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与程序根据题目要求,下文我将按照公司章程的格式,以清晰的篇章结构向您展示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与程序。

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与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与程序是公司内部组织管理的核心内容,旨在明确公司解散与清算的相关规定与程序,保障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第二条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达到解散条件、发生法定解散事由或依法裁定解散等情况而终止。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根据法定程序,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偿和分配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解散与清算应当依法及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本章程所称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上位法律文件。

第二章解散的条件第四条公司应当在以下情况下予以解散:(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公司依法宣告破产;(三)公司依法被撤销、吊销;(四)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法院宣告解散。

第五条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法院宣告解散的,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解散决议。

第三章解散决议的程序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解散决议应当由股东会通过。

第七条股东会对解散决议的通过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解散决议应当在适当的期限内提前通知所有股东,一般不得少于30日;(二)解散决议应当经过3/4以上的股东会议出席股东的同意;(三)解散决议应当在股东会议记录中详细记载。

第八条公司解散决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解散,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告解散决议。

第四章清算组织与程序第九条公司解散后启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织负责进行。

第十条清算组织可以由股东会选举设立清算委员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清算组织应当根据清算原则进行财产清算、债权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

第十二条清算组织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清偿债务,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清算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清算程序进行存续期间的财产管理、财产保管和差额处理。

公司解散与清算全流程操作指引

公司解散与清算全流程操作指引

公司解散与清算全流程操作指引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沈军炜2014年3⽉1⽇起,随着我国公司法注册资本实⾏认缴制后,激发了全民创业热潮,⼤量公司应运⽽⽣。

今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下⾏,很多公司被迫选择结束经营退出市场。

在实践中,公司终⽌有两⼤途径:解散与破产。

就公司解散⽽⾔,⼜可分为⾃⾏解散和强制解散。

本⽂主要就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操作问题作⼀简要介绍,以供参考。

此外,以下所探讨的公司⾃⾏解散与清算问题并不包括外资企业。

⼀、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和具体内容⼆、关于简易注销问题根据《⼯商总局关于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的指导意见》(⼯商企注字[2016]253号)之规定,⾃2017年3⽉1⽇起,在全国范围内全⾯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

⽬前杭州市范围内已全⾯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

前述规定对于适⽤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类型、条件,不适⽤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以及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等问题作了规定。

1. 适⽤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企业法⼈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简易注销程序。

2. 适⽤简易注销程序的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3. 不适⽤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案调查或采取⾏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法⼈分⽀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4.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5. 其他说明关于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告问题。

(1)与⼀般注销程序采⽤报纸刊登的⽅式不同,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

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

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

7 ・ 3
接通知 债权人 的方 式 , 算组 亦 可采 用 公告 通 知方 清 式 。直接通 知更 能保证债 权人及 时知悉 清算 事宜 而
主 张权利从 而获得 更多 清偿 , 同时 , 直接 通知还将 增
得视为权 利人对其 权利 的放弃 。
第二 ,公司法 》 规定 公 司清 算 时 进行 公 告 的 《 未
1 工商登记 与 主体 资格 关 系检 讨 .
将 注销 工商登 记作 为公 司终 止 的条件 与标 志之

2 一 个美 丽神 话 : 司可 通过 清 算 了结债 权 债 . 公
务关 系
认 为 公 司清 算 结束 并 注销 后 终止 的 理 由在 于 , 通过 清算 程序 可清 理 拟终 止 公 司的财 产 , 了结 其 债 权债 务 。然而 , 这一 理 由似乎 只是 一个 美丽 神话 。
收 稿 日期 :00 1 —5 2 1 —0 1
优位 于股 东 的剩 余财 产分 配权获 得满足 。《 司法 》 公
第 一 百八 十六条第 一款 并未 要求 清算组必 须采 用直
作 者 简 介 : 晖 (92 )男 , 苏 南 京 人 , 士 研 究 生 , 事 公 司法 、 识 产 权 法 研 究 。 沈 17 一 , 江 博 从 知
第一 , 清算 主体 的主 观 因素。在清算 中 , 债权应

无疑受 到 “ 法人 拟制 说” 的极 大影 响 。“ 人拟 制 法
说” 将法人 视为 法 律 所 拟制 , 此 , 为其 法 律存 在 因 应
设置一 种法 律机 制 , 种 机 制 在 许 多 国 家被 界 定 为 此 法人设 立登 记 。从 而 , 司设 立 登 记 被认 为 是公 司 公 取得法 人资 格 的一 道 必经 程 序 【 。相 应 的 , 司法 其 他 公 司发 生 商

公司解散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解散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解散的流程是什么公司解散是指法人资格的企业因各种原因终止经营活动,归还债权、清理债务、埋销公司财产的一系列程序。

公司解散的流程一般包括履行解散决议、清偿债务、清理公司财产、企业停业、注销登记等步骤。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司解散的流程。

第一步:履行解散决议公司解散的首要步骤是执行解散决议。

解散决议可以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关作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决议的通过需要获得股东所持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

解散决议的通过后,应该将决议书提交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步:清偿债务在解散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各种交易活动,开始偿还债务。

公司在偿还债务时应按照债权清偿顺序,依法进行清偿。

其中,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具有最高优先权,其次是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税款、经营费用等。

其他债权人也要按照其申报债权的时间进行清偿。

债务清偿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果无法按时清偿,应当向债权人提出具体的清偿方案,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三步:清理公司财产在清理公司财产时,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详细的登记和分类。

资产可以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变现,比如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债等方式变现。

第四步:企业停业在完成债务清偿和财产清理后,公司应当停业。

停业时要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清退社会保险等。

停业时还需要通知税务部门、工商登记机关等相关部门。

在停业期间,公司要保留完整的财务会计账簿,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和稽核工作,以满足相关部门的审核要求。

第五步:注销登记企业停业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注销登记是企业解散的最后一步,是企业法人身份的正式终止。

注销登记的手续包括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比如解散决议、财务报表,经过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将公司从商事主体名录中予以注销。

总结:综上所述,公司解散的流程主要包括履行解散决议、清偿债务、清理财产、企业停业和注销登记等步骤。

在解散过程中,公司需要依法清偿债务、清理财产,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保持合法合规的运营。

公司垮了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垮了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垮了怎么解除劳动合同一、公司垮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公司垮了,即公司破产或解散,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公司垮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操作流程1. 公司破产或解散的,应当自破产或解散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 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 劳动者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

公司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办理经济补偿。

4. 如果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未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垮了,劳动者如何维权1. 劳动者应当妥善保管好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条、加班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

2. 劳动者应当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公司有破产或解散的迹象,应当主动与公司沟通,了解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宜。

3. 如果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支付工资、未支付经济补偿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垮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1. 劳动者在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有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注销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注销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注销的流程是什么公司注销是指企业主动解散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并进行清算的一项法律程序。

公司注销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决议和通知1.股东会决议:公司决定注销时,首先需要由股东或股东会进行决议,决定解散和注销公司。

2.注销报告:股东会通过决议后,需要填写公司注销报告,并提交相关政府机构备案。

3.注销通知:公司应当在三日内将注销决议报告和相关文件送达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报纸上公告,以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确认。

二、清算程序1.任命清算组:公司解散后,需要任命清算组成员,负责公司的清算工作。

2.清算备案:清算组成立后,需要向相关政府机构备案,并进行公告,宣告清算开始。

3.债权登记:清算组需要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并通知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债务认定。

4.资产清理:清算组需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和估值,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5.债务清偿:清算组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优先顺序对各类债权进行清偿,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6.结算分配:清算组在清偿完公司的债务后,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规定的分配方式,对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7.结案报告:清算组在清算完毕后,需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进行注销登记。

三、注销登记1.材料准备:在清算完成后,需准备公司注销所需的各项材料,如注销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

2.吊销税务登记:公司需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并办理完税事项。

3.解散公告:公司需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解散公告,公告期满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4.注销登记:公司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经过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5.申领注销证明:成功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可以申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及印章报废证明。

四、其他事项1.办理人员处理:公司注销后,还需办理员工的离职手续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事宜。

2.业务清算和合同解除:公司注销后,需对公司的业务进行清算和合同进行解除处理,确保相关事宜全部结清。

公司解散通知书

公司解散通知书

篇一: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最近,有些公司因种种原因,决定依据《公司法》将公司提前解散。

这必然涉及到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但目前的法规、规章并没对“当公司解散时应当如何操作劳动合同终止”做明确的规定,由于大家的理解不同,在操作劳动合同终止时就出现了各种差异。

因此,有必要对以下的问题进行研讨:1、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终止?从做出决议之时?从到工商申请解散公司之时?从在工商办理完工商解散手续之时?从成立清算组之时?从清算结束之时?从与劳动者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2、当劳动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工致残、患病正在休医疗期、女职工在三期等情况时,职工对终止提出异议或要求额外补偿时,应如何处理?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能否承担相关责任由谁判定?用什么标准判定?追加当事人是申请人的权利还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决定?例如:a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只持有营业执照,在分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a公司决定“撤消”该分公司时,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如员工对终止合同不服,是应当将a公司作为被告还是应当将签合同的分公司作为被告?还是将上下两级作为共同被告?未签合同的员工能否将分公司作为被告?4、《公司法》规定: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时,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员工怎么赔偿?

公司解散员工怎么赔偿?

Don't live in the eyes of others, let alone live in the mouths of other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司解散员工怎么赔偿?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们有权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如协商不成,员工可依法向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一、公司解散员工怎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们有权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如协商不成,员工可依法向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二、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公司解散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终止是不是说公司解散一旦启动,劳动合同就当然终止呢?这并不尽然,因为公司解散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在清算程序中,公司清理的债权债务中应该包括职工的“劳动债权”,如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法定应付款项,而且上述“劳动债权”是优于国家税收和其他债权清偿的。

公司解散董事会如何撤除

公司解散董事会如何撤除

公司解散董事会如何撤除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解散的情形后,公司要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解散清算。

而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通过的,要办理注销登记,那么公司解散董事会怎样撤除?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公司解散董事会如何撤除公司解散后,公司在清算期间,董事会存续的,而公司清算结束,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董事会自动撤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公司董事会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有: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会议记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终止和解散程序

终止和解散程序

终止和解散程序合同/协议书:解散和终止程序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在过去经历了一段合作期间,但因某些原因双方决定解散和终止合作,根据双方的协商,特订立本解散和终止程序的协议。

第一条解散和终止程序的协议1.1 双方确认,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同意终止并解散目前存在的合作关系。

双方自愿终止合作,不存在任何未解决的纠纷。

第二条终止时间2.1 双方约定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即[日期]终止合作关系,解除双方因合作而存在的一切法律或合同关系。

第三条资产清算3.1 在解散和终止合作之前,双方应一同参与资产清算工作。

在资产清算过程中,双方应秉持公正和透明原则,并共同努力以确保所有权益的合理和合法分配。

3.2 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清算工作。

3.3 双方对于资产清算工作应予以充分配合和支持,确保清算工作高效完成。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同意并确认,对于解散和终止程序、合作期间所涉及的商业、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双方间的商业秘密,均应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信息。

第五条责任限制5.1 双方同意,在解散和终止合作后,双方互不承担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或索赔责任,除非另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要求。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同意接受相关法院的管辖并遵守相关裁决。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除非在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双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双方充分阅读、理解并签署本协议之后,本协议即生效,有效期为协议生效之日起。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公司解散协议范文

公司解散协议范文

公司解散协议范文一、解散途径及原因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决定解散并终止其所有业务。

此次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公司业绩长期不佳,无法负担再继续经营的资金压力;2.市场竞争激烈,公司无法满足市场需求;3.全体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失去信心。

二、解散协议概述为了确保公司解散过程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解散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解散前公司内部所需遵循的所有程序和规定,并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内容1. 解散决议1.1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公司即日起停止所有业务经营。

1.2 全体股东应签署并注销公司章程,并提请相关政府机关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1.3 公司解散决议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 财务结算2.1 解散后,公司应立即停止所有与业务相关的付款和收款,并尽快完成所有未结算的财务事项。

2.2 全体股东应制定财务清算计划,并委任有关专业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和核算。

2.3 对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分配。

2.4 资产分配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首先偿还公司债务,余额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3. 员工安置3.1 公司应向所有员工发出解散通知,并在解散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员工进行合理的安置。

3.2 全体员工应在解散通知发出后30天内清理公司相关文件、资料,并归还公司所属财物。

3.3 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结算工资、福利和补偿金,并提供必要的办理离职手续协助。

4. 债权债务处理4.1 公司应与债权人联系并告知解散事宜,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4.2 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应及时申请破产,并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债务清偿。

5. 其他事项5.1 公司解散后,全体股东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公司注销手续。

5.2 本协议自签署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公司完成解散手续后终止。

四、解散协议的生效和争议解决1.本协议自全体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在法学理论上,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但是,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说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我国合同法上合同终止包括合同解除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学界也一直对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关系存在争议,有并列说和包容说两种观点。

1994年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显然,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并列说。

考虑到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同,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并列说的做法。

第一、阶段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自然结束,而解除时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结束;;合同关系的自然结束,而解除时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结束第二、结束劳动关系的条件都有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但具体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中,约定条件主要是合同期满的情形,而法定条件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灭。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中,约定条件主要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形,而法定条件是一些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解除合同情形,而法定条件是一些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第三、预见性不同,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是可以预见的,特别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而劳动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预见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而劳动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预见;;第四、适用原则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多一点,一般遵循民法的原则和精神,而解除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较高,更多的体现社会法的性质和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实践中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比较多,而劳动法仅规定了两类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显然过于简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键词: 公司解散/公司注销/清算/公司终止内容提要: 公司解散后虽经清算并注销,公司清算不能了结全部债权债务,仍有对相关主体利益保护之必要,依我国对法人本质所采之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法人清算并注销后仍有作为组织体存在之价值,故其并不当然终止,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应存续。

无需规定公司注销后的具体的存续期间。

公司注销后涉及诉讼时,清算人可由法院指定。

一、问题的缘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可以股东会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在此情形,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

理论上一般认为,公司自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后终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依该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所需提交文件中包括清算报告,据此也可认为公司解散,待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

然而,公司清算并注销后,仍可能因注销前所售产品或者所涉环境污染等问题而致他人多年后受损。

此类损害结果在公司注销多年后才发现或发生。

公司注销后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凸显了认为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后即告终止的通行认识所面临的困境。

二、对“公司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后终止”的反思1.工商登记与主体资格关系检讨将注销工商登记作为公司终止的条件与标志之一,无疑受到“法人拟制说”的极大影响。

“法人拟制说”将法人视为法律所拟制,因此,应为其法律存在设置一种法律机制,此种机制在许多国家被界定为法人设立登记。

从而,公司设立登记被认为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一道必经程序。

相应的,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也与注销登记相联系。

然而,法人拟制说因不符现代公司的需要,早已不再是一种通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可以判定,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本质,系采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

该说从社会存在的组织体立论并以其社会价值而判断有无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之必要,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

法人乃适于为权利义务主体之法律上的组织体。

法人组织体说已成为现今通说。

自然,根据该说,判断公司何时终止,也应从确定公司是否仍有存在价值之判断入手,而非想当然地把公司终止与注销公司登记相联系。

公司即使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其是否应予终止,应结合社会现实考察其是否仍有存在价值后再作判断。

2.一个美丽神话:公司可通过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关系认为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后终止的理由在于,通过清算程序可清理拟终止公司的财产,了结其债权债务。

然而,这一理由似乎只是一个美丽神话。

第一,清算主体的主观因素。

在清算中,债权应优位于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获得满足。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并未要求清算组必须采用直接通知债权人的方式,清算组亦可采用公告通知方式。

直接通知更能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清算事宜而主张权利从而获得更多清偿,同时,直接通知还将增加通知费用。

债权清偿与通知费用的增多将减少可供股东分配的财产。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普通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作为清算组组成成员的股东,或由股东选举的董事或确定的人选并无激励使债权人获得清偿,而使股东利益受损,其无激励采取对债权人更有利的直接通知方式而倾向于采取公告通知方式。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债权人通过阅读公告而知悉公司解散事实并申报债权而获得清偿只是一种美好愿望而已。

第二,债权债务本身的性质与特点。

合同债权债务在清算时尚有可能确定,一些侵权之债则因其本身性质在进行清算时很难发现,或在清算时侵权尚未发生,这就使清算程序很难真正了结此类债权债务。

即便通过立法强制性了结,也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的,很难说明其正当性。

例如环境污染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常有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其污染行为致他人损害而受害人多年后方才发现之情形,若在此期间,公司进行清算,自无可能对该侵权之债予以清理。

产品责任亦如此,产品售出后而产品致损行为发生前公司予以清算,也无可能对未发生之侵权之债予以清理。

以上情形均系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致损害,依理公司自当承担责任,然此类债务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在企业进行清算时根本无法对其予以清理。

三、公司终止时间新探1.权利及其维护:对公司注销后相关主体利益保护必要性的探讨公司解散清算后注销,但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的,该债权在公司注销前是存在的。

注销前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虽在公司注销后方被发现,受害人自侵权行为发生时即享有赔偿请求权也无疑问。

这两种情形,即在公司注销前即产生相关权利,只是逾期申报,或在公司注销后,方发现权利被侵害的情形,不能认为,债权随着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而当然消灭,这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第一,《公司法》中未规定公司解散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即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依法理,“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因此,即使未在规定期间内申报债权,也不得视为权利人对其权利的放弃。

第二,《公司法》未规定公司清算时进行公告的具体报纸,公司往往跨地区与诸多其他公司发生商业往来,于此情形,要求债权公司关注所有关于其债务人的此类公告,不仅成本过高,也几乎不可能,实为“强人所难”,债权人若未能注意此类公告很难说有过错可言。

相较而言,债务人有能力并应了解自身债权债务状况。

由股东组成或由股东选任人选组成的清算主体无论因利益冲突而不采直接通知方式,还是因管理混乱无法直接通知,相较债权人未能注意公告而言,债务人公司显然过错更大,“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

债务人公司不应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因债权人未能申报债权而使得其得以豁免相关债务。

第三,无论公司注销是否影响其法人格,均不应影响债权存续。

如公司注销不影响法人格,债权自当继续存续。

即便公司注销后即告终止,如同自然人死亡后,只要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原债权债务就不会消灭一样,如可确认原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原债权也不会消灭,只是债务人发生变化而已,这是一个通过立法技术即可解决的问题。

还有一种情形是,侵害行为发生于公司清算并注销后。

此种情形下受害人是否可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公司注销不影响公司法人格,受害人享有此项权利自不待言。

即便公司清算并注销后终止,仍可通过法技术手段确定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对受害人予以救济。

公司注销后仍有必要对受害人予以救济,以下以公司注销后发生之产品责任为例进行说明。

第一,从责任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此,如因生产者责任致他人受损,损害发生时生产企业注销而销售企业尚存,受害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如生产企业注销后法人格消灭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那么销售者赔偿后追偿权将无法行使。

销售者所承担的本为过错责任,生产者公司股东解散公司后,分配剩余财产,责任却由无过错之销售者承担而无从追索,对销售者显不公平,有必要从股东分得之剩余财产中对此予以救济。

第二,从归责原则看,产品责任中生产者责任采无过错责任,这体现了立法者在价值衡量过程中,偏重于对弱者的保护,如认为公司清算并注销后,公司或其股东即无需对以后发生的缺陷产品之损害承担责任,这极易为生产者用以逃避责任。

例如,某公司生产一产品后获极大利润,后发现产品中有重大缺陷可能致人损害而招致公司支付巨额赔偿,公司股东遂决议解散公司,清算中股东对公司所获巨额利润予以分配,其后公司注销,公司注销后发生该缺陷产品致损事件。

如受害人得不到救济,则实为由公司独享经营利益却由社会承担其经营风险,这一制度设计显然不合理。

若如此,则生产者对产品致损之无过错责任将被轻易规避,产品责任制度之功能也将丧失殆尽。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公司清算时未予申报之债权,还是在公司注销后方才发现或发生损害事实,对债权人或受害人利益均应予以保护,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2.权利救济:路径选择与方案设计(1)“存续清算路径”的选择公司注销后仍有必要对相关主体利益予以保护,至少存在以下两条保护路径可供考虑:①认为公司注销后即终止,确定原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可称之为“权利义务继受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即采此路径。

②公司注销后不当然终止,在一定期限内仍继续存续,但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即限于清理公司注销后的未了结事务,可称为“存续清算路径”。

具体作何路径选择,则取决于对各路径的运行效率分析。

循“权利义务继受路径”维护公司注销后相关主体利益,在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主体时,因公司解散时,公司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了分配,该被分配财产本共同作为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并考虑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理应由原公司股东为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并以其经清算所获分配之剩余财产为限,互负连带责任。

在诉讼中,则众股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这使得这一路径在诉讼程序上面临诸多问题: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均需参加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可至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更是为数众多,若在公司注销后又发生了财产继承事宜,仅确定当事人即为一项极其繁琐,甚至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即使勉强完成,其成本无疑也是极其高昂的。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及《民诉法意见》第六十条,股东可自己参加诉讼,也可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不过,即便所有股东都推选了代表人,代表人在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时仍需经这些当事人同意,这不免过于繁琐。

若循“存续清算路径”,即公司虽经清算并注销仍不终止,此时公司处于“清算法人”地位,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即限于进行清理公司注销前的未了结事务,作为法人机关的清算组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并使其行为后果当然归于公司并间接约束所有股东。

这样即可避免上述“权利义务继受路径”在诉讼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该路径更为可取。

问题在于,这是否与现行立法规定相悖?笔者以为,如果说立法与之不符,这只能说明立法有其不完善之处,需加以改进。

实际上,《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企业法人终止原因及企业法人终止应办理《公司法》则规定公司应于清算结束后,注销登记并公告,并未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终止的时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