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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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第七条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产权备案(登记)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二);(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型式检测报告;(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书
注:1、由使用单位到监督机构备案。

2、在“□”内,肯定的打“√”;否定的打“×”。

3、本表一式五份;监督机构、建设、监理。

使用、安装单位各一份。

2、“监理单位检查情况”栏,在“□”内,肯定的打“√”;否定的打“×”。

5项“□”
均为“√”才能做出“同意安装”的决定,否则应做出“该机械不得安装”的决定。

3、安装人员名单填写空间不足的,可另附名单。

4、本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

使用、安装单位各一份。

附件二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备案机关、产权单位各二份。

注销或变更产权时将本表(二份)交回。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背景建筑起重机械是建筑工程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它们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着吊装、装卸和运输等重要任务。

然而,如果这些机械设备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就可能给施工现场带来安全隐患,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对于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和提高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目标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其安全和合法性;•促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施工效率;•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信息管理系统,为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工具等。

内容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是制度的核心内容。

所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商、出厂编号等;2.设备证件:包括设备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运输许可证等;3.使用资质:包括使用单位资质、操纵人员资质等;4.使用地点:包括施工现场地址、使用区域等。

监管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目的在于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监管。

为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管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备案登记系统和实施监管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对备案登记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验和审核;2.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提供法律支持,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备案登记信息管理、机械设备统计分析、施工现场监测等。

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帮助监管管理机构更好地掌握行业动态和企业状态,提高监管效率。

具体管理内容包括: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计分析,包括设备种类、数量、使用情况等;3.施工现场监测,包括施工环境、机械设备运行情况等。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1. 引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中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控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合法操作和使用,提高施工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备案材料要求以及制度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各种类型的起重机械。

3. 登记流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流程如下:建筑公司或承包商需要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

步骤二:备案审批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备案审批。

步骤三:备案登记备案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

备案登记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栏、培训会等形式向建筑公司和承包商宣传,并提供备案登记制度的详细说明,以便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备案材料要求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确保备案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和位置;•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5. 制度执行与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定期进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贯,提高建筑公司和承包商的备案登记意识;•加强对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违反备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书

经检测合格,并已进行验收和移交。

检查结论
□1、同意备案。
□2、经查,你单位提交的资料尚存在以下问题:
以上问题未解决前不准使用该起重机械。问题解决后请重新登记备案。
监督人员签名:
使用单位经办人签名:
(签收后交建设、监理、安装单位各一份)
监督机构公章:
发出日期:年月日
签收日期:年月日
使用单位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1、生产厂家有制造(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存档;
2、起重机械的产品合格证(原件),存复印件;
3、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存(原件),存复印件;
6、该起重机械的安装申请书(原件),存复印件;
7、起重机械的基础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原件),存复印件;
8、起重机械的检测报告(原件),存复印件;
9、起重机械移交使用书(原件),存复印件。
注:1、由使用单位到监督机构备案。
2、在“□”内肯定的打“√”否定打“×”。
3、本表一式五份,监督机构、建设、监理、使用、安装单位各一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书
工程名称
工程监督登记号
备案登记编号
使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装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及型号
生产厂家
合格证号或出厂编号
验收日期
年月日
监督机构检查情况
生产厂家有制造(生产)许可证

所安装起重机械有产品合格证

安装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安装作业人员均持证上证

有安装方案并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和监理单位总监认可。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核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拆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流程

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流程

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流程
1、塔吊产权、租赁单位首先需在我站进行单位备案登记,登记完毕后方可在我区从事塔吊租赁、装拆业务。

2、塔吊产权、租赁单位在我区办理塔吊使用登记备案,采取先网上申报后递交纸质材料的方式。

在网上申报中,产权单位在塔吊安装前首先需将塔吊产权相关信息传入我站机械设备系统,由我站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进行塔吊的安装、申报使用登记。

网上审核通过后,将纸质材料递交我站,领取使用登记证。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是建筑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工作,旨在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安装拆卸和使用行为,保障工地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分别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1.机械产权证书:需要提供机械的产权证书,包括机械的所有人信息、机械的型号、出厂日期、发证日期等信息。

2.安全管理文件:需要提供机械的安全管理文件,包括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检验合格证明等。

3.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供机械所在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证明该机械确实用于该项目的施工。

4.施工单位证明:需要提供机械所在项目的施工单位证明,证明该机械确实是该施工单位的。

通过以上材料的备案,可以明确机械的产权归属,保障产权的合法性和明晰性,也方便后续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二、安装拆卸告知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前,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告知,并取得相关批准和许可。

安装拆卸告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安装计划书:需要编制详细的安装计划书,包括机械的安装位置、安装方法、安装时间等信息。

2.安全措施:需要详细说明机械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包括围挡、防护网、安全带等防护措施。

3.告知单:需要填写告知单,包括机械的基本信息、安装时间、安装地点等信息,并加盖相关主管部门的章。

通过安装拆卸告知的程序,可以确保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避免潜在的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使用登记备案是指在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需要完成使用登记备案的手续。

使用登记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机械使用登记表:需要填写机械使用登记表,包括机械的基本信息、使用单位信息、使用地点等信息,并加盖相关主管部门的章。

2.使用批准文件:需要提供机械使用的批准文件,包括使用单位的批文、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文件等。

3.机械检验合格证明:需要提供机械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机械的性能和安全符合要求。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随着中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筑起重机械在工地中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建筑起重机械本身具备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政府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在工地上使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一、备案登记制度的背景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在建筑工地上已经成为了常态。

在科技不断提升的今天,建筑起重机械种类也越来越多,如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等,而机械本身隐患也越来越多。

因此,政府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减少人身财产损失,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制度的出现强化了管理和监管意识,对于施工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备案登记实施范围1.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对象1) 所有在国内生产、销售或使用的各种类型、各种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无论是国产机械还是进口机械,均须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2) 国内在租赁、二手买卖和回收等经济交易中的建筑起重机械,须在交易前进行备案登记。

3) 投资方购置全套大型建设设备的备案工作以单台大型设备为单位进行。

单套大型设备以以下为限:① 桥式起重机单套投资100万元以上;② 塔式起重机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③ 手扶式吊篮单套投资100万元以上;④ 地基工程中的钻机和沉管机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⑤ 土方工程中重(轻)型推土机、加油车等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

2.登记机关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实施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机器监察管理局。

具体登记机关可根据工程所在地设立的登记机关进行选择。

3.登记流程1) 企业完成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3) 审核确认通过后,发放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4.备案信息一旦备案成功,建筑起重机械将被分配唯一的备案编号,根据此编号来辨别该建筑起重机械的详细信息,如型号、规格、制造商、使用条件等。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首次备案登记第四章安装告知第五章使用备案登记第六章备案编号规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县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六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七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三章首次备案登记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15日,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九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见附表一)一份及电子文档;(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单位自检能力证明资料,包括:1.设备存放场地情况说明;2.机械工程师及相关技术检测维修、作业人员相关证件;3.设备检测维修保养制度;4.安全装置定期检查制度;5.设备出入库管理制度;6.其他。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作者:-----------------------日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省、省建管局,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一、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重要性建筑起重机械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安全性和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因此,对于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办法至关重要。

通过备案登记,可以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性得到保障,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目的和范围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确保其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

备案登记的范围包括各类起重机械的制造、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的起重机械。

三、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程序和要求1.备案登记的程序(1)备案申请:由起重机械生产、销售或使用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申请需包括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备案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起重机械的质量、结构、技术参数和符合性等进行评估。

(3)备案登记:审核通过的备案申请将得到备案登记号码,该号码可以作为起重机械的标识和追溯。

2.备案登记的要求(1)质量要求: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需要符合国家及行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其质量和性能达到使用要求。

(2)安全要求:备案登记需要起重机械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包括建筑起重机械的结构设计、制动装置、防护措施等方面。

(3)追溯要求:备案登记号码可以追溯到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以便进行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和追责。

四、备案登记的作用与影响1.提高起重机械质量:备案登记强制起重机械制造、销售和使用单位遵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提高起重机械的制造工艺和质量水平。

2.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备案登记对起重机械的安全设计、使用规范和维护保养提出了严格要求,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备案登记限制了低质量、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生产和销售,提升了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4.提升工程质量和效率:备案登记可以对起重机械的性能参数和技术标准进行规范,为建筑工程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施工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书

检查结论
□1、同意备案。
□2、经查,你单位提交的资料尚存在以下问题:
以上问题未解决前不准使用该起重机械,问题解决后请重新登记备案。
监督人员签名:
使用单位经办人签名:
(签收后交建设、监理、安装单位各一份。)
监督机构公章:
发出日期:年月日
签收日期:年月日
使用单位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1、生产厂家的制造(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存档;
验收日期
2013年8月14日








生产厂家有制造(生产)许可证

所安装起重机械有产品合格证

安装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安装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有安装方案并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和监理单位总监认可

经检测合格,并已进行验收和移交

检查结论
□1、同意备案。
□2、经查,你单位提交的资料尚存在以下问题:
1、生产厂家的制造(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存档;
2、起重机械的产品合格证(原件),存复印件;
3、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存档;
4、安装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存复印件;
5、安装方案(原件),存复印件;
6、该起重机械的安装申请书(原件),存复印件;
7、起重机械的基础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原件),存复印件;

经检测合格,并已进行验收和移交

检查结论
□1、同意备案。
□2、经查,你单位提交的资料尚存在以下问题:
以上问题未解决前不准使用该起重机械,问题解决后请重新登记备案。
监督人员签名:
使用单位经办人签名: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或拆卸活动相关事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书面告知。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的动态登记。

第四条准予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由设区的市备案登记机关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标志。

备案登记标志,由产权备案铭牌(铭牌样式,见附件1)和使用登记标签(登记标签样式,见附件2)两部分组成,全省统一样式。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备案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设备产权备案第七条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办事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办事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办事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经自检、检测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取得使用登记牌,或附着于设备底部显著位置,表明本设备属合法使用。

安装单位办理设备拆除告知手续时,使用登记机关出首其使用登记牌。

办理设备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租赁单位网上申报并打印萤龛爰㈣的使用登记审核表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申报表(盖总公司章);
2、产权备案牌复印件(省外设备出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直效产权备案资料)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盖总公司章);
4、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测合格报告及不合格项整改表;/VWWVWWVWWVWWWS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记录;
6、操作及指挥本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设备管理制度;
8、使用单位经批准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如遇塔机附近有高压线、塔机作业影响附近建筑或构筑物安全、多塔交叉作业等特殊情况,须提交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或方案及有关验收记录。

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复印件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一、前言随着我国建筑产业的不断发展,建筑起重机械在工程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合理的使用,文明施工,便于监督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办法。

二、适用范围1、适用于施工现场上已经使用的行车、起重机械备案登记;2、适用于施工现场上新购买或租赁的行车、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范围1、施工现场上的电动起重机、手动起重机、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起重设备;2、其他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四、备案登记流程1、备案登记申请:建设单位或直接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向相关机构或管理部门申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填写相关备案登记申请资料,包括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商、生产日期、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2、备案登记审核:相关机构或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核结论,并将结论告知申请者。

3、登记备案:审核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并颁发相关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

五、备案登记时限建设单位或直接施工单位应在使用前进行备案登记,并获得相应证书。

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应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备案证书管理1、建设单位或直接施工单位应对备案登记证书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证书遗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2、备案登记证书应随机机械一起进行监管,检查时应同时查验。

七、备案登记的作用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可以规范建筑产业的发展,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质量;2、备案登记可以有效防止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为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3、备案登记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便于管理、监督的手段,对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信息化监管。

八、结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是建筑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合理、规范的备案登记可以有效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建筑质量和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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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说明
——黔西县住建局安监站
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备案所需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特检所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安装公司、使用单位、监理三方验收报告);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安装单位告知书及安装单位资料
(八)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九)安装塔吊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

注:(一)产权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即“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产权备案。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安装单位资料:1、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5、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上岗证;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8、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其他资料:
1、场地图;
2、基础混凝土试压强度报告、基础检测报告;
3、预埋件、隐蔽点检查记录;
4、起重设备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
5、地螺栓合格证明;
6、起重设备超年限评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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