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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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研究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研究

1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政策聚焦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费收入及资产总额也在不断的扩大。如何用好这笔庞大的资金,一直以来都是保监会和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而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和运营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和安全的特点,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对于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因此从20世纪初,国务院和保监会就对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不断进行探索,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在不断的建立,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很好的政策保障和投资环境。

下面我们对历年来国务院和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明文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从而为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提供了政策保障。

1.2《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1号)

之后,作为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相应,保监会于2006年3月,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行业的专项管理规章,标志着保险资金进入基础

设施行业正式开闸。该《办法》立足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致力于构造以资产隔离、资产托管和独立监督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

◆一是实行间接方式投资。保险机构必须通过购买专业机构设立的投资计划,将投资管理交由专业机构运作;

◆二是严格项目投资范围。允许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三是限定投资规模和比例。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四是明确有关资质条件。从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等方面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明确的资质要求。

◆五是建立风险监控制度。通过资金托管和独立监督等项制度创新,强化外部约束和内部监督,提高风险管理透明度。

1.3《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

2006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保险业“国十条”)。进一步鼓励保险公司扩大资金运用范围。其中明确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

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等。

1.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

2007年,为了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该指引从发起设立、申请材料、托管等级、权益保障、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债券投资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1.5金融“国九条”

2008年1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又称金融“国九条”),其中又提到“要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这是自2006年国务院发布保险业“国十条”以来,又一次在国务院政策层面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行了明确。

1.6《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

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09〕41号)

为了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业务,2009年3月,保监会相继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两个规范性文件。相比于2006年的“管理办法”和2007年的“管理指引”,保险资金投

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在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上均有扩大,在内容上面也更加细化和具操作性。

投资主体方面。新规范不同于以往规定的“一事一批”的操作方式,明确界定了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设立规范以及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具体条件。这意味着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都可以参与基础设施投资(以前只有人寿资产、人保资产、泰康资产和太平洋资产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试点此业务)。同时根据新规定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权投资计划的产品创新能力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者设立债权计划就由一事一批放松为备案审核(原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已有7家通过审核:国寿、太保、平安、太平、泰康、华泰和人保)。

投资比例方面,按照新规规定,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财产保险公司则一般不得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以前分别为5%和2%)。同时取消了对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占比的要求,使得保险公司在项目投资调节余地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力。

这两个规范的重大意义在于表明了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将结束试点状态,而正式走向实施运营阶段。从此以后使用保险资金支持国家基础建设将成为常态。

1.7《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 年第9 号)

从1994年保险法出台以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不断拓宽,单项投资规则也不断健全。于是,保监会审时度势,决定在单项投资规则之上,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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