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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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案例选编

厦门大学学生工作处编印

二○一九年十月

前言

认真学习和遵守校规校纪,树立牢固的纪律观念,确立良好的行为规范,为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而努力是每位高校学子应尽的义务。为了帮助我校学生深入学习和了解《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处从以往特别是2005年9月以来的学生违纪案例中精心挑选出一些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作为学习的辅助材料,内容涵盖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希望广大同学能引以为戒,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一名德才兼备的厦大学子。

2018年8月,学校再次对违纪处分规定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修订后的《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厦大学[2017]79号)》和《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厦大学[2017]78号)》(可在学工作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本案例选编中所选取的案例,2017年9月1日前作出处分的,所依据的是2014版的规定;2017年9月1日后作出处分的,所依据的才是目前正在适用的2017版规定。学习相关案例时,可以结合新旧规定一起学习。

目录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1)

1.考试时传递答案 (3)

2.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 (4)

3.在试卷上填写他人姓名 (5)

4.考试时借口上卫生间作弊 (6)

5.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试题和答案 (7)

6.购买考试答案作弊 (8)

7.协助他人作弊 (9)

8.找他人代替考试 (10)

9.代替他人答卷 (11)

10.英语四级考试当“枪手” (12)

11.考试时擅自离开考场 (13)

12.考试时请人代交试卷 (14)

13.卷面雷同认定为作弊 (15)

二、其他违纪行为 (16)

14.毕业答辩论文被发现抄袭 (16)

15.伪造荣誉证书 (17)

16.破坏热水器刷卡机 (18)

17.入室盗窃 (19)

18.盗窃公共财物 (20)

19.触犯法律被判刑 (21)

20.因琐事争执酿成打架 (22)

21.使用他人校园卡消费 (23)

22.球赛中殴打对方球员 (24)

23.未经请假擅自离校 (25)

24.网上发表错误言论等 (26)

25.BBS上散布虚假消息 (28)

26.BBS帐号借给他人发表侮辱性文章 (29)

27.煽动罢课、游行 (30)

28.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 (31)

29.出租学校安排的宿舍 (32)

30.违规使用电热棒酿火灾 (33)

31.禁止在校园内传教 (34)

32.毕业前夕酗酒闹事 (35)

33.吸食毒品 (36)

34.非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擅自修改成绩 (37)

三、附录 (38)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 (38)

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 (39)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考试作弊和考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到学生诚信及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目的的实现,因此我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了《规定》和《办法》,加强对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教育和管理。

【提示】

《规定》第三十二条:“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骗取免修或免试资格,或者在考试中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发现学生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中违纪,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列举了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具体行为。

1.考试时传递答案

【违纪事实及处分】

郑某,男,我校某学院2006级本科生。

俞某,男,我校某学院2006级本科生。

在2010年1月14日上午的期末考试中,郑某向同学俞某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在俞某接收该纸条时,被监考老师发现。

按照《办法》第六条,这两名学生的行为构成了考试作弊,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给予两人记过处分。

【评析】

互相传递答案是最常见的作弊方式之一,违反了考场纪律,并且扰乱了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提示】

《办法》第六条第十二项规定,在考试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属于考试作弊行为。

2.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

【违纪事实及处分】

黄某,男,我校某学院2013级硕士生。

2016年1月16日上午,在某课程考试中,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

按照《办法》第五条,黄某的行为构成了考试违纪,鉴于其主观上并无作弊的意图,且情节较轻,学校根据《规定》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给予黄某严重警告处分。

【评析】

现代电子产品的发展,为学生储存学习资料提供了更多的载体。虽然黄某考试时主观并无作弊的意图,但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该行为构成了考试违纪。特别要注意的是,考试时不能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包括手机、MP4等),一旦携带,即使未有作弊意图,但是同样违反了考场纪律,构成了考试违纪。

【提示】

《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行为属于考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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