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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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修订)》的通知
浙档发〔2010〕16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
《浙江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自2001年颁布以来,对推动机关档案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档案事业发展和机关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档案内容、形式及其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标准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我们根据《全省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最新档案业务标准规范,组织有关人员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浙江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自即日起废止。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各市、县(市、区)级机关单位。对于专业系统上已制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的,我们将与各专业主管部门逐步开展认定标准的修订工作。各市、县(市、区)现行的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应与本标准相衔接。
浙江省档案局
2010年5月31日浙江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