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摘要: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西周法律制度行为规范等级秩序

一、“礼”与“刑”的内涵

(一)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刑

周代成文法的最主要形式是刑。刑在当时至少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二、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

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3.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二)礼与刑又不完全相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1.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不尽相同。(1)从规范内容上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范畴,他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

于已然之后。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2.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且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夏商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礼不下庶人”其含义有二:

(1)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杜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特权性礼,庶人以下平民百姓不得违法享用。

(2)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调整,而庶人之类普通民众则主要使用刑来威慑。由于礼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规范,因此,"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要求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庶人以下平民百姓,既要遵守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礼,又不得违法僭越享有贵族适用的特权性礼。一旦他们违反了礼的规范要求,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肤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刑不上大夫”其含义亦有二:

(1)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平民百姓。

(2)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普通平民百姓所使用的刑罚。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西周适用礼的重要的原则就是出礼则入刑,这种使用刑的手段来维护有利于统治者确定下来的礼教纲常的手段,也被后世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展。汉律首先就将不道、不敬这些严重违反礼教的行为列为重罪,以后北齐确立重罪十条,汉律也确立十恶,十恶的罪名一直沿用至明清,这些都将危害封建礼教的所谓“恶逆、不敬、不孝”归入十种不得赦免的严重犯罪,在立法精神上,无不源于西周的“出礼入刑”。

参考文献:

1.段红弘,浅议西周法律制度中的“礼与刑”,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072期

2.张晋藩,刘海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小议,学习与探索,1980年05期

谈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谈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为了更好的探讨礼与刑的关系,首先我将分别解释一下“礼”与“刑”的内涵。 礼:1.礼的概念。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的内容。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3.周礼的性质和作用。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 刑:周代成文法的最主要形式是刑。刑在当时至少有两层内涵: 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礼与刑的关系: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2.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3.礼与刑又是相

司考法制史笔记: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司考法制史笔记: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司考法制史笔记: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2014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大陆法系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英美法的渊源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2)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注意: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具体表现:法律敎育网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2)“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3)两者的关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 (前11世纪——前771年) o西周的法律是我国奴隶制法律的完善形态,也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源流所在; o在法律思想上,“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中国传统社会“仁政”和“德主刑辅”思想的直接渊源。 o宗法制度、礼与刑的关系等,都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基础,《吕刑》、《周礼》等是中国法文化的源头。o西周的刑法、婚姻制度和司法诉讼制度,在后世的中国封建法制中都可以找到它的影子。 o西周法律代表了中国奴隶制社会法律的最高成就。 第一节西周的法律思想 一、西周法律的指导思想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提出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天命 神权思想。“恭行天之罚”《尚书?牧誓》 (2)为确定新的统治策略,对“天”进行了新的 认识: “天命靡常”(天命可以转移)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天只保佑有德之人) 2、“德”的主要内容 (1)“德”的思想的产生 “得”——战争中抓到的战俘 “德”——对战俘(奴隶)人心的收买 (2)“德”的主要内容 * 三方面:“敬天”、“孝祖”、“保民” “保民”——周人加入的新观念, 也是“德”的核心内容。 “以德配天”(敬天首先有德) “敬德保民”(敬德须先保民) 3、如何“保民” ——“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彰明德治,慎重刑罚, 要求以教化为主,先教后刑。 “德教”的具体内容是“礼治”。 (二)“刑兹无赦”思想 1、“敬德保民”与“明德慎罚”的适用条件: ——服从西周统治 2、“刑兹无赦”: 对于危及西周奴隶主贵族统治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赦。 二、西周法律思想的影响 1、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2、西周注重教化,德刑并用法律指导思想的提出及具体落实,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政治法律制度日趋成 熟; 3、为后世“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西周法律的主要形式 一、周公制礼 (一)周礼

中国法制史思考题

中国法制史(思考题部分)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1]参考第14页至19页 起源的基本途径:就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具体途径而言,有两种观点最具代表性,即“礼源于祭祀”和“刑起于兵”。所谓“礼源于祭祀”,是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所谓“刑起于兵”,是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某些军事行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特色;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2.简述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2]参考第33页至35页 西周在法治思想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其立法思想有: (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西周统治者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已将夏、商时期单纯的“敬天”发展成“敬天保民”的思想,并对自己提出了“德”的要求,进一步说明了深谙统治之术的西周统治者,不仅在治国理论上较夏、商统治者有了较大发展,而且在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方面也有了重大的突破。 (2)“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具体运用于法制方面的要求就是“明德慎罚”。“明德慎罚”这种注重教化和德刑并用的思想,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制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3)礼治思想。西周的“礼治”思相当丰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三个原则:①“出礼入刑”原则;②“亲亲”、“尊尊”原则;③“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3.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3]参考第34页至37页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1)周公制礼.周礼,作为西周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两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积极预防犯罪。 周公所制的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所谓“亲亲”调整的是人们在家庭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孝”;所谓“尊尊”调整的是人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道、法各家的法律思想[4]参考第65页至70页。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动荡和激烈变革,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每一学派的思想家都纷纷阐述各自的理论、学说及观点,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法律思想和学说。 (1)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有着如下几个方面的共同内容:“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2)墨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兼爱、尚贤、尚同。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摘要:西周时期的礼、刑两种手段,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凡礼之所禁,必为刑所不容,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刑是礼的必然补充,礼以刑强制力为后盾,用刑是为了更有效维护礼。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构筑完整法律体系 1.西周时期的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礼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则,又有体礼仪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秦朝以法为本,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甚至于“焚书坑孺”,但是骨子里维护的仍是一个“礼”。比如秦朝的起诉制度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贼杀伤、盗分人。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受害

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摘要: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西周法律制度行为规范等级秩序 一、“礼”与“刑”的内涵 (一)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刑 周代成文法的最主要形式是刑。刑在当时至少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二、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

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从广义上说,’宗’是指宗族,’法’是指规范体系,’宗法’即是宗族内部的规范体系。”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 嫡长子继承制。《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意谓王位的继承者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不肖;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大小。 小宗服从大宗、(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周天子为天下惟一的共主。周天子立嫡子为继承人,分封其余庶子为诸侯。诸侯立嫡子为继承人,封其余庶子为大夫。大夫立嫡子为继承人,其余庶子则为士。士立嫡子为继承人,其余庶子则为庶人。周天子居全国为大宗。诸侯对大夫为大宗,对天子则为小宗。大夫对士为大宗,对诸侯为小宗。士对庶人为大宗,对大夫为小宗。上面的一级只直接臣属下面与之相近的一级,隔了一级的臣下称为“陪臣”,不直接臣属)。 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西周的“封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实行之的目的是“众建亲戚,以藩屏周”。把自己的同姓兄弟以及与之有缘亲关系、或在灭商战争中功勋卓著的功臣分封到各地,代理王室管理这些地区。在各诸侯国内,诸侯也依例分封自己的子侄为卿大夫。周初封国七十一,其中同姓之国四十、兄弟之国十五。主要的封国有鲁、卫、晋、齐等。周朝还把部分商人的后代封到宋国,把夏朝之后封到杞,称“二王之后”。这些封国在自己的封地之内,享有有限的自治权力,但在政治上必须以周天子为共主。周天子掌握着朝聘、会盟和征伐的权力,各诸侯国对周王室负有纳贡、拱卫的义务。如此,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以至于庶人,形成一个个金字塔式的政治结构。 分封制有以下优长:第一、作为一种制度,分封制实际承认了包括商朝人在内的异族人生存的权利;第二、旨在维护王室统治的分封制,实际形成的是周王与诸侯共治天下的局面。何休说:“王者居土而诸侯分职,俱南面而治,有不纯臣之义”(《公羊传解诂。隐公元年)。各诸侯国有自己的领土、军队和民众,是实体性的政权存在。王朝要使诸侯有效的捍卫王室,必须向他们让渡权力,而诸侯要想保证自己的存在,必须捍卫王朝的权益。制度极富弹性,双方各取所需。从而形成天子与诸侯共治天下的局面。第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前771年) 重点、难点: 一、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产生及其内容; 二、周礼、《吕刑》及礼与刑的关系; 三、宗法等级制度与刑事、民事法律内容; 四、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色。 商末统治日趋腐败,社会危机不断加剧。为了挽救垂死命运,殷纣王变本加厉,以严刑峻法疯狂镇压民众,社会矛盾空前激化。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起兵灭商,建立周政权,定都镐京,史称西周。到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时止,西周共传十一世十二王历时二百余年,成为继夏商之后的一个十分发达的宗族城邦制国家。它所确立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和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是中国早期法制建设初步走向成熟完备的典范,直接影响到后世两千多年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春秋后期的孔子,就曾高度赞扬西周的法制文明和礼乐制度:“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他不仅毕生为恢复周礼所铸造的社会秩序而孜孜以求,并且还以西周的礼乐刑政思想为基础创立了儒家学派。 一、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政权认真总结借鉴夏商两代的历史经验教训,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通过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建立起一套礼刑并用的法制体系。 (一)“明德慎罚” 对于夏商两代的政治法律思想,西周政权既有继承又有发展。首先,它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鬼神思想与宗教神权观念,敬事“上帝”为神,宣称自己“受天命”。如《诗·周颂·昊天有成命》称:“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尚书·康诰》亦载:“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二后”即指文、武二王;“帝休”则指“上帝”赞扬文王的政绩。西周效法夏商两代,不仅宣称自己“受天明命”,而且同样祭出“行天之罚”的大旗。 在坚持“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的同时,西周统治者也从夏商周三代的政权更迭中发现一个问题,即同样是“受天命”的夏商政权,却都“命不于常”,先后走上亡国之路。如果不能及时找出夏商两代覆灭的原因,西周政权就难免重蹈覆辙,很可能也会像夏商两代那样,被另一个“受天命”的政权所颠覆。因此,必须总结汲取夏商两代的失败教训,“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从夏桀和殷纣王暴虐无道的前车之鉴中,西周统治者逐渐悟出“天命靡常”,“天命不僭”,“天命不易,天难谌”的道理,开始怀疑“天命”的神权地位,甚至大胆提出:“天不可信!”为了“祈天永命”,珍视“天命”祐助,固然应“敬事上帝”,但更重要的是“不可不敬德”。夏桀和殷纣王就是由于“不敬厥德,乃早

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目录 1摘要 (1) 2西周时期的礼 (2) 3.西周时期的刑 (3) 4.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4) 参考文献 (5)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摘要:西周的礼、刑两种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 规则,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用刑是为了更有效维护礼。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构筑完整法律体系 1.西周时期的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礼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则,又有体礼仪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秦朝以法为本,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甚至于“焚书坑孺”,但是骨子里维护的仍是一个“礼”。比如秦朝的起诉制度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贼杀伤、盗分人。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受害 人均不得控告,“公”及“非公”反映了亲属关系远近,是对诉权的限制,是要维护封建家族利益的统一;秦朝还将民事主体中的赘婿、后父都设定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这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家族内部的等级,维护封建家长制。 2.西周时期的刑 所谓“刑”是西周刑事法律的总称。流传至今的有传说为西周中期司寇吕侯所作"吕刑",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在“明德慎罚”方面尤其突出,可称为西周刑事法律经验的理论总结。《吕刑》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不轻不重。《吕刑》以论刑为主题,

西周时期(重点)

西周时期(重点) 名词解释:1.明德慎罚: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重视道德教化,在立法、司法上做到宽缓、审慎,在执行刑罚使更要谨慎。 2.六礼: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成立的六个程序: 纳采(男方提亲,征得女方同意后准备彩礼求婚) 问名(问女方姓名生辰,占卜,测吉凶) 纳吉(男方卜得吉兆后通知女方) 纳征(男方送聘礼到女家) 请期(选定吉日为婚期) 亲迎(迎娶) 【简单记忆:先去向女神表白求婚,然后问女神星座测一测和自己搭不搭配,测完后高兴地告诉女神你们十分搭配,接着向女神送钱显示土豪金本质,然后定日子结婚,最后把女神扛回家。】 3.七出:西周婚姻制度中男方休掉女方的七个理由: 无子(生不了娃娃)、淫佚(bitchy)、不事姑舅(不孝敬)、 口舌(多嘴)、妒忌、恶疾(严重的疾病)、盗窃 4.三不去:西周婚姻制度中男方不准休掉妻子的三种情况: 有所娶无所归(休掉女方后女方无家可归) 与更三年丧(妻子正在为男方的爸妈守孝) 前贫贱后富贵(男方娶女方之前贫穷卑微,娶了女方后大富大贵)重点知识:(掌握) 一.西周法律思想(“明德慎罚”与“礼治”) 1.明德慎罚 ①内涵:已解释 ②意义:第一次动摇神权思想(注意力从神—民) →从反面说明了“民”的重要性与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德”、“重民”、“仁政”基础 →为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诞生提供条件 2.礼治 ①基本原则:亲亲(尊重亲属)、尊尊(尊重上级特别是君主)、长长(尊重长辈)、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同姓不婚) ②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贵族特权平民奴隶不得享有;刑罚主要不针对

上级贵族)【是一部不公平的特权法】 二.法典和法律形式 1.法典:《九刑》、《吕刑》 2.法律形式:刑、礼、誓(周王的军令状)、诰(周王训诫之辞)、命(周王的直接命令) 礼:①内涵:维护宗法等级体系的一套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行为规范。 ②渊源:源于其宗教祭祀。(祭祖先,重血缘) ③性质:法律或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④作用:维护等级秩序,稳定社会,治理国家,造福后代。 刑:西周刑法制度:①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和商朝的唯一区别)】 ②五罚:赎刑。对“五刑”量刑有疑惑的就出钱赎罪。 ③五过:赦免。对“五罚”量刑有疑惑且过失犯罪的就赦免。 ④处罚力度:五刑>五罚>五过 ★礼刑关系:①.礼是刑的指导原则,刑是礼的有力保障。二者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西周等级秩序。 ②.礼和刑共同构成了西周法律体系。 ③.礼是事前防范,主要功能是正面维护等级体系;刑是事后处理,强调处罚和打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西周民事制度 1.土地所有权:由土地王有制到土地私有制。 2.契约关系:买卖:记住签订“质剂” 借贷:记住签订“傅别” 租赁:西周出现

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研究

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研究 发表时间:2019-07-19T09:18:16.87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2期作者:杨静静 [导读] 西周时期,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体系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进步和完善,礼和刑的建立以及礼与刑的关系成为当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礼与刑互为表里,相互作用,成为协调社会行为的一种规范和机制,共同推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本文主要从礼与刑的内涵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唐山 063210) 摘要:西周时期,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体系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进步和完善,礼和刑的建立以及礼与刑的关系成为当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礼与刑互为表里,相互作用,成为协调社会行为的一种规范和机制,共同推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本文主要从礼与刑的内涵,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关系出现的背景和原因以及两者对当时社会法治法治的作用和对现代法治的影响进行和分析,使得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和体系对当今社会法制的建立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西周;明德慎罚;礼与刑;礼刑的影响 一、礼与刑的内涵 (一)礼的内涵 1、礼的概念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其目的是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在中国古代文化历史上,“礼”是一个内涵相对较为广泛、同时也是最为复杂的范畴。关于“礼”在中国固有文化体系中所占的地位,有学者曾评价:“在世界历史中,没有任何一种文化和制度的生命力可与中国的礼相提并论”。从宏观上看,“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文化之中。其中,西周礼制的发展,是中国古代社会“礼制”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最为重要的阶段。周礼的性质及其在当时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也是中国早期法治文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2、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作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最早来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风俗习惯中。“礼”字最初是出现于甲骨文当中。据《商周古文字读本》考证,甲骨文你中的“礼”像“二玉在器之形”。就是说在一个祭祀的皿里放两块美玉,贡献给“帝”或“祖”。由此可知,“礼”字在商代,表达祭祀的意思就已经非常明显了。中国古代最重要的一部字书,东汉许慎所著《说文》也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这些材料都充分说明,“礼”与早期先民的祭祀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氏族时代的社会生活中,祭祀是关乎公众生活的大事,正如《左转》所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在自然条件非常恶劣,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祭祀活动很显然地就成为了祖先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连接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很多环节,以及许多自然现象,都有可能成为膜拜、祭祀的对象。所以,在关于祭祀的许多内容当中,比如场合、仪式、程序、以及参加该活动的人员等,就包含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关系,这些祭祀活动从侧面也反映了那个时代的一些社会关系。比如,主持祭祀的人员,参与祭祀的人员,祭祀次序的排列等,都是十分重要的事情。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和洗礼,一些祭祀礼仪及相关的观念流传了下来,并且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反映等级高低、血缘亲疏内容的东西慢慢地注入其中。阶级分化也变得越来越明显,从史籍所记载在国家形成之后,反映等级观念和专制要求的一些原则也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并且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 内容中可以看出,早在夏商时代,作为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礼”就已经存在了。孔子就曾经说过,“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这句话反映了夏、商、西周的礼制有着很紧密的渊源关系。尤其是在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之后,周礼就形成了一个较大的“礼制”体系,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等多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周礼是调整人们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它的内容涉及很多方面,小到婚姻、家庭、宗教、道德和风俗习惯,大到政治、军事、经济、司法、教育等。周礼可以分为“本”和“文”两个方面,“本”指精神原则,“文”礼节仪式。比如婚礼,“同性不婚”、“聘则为妻”等是“本”。纳采、问名、纳吉等则是“文”周礼又有“五礼”、“六礼”“九礼”之分。 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就是必须要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在用人对象上必须使亲者贵,疏者贱。所谓“尊尊”,是指下级必须尊敬、服从上级,尤其是周天子,严格遵守上下等级秩序,不得犯上作乱。周礼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被称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二)刑的制定和《吕刑》 根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夏、商、西周初年,统治者制定了禹刑、汤刑、九刑、禹刑、汤刑和九刑分别是夏、商、周的主要法律,后世经过修订,但名称未变。商朝的法律又称殷彝。“九刑”名称由来,有两种说法,分别是是九篇刑书和九种刑罚。在西周中期的时候,大司寇吕候又制定了一部重要法律即《吕刑》。它的主要内容是将先前夏朝的赎刑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赎刑制度。现在所保留的《尚书·吕刑》是发布《吕刑》时所制作的文诰,而不是一部法典,它的内容也比较丰富,除了它之前的内容以外,还广泛地包含了制定《吕刑》的背景和理由、刑罚的种类以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和诉讼制度等。因此,《尚书·吕刑》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一篇比较珍贵的法律文献。 夏、商、西周时期还曾通过发布“誓”、“诰”、“命”、“训”的形式进行制定法律,比如《尚书》中的《甘誓》、《汤誓》、《泰誓》、《牧誓》、《康诰》、《酒诰》等。 二、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作为西周时期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核心部分,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为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调整社会关系的协调而服务。但是两者所发挥作用的侧重点又有不同的地方,不仅有共同性,而且也有差异性,二者相辅相成,相互结合,它们共同构成了西周时期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礼与刑的共性 一是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相同,礼所允许的,也就是刑不禁止的;礼所禁止的,必然是刑所不允许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

法制史简答题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 途径:就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具体途径而言,有两种观点最具有代表性,即“礼源于祭祀”和“刑始于兵”之说。因此,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就其基本途径而言,也是在这两项重要的活动中产生的。其结果是形成了“礼”与“刑”两种社会规范,他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基石。前者属于指导性、强制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属于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对象,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它们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奠定和完成了中国古代的法律规范体系。 特点:(一)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1、在中国古代,战争与刑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2、在中国古代,原始习惯直接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二)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特色。1、中国国家的产生经历了氏族部落之间的长期战争。2、中国文明起源于较为封闭的黄河、长江流域。(三)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中国古代不同氏族部落联盟之间的相互征战,促成了不同部落之间的相互交往。在相互交往中不同部落的不同生活习俗和管理方法不断地得到交流和融合。(四)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由于中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古代的中国人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农业生产,实行“以农为本”、“重农抑商”的政策,从而促使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稳步发展,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却相对落后。 2、简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以德配天”、“敬天保民”,说明了深谙统治之术的西周统治者,不仅在治国理论上较夏、商统治者有了较大发展,而且在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方面也有了重大的突破。(二)“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这种注重教化和德行并用的思想,动摇了夏商的神权法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三)礼治思想,最主要的有以下三个原则:①“出礼入刑”原则②“亲亲”、“尊尊”原则③“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3、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家、道家、法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代表了贵族的利益,因而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是为统治者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出谋划策,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

中国法制史2008年1月-2014年4月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P24 礼与刑关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简述西周时期《吕刑》的主要内容。P26 《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认为各种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终得恶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3、简述西周的契约制度。P33 西周主要有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两种。买卖契约分为“质”和“剂”。区别在于: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2、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没有生命的物品。由“质人”对买卖进行管理,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它是一种书面的契约,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记载有债的标的、返还期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当发生纠纷时,“傅别”就成为官府是否受理诉讼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官府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4、西周时期婚姻“六礼”的性质及其内容是什么?P35 西周时期婚姻“六礼”的性质是婚姻成立的程序,其内容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简述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P38 在西周,继承主要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三种,继承时最主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宗祧继承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意义,与之相伴的是与继承时所产生的对被继承人的身份地位及财产的继承,即爵位的继承与财产的继承,西周均奉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避免诸子纷争甚至残杀。必须指出的是,在宗法社会里,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 6、简述春秋末期郑国的立法活动。P45 郑国有两次立法活动,第一次是子产“铸刑于鼎”,子产的“铸刑书”意味着过去一直被神秘化的法律变成了公开的法律。第二次是郑国执政驷颛(si zhuan)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邓析不满于子产对周礼仅采取改良做法,对于子产的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他私自编订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历史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当时的影响巨大,被国家认可后,具有了法律效力。

西周法制史题目及答案

一.单选题 1.西周立法指导思想是(a )。 A.明德慎罚 B.德主刑辅 C.德本刑用 D.明刑弼教 2.西周时期将故意犯罪称为(d )。 A.故 B.端为 C.眚 D.非眚 3.西周时期的偶犯称为(c )。 A.眚 B.非眚 C.非终 D.惟终 4.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b )。 A.质剂 B.傅别 C.券书 D.出举 5.西周时期司法官是( a )。 A.司寇 B.廷尉 C.大理寺卿 D.刑部尚书 6.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答案:B

7、周穆王曾命()依照夏朝的赎刑作《吕刑》。 B A子产B吕侯 C邓析 D 赵鞅 8、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A A明德慎罚B法令由一统 C德刑并用D法网严密 9、西周早期,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D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 C坐嘉石D田里不鬻 10、西周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为()。 A A大司寇B小司寇 C士师D乡士 11下面有关西周法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D A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 B西周时期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 C“五听”是西周审案是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物种方式

D西周时期的礼不具备法的性质 12西周的法官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审讯方法叫()B A五刑 B五听 C三刺 D五过 1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D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14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C A兄终弟及制 B嫡庶继承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父死子继制 15西周时期司法官是( a )。 A.司寇 B.廷尉 C.大理寺卿 D.刑部尚书 16西周奴隶社会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契券是()B A质 B剂 C傅别 D左券

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的关系 在中华法系中有两种东西是影响它发展的基本因子,这就是“礼”与“刑”。礼刑关系是贯穿于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的一条主线,主导着中华法系发展的基本方向和主体精神。礼和刑是奴隶制国家的两种统治手段,礼和刑维护奴隶制统治的本质是一致的,作用是相通的,但二者的表现形式却相去甚远。统治者正是认识到了礼与刑在本质上的相同和在形式上的不同,以及运用它们进行统治的利与弊,所以从周公治礼开始,他们就在礼与刑的互动关系中寻找二者的平衡点,以期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 “礼”在殷商时期就有了,但那时只是一种宗教祭典上的仪式。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相辅相成,既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利入刑,相为表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 曲礼》,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极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这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一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义惩罚,特别时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加以严惩。 苟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与孔孟相比,苟子不但论礼最多,把礼的地位抬到了最高。而且最爱谈法,对法特别重视。 为了称霸诸侯,统一天下。苟子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他认为,礼义的主要作用是教化,性本恶的人只有经过这样的“化性起伪”才能成为君子:法、刑的主要作用是强制,强制对于不听从教化的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隆礼重法则国有常”礼和法都是治国必不可少的。苟子虽然要审时度势,更重要的是要维护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皇权,使封建专制统治得以维持。从表面上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体现德仅仅是礼与刑德地位、作用等关系,其实,礼、刑德分歧反映的是封建统治者对统治方法、手段的不同认识。基于这一点,长期争论及探讨的结果就是确立了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并将其贯穿于其后的整个封建统治之中。

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亡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2.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3.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这就是一个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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