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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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目录1摘要 (1)2西周时期的礼 (2)3.西周时期的刑 (3)4.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4)参考文献 (5)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西周的礼、刑两种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

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用刑是为了更有效维护礼。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构筑完整法律体系1.西周时期的礼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

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

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

礼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则,又有体礼仪形式。

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

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

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

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

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

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

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相关研究

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相关研究

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相关研究作者:于祯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3期【摘要】在正式开始论述西周礼和刑的关系之前,首先要言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成文法的公布。

本人认为,成文法的公布严格地确定了什么是刑,因为成文法明确公开。

所以便于我们更好的区分礼和刑的关系。

春秋郑国铸刑书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将法律公布于众,此前统治者都信奉“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所以当时其行为还遭受到了以晋国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一个世纪后,作为晋国,其赵鞅、荀寅又一次铸刑鼎才使公布成文法成为大势所趋,但是晋国的行为一样遭受了保守势力的反对。

明确了这一个问题再来看就会发现对成文法公布之前西周的改革必须从两个视角来评价。

站在今人的视角,我们会得出:西周是“明德慎罚”的开创以及脱离神权的开始。

若站在当时的视角,这些思想只有可能被当时占统治地位的人所知悉。

同样,也由此可见其实对于中国来讲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视野是不一样的从而思考问题的角度也不一样,因此单以任何一方面的观点做定论都都有失偏颇。

【关键词】西周;制度一、西周的礼乐制度礼早在原始社会就有了。

那种礼仅仅是一些简陋,朴素而不成文的礼节仪式和风俗习惯。

西周礼,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谓之《周礼》。

在西周用于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

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

《释名》曰:“礼,体也。

言得事之体也。

”礼是一个人为人处事的根本。

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二、西周的刑罚制度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提出的一种法制思想。

内容简单说来即提倡德治,谨慎使用刑罚。

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西周的刑罚五刑:此时的五刑是旧五刑,又叫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刖(西周穆王以后改为剕)、宫、大辟。

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法制史思考题

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法制史思考题

法制史思考题1. “五礼”:古代社会生活中的五种重大事件的礼仪和制度,以祭祀之事为吉礼,丧葬之事为凶礼,军旅之事为军礼,宾客之事为宾礼,冠婚之事为嘉礼,合称五礼。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在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更为密切。

(1)礼与刑联系:a.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b.礼指导刑的制定与执行,并借助刑的强制力为后盾。

c.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用刑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礼。

d.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⑵礼与刑区别:a.性质不同;礼是积极的法律规范,刑是消极的法律规范b.作用不同:礼是正面引导、预防,教化,刑是,反面禁止、惩罚、制裁。

c. “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西周继承制度:(1)在西周,继承主要包括宗桃继承、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三种,(2)继承时最主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

对祖先的祭祀是周人生活中的大事,这种祭祀必须由大宗自履行,因此,大宗去世时,就产生确立祭祀继承人的问题,即宗桃继承。

宗桃继承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意义,与之相伴的是与继承时所产生的对被继承人的身份地位及财产的继承,即爵位的继承与财产的继承,(3)西周均奉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避免诸子纷争甚至残杀。

正所谓,立适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必须指出的是,在宗法社会里,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

4.《法经》的体例、内容:李悝总结了新兴地主阶级在各国的立法经验,为了推行“法治”,编著了《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原文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只保存了其篇目,《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基本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浅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浅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浅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作者:胡兴涛来源:《西江文艺·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西周是我国奴隶制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

礼制经夏、商二代的发展,至西周时臻于完善,形成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原则,这不仅对维护当时的贵族阶级统治及巩固奴隶制政权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建立和发展影响深远。

笔者在对礼与刑起源论述的基础上,以西周两次重要立法活动为契机,浅谈西周礼与刑二者间的关系。

【关键词】:西周;礼;刑西周建立政权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发达,处于我国奴隶制发展的鼎盛时期,与此同时其法律制度在夏、商基础上也取得较大突破,创造了一系列影响后世的法律制度。

一、礼的起源与“周公制礼”(一)礼的起源孔子《论语.为政》有云:“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可见在周之前夏、商已有礼的出现,且后代的礼多是对前代礼的继承与发展。

礼属于古老中国最基本的社会现象,起源于无阶级社会的原始习俗和宗教,是祭神致福的一种仪式,此后,随着长期的祭祀活动的发展和社会等级观念的出现,礼节规范逐步形成,并逐步扩大到社会生活领域,在此基础上礼也逐步形成。

礼从开始就备受统治者关注,成为国家实行统治的精神力量和行为规范,礼制作为一种传统制度,随着宗法制的完善而完善。

西周由于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宗法制完善起来,维护宗法制的礼制也随之完善并成为统治者个人修养的标准及治国的纲纪。

因此,此时礼的规制涉及到国家的方方面面,国家的一切活动都以礼为标准,遵从礼的号召,礼调整着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等各个方面,可见礼在当时所处地位之高,并非一般。

(二)周公制礼《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后人称之为“周公制礼”,这是是西周第一次大的立法活动。

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

周公所制之礼不仅规定了所需遵守的精神原则,同时也对礼仪形式作了规范,此外,从另一角度,周礼涵盖范围之广,也是出乎意料的。

法制史简答题

法制史简答题

一、简答题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礼与刑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

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

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商鞅两次变法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改法为律,明法重刑;第二,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第三,制县迁都,实行郡县制;第四,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并较为完善地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符合封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制度等,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很快得到发展,法制完备起来,国家得到统一,逐渐具备了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成为七国中最强大的国家,为以后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4.简述汉朝矜老恤幼原则。

先秦儒家继承西周“明德慎罚”思想,主张适用刑罚要矜老恤幼,以体现仁恕之道。

汉朝法律制度大体继承秦制,但在刑罚的减免等方面受先秦儒家“宽刑主义”思想影响,对老、幼、有疾、妇女采取恤刑之原则,具体表现在:(1)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法制史简答与论述

法制史简答与论述

简答与论述西周的礼与刑,以及二者的关系(出礼则入刑)。

答:二者的关系:●联系: 1、礼是刑或法的基础或渊源,以祭祀习俗表现出来的礼,成为西周习惯法的重要基础,即“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法,礼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的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具有法的目的性、功能性、强制性,即“寓礼于刑”。

●区别:1、作用不同。

礼是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是对犯罪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强调惩罚镇压;故“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的关系。

2.适用原则不同,即“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2.礼的产生、内容、性质及作用。

P47答:产生: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公制礼。

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可以从礼义、礼法、礼仪三个层次来理解。

礼义,就是精神原则层面上的“礼”。

礼法,就是体现礼义或者贯彻礼义,有“宪法性”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性质的“礼”。

礼仪,就是为了贯彻“礼义”,个人或集体行为应该遵守的具体程序手续方式等等。

性质: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

作用:1.维护奴隶主阶级权益,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确认各阶级各阶层尊卑贵贱等级特权关系。

《礼记》:“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左传》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防犯罪,起着“绝恶于未萌”“塞乱之所丛生”的作用。

《礼记·经解》说:“夫礼,禁乱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

3.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及刑事政策。

答: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八十以上、七岁以下)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尚书》:“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小罪,乃不可不杀。

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刑关系

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刑关系

论西周礼刑关系一、礼、刑的简要概述1.礼的概念:“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3.刑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

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

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

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西周的刑法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二、西周礼刑关系的主要观点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一)礼与刑紧密相连,两者有重要联系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

法制史论述

法制史论述

一.论西周法治思想对后世的影响一. 礼刑结合.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

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决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西周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影响中华法系二千余年(1)开创了一种新的治国模式西周时期将礼、刑两种手段结合起来共同治理国家的方式,开创了世界上的一种独有治国模式,影响了中华法系二千余年。

(2)影响深远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治国模式,都渊源于西周的礼刑结合的方式,西周在治国模式上,作出的贡献是开创性的,至关重要的。

二.西周初期统治者以殷纣滥施酷刑为鉴,确立了德治理念,并作为治国基本方针。

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目录1摘要 (1)2西周时期的礼 (2)3.西周时期的刑 (3)4.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4)参考文献 (5)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西周的礼、刑两种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

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用刑是为了更有效维护礼。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构筑完整法律体系1.西周时期的礼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

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

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

礼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则,又有体礼仪形式。

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

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

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

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

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

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守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关系公元前1027年,商纣王正东片,京师空虚且政治腐败,周武王联合各部落,亲伐纣。

牧野一战,纣王大败,商朝灭亡,周朝建立,史称西周。

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守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礼制1.1礼制的建立周武王建立西周后提出了“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思想,解决了西统治的合理性问题,但用这一思想来具体指导国家的建设,还很抽象,不够具体,难以操作。

于是,“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1.2 礼的核心原则西周的礼已发展成为维护等级制度、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加强专制统治的重要工具,是治理国家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的核心原则为亲亲和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1.3礼的基本内容周礼的内容非常丰富,大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小到个人的言行视听,社会的风俗习惯、礼节仪式。

大体可分为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及嘉礼五方面,总称“五礼”。

1.3.1吉礼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虔诚敬侍鬼神,包括禋祀(祀昊天上礼帝)、实柴祀(祀日、月、星、辰)、血祭(祭社稷)肆献裸(享先王)等十二种形式。

1.3.2凶礼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的关系

三、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更为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二者相辅相成,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

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二)礼与刑又不完全相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礼与刑作用不同。

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

中国法制史主要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主要知识点

《中国法律史》主要知识点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1、思想:“奉天罚罪”、“以德配天”、明德慎罚2、礼、礼与刑的关系3、立法:《禹刑》《汤刑》《吕刑》《九刑》4、定罪量刑原则:眚、非眚、惟终、非终5、刑罚:五刑6、司法:狱讼、讼费、五听、圜土、囹圄1.“奉天”5.刑罚:五刑夏朝适用的刑罚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五刑。

这五刑是指大辟、膑(原为刵)辟、宫(原为椓)辟、劓和墨。

这五刑源于苗人的五虐之刑,但对“五虐之刑”作了改革。

五刑由死刑和肉刑组成,其中的大辟就是死刑;膑辟、宫辟、劓和墨均为图刑,分别是剔去罪犯的膝盖骨、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割去罪犯的鼻子和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第二类是赎刑。

这在当时是一种用铜来赎罪的刑罚,而且“五刑”都在可赎的范围之内。

这是一种适用于奴隶主贵族的刑罚。

《魏书·刑罚志》记载:“夏刑则大辟二百、腕辟三百、宫辟五百,则、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具体史实、争议及意义)2、《法经》(内容及特点)及影响3、商鞅的“改法为律”第三章秦汉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纯任法家,黄老思想,独尊儒术。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式、法律答问、廷行事)3、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张家山汉简,九章律、汉律六十篇4、亲亲得相首匿、上请5、秦朝徒刑类别、汉朝刑制改革6、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四章魏晋南北朝时期1、三部主要律典的编纂体例变化及其特点:《新律》、《泰始律》、《北齐律》2、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

3、刑罚制度的变化。

4、大理寺、刑讯制度化、登闻鼓直诉制度第五章隋唐时期1、《开皇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唐律的地位。

2、五刑、十恶。

3、贵族官僚特权原则;同居相为隐原则;化外人相犯原则;类推原则。

4、三司推事;刑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第六章宋元明清时期1、宋、明清法制指导思想2、《宋刑统》、《元典章》、《大明律》、《大诰》、《大清律例》;编敕、断例与指挥;条例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4、折杖法、刺配、凌迟;立决与监候、充军、发遣5、审刑院、《洗冤集录》、鞫谳分司制、理雪制、务限法、翻异别推制、会审制度、大审、秋审、廷杖、厂卫第七章近现代1、清末变法思想2、《大清现行刑律》、《大清刑律》,礼法之争;3、《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记约法、贿选宪法;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同纲领》、6、增加现代: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两个基本法,可以自学民事法制:1、一夫一妻多妾2、六礼3、和离;七出三不去;义绝4、嫡长子继承、诸子均分5、质、剂6、不动产买卖。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系列《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

简言之,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

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

“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债劵剖为两半,合劵称为“傅”,分劵称为“别”,债权人执右劵,债务人执左劵。

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买卖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买卖贸易分为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劵,即“剂”。

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

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法制史

法制史
(3)投书罪,即投寄罪名信以攻击朝政。
(4)非所宜言罪,指说了不该说的话,是秦朝最专横的罪名。
14、试述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1)汉初刑制改革内容: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刖三种肉刑。最终结果是黥刑改为 钳城旦春;劓刑改为笞100;刖左趾改为笞200;刖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宫刑时废时兴。
(2)汉景帝制定《箠令》,规定了笞刑具的规格和行刑方法,使过去笞未毕而人已死的状况得以改观。
(3)汉初刑制改革的意义:这是中国法制史上首次重大刑制改革。第一,它将奴隶制法制残余的肉刑从封建律典的法定刑中予以废除,使刑罚制度向着宽缓、文明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第二,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废止,有利于保存劳动力,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笞刑和徒刑的广泛适用,为封建刑法中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2)礼法合一
所谓礼法合一是指儒家的精神原则已经完全融合到法律中,两者水乳交融,合而为一。唐律主要通过以下方面表现了这点。
首先,唐律中的制度原则不少是从儒家经典中直接照搬或演绎而来。如八议制度,准五服以治罪,矜恤原则等等。其次,唐律的修订一准乎礼;再次,唐律的疏议都以儒家的理论为标准,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共有十多种;最后,唐律中的罪名和量刑也深受儒家精神影响。
(4)在司法制度上,出现了录囚、大赦、秋冬行刑制度,春秋决狱开始盛行。
19、试析春秋决狱。
(1)春秋决狱的概念:即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的原则和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儒家思想影响下出现的一种特殊司法手段。
(2)基本精神:论心定罪,强调主观动机对定罪量刑的作用,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刑罚最为宽平
唐律对犯罪的处罚最为宽大,表现如下: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 礼”与“ 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 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 刑” 是同“ 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相互关系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1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1.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1.2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

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1.3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municipal requirements and operational needs, the district sent 4 Steering Group, hoped that comrades of the Steering Group to carry forward the fine tradition of good style, ctivelynvolved in the work, dedication, andOur mission, accomplish the task assigned by the organization. The township (Street), and the Working Committee to active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中国法制史总结

中国法制史总结

★★1.死刑。秦朝的死刑主要有:
(1)绞刑。(2)枭首。(3)腰斩。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4)磔。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6)戮。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9)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三)秦代司法制度
★★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②三刺制度
就是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先交给群臣讨论,当群臣讨论不能决断的时候,交给官吏们讨论,如果还不能决断,再交给所有国人讨论的一种案件审理方式。
★★★③五过
就是司法官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况。惟官,就是畏惧权势;惟反,就是报私怨;惟内,就是因为照顾亲属裙带关系;惟货,就是因为收受赃物;惟来,就是受私人请托。司法官因为上述五种情况而枉法裁判,要承担法律责任。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
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中国法制史_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_论述题

★★★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

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春秋战国★★★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

《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

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

《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

《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

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

此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上都其影响。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1.礼与刑的关系p27联系: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承,密不可分,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

区别:①礼与刑的作用不同:礼“禁恶于未然”,刑是“惩恶于已然”②礼与刑适用范围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③地位不同:“礼为本,刑为治”,即礼主刑辅,“出礼则入刑”。

2.亲亲尊尊p25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是一条别亲疏、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

“亲亲以父为首”,以“孝”为核心,以男尊女卑为前提,旨在维护家庭、家族以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差别原则。

“尊尊以君为首”,以“忠”为核心。

以等级差别为前提,旨在维护君臣、贵贱、尊卑之间的社会秩序3.西周的婚姻制度p34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结婚原则。

但是宗主贵族广泛盛行一妻多妾制。

婚姻缔结的条件:a.“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b.“同姓不婚”c.六礼的聘娶程序(采纳,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d.一夫一妻解除程序:“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4.“五听”“五过”p39、p40“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

“五听”的审讯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过”: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5.春秋《法经》p48子产,郑国,铸刑书于鼎,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开的成文法。

邓析,郑国,竹刑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

遭到孔子的非议。

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法经是由魏国的李悝制订,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目的:为保证变法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地主阶级利益而制定,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内容:共六篇,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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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摘要: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西周法律制度行为规范等级秩序
一、“礼”与“刑”的内涵
(一)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刑
周代成文法的最主要形式是刑。

刑在当时至少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

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

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

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二、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
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

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3.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

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二)礼与刑又不完全相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1.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不尽相同。

(1)从规范内容上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范畴,他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
于已然之后。

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2.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

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

且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

夏商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原则。

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礼不下庶人”其含义有二:
(1)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杜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特权性礼,庶人以下平民百姓不得违法享用。

(2)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调整,而庶人之类普通民众则主要使用刑来威慑。

由于礼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规范,因此,"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要求对庶人没有约束力。

庶人以下平民百姓,既要遵守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礼,又不得违法僭越享有贵族适用的特权性礼。

一旦他们违反了礼的规范要求,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肤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刑不上大夫”其含义亦有二:
(1)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平民百姓。

(2)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普通平民百姓所使用的刑罚。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西周适用礼的重要的原则就是出礼则入刑,这种使用刑的手段来维护有利于统治者确定下来的礼教纲常的手段,也被后世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展。

汉律首先就将不道、不敬这些严重违反礼教的行为列为重罪,以后北齐确立重罪十条,汉律也确立十恶,十恶的罪名一直沿用至明清,这些都将危害封建礼教的所谓“恶逆、不敬、不孝”归入十种不得赦免的严重犯罪,在立法精神上,无不源于西周的“出礼入刑”。

参考文献:
1.段红弘,浅议西周法律制度中的“礼与刑”,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072期
2.张晋藩,刘海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小议,学习与探索,1980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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