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多规合一”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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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3日

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试行)

目录

1.总则 (1)

1.1制定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概念界定 (1)

1.4工作任务 (2)

1.5工作原则 (2)

2.“三规合一”控制线体系 (3)

2.1一级控制线体系 (3)

2.2二级控制线体系 (5)

3.“三规合一”工作流程 (5)

3.1制定工作方案 (6)

3.2收集基础资料 (6)

3.3开展部门调研 (6)

3.4比对“三规”差异 (6)

3.5衔接评估规划 (9)

3.6划定“三规合一”控制线 (10)

3.7制定实施保障措施 (10)

4.“三规合一”技术要求 (11)

4.1基础数据选取标准 (11)

4.2用地分类对照标准 (11)

4.3建设用地布局差异分析技术要求 (12)

4.4控制线划定技术要求 (14)

5.“三规合一”成果要求 (16)

5.1工作成果 (16)

5.2成果数据标准 (17)

6.“三规合一”管理建议 (18)

6.1控制线管理要求 (18)

6.2联动修改工作机制 (19)

6.3监督保障 (22)

附录 (24)

附录A“三规合一”一级控制线体系空间关系示意图 (24)

附录B“三规合一”工作流程图 (25)

附录C控制线与用地分类及规划分区对照标准 (29)

附录D法定规划与“三规合一”控制线联动修改流程图 (37)

附录E“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已有管理规则的对照 (40)

附录F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差异对照 (47)

附录G数据整理与入库标准参考表格 (50)

附录H各类规划的空间管制区划与管制要求 (57)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三规)合一”工作,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开展“三规合一”工作应遵守本指南相关规定。县(市)开展“三规合一”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南执行。

1.3概念界定

“三规合一”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加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确保“三规”确定的保护性空间、开发边界、城市规模等重要空间参数的一致,并在统一的空间信息平台上划定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控制线、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和产业区块控制线等,建立控制线体系,以实现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目标。

“三规合一”工作以理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管理职能为主旨,加强城乡发展空间布局的衔接与协调,不编制新的规划,也不取代法定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后,“三规”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各自进行调整完善。

1.4工作任务

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年大跨越”和粤东西北扩容提质的工作部署,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将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开发强度要求作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指标分配的基本依据,围绕“保底线,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建立本地区“三规合一”控制线体系,并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城乡空间实施有效管制。

1.5工作原则

1.5.1坚守底线,生态优先

落实国家关于“守住耕地红线,划定生态红线,切实保护耕地、园地、菜地等农业空间”的政策要求,强化底线思维,保障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优先划定生态控制线和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控生态本底,明确保护空间,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1.5.2集约发展,合理布局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防止无序扩大用地规模、盲目圈地和乱占耕地等现象。在既有规划基础上,优化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集聚、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统筹市区、城郊和周边乡村发展。

1.5.3上下联动,部门协同

“三规合一”工作由省统筹指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实施,充分反映县(市、区)及乡镇发展诉求,强化上下联动,保持高效对接。各地级以上市应明确牵头部门,并建立健全由规划、发展改革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主,环保、林业、水利、农业、交通、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市管理等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1.5.4依法依规,联动调整

开展“三规合一”工作除遵守本指南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应根据“三规合一”成果按相应法定程序修改完善。实施过程中,应动态维护“三规合一”成果,并加强“三规合一”成果与法定规划的联动,实现“三规”动态合一。

2.“三规合一”控制线体系

为统筹协调各项规划的空间边界和目标指标,各部门协商建立统一的控制线体系,作为

三规及相关规划共同遵守和执行的底线,从根本上保障三规核心控制要素在土地空间布局上的协调一致,实现规划协同。

“三规合一”控制线体系包括一级和二级控制线体系。

2.1一级控制线体系

包括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控制线、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和产业区块控制线。

一级控制线体系空间关系参见附录A。

2.1.1生态控制线

为维护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防止城乡建设用地无序蔓延,改善生态与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尊重城乡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围绕保护重点生态要素,划定生态用地保护边界。

2.1.2基本农田控制线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在生态控制线内,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边界。

2.1.3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为限制城市无序发展,保障重点功能区、重点建设项目及民生建设项目用地,有效引导城市空间发展和建设项目布局,一定期限内划定城市空间拓展的外部范围边界(由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的边界围合形成)。

(1)建设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确定可建设的空间区域。

(2)有条件建设区

为保障城市功能的完整性,增强规划弹性,预留满足特定条件后可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

2.1.4产业区块控制线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工业园区-连片城镇工业用地”形成产业用地集中区的围合线,作为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的控制边界。

2.2二级控制线体系

二级控制线体系包括绿线、蓝线、黄线和紫线(以下简称“四线”)。

2.2.1绿线

指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范围的控制线。

2.2.2蓝线

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2.3黄线

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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