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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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案例。
23.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理解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1)以身高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处罚。
(4)诬告反坐。(若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出于过失,也要以诬告论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王权不仅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人自身之“德”。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因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敬天保民”成为周人执政的理念。在敬畏天命的同时,要恪守祖训,体察民心向背。
9.上古时代,“刑”的含义(了解)
(3)式:有细则、准则、标准、范例之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管理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化。
(4)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是法律解释的开端,律学起源的标志。
(5)法律文告: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3)道: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4)法: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法、术、势
21.魏国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内容:《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汉代加入《户法》、《兴法》、《厩法》,谓之《九章律》)
(2)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3.中国习惯法产生的特点(简单了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礼法结合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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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第一部分:大点1:1.1:中华法系定义:鸦片战争前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法律为主题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特征:1以君主意志为转移;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4司法从属于行政。
2:1.1:中华法系的起源特点:1: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3: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5: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特点。
3:2.1:西周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1: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无血缘关系,天命是可以转移的;2:天命转移的条件是‘德’;3:德的中心是保民,德的要求是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影响:1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培养;2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3德治辅以法制,德治并非万能,‘明德慎罚’既是‘德’、‘罚’兼用的最好诠释。
4:2.1:亲亲、尊尊定义,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内容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应恪守自己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亲亲父为首:要求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中心。
尊尊君为首:是指整个天下的中心在于得到天命的君主。
亲亲得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的家庭、家族的伦理关系;‘尊尊’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5:2.3:西周时期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髦,三曰蠢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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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影响1、对之后历朝立法的影响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
对《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等法典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2、对当时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对朝鲜、越南、日本等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这些国家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以其为基础而制定本国法律,如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鸿德刑律》,日本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等。
唐律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世界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1)议。
即八议,指八类高管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请。
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3)减。
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行的,可以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4)赎。
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
(5)官当。
指官吏可以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告诉的限制(1)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
根据‚同居相为隐‛的原则,禁止亲属间互相告诉,特别是卑幼控告尊长。
(2)对奴告主的限制。
(3)生理上的限制。
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人,以及笃疾者。
(4)对囚徒的限制。
不合要求告诉的处罚(1)禁止诬告。
诬告反坐。
(2)禁止用匿名书信告诉。
(3)禁止疑告。
即要求有确切的年月、事实。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特点(一)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二)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三)数量大、内部协调性较差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收回领事裁判权1943年,与美国、英国等签订协议,取消领事裁判权,此后从其他国家陆续收回治外法权。
(二)民事诉讼采取不干涉主义原则不干涉主义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完全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准,法院一般不作主动干涉。
(三)普通刑事诉讼和特种刑事诉讼并存秦朝的罪名(1)盗徙封罪即私自移动田界,是秦朝的一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处以赎耐刑。
(2)以古非今罪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今的政策和制度,是秦朝一种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处以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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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中国法制史》,全称为中国法律制度史,是法学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
它既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门必考科目,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因此,它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1.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包括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活动等在内的各种法制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2.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
它是法学与史学的交叉。
作为史学,它的基本功能是呈现历史的真相;作为法学,它是一门基础性、理论性的学科,有助于我们通过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现象来认识法律的一般规律。
因此,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要把法学理论与史学知识结合起来。
二、教材的选用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指定教材《中国法制史》,该书由王立民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版)。
三、章节体系全书按照朝代顺序分为17章,起止范围是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代一直到革命根据地时期。
分别是: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晚清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总结:(1)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二章(西周)和第七章(隋唐)占分值比例最大,是考试的重点章节。
这几章也比较容易出大题。
(2)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章(明朝)、第十五章(北洋政府)近年出题较少。
但其中明朝的法律制度不可轻视。
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一)单选题(30题×1分=30分)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中,出单选题最多的是第十三章(晚清)、第七章(隋唐)和第二章(西周)。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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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一)《曹魏律》《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
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
(二)晋律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比、格、式的立法格局。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一)“八议”入律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二)官当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
自考中国法制史【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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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律》六十篇(识记):赵禹《朝律》、萧何《九章律》、叔孙通《傍章》、张汤《越宫律》
2.其他单行法规:镇压农民起义—《沈命法》、《通行饮食法》、打击对统治不满的人—腹诽之法、削弱诸侯势力—左官之律,附益之法
东汉时期的主要立法
除光武帝有一些立法外,基本上继承了西汉时期的法律。
主要法律刑式
清朝
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崇儒术、重礼教
1、满族称明朝亡于贼寇之手,清军入关救民于水火。
2、清初极力尊崇孔子、重礼教 。
维护旗人特权
1、法律特别保护旗地旗产
2、旗人犯罪,地方官不得审判
3、旗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等特权
太平天国
平等、民主思想
在立法上强调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
元朝
1、循旧礼,重纲常之教
蒙古族向南扩张过程中,中原地区儒家文化也影响着他们。
2、附会汉法,构建封建法制
恢复科举、尊崇孔子,将程朱理学定为元朝官方思想。
3、延续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
以蒙古旧制或习惯治理蒙古人,以汉法治理汉人。
明朝
重典治国
1、背景【朱元璋认为元朝灭亡的原因在于宋元两代政治过于宽纵、当时的新王朝危机四伏】
2.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为富国强兵而求贤。商鞅得到重用。
(二)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2.废除世轻世禄制,奖励耕战。
3.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
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三)变法的意义
1.是战国列强中变法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的封建政治、经济制度。
2.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得到很大的提高,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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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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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一些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的法制夏商时期处于中国法律起源的阶段。
夏朝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禹刑”被认为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其代表性的法律。
在司法制度方面,夏商时期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
二、西周时期的法制西周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是其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法律形式上,西周有“礼”与“刑”。
“礼”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刑”则是惩罚犯罪的手段。
“九刑”是西周时期的刑书。
而“吕刑”则是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西周在婚姻制度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实行“同姓不婚”,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继承制度上,采用嫡长子继承制。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晋国赵鞅“铸刑鼎”,进一步推动了成文法的公布。
这一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
商鞅在秦国变法,主张“以法治国”,实行严刑峻法。
四、秦朝的法制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
《秦律》包括《盗律》《贼律》等多种律篇。
秦朝在刑罚制度上十分严酷,有笞、杖、徒、流、死等多种刑罚。
在司法制度上,推行廷尉制度。
五、汉朝的法制汉朝初期,统治者奉行“无为而治”,法律制度相对宽松。
随着社会的发展,汉朝的法律逐渐完善。
“约法三章”之后,萧何制定了《九章律》。
汉朝在刑罚制度上进行了改革,文帝、景帝时期废除了肉刑。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在篇章结构和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创新。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融合和发展。
七、隋唐时期的法制隋朝虽然短暂,但《开皇律》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自考中国法制史考点全复习(章节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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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点全复习(章节复习)《中国法制史》内容串讲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总结:(1)本章考查的分值较小,主要考选择题,尤其是单选题。
(2)考查的重点为当时的法律名称及监狱称谓。
二、重难点串讲(一)中国法的起源1、礼化为法《说文解字》:?禮,履也。
所以事神致福也。
以示从豊。
??‘豊’,行礼之器也?。
2、刑起于兵《说文》:?法,刑也?。
《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刑起于兵?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暴力本质3、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1)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2)法律内容以刑法为主(3)法律具有早熟性(二)夏朝的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识记)《甘誓》是我国第一部军法。
2、《禹刑》(识记)《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后人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 1 -2010年1月单选1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A.《汤刑》B.《九刑》C.《吕刑》D.《禹刑》●09年1月单选1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夏朝法律的是()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3、奴隶制五刑(识记)墨、劓、膑、宫、大辟4、昏、墨、贼,杀(识记)昏:?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杀人无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5、圜土,夏台(三)商朝的法律制度1、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理解)在夏朝?奉天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更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2、《汤刑》(识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009年10月单选2《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 )A.《禹刑》B.《汤刑》C.《官刑》D.《九刑》3、几种酷刑——炮烙、剖心、醢、脯(识记)4、继承制度——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理解)5、行政制度——内服,外服(理解)内服——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称为外服,有一定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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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它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
在自考法律专业中,中国法制史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其重点知识点如下:一、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史的早期阶段,其法律制度主要是以“礼治”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刑罚。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赎刑”、“矜老”等制度,以及“誓”、“盟”、“礼”、“仪”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其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化是“法家”思想的兴起,以及“令”、“律”、“科”、“条”等法律形式的出现。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铸刑鼎”、“竹刑”、“法经”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事件和著作。
三、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以“法治”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科举制”和“九品中正制”,以及“律”、“令”、“科”、“格”等法律形式。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实践和思想。
四、唐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唐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较为繁荣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以“礼法合一”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科举制”、“十恶”等制度,以及“律”、“令”、“格”、“例”等法律形式。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永佃制”、“鱼鳞图册”等具有重要意义的土地制度和地权制度。
五、近代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是指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中西合璧、新旧杂糅。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事件是清末修律,以及《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中华法系”、“唐律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概念和理论。
总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内容广泛、历史悠久的学科,其重点知识点较多,需要考生认真学习和掌握。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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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夏商法制概况一、禹刑、汤刑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
(考名词解释)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考名词解释)二、罪名与刑罚1.圜土。
夏代已有的正式监狱,称为“圜土”。
“圜土”原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
2.五刑,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
此五种刑罚由轻至重。
(2007、20XX年考名词解释)(1)墨刑,又称黥刑,一种身体刑也是耻辱刑,它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20XX年考名词解释)(2)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3)剕刑,也称刖刑,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
(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5)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二、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1.周公制礼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西周时期,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吕刑西周时,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侯做“吕刑”。
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做之刑也称“甫刑”,但内容已不可考。
3、礼与刑的关系“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1)“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2)“五礼”:①吉(祭祀之礼);②嘉(冠婚之礼);③宾(迎宾之礼);④军(行军作战之礼);⑤凶(丧葬之礼)。
(3)“六礼”:①冠(成年之礼);②婚(嫁娶之礼);③丧(丧葬之礼);④祭(祭祀之礼);⑤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之礼);⑥相见(会面之礼)。
(考论述)(4)“九礼”:①冠;②婚;③朝;④聘;⑤丧;⑥祭;⑦宾主;⑧乡饮酒;⑨军旅。
(5)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①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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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2008年版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研究对象包括:各个时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活动等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
法学与史学交叉在一起。
1999年出版的多卷本《中国法制通史》是对这一研究的阶段性总结,它标志着这一学科在中国已有了相当大的发展。
今天,把中国法制史作为学习对象有其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了解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其次:可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最后:还可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发挥作用;二、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唯物辩证法是基本的、主要的方法。
其次还有一些具体方法主要是:归纳、联系和比较等方法。
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线索大体可分为古代和近现代两大部分中国法制史的古代部分,是中国传统法制部分,由奴隶制法制和封建制法制两个部分组成。
从整个发展过程来看可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从夏至西周。
第二阶段:确立阶段,从春秋至秦。
第三阶段:发展阶段,从汉至魏晋南北朝。
第四阶段:成熟阶段,隋唐两朝。
第五阶段:调整阶段,五代至清。
综观中国古代的法制,在以下四个方面比较突出:首先:法制的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强调德主刑辅。
其次:法典的结构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再次:法律的内容是礼法结合,维护等级特权。
最后:在司法上,则是行政与司法合一,也无权威。
中国近现代法制也可分为两个部分:剥削阶级法制和人民民主法制在剥削阶级法制中还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鸦片战争到清末。
第二阶段:发展阶段,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时期。
第三阶段:成熟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综观中国近现代法制,在以下四个方面表现得比较明显:首先: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西方的法制思想为主,主张自由、平等、民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人权、树立法制的权威等。
其次:法典的结构不再诸法合体,而是各法独立,都以宪法或部门法法典(除行政法以外)的形式出现。
中国法制史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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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主要知识点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1、思想:“奉天罚罪”、“以德配天”、明德慎罚2、礼、礼与刑的关系3、立法:《禹刑》《汤刑》《吕刑》《九刑》4、定罪量刑原则:眚、非眚、惟终、非终5、刑罚:五刑6、司法:狱讼、讼费、五听、圜土、囹圄1.“奉天”5.刑罚:五刑夏朝适用的刑罚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五刑。
这五刑是指大辟、膑(原为刵)辟、宫(原为椓)辟、劓和墨。
这五刑源于苗人的五虐之刑,但对“五虐之刑”作了改革。
五刑由死刑和肉刑组成,其中的大辟就是死刑;膑辟、宫辟、劓和墨均为图刑,分别是剔去罪犯的膝盖骨、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割去罪犯的鼻子和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第二类是赎刑。
这在当时是一种用铜来赎罪的刑罚,而且“五刑”都在可赎的范围之内。
这是一种适用于奴隶主贵族的刑罚。
《魏书·刑罚志》记载:“夏刑则大辟二百、腕辟三百、宫辟五百,则、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具体史实、争议及意义)2、《法经》(内容及特点)及影响3、商鞅的“改法为律”第三章秦汉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纯任法家,黄老思想,独尊儒术。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式、法律答问、廷行事)3、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张家山汉简,九章律、汉律六十篇4、亲亲得相首匿、上请5、秦朝徒刑类别、汉朝刑制改革6、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四章魏晋南北朝时期1、三部主要律典的编纂体例变化及其特点:《新律》、《泰始律》、《北齐律》2、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
3、刑罚制度的变化。
4、大理寺、刑讯制度化、登闻鼓直诉制度第五章隋唐时期1、《开皇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唐律的地位。
2、五刑、十恶。
3、贵族官僚特权原则;同居相为隐原则;化外人相犯原则;类推原则。
4、三司推事;刑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第六章宋元明清时期1、宋、明清法制指导思想2、《宋刑统》、《元典章》、《大明律》、《大诰》、《大清律例》;编敕、断例与指挥;条例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4、折杖法、刺配、凌迟;立决与监候、充军、发遣5、审刑院、《洗冤集录》、鞫谳分司制、理雪制、务限法、翻异别推制、会审制度、大审、秋审、廷杖、厂卫第七章近现代1、清末变法思想2、《大清现行刑律》、《大清刑律》,礼法之争;3、《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记约法、贿选宪法;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同纲领》、6、增加现代: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两个基本法,可以自学民事法制:1、一夫一妻多妾2、六礼3、和离;七出三不去;义绝4、嫡长子继承、诸子均分5、质、剂6、不动产买卖。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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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
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汉法,但⼜保持了明显的民族⾊彩。
以附会汉法为⽴法的指导思想,在沿⽤蒙古习惯法的同时,⼤量参照唐宋之制,建⽴了具有特⾊的法律体系。
2、分⽽治之。
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重典。
2、重典治吏。
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侧重点⼜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思想的内涵在于⾸先要全⾯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化的基本精神,⼜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缓刑。
第⼆节⽴法活动 ⼀、元朝⽴法概况 1、元朝第⼀部成⽂法典《⾄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元通制》元英宗⾄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元通制。
这部法典共⼆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较为全⾯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其全称为《⼤元圣政国朝典章》。
这是当时地⽅政府对⾄元以来到英宗⾄治时期约五⼗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明朝⽴法概况 1、⼤明律。
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相适应的。
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
明朝例分为两类,⼀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种是单⾏成例。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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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奴⾪制法律制度 第⼀节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主要证据 1、夏启是中国历第⼀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了以国家强制⼒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 1、浓厚的宗法⽒族⾎缘⾊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神权法思想⼀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 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 2、天讨与天罚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德政⼜关系到民⼼向背。
)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轻典(以安定⼈⼼),刑平国⽤中典,刑乱国⽤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的基本策略,从⽽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法活动 ⼀、夏、商⽴法概况 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字,主要靠代代⼝传⽽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法,⽽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 2、汤刑(商有乱政⽽汤作刑不成⽂的习惯法仍占很⼤⽐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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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一、秦汉法制
1.郡县制与法家思想:秦始皇推行郡县制,规定乡、县、郡三级行政
机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严格适用。
2.刑法与赏罚制度:推行较为严厉的刑法制度,同时设立奖励与惩罚
的制度,以保持社会秩序。
二、魏晋南北朝法制
1.儒家思想的兴起:法律制度中逐渐融入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法。
2.九品中正制:北魏孝文帝推行的官员选拔制度,以品德与才能为标准,影响后来科举制度的形成。
3.佃农制:南朝梁武帝推行的土地制度,提供贫民并提高农业生产力。
三、唐宋法制
1.开元律:唐太宗时期编纂的法典,注重保障人民权益,也是世界上
最早的成文法。
2.翰林学士:宋代设置的文官机构,成为御史的组成部分,担负着审查、署理法律等职责。
3.宋代水利法制:推行水利管理法制,通过洪水预防、治理黄河等措施,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四、明清法制
1.大明律与大清律:明朝施行的法典《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之一,清朝通过《大清律》,保持了明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2.廉政文化:明清时期的廉政文化高度重视廉洁和公正,以杜绝官员贪污腐败。
3.外国条约与法制变革:近代以来的中国不平等条约和西方法制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20世纪法制
1.中华民国法制: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通过宪法确立了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实施了新的刑法、民法等。
2022年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核心考点资料
![2022年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核心考点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c3c22053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1c.png)
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 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 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须补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 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 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 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 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统治者深刻地体会到,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 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天总是选择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 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2)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 敬德”“以德配天”。“德”表现于社会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 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 上。“德”表现于法律上即为“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 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 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 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 【多选】周礼的核心原则是亲亲、尊尊。 【多选】周礼中“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简答、论述】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 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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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大家梳理一些自考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点。
一、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商朝的法律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刑事法律方面,实行罪刑法定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归周天子所有,实行“田里不鬻”。
婚姻制度实行“同姓不婚”,继承制度采取嫡长子继承制。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图强,其中以魏国李悝的《法经》最为著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三、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后,全面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法律形式多样,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
在刑事法律方面,罪名繁多,刑罚残酷,如死刑有枭首、腰斩、车裂等。
在民事法律方面,注重保护土地私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四、汉朝的法律制度汉初奉行“无为而治”,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
“约法三章”是汉初的临时法律。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在刑事法律方面,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私有制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体例和内容。
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逐渐规范化。
六、隋唐的法律制度隋朝的《开皇律》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巅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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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中国法制史》,全称为中国法律制度史,是法学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
它既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门必考科目,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因此,它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1.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包括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活动等在内的各种法制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2.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
它是法学与史学的交叉。
作为史学,它的基本功能是呈现历史的真相;作为法学,它是一门基础性、理论性的学科,有助于我们通过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现象来认识法律的一般规律。
因此,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要把法学理论与史学知识结合起来。
二、教材的选用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指定教材《中国法制史》,该书由王立民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版)。
三、章节体系全书按照朝代顺序分为17章,起止范围是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代一直到革命根据地时期。
分别是: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晚清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总结:(1)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二章(西周)和第七章(隋唐)占分值比例最大,是考试的重点章节。
这几章也比较容易出大题。
(2)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章(明朝)、第十五章(北洋政府)近年出题较少。
但其中明朝的法律制度不可轻视。
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一)单选题(30题×1分=30分)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中,出单选题最多的是第十三章(晚清)、第七章(隋唐)和第二章(西周)。
说明这几章易出选择题。
其中西周和隋唐也位于全书出题分值最多的章节之列。
(2)出单选题最少的是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五章(北洋政府)、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和第三章(春秋战国)。
但须注意其中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是全书出题分值最大的章节,不可掉以轻心。
(二)多选题(5题×2分=10分)总结:(1)近四次考试出多选题较多的是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二章(西周)和第四章(秦朝)。
(2)第三章(春秋战国)、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九章(辽、西夏、金、元)、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最近四次考试没有出多选题。
但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出,其中第三章、第十章、第十四章出多选题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三)名词解释(3题×3分=9分)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出多名词解释题较多的是第三章(春秋战国)与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
(2)最近四次考试没有出过名词解释的章节有第二章(西周)、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
但要注意,第二章、第十章、第十四章出名词解释题的可能性比较大。
(四)简答题(3题×7分=21分)近年简答题在各章节中的分布情况:2008年10月:简述西周的契约制度。
(第二章)简述秦至唐代的各种法律解释。
(第四—七章)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审判机关。
(第十四章)2009年1月: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第二章)简述宋代鞫谳分司制度。
(第八章)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劳动立法的基本内容。
(第十七章)2009年10月简述《法经》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第三章)简述唐朝法律有关司法官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第十六章)2010年1月:简述西周时期《吕刑》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发展变化。
(第六章)简述清末预备立宪的实质、影响与意义。
(第十三章)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考简答题最多的章节是第二章(西周),3次。
第四章(秦朝)、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七章(隋唐)、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第十三章(晚清)、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各1次。
可见简答题的分布较散,有出题可能的章节较多。
(2)最近四次考试没有考过简答题的章节: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三章(春秋战国)、第五章(汉朝)、第九章(辽、西夏、金和元朝)、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五章2(北洋政府)。
其中,第一章、第九章、第十二章、第十五章出简答题的可能性较小,但其它几章出简答题的可能性仍较大。
(五)论述题(2题×15分=30分)近年论述题在各章节中的分布情况:2008年10月:试述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第七章)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不干涉主义”原则。
(第十六章)2009年1月试述汉朝所确立的定罪量刑的新原则。
(第五章)试述《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
(第十六章)2009年10月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四章)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章)2010年1月试述清朝的会审制度及其历史意义。
(第十一章)试述南京临时政府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十四章)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考论述题次数最多的章节是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2次。
第四章(秦朝)、第五章(汉朝)、第七章(唐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各考论述题1次。
估计以后的论述题,也仍然会出自这些章节。
(2)最近四次考试没有考过论述题的章节: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二章(西周)、第三章(春秋战国)、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三章(晚清)、第十五章(北洋政府)。
其中,除第二章、第八章、第十三章外,其余各章出论述题的可能性较小。
三、学习方法1、多看几遍。
注意及时温习。
注意利用零碎时间。
2、集中精力攻克重点。
3、考前强行背记,“临时抱佛脚”其实管用。
4、一定要练笔,尤其是要学会快速、有条理地回答论述题内容串讲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总结:(1)本章考查的分值较小,主要考选择题,尤其是单选题。
- 3 -(2)考查的重点为当时的法律名称及监狱称谓。
二、重难点串讲(一)中国法的起源1、礼化为法《说文解字》:‚禮,履也。
所以事神致福也。
以示从豊。
‛‚‘豊’,行礼之器也‛。
2、刑起于兵《说文》:‚法,刑也‛。
《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刑起于兵‛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暴力本质3、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1)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2)法律内容以刑法为主(3)法律具有早熟性(二)夏朝的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识记)《甘誓》是我国第一部军法。
2、《禹刑》(识记)《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后人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2010年1月单选1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A.《汤刑》B.《九刑》C.《吕刑》D.《禹刑》●09年1月单选1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夏朝法律的是()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3、奴隶制五刑(识记)墨、劓、膑、宫、大辟4、昏、墨、贼,杀(识记)昏:‚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杀人无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5、圜土,夏台(三)商朝的法律制度1、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理解)在夏朝‚奉天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更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2、《汤刑》(识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009年10月单选2《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 )A.《禹刑》B.《汤刑》C.《官刑》D.《九刑》3、几种酷刑——炮烙、剖心、醢、脯(识记)4、继承制度——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理解)5、行政制度——内服,外服(理解)4内服——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称为外服,有一定的自主权。
6、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商王、贵族、卜者(识记)7、监狱——圜土、羑(牖)里(识记)2010年1月多选:夏商时期的监狱称为( )A.夏台B.羑里C.监狱D.圜土E.囹圄8、审判制度——天罚,神判(理解)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总结:(1)本章考点较多,也较为分散。
(2)考查的最主要题型是选择题,出简答题也较为频繁。
(3)常考的知识点包括西周的法律名称(吕刑、赎刑)、司法官名称、审判方法(五听、三刺之法)、契约制度(质、剂、傅别)、婚姻制度(六礼、七出)等。
二、重难点串讲(一)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2、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3、礼的基本内容——五礼(1)吉礼:祭祀之礼(2)凶礼:丧葬之礼(3)宾礼:天子款待来朝会的诸侯及其使臣的礼节仪式(4)军礼: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5)嘉礼:结婚、饮宴、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4、礼与刑的关系(1)在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在地位上:礼外无法,刑必须以礼为指导;出礼入刑,礼需要以刑来维持。
(3)在使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西周的法制概况1、周礼(识记)是西周时周公制定的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2、法律形式——《九刑》,《吕刑》,誓、命、诰(识记)(1)《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两种解释:A认为九刑是一部刑书,共有九篇;B认为九刑指九种刑罚,即奴隶制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种刑罚。
(2)《吕刑》周穆王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法律。
它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认为各种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 5 -滥用刑罚,得到恶报,因此应当德刑并用。
它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和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它还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了要求。
总之,吕刑在很多方面完善了西周的法制。
●09年1月单选3制定于西周穆王时期的刑书,史称()A.《汤刑》B.《禹刑》C.《吕刑》D.《九刑》(3)誓、命、诰都是王命的表现形式。
其中,誓是作战时王命的表现形式;诰是统治者施政的训令。
●08年10月单选3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商、周法律形式的是()A.律B.格C.诰D.科(三)西周的刑事法制1、西周的刑法原则(识记)(1)矜老悯幼原则80岁以上的老人和7岁以下的小孩不必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