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保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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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9年7月10日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切实做好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涉密计算机的管理。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的管理由保密办公室按工作职责分别管理。涉密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定制涉密计算机标识牌,并建立涉密计算机管理台帐。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的使用部门应负责本部门涉密计算机的日常保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的使用部门应按本规定对涉密计算机进行定期的保密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备案。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应标明密级,其密级应与正文相符。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或问题,自己不能解决的,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必须分别设置CMOS口令和WINDOWS登录用户口令进行身份鉴别,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0个字符,一般应是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特殊字符中两者以上的组合。
第九条严禁无关人员操作涉密计算机。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上必须安装防病毒等安全软件。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应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与其它非涉密计算机进行单机对联。
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中的资料应实行安全备份,以防止病毒的感染或硬件的受损造成资料丢失。备份磁介质(软盘、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磁带等)应标明密级进行登记,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的维修由办公室派专人送到有保密维修资质的公司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镇政府保密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涉密计算机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将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7月10日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第三条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四条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五条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由前孙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从2009年7月10日起执行。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软盘、移动硬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保密办公室对各部门执行本制度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六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携带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须有两人以上同行。
第七条严禁工作人员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第八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须的保密设备,存放在保密设备里。日常由使用人员保管,节假日交由部门指定的专人统一保管。
第九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放到保密设备里。
第十条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相关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处理时所采取的信息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保密办公室登记造册,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的销毁点销毁,各部门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四条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失泄密隐患的,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