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2申请文件的签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南1、发行前准备工作(1)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发行人股票登记结算服务》(国证登字〔2019〕1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规定,申请发行的企业提交《发行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等,依法申请发行和上市。
(2)发行如在尚未发行前申请发行报备,需要提交必要的登记服务文件,包括《发行资料简表》、《发行申请书》、《上市申报事项表》及相关股东信息及其他文件。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指引》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上市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相关上市登记方面的信息,如股东及其股权结构,拟发行债券的相关信息等2、发行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审核程序:在进行上市申报之前,需要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以确保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报备文件和资料真实可靠。
(2)审核过程:在上市审核进行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相关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财务分析,发行与上市资料等进行宏观分析,股权结构分析,发行资金实现方案分析等。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通过审核,对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证明》,且受理发行申请人申请上市股份。
3、上市股份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登记程序:发行申请人在申报上市之前,需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人基本信息及股票登记结算申请书,完成股权登记工作,并且与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一起审核。
(2)审核过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上市审核指引》及相关规定,对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审核检查,核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股票登记结算材料文件,以确认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完成上市,如经批准上市的发行人,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许可文件,支付申报费,上市挂牌实施保护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宣传资料及披露义务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正文:----------------------------------------------------------------------------------------------------------------------------------------------------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8—10)目录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证券清算二、资金清算三、交收处理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五、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风险管理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一)国债发行登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1、所需材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节发行登记注意事项),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 15日)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引言 4第一章申请文件 5第二章申请条件 8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15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21第五章创新事项 28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31常用法律法规 35附件 37引言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文件1.1. 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材料应当齐备,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本所可不予受理。
1.2. 编制申请文件遵循的依据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24号准则编制申请文件。
上交所证券证券化申报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标准条款签章页应加盖计划管理人公章。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认购协议签章页应加盖计划管理人公章。本所对认购人在该资产支 持证券发行前不做签章要求。计划管理人需严格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 ”)之要求格式起草,额外增加的内容可添加在协会提供的格式版本条款之后。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签章页应加盖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公章。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签章页应加盖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公章。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专项计划监管协议签章页应加盖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计划 管理人、监管人公章。 担保协议/函或类似性质文件、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 件(如担保形式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1、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担保合同或类似性质文件应由合同或类似性质文件签署方签章。 2、担保函或类似性质文件由担保人或类似性质文件出具方签章。 3、担保人或类似性质文件出具方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加盖相应具文机构的 公章。 差额支付承诺函: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差额支付承诺函、流动性支持函或类似性质文件签章处应由差额支 付承诺人、流动性支持人等相应主体签章。
原始权益人募集资金用途专项说明与承诺 原始权益人关于基础资产及其转让安排真 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 管理人,托管人有关防范利益冲突的说明 (无特殊利益冲突情况,可并入计划说明 书)
十一、 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声明 十二、 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 十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四
反馈意见答复、勘误表
相关决议首次提交材料时原始权益人盖章。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核准或同意的,应提供相 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同意的文件。
出具无异议函前由原始权益人盖章。 出具无异议函前由原始权益人盖章。 出具无异议函前由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分别盖章。 首次提交材料时由计划管理人盖章。针对项目具体情况,特别是对基础资产可能会被列入 负面清单的情况做详细说明。举例:租赁债权的承租人不违反负面清单第一条及第二条的 相关要求,须对上述核查情况补充说明。 首次提交材料时由计划管理人盖章,内容为计划管理人是否履行了内核程序,以及内核关 注的主要问题、解决情况以及内核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作为中国证券所的一部分,上海证券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了保障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安全有效管理,特出此指南,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上海证券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上海证券所(SSEC)是中国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公司债券的指定市场。
SSEC致力于改善中国公司债券融资环境,为债券发行人提供高质量的存续期管理服务,使各类者有聚积权利和收回本息的可靠保障。
本文将介绍SSEC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一、债券发行前准备1、填写发行人资料表2、提交债券发行申请书3、提交债券发行人的发行担保函二、债券发行申报1、提交债券发行通知书2、提交债券申报明细3、提交担保机构合同4、提交法律意见书三、债券审核报告1、审核债券发行申报书内容2、审核法律意见书3、审核担保机构合同四、债券发行审批1、提交由发行人出具的债券发行手续办理保证书2、提交审批后债券发行手续办理报告五、债券发行披露1、提交债券发行人、者信息注册表2、发行人披露债券发行事项3、发行人向者发出发行说明书六、债券发行登记1、提交审核过的债券发行登记表2、提交已登记的债券流通情况表七、债券存续期管理1、维护债券发行人权利义务2、进行债券受益人预约认购登记3、定期进行续期审查本指南提供了SSEC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SSEC以发行公司债券为基础,建立融资环境,维护者权益,并提供更优质的存续期管理服务。
希望债券发行人及者能够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共同参与和尊重营造良好的证券环境,携手共进、共创未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一年九月引言 (3)一、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流程 (3)(一)原流程变动 (4)(二)新流程概览 (4)(三)“临时报告”流程详解 (5)(四)“债券付息”流程详解 (6)(五)“债券评级”流程调整 (7)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流程 (7)(一)新流程概览 (7)(二)“ABS临时报告”流程详解 (8)(三)ABS收益分配公告详解 (9)三、直通车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9)(一)原流程功能关闭 (9)(二)新流程合并上传安排 (9)(三)公告类别登记 (10)1. 公告类别的作用 (10)2. 登记差错的风险 (10)3. 类别设置的原则 (11)4. 公告类别的数量 (11)5. 公告类别的登记方法 (11)6. 公告类别的登记原则 (12)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在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部分信息披露业务中实施直通车制度(以下简称直通车改造)。
在此基础上,为了帮助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直通车业务办理人充分理解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报送工作,本所编制本指南。
本业务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业务指南进行不定期修订更新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业务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流程目前,直通车改造涉及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原“债券评级”、“债券付息”、“临时公告:其他公告”、“非公开发行债券后续信息披露”4个流程,改造后保留“债券评级”流程,新增“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流程,原“债券付息”、“临时公告:其他公告”、“非公开发行债券后续信息披露”3个流程通道关闭,相关公告通过新流程“持续信息披露”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15 日)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引言 (3)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4)第二章初审、反馈与回复 (6)第三章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15)第四章办理会后事项 (17)第五章特殊情形处理 (18)第六章发行与上市 (27)第七章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要求 (30)第八章档案管理 (34)常用法律法规 (38)附件 (39)引言为规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增强预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预审核和发行。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审核和发行,经本指南第七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接收申请文件,传送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对申请文件及其修改全程留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存档。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信息平台”即时向社会公开审核进度、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修改稿、反馈意见、审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本指南和本所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审核进展,通过上述申报系统及时报送和接收文件,及时回复反馈意见,按要求组织债券发行上市等工作,并对本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1.1 系统登录公司债券实行电子化申报。
发行人、承销机构凭数字证书登录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本所提交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前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是指以公司信用为本金偿付能力来源的有价证券,发行人通过签发债券,以获取资金用于经营活动或其他合法用途。
本指南是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导发行人编制及申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加强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编制要求1. 募集说明书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的要求编制,内容详实、准确、完整,不得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发行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等基本情况。
(2) 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项目:详细说明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和用于支持的具体项目。
(3)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披露最近三年财务报表、重要会计数据及主要经营情况。
(4) 债券详细信息:包括债券种类、票面利率、债券期限、兑付方式等具体事项。
(5) 发行人风险提示:明确披露可能对投资人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并说明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6)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发展前景:描述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市场竞争情况,并展望未来发展前景。
(7) 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风险提示:披露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并说明相应的风险应对办法。
(8) 其他必要的信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审核流程1. 发行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申请材料。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发出审核意见,并要求发行人补充或修改相关信息。
3. 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递交申请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3〕17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优化简化审核工作程序,提升审核流程灵活度及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2〕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提升审核透明度,便利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问询、审核会审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等审核程序,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问询、审核会审议、出具对挂牌申请无异议的函等审核程序,参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计划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有关主承销商的相关安排开展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目录第一章总则 ............................................................................................................... - 1 - 第二章短期公司债券............................................................................................... - 2 - 第三章可续期公司债券........................................................................................... - 5 - 第四章绿色公司债券............................................................................................. - 10 - 第五章扶贫公司债券............................................................................................. - 12 - 第六章创新创业公司债券 .................................................................................... - 13 - 第七章纾困公司债券............................................................................................. - 14 - 第八章附则 ............................................................................................................. - 16 -第一章总则1.1【宗旨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品种)发行上市申请相关业务行为,便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相关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并做好信息披露及存续期管理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指南(商业银行专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指南(商业银行专用)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0.11•【文号】•【施行日期】2010.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指南(商业银行专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一、资格准入流程二、通信线路开通流程三、报盘系统及技术支持四、债券发行、交易业务指引五、规则汇编六、收费标准七、业务联系方式一、资格准入流程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我所债券交易试点资格指南一、基本条件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要求;2、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债券业务;3、有专门的债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符合本所对技术风险防范提出的各项管理要求;4、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资格申请1、申请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需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详见附件1);(2)基本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2);(3)金融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专职部门及主要管理人员;(5)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受理、审核与反馈上市商业银行或其分行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会员部予以受理,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本所同意上市商业银行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的,出具《关于同意XX 银行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的函》。
3、本所会员部专人负责受理联系人:章玲、池铖庭;联系电话:************、68800040;传真:************;电子邮件:**************.cn、*************.cn三、交易开通1、申请数字证书本所业务流程通过本所外部网站采用电子方式实现,上市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流程比照会员,应先向本所申请会员专区用户EKEY。
申请EKEY 时,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 及权限申请表》(附件3),上市商业银行应确保至少有两个EKEY专用于相关业务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上证发〔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上证发〔202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4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上证发〔2023〕17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4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簿记建档参与主体第三条簿记管理人应当由主承销商担任;有多家主承销商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其中一家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
非簿记管理人的承销机构应当按照簿记建档发行安排和相关协议约定,积极配合簿记管理人工作。
第四条簿记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簿记建档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承销机构(如有)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区间(以下简称簿记区间);(三)记录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的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四)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建档现场秩序,确保簿记建档工作顺利进行;(五)按照本指引及相关约定进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六)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八)发行人委托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簿记建档工作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以上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的文章。
一、什么是公司债券预审核?公司债券预审核是指在公司债券发行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这一过程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符合监管要求,同时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二、公司债券预审核的目的1. 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审核确保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符合监管要求,避免投资者遭受损失。
2. 提高市场透明度:审核过程中会公开公司债券发行人的相关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增加市场信息的透明度。
3. 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审核可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债券发行人,减少市场风险,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定。
三、公司债券预审核的流程1. 提交申请:债券发行人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发行计划、财务报表等。
2. 审核材料准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审核过程:审核过程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审核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评估、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评级等。
4. 审核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审核意见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向债券发行人反馈审核意见,提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并要求债券发行人进行整改。
四、公司债券预审核的要求1. 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 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
3. 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
4. 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五、公司债券预审核的意义1. 提高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和吸引力,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上证发〔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6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提升债券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4月2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上证发〔2021〕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优化公司债券发行融资监管,提升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条件确认,参照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围绕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开展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人组织机构运行及公司治理情况、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结构与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以及特定情形发行人、特定行业发行人的特殊信息披露及相关核查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合理制定公司债券申报发行方案,强化本指引所列重点关注事项的针对性信息披露,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10.17
•【文号】上证函〔2024〕2641号
•【施行日期】2024.10.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
务指南》的通知
上证函〔2024〕2641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高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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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二)
申请文件的签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09月15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修改日期版本及主要修改内容2015/09/15首次发布
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的受理工作,便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受理效率,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签章。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签章经本指南第21条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认真核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指南要求。
申请文件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本所将予以受理;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本所将要求予以补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1.签章原则
1.1申请文件中所有需要自然人签名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所和出具申请文件的单位规定可以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1.2申请文件中所有需要加盖公章处,均应为公司总部或总所公章。
除法律法规、本所另有规定或认可外,不得以分支机构公章代替。
1.3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签名、盖章,可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或国际惯例办理。
2.募集说明书
2.1封面:加盖发行人公章。
2.2发行人声明(尾页):应由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2.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应由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2.4主承销商声明:应由项目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5发行人律师声明:应由签字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2.6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
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如报告期内由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则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应由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并按前款要求签名、盖章。
2.7资信评级机构声明:应由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信评级机构加盖公章。
2.8受托管理人声明:应由受托管理项目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9资产评估机构声明(如有):应由签字的资产评估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3.募集说明书摘要
募集说明书摘要封面应加盖发行人公章。
4.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
申请文件名称为《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抬头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落款处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5.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
申请文件名称为《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抬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落款处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6.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6.1发行人有权机构为董事会的,相关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6.2发行人有权机构为股东(大)会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6.3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的决议,应加盖发行人公章。
6.4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发行人的规定,发行人有权机构为其他机构的,相应有权机构的决议按规定或约定签字或盖章。
同时,发行人应出具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性的说明,并加盖发行人公章或由有权人员签名。
6.5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
的决议,应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市公司除外),并逐页加盖发行人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
7.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应当由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签名,加盖主承销商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8.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由两名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后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两名经办律师执业证并逐页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9.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
报告或会计报表(如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一并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9.1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原则上应提供原件。
提供复印件的,应逐页加盖发行人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
9.2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中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及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审计报告后应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两名签字会计师执业证,并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发行人报告期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可只由为发行人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证照,但需由发行人出具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9.3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如季度或中期报告)应逐页加盖发行人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报表下方由法定代表人、会计主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如经审计)签名或签章,尾页加盖发行人公章。
10.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相应文件加盖出具机构的公章。
11.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如有)募集资金使用文件是指募集资金拟用于特定项目(含项目投
资、股权投资、收购资产等),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需要发行人有权机构决议、需要报有关主管理部门批准或签署协议的,应提交发行人有权机构决议、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
上述文件、协议应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完整的复印件,并由发行人逐页加盖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
12.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分别加盖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公章。
13.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加盖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公章。
14.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由评级人员签名并加盖评级机构公章。
后附评级机构营业执照、证券业务许可证及评级人员证件,并逐页加盖评级机构公章。
15.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15.1担保合同: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15.2担保函:逐页加盖担保人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并在尾页加盖担保人公章。
15.3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相应文件
加盖相应出具机构的公章。
15.4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16.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
担保人逐页加盖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并在尾页加盖公章。
报表下方由法定代表人、会计主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如经审计)签名或签章。
17.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有)
如,金融监管部门按规定对金融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需出具监管意见的,应提供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书。
监管意见书应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完整的复印件,并由发行人逐页加盖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
18.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签字,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19.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关于电子版申请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的承诺函
由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分别加盖公章。
20.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相关文件出具单位加盖公章。
2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调整事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除下列事项调整外,其他事项参照适用本指南: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需提交募集说明书摘要和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不适用本指南第3条和第4条。
(二)本所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进行确认,将本指南第5条申请文件名称调整为《XX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申请文件的抬头和签章要求适用该条。
(三)将本指南第9条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期限和发生资产重大重组的期限调整为最近两年(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提交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和签章要求适用该条。
(四)发行人可以自行确定是否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评级。
如发行人确定进行评级的,提交的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资料及签章要求适用本指南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