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高管测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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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通知发布部门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字号 : 上证发〔2021〕24号发布日期 : 2021.04.22实施日期 : 2021.04.22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1〕2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公司债券发行融资监管,提升审核透明度,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优化公司债券发行融资监管,提升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围绕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开展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人组织机构运行及公司治理情况、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结构与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特定情形发行人的特殊信息披露及相关核查情况。

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条件确认,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合理制定公司债券申报发行方案,强化本指引所列重点关注事项的针对性信息披露,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中介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做好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核查工作,评估其对公司债券发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审慎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1〕5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详见附件),新增了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蓝色债券、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相关安排。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0〕87号)同时废止。

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品种)发行上市申请和挂牌转让相关业务行为,便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相关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并做好信息披露及存续期管理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所称特定债券品种,是指对发行人、增信措施、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募集资金用途、本息偿付等基本要素有特定安排的公司债券。

1.3特定债券品种应符合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本指引关于特定债券品种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测试题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测试题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测试题1、11关于基金业绩评估,以下正确的是()。

[单选题] *A 计算总收益时必须计入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收益(正确答案)B 所有收益计算必须扣除期内实际买卖开支,必要时可以使用估计值C 实际直接买卖开支无法从综合费用中确定并分离出来时,计算未扣除费用收益,必须从收益中减去全部综合费用或综合费用中包含直接买卖开支的部分,可以使用估计的买卖开支D 计算已扣除费用收益,必须从收益中减去全部综合费用或综合费用中包含直接买卖开支及投资管理费用的部分,可以使用估计的买卖开支2、57、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发生信用风险事件对基金产生的影响不包括()。

[单选题] *A 、相关债券流动性丧失,很难变现B 、相关债券估值下跌,基金净值受损C 、相关基金经理需补偿基金资产的损失(正确答案)D 、投资者集中赎回基金,带来流动性风险3、93、关于现金流量表,以下表述错误的是()[单选题] *A 、现金流量表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而非根据收付实现制(即实际现金流量和现金流出)为基础编制的(正确答案)B 、现金流量表的作用,包括反应企业的现金流量,评价企业为了产生现金净流量的能力C 、现金流量表,所表达的是企业在特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包含现金等价物)的增减变动等情形D 、分析现金流量表,有助于投资者估计今后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取现金的能力,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和支付股利的能力4、93.除QDII基金外的普通基金,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通常在()日进行确认登记。

[单选题] *AT+3BTCT+1(正确答案)DT+25、12、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不包括()。

[单选题] *A、半年度报告B、日报告(正确答案)C、季度报告D、年度报告6、1.下列属于客户在基金投资操作过程中享受的服务的是()。

[单选题] *A定期提供产品净值信息B提醒客户及时核对交易确认C介绍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情况,让客户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特点D推介符合适用性原则的基金(正确答案)7、31、上交所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单选题] *A 、充当经纪人角色,保证投资者的收益B 、充当做市商角色,执行投资者的指令C 、充当做市商角色,为市场提供流动(正确答案)D 、充当经纪人角色,为市场提供流动8、94、关于债权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投票权,以下表述错误的是()[单选题] *A 、通常债券持有者对公司事务没有投票权B 、通常公司债权方对公司事务没有投票权C 、普通股股东一般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投票权D 、优先股股东一般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投票权(正确答案)9、89、短期政府债券的特点包括().Ⅰ违约风险小Ⅱ贴现发行Ⅲ流动性低Ⅳ不免税[单选题] *A 、Ⅱ、IVB 、Ⅰ、Ⅱ、ⅢC 、Ⅰ、Ⅱ、Ⅲ、ⅣD 、Ⅰ、Ⅱ(正确答案)10、35沪港通的开展,促进了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资本流通,其重要意义不包括[单选题] *A 刺激人民币资产需求B 完善国内资本市场,倒逼内地资本市场制度的改革C 推动跨境资本流动D 降低了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性(正确答案)11、5、某日某基金买入S股票10000股,成交价5元/股,当日卖出Q股票20000股,成交价10元/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 15日)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引言 4第一章申请文件 5第二章申请条件 8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15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21第五章创新事项 28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31常用法律法规 35附件 37引言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文件1.1. 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材料应当齐备,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本所可不予受理。

1.2. 编制申请文件遵循的依据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24号准则编制申请文件。

上交所公司债券审核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审核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审核指引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上交所制定了公司债券审核指引,以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本文将对以上交所公司债券审核指引进行详细解读。

二、公司债券审核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公司债券审核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2. 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审核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平等获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机会。

(2)风险可控原则:审核过程应当对企业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债券投资者的风险可控。

(3)规范运作原则:审核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确保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符合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

三、公司债券发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流程1. 主要内容(1)发行条件: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的要求,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

(2)发行计划: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期限等。

(3)发行文件:企业应当编制相关的发行文件,包括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4)募集资金用途:企业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保证合理使用。

(5)债券评级:企业应当提供独立的债券评级报告,评估债券的风险等级。

2. 审核流程(1)申请提交:企业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2)初步审核:上交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审核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发行文件的完整性。

(3)反馈意见:上交所根据初步审核结果,向企业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企业进行补充完善。

(4)进一步审核:企业根据上交所的反馈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审核材料。

(5)决策审议:上交所根据企业的补充材料进行决策审议,决定是否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6)公告发行:上交所对批准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公告,并安排发行和交易。

四、公司债券交易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流程1. 主要内容(1)交易申请:企业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公司债券的交易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5.05.20【实施日期】2015.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以服务投资者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现对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拟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委托承销机构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由本所进行上市预审核。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规和本流程,对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核并出具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出具预审核意见,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承诺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所预审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双人双审、集体决策、书面反馈,内部审核流程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公司债券的预审核申请文件、审核流程、审核结果等信息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预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

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

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一、引言债券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多层次、多品种、多渠道的特点。

为了规范债券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债券的发行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债券预审核的指南。

二、债券预审核的目的和意义债券预审核是指在正式审核程序之前,对发行人的基本条件和拟发行债券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

其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债券预审核的主要内容1.发行人基本条件审核上交所首先对发行人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包括发行人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材料。

审核重点包括发行人是否具备连续经营能力、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是否存在严重亏损等情况。

2.债券基本情况审核在发行人基本条件审核通过后,上交所将审核拟发行债券的基本情况。

审核重点包括债券的种类、规模、期限、主要条款等,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材料。

此外,上交所还将关注债券的资金用途、还本付息能力、风险和偿付能力等方面的问题。

3.投资者适当性审核上交所还将对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审核,即确认该债券是否适合特定的投资者群体。

审核重点包括债券的投资门槛、投资期限、风险等级等,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材料。

四、提交审核申请发行人需要向上交所提交债券预审核申请,包括相关材料和申请表。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企业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申请表需要详细填写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债券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等。

五、审核结果和后续流程上交所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发行人,并要求其按照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调整。

如果审核未通过,则发行人可以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审核申请。

如果审核通过,则发行人可以进入正式审核程序。

六、结论债券预审核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稳定的重要环节。

发行人需要认真履行债券预审核的相关要求,并积极配合上交所的审核程序,确保债券发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12.30•【文号】上证发〔2022〕168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的通知上证发〔2022〕16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及优化债券融资审核工作程序,提升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审核工作,加强审核委员管理,提高审核会工作质量和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债券审核会有关事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

本指引所称审核委员,是指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申请进行审议的专业人士。

资产支持证券、REITs审核会有关事宜参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审核委员通过出席审核会开展集体讨论,以合议方式形成审议意见。

本所结合审核会审议意见,出具公司债券审核意见。

第四条审核委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本所相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

第五条本所负责审核委员的日常管理,为审核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对其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人员组成和任期第六条审核委员由本所审核委员(以下简称本所委员)和本所以外的审核委员组成(以下简称所外委员)。

关于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一、关于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1.金融工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本规定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相关规定在新第37号应用指南和本规定中,均未对“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一般债务”、“普通债券”、“其他债务”、“清算”及“清偿顺序”和“同期同行业同类型金融工具的平均利率水平”之“同期”、“同类型金融工具”、“平均利率水平”等概念予以清晰定义或界定,对这些概念应按照一般的常识性理解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界定加以确定;就“利率跳升机制和间接义务”,第37号准则应用指南相关内容和本规定对“永续债”会计分类时的考虑,均有相应的解释或示例。

2.国际准则相关规定(IAS32结论基础)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附录结论基础之AG6,“永续”债务工具(如“永续”债券、信有债券和资本票据)通常赋予持有方一种合同权利,即在无权收回本金的条件下,或者在有权收回本金但其条件使得收回不大可能或在极其遥远的未来情况下,按固定的日期在未来无限期收取利息的权利,例如,主体可能发行一项金融工具,该工具按面值或本金CU1000(指货币单位)以8%的利率按年永续支付利息。

假定8%是该工具发行时的市场利率,则发行方承担了一项在未来持续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初始确认时其公允价值(或现值)是CU1000。

该工具的持有方和发行方分别拥有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

即对于发行方来说,这一“永续”工具属于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3.沪深交易所对可续期债券的定义及其在市场上的常见条款根据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2017年12月20日发布)第二条规定,“(上交所的)可续期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根据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17〕825号,2017年12月20日,与前述上交所规定统一简称可续期债券),该指南所称可续期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可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2〕5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3〕17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优化简化审核工作程序,提升审核流程灵活度及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2〕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提升审核透明度,便利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问询、审核会审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等审核程序,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问询、审核会审议、出具对挂牌申请无异议的函等审核程序,参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计划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有关主承销商的相关安排开展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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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的通知(上证发〔2020〕8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证券法》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相关要求,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文件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第二节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第三章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及核查要求第四章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第一节一般性信息披露及核查第二节重大资产重组第五章中介机构要求和文件编制第一节证券服务机构要求第二节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第三节法律意见书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第二节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第三节挂牌条件等事项第四节信息披露要求第七章附则附件附件1:《XXX公司关于面向普通/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附件2:关于XXX公司债券电子版申请文件与承销机构存档纸质文件一致的承诺函附件3:发行人诚信信息查询情况表附件4:住宅地产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附件5:城市建设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附件6:报告期各期末全口径有息债务情况披露格式附件7: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参考文本)附件8: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附件9:《XXX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以上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的文章。

一、什么是公司债券预审核?公司债券预审核是指在公司债券发行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这一过程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符合监管要求,同时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二、公司债券预审核的目的1. 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审核确保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符合监管要求,避免投资者遭受损失。

2. 提高市场透明度:审核过程中会公开公司债券发行人的相关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增加市场信息的透明度。

3. 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审核可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债券发行人,减少市场风险,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定。

三、公司债券预审核的流程1. 提交申请:债券发行人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发行计划、财务报表等。

2. 审核材料准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审核过程:审核过程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审核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评估、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评级等。

4. 审核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审核意见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向债券发行人反馈审核意见,提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并要求债券发行人进行整改。

四、公司债券预审核的要求1. 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 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

3. 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

4. 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五、公司债券预审核的意义1. 提高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和吸引力,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永续债解读

永续债解读

永续债解读1.永续债发行条件2.永续债发行特点3.市场情况4.永续债发行动机5.永续债的特殊条款6.永续债发行利率特征7.永续债的估值8.展期/递延利息债券情况本文所说的永续债,指的是没有明确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长的债券,即理论上永久存续。

自2013年10月第一支永续债发行以来,由于具有降低负债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展期等优势,不少发行人趋之若鹜。

同时,对于投资者来说,高票息也极具吸引力。

2018年初至今,永续债发行规模就已接近5000万亿元。

下面小编将分析一下永续债的市场概况。

目前我国永续债没有固定的券种,主要分布在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几类上。

因此发行人可以选择以上几种方式发行,但由于监管部门不同,发行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表1-1 永续债发行条件小结2017年12月20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明确规定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累计计入权益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1期末净资产的40%,累计计入权益的债券余额计算范围包括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券。

1、发行品种图1-1 永续债属性分类统计从发行品种来看,以中期票据为主,占比达76.54%,主要原因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债券发行实行较为灵活的注册制,而发改委和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发行实行审批或核准制。

2、发行期限图1-2 永续债发行期限分类统计从发行期限来看,以3+N、5+N为主。

我国永续债的期限97%左右为3+N和5+N,满足融资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

3、企业性质图1-3 永续债企业性质分类统计从企业性质来看,发行主体以国企为主。

地方国企和央企占比达到95%以上,一定程度上可以给高负债率的国企起到降杠杆的作用。

民营企业由于永续债期限长,票息高,中小民营企业对融资成本较为敏感,难以成为永续债发行的主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专项公司债券——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专项公司债券——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专项公司债券——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专项公司债券——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引言本指南所称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与运营,且以项目收益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公司债券。

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保证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主体既可以是项目公司,也可以是项目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

项目收益是指与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所有直接收益和可确认的间接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等。

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第2.2条第(七)项的相关核查(即50%核查)。

重点支持PPP项目、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通过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融资。

鼓励下列PPP项目申报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1.行业龙头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建设运营;2.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建设以及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等符合国家战略的项目;3.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项目;4.项目所在地政府偿付能力较好、信用水平较高、严格履行PPP 项目财政管理要求;5.其他具有稳定投资收益和良好社会效益的示范项目。

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可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申报材料、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编制的文件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和本指南的相关要求制作。

本指南未尽事项,按照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上市挂牌条件(一)主体要求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或以上。

通过设置集团担保符合上一款要求的,担保人应当参照公司债券有关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申请文件的签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申请文件的签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二)申请文件的签章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月15日)版本及修订说明引言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的受理工作,便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受理效率,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签章。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签章经本指南第21条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认真核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指南要求。

申请文件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本所将予以受理;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本所将要求予以补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1. 签章原则申请文件中所有需要自然人签名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所和出具申请文件的单位规定可以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申请文件中所有需要加盖公章处,均应为公司总部或总所公章。

除法律法规、本所另有规定或认可外,不得以分支机构公章代替。

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签名、盖章,可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或国际惯例办理。

2. 募集说明书封面:加盖发行人公章。

发行人声明(尾页):应由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应由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主承销商声明:应由项目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发行人律师声明:应由签字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如报告期内由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则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应由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并按前款要求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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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上交所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除满足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披露的事项不包括()。

A.可续期公司债券计入权益的情况以及存续期内发生不再计入权益的相关安排
B.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偿付顺序
C.发行人最近三期末境内外永续类金融负债的余额、发行日、续期期限、票面利率及利率调整机制等情况
D.关于触发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违约情形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约定
【答案】C
【解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十条规定,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除满足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及其实施程序,并对特殊发行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

特殊发行事项包括续期选择权、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强制付息事件、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利率调整机制等;
(二)可续期公司债券计入权益的情况以及存续期内发生不再计入权益的相关安排;
(三)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偿付顺序;
(四)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有风险,特有风险一般包括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利息递
延支付、会计政策变动等风险,特有风险应当作重大事项提示;
(五)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境内外永续类金融负债的余额、发行日、续期期限、票面利率及利率调整机制等情况,永续类金融负债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券、永续票据以及境外发行的永续债券等;
(六)关于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违约情形的约定,包括未发布利息递延支付公告的情况下拖欠利息、发生强制付息事件下拖欠利息、未发布续期公告的情况下拖欠本息等;
(七)关于触发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违约情形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约定;
(八)约定关于受托管理人对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发行事项的关注义务;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下列关于重新定价周期的表述,错误的是()。

A.发行人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重新定价周期
B.发行人自行约定重新定价周期的利率调整机制
C.不同的重新定价周期应当设置多种不同的利率调整机制
D.调整机制可以约定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浮动利率
【答案】C
【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重新定价周期,自行约定重新定价周期的利率调整机制,不同的重新定价周期可设置相同或多种不同的利率调整机制。

调整机制可以包括以下方式:(一)约定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或减去若干个基点;(二)约定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浮动利率;(三)约定其他
调整方式。

3.上交所可续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参照公司债券的一般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外,还应当披露的事项错误的是()。

A.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可续期公司债券续期情况、利率跳升情况、利息递延情况、强制付息情况等事项
B.就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否仍计入权益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专项说明
C.出现导致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
D.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或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应当于3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
【答案】D
【解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十一条规定,可续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参照公司债券的一般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可续期公司债券续期情况、利率跳升情况、利息递延情况、强制付息情况等事项,并就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否仍计入权益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专项说明;
(二)债券存续期内如出现导致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
(三)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或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同时就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
别提示;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4.上交所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公司债券利息的,应当于付息日前()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A.3
B.5
C.7
D.10
【答案】D
【解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
10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5.上交所发行人行使公司债券续期权,应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披露的内容不包括()。

A.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B.本次债券的延长原因
C.债券期限的延长时间
D.后续存续期内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利率计算方法
【答案】B
【解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
债券》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应于本次约定的续期选择权行使日前至少30个交易日,披露可续期公司债券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若发行人行使续期权,则应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披露: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二)债券期限的延长时间;
(三)后续存续期内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利率计算方法。

若发行人放弃行使续期权,则应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明确将按照约定及相关规定完成各项工作。

6.关于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并申请可续期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或转让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发行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达到A+及以上
B.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累计权益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C.累计权益性债券余额的计算范围仅包括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D.满足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条件
【答案】A
【解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规定,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并申请可续期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或转让的,除满足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达到AA+及以上;
(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累计权益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累计权益性债券余额的计算范围仅包括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

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关于信息披露要求,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载明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有风险,包括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利息递延支付、会计政策变动等风险
B.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明确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条件
C.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当于付息日前5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D.债券存续期内如出现导致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答案】C
【解析】C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规定,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当于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未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的,发行人不得递延支付当期利息;递延支付利息公告的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二)本次利息的付息期间、本次递延支付的利息金额及全部递延利息金额;(三)发行人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约定的声明;(四)受托管理人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递延支付利息条件的专项意见;(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意见。

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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