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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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通知发布部门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字号 : 上证发〔2021〕24号发布日期 : 2021.04.22实施日期 : 2021.04.22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1〕2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公司债券发行融资监管,提升审核透明度,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优化公司债券发行融资监管,提升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围绕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开展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人组织机构运行及公司治理情况、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结构与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特定情形发行人的特殊信息披露及相关核查情况。

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条件确认,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合理制定公司债券申报发行方案,强化本指引所列重点关注事项的针对性信息披露,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中介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做好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核查工作,评估其对公司债券发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审慎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相关业务咨询沟通,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提高申报和审核质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以下统称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项目申报前和审核过程中与本所上市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进行的业务咨询沟通。

业务咨询沟通包括书面、电话、现场和视频等方式,本所对电话沟通全程录音,对现场沟通和视频沟通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条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转板申请文件前,对于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本所规则理解和适用问题,可以向审核中心咨询沟通;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后,对审核问询问题存在疑问的,可以与审核中心进行咨询沟通;在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审议会议后,可以与审核中心、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就审核中关注的相关问题和后续工作要求进行咨询沟通。

第四条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认真梳理所需咨询沟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审慎判断,履行内部相关程序,向审核中心提交咨询沟通材料。

有多个咨询沟通问题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需要咨询沟通的全部问题。

第五条审核中心对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提出的咨询沟通问题将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审核中心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至少安排两人参加现场咨询和视频咨询。

现场咨询应当在审核中心指定的会议室进行,现场咨询和视频咨询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

上交所 公司债券 3号指引

上交所 公司债券 3号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3号指引摘要: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3 号指引概述2.指引的主要内容3.指引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3 号指引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于近日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 号指引”),旨在加强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指引的主要内容】3 号指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1.发行主体:指引明确了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且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2.发行条件:指引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包括债券的面值、利率、期限、发行价格、发行费用、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

3.发行程序:指引明确了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包括申报、审核、发行、上市等环节。

4.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发行人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债券发行、上市、交易、兑付等各个环节的信息披露。

5.投资者保护:指引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包括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强化信用评级等。

6.监管与处罚:指引明确了监管部门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职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指引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3 号指引的出台对公司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市场透明度: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公司债券市场的透明度,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2.保护投资者权益:指引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债券市场的信心。

3.强化市场监管:指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处罚规定,有助于加强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4.促进市场发展:通过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环节,有助于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我国债券市场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和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一、前言首先,该指南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该指南适用于企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

其中,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发行债券,而非私募。

三、审核主体四、前期准备在申请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前,发行人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前期准备。

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披露、信息公开、财务报告等工作。

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的编写与要求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是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的重要文件,它包括了债券的基本信息、发行目的、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利率与利息支付方式、还本付息安排、债券提前终止条件等内容。

六、审核程序1.提交申请:发行人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

2.初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公告:发行人在媒体上发布通知,以告知公众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包括发行目的、发行规模等。

4.大会审议:发行人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包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等。

5.发行人问题解答:发行人应及时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补充材料。

7.审核意见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发行人进行审核意见反馈,并告知是否通过审核。

8.上市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过公告的方式宣布公司债券是否通过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上市。

七、其他事项该指南还包括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违规处理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八、附则该指南在执行过程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保留对其进行解释和修订的权利,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该指南的出台对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有重要的意义,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以上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介绍,更多具体细节可以通过查阅该指南文本来获取。

上交所 公司债券 3号指引

上交所 公司债券 3号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 3号指引
公司债券3号指引是上交所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而制定的相关规定,旨在促进公
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指引涵盖了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相关流程。

首先,公司债券3号指引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要求。

发行人需要满足一定的
信用评级要求,并提交必要的发行文件和报告。

发行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要求,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指引还要求发行人对发行情况进行及时披露,以便市场参与者了解相关信息。

其次,公司债券3号指引对于公司债券的交易进行了规范。

交易机构需要遵守
交易纪律,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指引还规定了公司债券的交易方式和定价方式,并对交易所行为和交易信息披露进行了具体要求。

这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能力,促进市场的有效运行。

此外,公司债券3号指引还强调了公司债券交易的风险管理。

指引要求交易机
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评估,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

同时,指引还要求交易机构对公司债券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总之,上交所公司债券3号指引是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市场交易而制定的一系列
规定。

该指引要求发行人满足一定的信用评级和财务要求,交易机构遵守交易纪律,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

此外,指引还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稳健发展,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和透明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南1、发行前准备工作(1)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发行人股票登记结算服务》(国证登字〔2019〕1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规定,申请发行的企业提交《发行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等,依法申请发行和上市。

(2)发行如在尚未发行前申请发行报备,需要提交必要的登记服务文件,包括《发行资料简表》、《发行申请书》、《上市申报事项表》及相关股东信息及其他文件。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指引》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上市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相关上市登记方面的信息,如股东及其股权结构,拟发行债券的相关信息等2、发行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审核程序:在进行上市申报之前,需要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以确保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报备文件和资料真实可靠。

(2)审核过程:在上市审核进行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相关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财务分析,发行与上市资料等进行宏观分析,股权结构分析,发行资金实现方案分析等。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通过审核,对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证明》,且受理发行申请人申请上市股份。

3、上市股份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登记程序:发行申请人在申报上市之前,需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人基本信息及股票登记结算申请书,完成股权登记工作,并且与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一起审核。

(2)审核过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上市审核指引》及相关规定,对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审核检查,核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股票登记结算材料文件,以确认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完成上市,如经批准上市的发行人,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许可文件,支付申报费,上市挂牌实施保护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宣传资料及披露义务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 15日)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引言 4第一章申请文件 5第二章申请条件 8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15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21第五章创新事项 28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31常用法律法规 35附件 37引言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文件1.1. 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材料应当齐备,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本所可不予受理。

1.2. 编制申请文件遵循的依据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24号准则编制申请文件。

2022年-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2年-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2年-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Ⅱ、Ⅳ、ⅤB.Ⅲ、Ⅳ、ⅤC.Ⅱ、Ⅲ、ⅣD.Ⅰ、Ⅲ、Ⅳ、Ⅴ【答案】 B2、某产品单价为10元,单位变动成本为5元,固定成本4000元,销量为2000件。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要实现目标利润8000元,可采取的措施有( )。

A.Ⅰ,Ⅱ,ⅢB.Ⅱ,Ⅳ,ⅤC.Ⅰ,Ⅳ,ⅤD.Ⅰ,Ⅱ,Ⅲ,Ⅳ,Ⅴ【答案】 C3、甲公司和乙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家公司。

2015年8月1日,甲公司发行1 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作为对价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当日甲公司普通股市价为每股2.5元,为发行股票支付给证券发行机构的佣金及手续费等100万元。

同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 350万元。

则甲公司购买日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个别利润表中确认营业外收入110万元B.甲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长期股权投资2500万元C.甲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商誉110万元D.甲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资本公积1500万元【答案】 B4、甲公司系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拟于2016年10月申请配股,公司合并报表2013年至2015年3年累计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9000万元,母公司2013年至2015年3年累计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7500万元,则甲公司以下利润分配方案中符合配股条件的有()。

A.2013~2015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900万元B.2013~2015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750万元C.2013~2015年以现金加股票方式累计分配利润900万元D.2013~2015年以现金加股票方式累计分配利润750万元【答案】 A5、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该公司的下列情况中符合主板发行条件的有()。

A.Ⅰ、ⅡB.Ⅳ、ⅤC.Ⅰ、Ⅱ、ⅢD.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A6、以下有关优先股的发行符合规定的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作为中国证券所的一部分,上海证券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了保障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安全有效管理,特出此指南,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上海证券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上海证券所(SSEC)是中国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公司债券的指定市场。

SSEC致力于改善中国公司债券融资环境,为债券发行人提供高质量的存续期管理服务,使各类者有聚积权利和收回本息的可靠保障。

本文将介绍SSEC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一、债券发行前准备1、填写发行人资料表2、提交债券发行申请书3、提交债券发行人的发行担保函二、债券发行申报1、提交债券发行通知书2、提交债券申报明细3、提交担保机构合同4、提交法律意见书三、债券审核报告1、审核债券发行申报书内容2、审核法律意见书3、审核担保机构合同四、债券发行审批1、提交由发行人出具的债券发行手续办理保证书2、提交审批后债券发行手续办理报告五、债券发行披露1、提交债券发行人、者信息注册表2、发行人披露债券发行事项3、发行人向者发出发行说明书六、债券发行登记1、提交审核过的债券发行登记表2、提交已登记的债券流通情况表七、债券存续期管理1、维护债券发行人权利义务2、进行债券受益人预约认购登记3、定期进行续期审查本指南提供了SSEC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SSEC以发行公司债券为基础,建立融资环境,维护者权益,并提供更优质的存续期管理服务。

希望债券发行人及者能够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共同参与和尊重营造良好的证券环境,携手共进、共创未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持续蓬勃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成为了众多企业梦寐以求的上市地之一。

然而,想要在上交所成功上市并非易事,需要经历严格的发行上市审核,而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便成为了企业申请上市的重要依据之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是指导企业如何进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具体规范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和严肃性。

该指南内容涉及非常广泛,包括企业基本条件、业务规范、信息披露、审核程序等多个方面,全面规范了上市审核工作的各个环节。

在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中,首先明确了企业适合上市的基本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且盈利能力稳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盈利质量,有稳定的现金流量,负债率等具体指标也必须符合要求。

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是审核的重点。

在业务规范方面,指南对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盈利情况等都有详细要求。

企业在上市前必须明确自己的主营业务,要求其业务范围与公司整体实力相匹配,且主营业务的盈利情况良好。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要求企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企业需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情况等重要信息。

审核程序也是上市审核的重要环节。

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明确了审核程序的每个环节,包括企业首次申请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注册生效等各个环节,对于审核工作的程序进行详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是上市审核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企业上市审核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企业必须严格遵循该指南的要求,做好上市准备工作,才有可能成功通过上市审核,最终实现上市梦想。

作为一名写手,我个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在我看来,该指南对于规范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

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

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一、引言债券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多层次、多品种、多渠道的特点。

为了规范债券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债券的发行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债券预审核的指南。

二、债券预审核的目的和意义债券预审核是指在正式审核程序之前,对发行人的基本条件和拟发行债券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

其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债券预审核的主要内容1.发行人基本条件审核上交所首先对发行人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包括发行人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材料。

审核重点包括发行人是否具备连续经营能力、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是否存在严重亏损等情况。

2.债券基本情况审核在发行人基本条件审核通过后,上交所将审核拟发行债券的基本情况。

审核重点包括债券的种类、规模、期限、主要条款等,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材料。

此外,上交所还将关注债券的资金用途、还本付息能力、风险和偿付能力等方面的问题。

3.投资者适当性审核上交所还将对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审核,即确认该债券是否适合特定的投资者群体。

审核重点包括债券的投资门槛、投资期限、风险等级等,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材料。

四、提交审核申请发行人需要向上交所提交债券预审核申请,包括相关材料和申请表。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企业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申请表需要详细填写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债券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等。

五、审核结果和后续流程上交所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发行人,并要求其按照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调整。

如果审核未通过,则发行人可以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审核申请。

如果审核通过,则发行人可以进入正式审核程序。

六、结论债券预审核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稳定的重要环节。

发行人需要认真履行债券预审核的相关要求,并积极配合上交所的审核程序,确保债券发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15 日)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引言 (3)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4)第二章初审、反馈与回复 (6)第三章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15)第四章办理会后事项 (17)第五章特殊情形处理 (18)第六章发行与上市 (27)第七章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要求 (30)第八章档案管理 (34)常用法律法规 (38)附件 (39)引言为规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增强预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预审核和发行。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审核和发行,经本指南第七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接收申请文件,传送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对申请文件及其修改全程留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存档。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信息平台”即时向社会公开审核进度、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修改稿、反馈意见、审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本指南和本所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审核进展,通过上述申报系统及时报送和接收文件,及时回复反馈意见,按要求组织债券发行上市等工作,并对本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1.1 系统登录公司债券实行电子化申报。

发行人、承销机构凭数字证书登录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本所提交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3〕17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优化简化审核工作程序,提升审核流程灵活度及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2〕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提升审核透明度,便利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问询、审核会审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等审核程序,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问询、审核会审议、出具对挂牌申请无异议的函等审核程序,参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计划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有关主承销商的相关安排开展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目录第一章总则 ............................................................................................................... - 1 - 第二章短期公司债券............................................................................................... - 2 - 第三章可续期公司债券........................................................................................... - 5 - 第四章绿色公司债券............................................................................................. - 10 - 第五章扶贫公司债券............................................................................................. - 12 - 第六章创新创业公司债券 .................................................................................... - 13 - 第七章纾困公司债券............................................................................................. - 14 - 第八章附则 ............................................................................................................. - 16 -第一章总则1.1【宗旨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品种)发行上市申请相关业务行为,便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相关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并做好信息披露及存续期管理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0915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0915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091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15 日)版本及修订说明修改日期版本及主要修改内容2015/09/15 首次发布1目录引言 .........................................................3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4 第二章初审、反馈与回复 .......................................6 第三章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 15 第四章办理会后事项 .......................................... 17 第五章特殊情形处理 .......................................... 18 第六章发行与上市 ........................................... 27 第七章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要求............................. 30 第八章档案管理 ............................................. 34 常用法律法规 ................................................. 38 附件 (39)2引言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增强预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3〕16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适用本规则。

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等方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协议发行等方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依照本规则规定提交并披露相关发行文件,确保提交或者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并督促发行人履行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以及相关约定义务,配合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以及执业规范的规定,规范项目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对发行文件和发行承销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公司债券3号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3号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3号指引
首先,上交所公司债券3号指引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针对
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的规范性文件。

该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
债券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上交所公司债券3号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准入条件和审核要求的规定,包括发行
人的资质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

其次是对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和
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包括发行方式的选择、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等。

再次是对公司债券的交易和流通的规定,包括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等。

最后是对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要求和监管措施的规定,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时限、监管部
门的监督措施等。

此外,上交所公司债券3号指引还对公司债券的评级、风险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评级是对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的
评估,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是指发行人和投资者
在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市场
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保护是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总的来说,上交所公司债券3号指引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公司债券市场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通过遵守该指引,发行人和投资者可以更好地参与公司债券市场,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降低投资风险。

上交所 公司债券 3号指引

上交所 公司债券 3号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 3号指引【原创实用版】目录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概述2.上交所公司债券 3 号指引的主要内容3.3 号指引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完善和加强债券市场的监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托管、清算等方面的行为,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交所公司债券 3 号指引的主要内容】近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 号指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3 号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发行对象: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包括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支持机构等。

2.发行条件:发行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偿债能力及资金用途等方面的条件。

3.信息披露:发行人需按照上交所的规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债券募集说明书、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4.债券交易:公司债券在上交所进行交易,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5.债券托管与清算:公司债券的托管、清算等业务由上交所指定的机构办理。

【3 号指引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3 号指引的出台对公司债券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市场透明度: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债券发行人的相关信息,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2.保护投资者权益:3 号指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3.促进市场发展:3 号指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为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之,上交所发布的 3 号指引对公司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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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15 日)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引言 (3)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4)第二章初审、反馈与回复 (6)第三章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15)第四章办理会后事项 (17)第五章特殊情形处理 (18)第六章发行与上市 (27)第七章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要求 (30)第八章档案管理 (34)常用法律法规 (38)附件 (39)引言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增强预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预审核和发行。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审核和发行,经本指南第七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接收申请文件,传送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对申请文件及其修改全程留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存档。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信息平台”即时向社会公开审核进度、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修改稿、反馈意见、审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本指南和本所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审核进展,通过上述申报系统及时报送和接收文件,及时回复反馈意见,按要求组织债券发行上市等工作,并对本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1.1 系统登录公司债券实行电子化申报。

发行人、承销机构凭数字证书登录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本所提交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

数字证书的申领以及系统的使用,按照上证债券信息网业务规则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债券项目申报系统用户数字证书申请流程说明》执行。

1.2申请文件提交承销机构登录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应当认真填报系统申请页面所列的项目信息,包括发行人信息概况、相关机构概况、债券基本信息概况、担保人信息(如有)等,并添加和上传募集说明书等电子申请文件。

电子申请文件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二)——申请文件的签章》和本所相关要求编制。

1.3 申请文件修改申请文件通过系统提交后至本所受理前,发行人、承销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所填报的项目信息和上传的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如有合理理由确需修改或本所根据本指南第1.4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补正的,应通过受理人员退回后,承销机构可进入系统修改,系统将自动保存申请文件修改的历史记录。

1.4 受理安排发行人、承销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后,受理人员对工作时间收到的申请文件,原则上当日予以处理;工作时间后收到的申请文件,可结转下一工作日(本所公布的休市日不列入工作日内,下同)进行处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二)——申请文件的签章》要求进行核对。

申请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处理当日予以受理;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按本所内部程序复核后,可于处理的次一工作日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受理人员受理申请文件后,即按本所内部程序分配给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1.5申请文件补正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承销机构应及时通过系统“待办事项”查收需要补正的事项,按要求及时予以补正,并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文件。

补正超过三次仍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将终止申请文件的申报。

申请人需要再次申请的,应重新报送申请文件。

1.6 不予受理情形的处理申请文件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中的申请条件,下同),受理人员可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及其理由,经本所债券审核部门讨论并与发行人、承销机构进行沟通,按内部程序审批后,出具《关于不予受理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审核申请的通知》,通过系统告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本所按前述程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后,系统将终止申请文件的申报。

如需再次申报,发行人需在满足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后重新提交。

1.7 进度和文件公开系统接收申请文件后至本所受理前,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申报审核中”;经本所受理后,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受理”;本所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后,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不予受理”。

承销机构应通过系统关注申请文件是否受理。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本所将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文件披露在“公司债券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平台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受理”。

发行人、承销机构、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平台查阅已受理项目的相关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股票已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应当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衔接,确保信息披露符合境内外证券市场相关监管规定。

第二章初审、反馈与回复2.1 初审内容审核人员对一般项目主要审核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是否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三)中介机构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四)各项申请文件是否具有完整性、一致性、可理解性和申请文件编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审核人员不对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2.2 初审方式审核人员应全面审阅全部申请文件,并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核:(一)调阅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文件资料;(二)按照本指南第2.10条要求,就申请文件中不清晰的问题询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人员;(三)查阅发行人公开发行其他证券披露的信息和涉及发行人的其他信息;(四)查阅证监会相关诚信档案;(五)按照本指南第2.11条要求就专业问题咨询相关专家;(六)采取其他审核方式。

2.3 起草审核报告初稿审核人员开展初审工作后,起草《关于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初稿。

审核人员根据初审情况,可在审核报告初稿中提出如下意见或建议:(一)审核未发现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申请文件及其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提出发行人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建议;(二)审核发现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提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并说明理由;(三)审核未发现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但相关申请文件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反馈意见的,按照本指南第2.6条要求,提出拟反馈的意见;(四)审核发现存在特殊情形的,按照本指南第五章的要求处理。

2.4 复核本所安排人员对初审工作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应审阅审核人员起草的审核报告初稿和申请文件中的重要事项,可以就复核发现的重要问题安排审核人员补充采取本指南第2.2条相关审核方式。

复核人员与审核人员讨论后,可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审核报告初稿中提出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2.5 反馈会讨论确定反馈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及时召开。

召开反馈会的具体安排按本所内部程序执行。

反馈会一般由债券审核部门负责人主持,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审核人员应于反馈会召开前,将经复核的审核报告初稿送达参加反馈会的人员。

参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审核报告初稿和申请文件中的重要事项。

反馈会主要讨论和确定下列事项:(一)对审核报告初稿中提出的反馈意见或建议是否适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进行讨论,并确定是否和如何修改、完善;(二)对参会人员提出的需要补充的重要意见或建议进行讨论,并确定是否补充和补充的具体内容;(三)反馈会认为需要讨论和确定的其他事项。

经反馈会讨论、确定,申请文件具有本指南第2.3条第(一)项情形,不需出具反馈意见的,形成审核报告(上会稿),提交审核专家会议审核;申请文件具有本指南第2.3条第(二)、(三)项情形的,形成《关于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书面反馈意见”)并予以反馈;申请文件具有本指南第2.3条第(四)项情形的,按本指南第五章的要求处理。

反馈会讨论认为,对相关专业问题需征询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的,按本指南第2.11条要求办理。

审核人员应对反馈会讨论确定的事项作出记录。

反馈会确定的反馈意见涉及共性问题的,本所及时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发送全体审核人员在审核中掌握,以保障审核标准统一和连续。

2.6 反馈意见和反馈方式反馈意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条件;(二)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重大事项,揭示重要风险;(三)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重要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四)进一步解释、说明重要事项;(五)按照规范要求修改相关申请文件;(六)认为适当的其他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应逐项列明申请文件存在的问题、需要申请人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等。

书面反馈意见通过系统予以反馈。

承销机构应及时通过系统查收书面反馈意见。

2.7 反馈时间对一般项目,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意见(如有);申请文件具有本指南第2.3条第(一)项情形,不需出具反馈意见的,在上述期限内形成审核报告(上会稿),提交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2.8 反馈回复承销机构从系统查收书面反馈意见后,根据反馈意见的具体内容,分发并组织发行人、相关机构认真进行研究,补充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反馈意见的各项要求,逐项作出明确的回复,形成《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格式见附件1)。

需要修改相关申请文件的,应同时进行修改,并用楷体加粗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标注。

符合本指南第5.12条的,可在《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中一并说明。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于本所通过系统反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提交《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并由发行人、承销机构加盖公章。

涉及修改申请文件的,应当通过系统同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因特殊情形需延期回复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在回复期限届满前通过系统向本所提交《XXX公司延期回复申请》(格式见附件2),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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