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07〕33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22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2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补充耕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充耕地实行项目管理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台帐、项目库等形式,进行项目挂钩管理。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将补充耕地任务落实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要认真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工作。
必须加强现场选址踏勘,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全面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提高项目立项的科学性。
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做好项目设计和预算,并严格按设计和预算实施耕地补充。
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方式。
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不断完善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手段和方法,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指标确认工作,及时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程设施移交等工作,落实耕种和后期管护措施。
二、认真抓好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以市州为单位,根据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照“确保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补充耕地计划,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中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省委巡视第一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省委巡视第一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省委巡视第一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党支部,厅直属各单位党组织:现将《省委巡视第一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2014年3月14日省委巡视第一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按照省委的部署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省委巡视第一组自2013年7月下旬开始,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督导工作,对我厅开展了巡视,并于2014年1月16日向我厅党组反馈了巡视意见。
针对巡视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厅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剖析,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内容围绕巡视反馈意见指出的我厅在4个方面存在的12个主要问题展开整改。
(一)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一是存在收受红包礼金现象。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之前,机关收受红包礼金的现象较为突出,现在仍有这种现象。
过节期间,基层和一些企业来厅机关送红包、送礼的人较多,平时一些业务处室的干部利用审批、办事之便也有收受红包礼金行为,机关干部下基层也存在收受礼品礼物的现象。
机关内部的一些干部存在攀比,少数干部只愿留在有实权的业务处室工作,不愿交流到党务或综合部门。
二是对系统干部的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有针对性地开展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不够,针对国土资源系统双重管理体制特点研究怎么加强对干部的监管不够,对自由裁量权比较大的重要业务处室和一些重要审批环节的监督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在土地出让和开发、项目建设、办事审批等方面屡有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实施管理规范(试行)
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规范(试行)二〇一〇年三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 (1)4 总则 (2)5 实施管理组织 (3)5.1组织机构 (3)5.2职责分工 (3)5.3组织管理制度 (3)6 项目实施方案管理 (4)7 项目宣传发动 (4)7.1项目宣传发动的组织 (4)7.2项目宣传发动的方式 (4)7.3项目宣传发动的内容 (4)8 公告管理 (4)9施工招投标管理 (5)9.1招投标原则 (5)9.2招投标范围 (5)9.3招投标管理 (5)9.3.1招标人要求 (5)9.3.2投标人要求 (6)9.3.3招标方式 (6)9.4招投标程序 (6)10合同管理 (6)11工程监理 (6)12 施工前准备 (7)12.1项目区清场 (7)12.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12.3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验收 (7)12.4第一次工地会议 (7)12.5核查开工条件,下达开工令 (8)13工程进度管理 (8)13.1工程进度管理的原则 (8)13.2工程进度管理的内容 (8)13.3工程进度管理的措施 (8)14 工程质量管理 (8)14.1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 (8)14.2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8)14.3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9)15工程投资管理 (9)15.1工程投资管理的原则 (9)15.2工程投资管理的内容 (9)15.3工程投资管理的措施 (9)16工程安全管理 (10)16.1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 (10)16.2工程安全管理的内容 (10)16.3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10)17设计变更管理 (10)18土地权属管理 (11)18.1土地权属管理的原则 (11)18.2土地权属管理的程序 (11)18.3土地权属调整异议的处理 (11)19资金财务管理 (11)19.1基本原则 (11)19.2法律法规 (11)19.3主要任务 (11)19.4开支范围 (12)19.5主要内容 (12)19.6会计核算 (12)20信息档案管理 (12)21工程竣工结算 (12)22工程结算审核计 (12)23项目验收 (12)24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13)24.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原则和依据 (13)24.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程序 (14)24.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14)25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14)25.1审计的主要形式 (14)25.2审计的主要内容 (15)25.3审计报告的报送和使用 (15)26 工程后期管护 (15)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流程 (16)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招投标工作程序 (17)附录C (资料性附录) 项目公告范本 (18)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文件规定范围 (19)表D.1 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目录 (19)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2009年,为贯彻落实上述精神,国土资源 部下发《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2009]27号),《意见》明确提出:要以土地 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为基础,搭建土地整治即土 地整理复垦开发平台,对田水路林村实施整治; 实施重大工程和“万村整治”示范工程;要发 挥土地整治的整体效益,有效增加耕地面积,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推动新农 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具体包括四项任务: 1、加强土地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推进村庄整治,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3、抓好设施配套,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4、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政策措施。
26号文件明确了七项政策措施。 1、科学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2、加大土地综合整治投入力度。 3、积极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4、建立新增耕地指标有偿调剂制度。 5、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6、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7、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2009年11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 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 [2009]26号),对我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 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至此,我省土地开发整
理开始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转型。
二、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一)基本内涵。
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 村推进,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 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加强耕地 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 活条件,促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宁乡县关山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望城县光明村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株洲市渌口镇子规等三个村土地综合整 治项目 ——武冈市邓元泰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4月16日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以上财政投资、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项目。
第三条农村土地整治要统筹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立项审查、项目设计与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设计重大变更批复、项目验收备案和质量检查、项目报备信息审核确认等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安排、组织项目选址踏勘、项目立项初审、项目汇总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初审、项目实施监管、项目设计一般变更批复、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选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初验、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登记发证、项目信息报备等工作。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
5.2.1项目区选定后,应根据实际的地形地貌、地质、土壤特征、气象水文特征和对应的工程组合特征,对应附录A确定工程类型区或根据项目区实际坐标在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分布图上确定。
5.2.2在项目区跨越两个及其以上工程类型区时,应按主导工程类型区确定。
5.3
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综合典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经验确定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组合,见表1所示。
4.2.2.2使旱作物区3~4天内排渍深度达0.8 m,水稻区3~5天内排渍深度达0。6 m.
4.2.3完善田间道路体系,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湖积平原区机耕率达到95%以上,河谷平坝区机耕率达到85%以上,浅丘漫岗山地丘陵区机耕率达到80%以上,紫色砂页岩山地丘陵区、岩溶山地丘陵区、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区机耕率达到60%以上.
4。2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4.2。1完善灌溉体系,保证灌溉畅通,抗旱保收。
4。2.1.1湖积平原区、河谷平坝区和浅丘漫岗山地丘陵区消除串灌串排,水田灌溉保证率不低于90%,水浇地灌溉保证率不低于80%;紫色砂页岩山地丘陵区、岩溶山地丘陵区、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区串灌串排面积少于10%,水田灌溉保证率不低于85 %,水浇地灌溉保证率不低于75 %;喷灌、微灌耕地灌溉保证率不低于85 %。
6.3。5机耕桥单桥最长不应超过20m,单跨不应超过5m,宽度不应超过4m,设计荷载不应超过7t;人行桥单桥最长不应超过30m,单跨不应超过3m,宽度不应超过1.5m,设计荷载不应超过1t。
6。3
6。3.1工程内容
6.3.1.1二级项目可布设田间道路、农桥等两项工程。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湘国土资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关于规范补充耕地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
与土地开发整理区域特征、自然条件相适应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工程组合方式的总称。
3.4
田块
由未级固定沟渠、田间道、生产路等所圈定的田地。
3.5
田块修筑工程
按土地开发整理要求进行的田块重新布局过程,包含土石方工程、田埂制作工程和塌陷坑底、废弃宅基地、化学污染地等特殊处理工程。
表4田间道路工程布局指标
类型区
田间道
生产路
密度(km/km2)
占地率(%)
密度(km/km2)
占地率(%)
平原
河网区
湖积平原区
2~2.5
≤1.4
2.5~3
≤0.6
河谷平坝区
2.5~4
≤2.0
3~5
≤0.7
丘陵
山地区
浅丘漫岗山地丘陵区
2.5~5
≤2.0
3~6
≤1.1
紫色砂页岩山地丘陵区
2.5~7
≤2.8
3.18
有效耕作层厚度
具有较好的保水、保肥能力、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层厚度。
3.19
岸坡防护工程
为防止地表水侵蚀河沟两岸破坏农田、山洪冲毁农田和洪水淹没农田所采取的护岸和护堤工程。
3.20
田坎防护工程
防止田坎遭受雨水冲刷、田水侵蚀破坏而修筑的防护工程。
3.21
下田坡道
用于农用机械跨越沟渠、田坎而直接进入农田作业的永久性工程。
岩溶山地丘陵模式
梯田、少条田
水库水为主,地下水、河水为辅
引水为主、
提水为辅
自流
自排
排渍、岩石爆破、防山洪泥石流和崩滑
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区模式
梯田、少条田
河水为主,水库水为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2.21•【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耕保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维护规划设计和预算的严肃性,严格规划设计变更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和调整预算。
第三条在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基础上进行工程施工设计,因设计精度提高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不属规划设计变更范畴。
第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规划设计变更的,必须遵循项目建设范围不变,建设总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总投资预算不改变,工程建设内容调整和预算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因规划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预算,原批准机关不予追加,由项目所在市、县自行解决;因规划设计变更减少的投资预算,由原批准机关扣回。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实施的国家和省投资项目。
第二章规划设计变更分类第七条规划设计变更分为三种类型:重要变更、一般变更和细微变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要变更:(一)增加或减少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建设任务超过30%的;(二)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或其他工程等四大类工程投资之间增减变化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总额的10%的;(三)增加、取消或大范围移动某一骨干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3.03.26•【字号】湘国土资发[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2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会计核算行为,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2001]41号)及《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一)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核算办法未出台前,暂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适用的会计科目。
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资金运作的特点,对项目资金的收、支通过“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应科目核算。
二、关于收入的核算用“拨入专款”科目核算和反映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拨款的增减变化。
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末结帐时,对已完工项目,将本科目与“专款支出”科目对冲;未完工项目,余额结转下年。
“拨入专款”科目按预算组成分别设置明细帐。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暂按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工程施工费、拆迁补偿费、设备购置费及竣工验收费等设置明细科目。
如存在多个项目和多种项目资金来源的,除设置上述明细科目外,还应按不同的项目、不同的资金来源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82号 2000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在项目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费、项目施工设计费、项目招标费、土地清查登记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湖南省补充编制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4)第三章项目划分 (4)第四章费用构成 (5)第一节概述 (5)第四节其他费用 (6)第五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7)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7)第二节工程施工费单价编制 (10)第三节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 (11)第六章预算表格及格式 (14)第一章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新的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土地整治工程投资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 [2011]128号),结合湖南省近年土地整治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本编制规定。
它是编制和审批土地整治工程设计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的指导性标准。
二、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负责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熟悉工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广泛收集资料,合理选用定额、费率标准和价格,保证编制质量。
三、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四、本规定由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与解释。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三章项目划分第三部分其他费用第四章费用构成第一节概述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费用由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具体内容如下:第四节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及乡村协调费。
四、竣工验收费(G)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竣工测量及工程复核费、项目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
1.竣工测量及工程复核费(G):竣工测量费是指土地整治工程竣工验收时,为获得工程建成后的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等资料而进行的测量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中一项贯穿始终的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没有抓好,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就无法正常顺利进行,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实在在为群众服务,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益阳市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地籍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五年九月七日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是指在农村(集体、国有)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活动中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权属管理。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不受侵害的原则;(二)土地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原则;(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四)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自愿的原则。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湘财建〔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5〕95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1月26日附件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按因素法分配我省的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农村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以及为保护耕地开展的土地规划、调查、登记、用途管理、执法监察、宣传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湖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
湘国土资办发[2007]8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已经省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州)、县(市、区)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耕地保护处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湖南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承担的国家、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工程验收。
第三条工程验收的依据:(一)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二)项目设计、变更设计;(三)项目实施方案;(四)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及其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所在县(市、区)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即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中心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任务已全部完成;(二)各单项工程均已经建设单位自验合格;(三)经项目所在市(州)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工程初验合格;(四)工程竣工资料齐备。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初验意见、工程竣工报告并附工程竣工图。
第七条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三)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四)工程建设质量情况;(五)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情况;(六)项目预期效益分析;(七)资料档案管理情况;(八)问题与建议;(九)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附表1至4)。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方案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试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〇年四月III目次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 (1)4统一规定 (2)4.1基本要求 (2)4.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验收项目的划分 (2)4.3土地整理工程质量验收 (3)4.4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4)5土地平整工程 (4)5.1一般规定 (4)5.2田块修筑 (4)5.3田埂修筑 (6)5.4耕作层地力保持 (6)6 灌溉与排水工程 (8)6.1一般规定 (8)6.2水源工程 (8)6.3输水工程 (18)6.4喷灌、微灌工程 (23)6.5排水工程 (23)6.6渠系建筑物工程 (24)6.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29)7 田间路桥工程 (32)7.1一般规定 (32)7.2一级田间道 (32)7.3二级田间道 (33)7.4生产路 (34)7.5道路附属构筑物 (34)7.6机耕桥 (35)7.7一级人行桥 (39)7.8二级人行桥 (40)8 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42)8.1一般规定 (42)I8.2护堤工程 (42)8.3护岸工程 (43)8.4沟道治理工程 (44)8.5坡面防护工程 (45)8.6田坎防护工程 (45)8.7生态保护工程 (46)9 其它工程 (46)9.1标志牌工程 (46)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7)附录B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验收项目划分表 (48)附录C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50)附录D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1)附录E 土地整理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52)附录F 单位工程主要质量控制资料记录 (53)附录G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56)附录H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58)附录I 施工单位项目档案资料归档目录 (59)规范性参考文件 (60)II1 范围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土地开发项目工程质量验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湖南省补充编制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6)第三章项目划分 (6)第四章费用构成 (7)第一节概述 (7)第四节其他费用 (8)第五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9)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9)第二节工程施工费单价编制 (13)第三节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 (14)第六章预算表格及格式 (17)第一章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新的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土地整治工程投资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 [2011]128号).结合湖南省近年土地整治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本编制规定。
它是编制和审批土地整治工程设计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的指导性标准。
二、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负责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熟悉工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广泛收集资料.合理选用定额、费率标准和价格.保证编制质量。
三、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四、本规定由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与解释。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三章项目划分第三部分其他费用第四章费用构成第一节概述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费用由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具体内容如下:第四节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及乡村协调费。
四、竣工验收费(G)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竣工测量及工程复核费、项目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
1.竣工测量及工程复核费(G):竣工测量费是指土地整治工程竣工验收时.为获得工程建成后的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等资料而进行的测量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 286号)等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的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从中央和省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二)从省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三)从土地出让金中划转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四)省财政从其他资金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复垦支出和耕地开发支出。
(一)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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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湖南省【发布文号】湘国土资发〔2007〕33号【发布日期】2007-10-24【生效日期】2007-10-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湖南省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07〕3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省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以上财政投资、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作为业主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验收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立项第四条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并下达项目申报年度计划。
第五条第五条项目申报程序:(一)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拟定申报项目。
(二)项目拟定后,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通过论证的项目,经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后纳入项目库。
(四)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申报年度计划申报立项。
第六条第六条项目申报材料:(一)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项目申报文件;(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文件,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征求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项目选址踏勘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为300―1000公顷,片块一般不超过3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土地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四)项目区无土地权属纠纷,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八条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由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从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的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立项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批准立项。
第九条第九条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安排。
严格控制土地开发。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垦区域内开垦耕地。
第三章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第十条第十条项目立项后,由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具有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
测绘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000。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由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设计方案形成后,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项目设计和预算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制作和指导施工的需要。
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塘坝等单体工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报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
申报的材料包括:(一)项目设计和预算文本、图册;(二)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三)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审查意见;(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从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设计和预算技术性审查意见,审定项目建设任务,审批项目设计,审核项目预算,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并将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后,省国土资源厅向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
第四章项目实施准备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分配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组织实施机构,工程监理和招投标组织形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财务、权属、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有关规定选定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工程监理方案,并报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参与招投标方案的审查和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并根据项目特点,建立施工单位的行业管理制度。
工程招投标鼓励推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告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做好项目实施的宣传发动和设计交底,组织施工单位完成设备、材料的准备和项目开工前的清场工作。
第五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实施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问题。
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及工段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
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参与设计交底,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性服务工作。
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设施移交工作;即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督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工程监理,提供技术服务;督促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和有关方面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及施工;建立项目实施巡查制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及时请拨付项目资金;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的稽查;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设计变更,对发生的不可预见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度和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章项目土地权属管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开发整理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一时无法调处的土地不能纳入项目范围。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冻结土地权利变更,一般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因项目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变更的,应编制土地权属调整补充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告、报批。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界线的,由双方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调整协议,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
因项目实施致使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土地权属调整涉及他项权利的应通知他项权利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土地权属调整争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处。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工程施工结束后,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后,应按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七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得办理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下达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将项目资金分别拨付到省、市州、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