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7月21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新修订的旅游条例在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对网络旅游、旅游消费中先行赔付行为、高风险旅游项目等进行规范。
规范网络旅游依法公开信息据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赖富强介绍,利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方式经营旅游业务促进了产业的发展,顺应了"智慧旅游"时代的发展趋势。
但一些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却利用网站发布非法旅游信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相应规定。
条例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同时,旅游者通过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平台接受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产生消费纠纷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旅游者解决消费纠纷。
规范先行赔付行为旅行社承担协助索赔责任先行赔付的规定是旅游条例审议时备受关注的话题。
新修订的旅游条例要求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场所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于娃宪表示,条例草案原本有关先行赔付的规定既加重了旅行社义务,也不符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如果旅行社不是串通经营者恶意欺骗旅游者,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只应该承担协助索赔责任。
规范高风险旅游项目完善紧急救援体系当前,从事漂流、攀岩、潜水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日益繁多,而监管职责没有明确,有关部门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监管缺位,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旅游经营、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促进与发展和旅游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以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为前提,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针。
第四条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协调旅游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依法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七条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参与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经营旅游业务。
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或者旅游区(点)独特性的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以及其他旅游商品。
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山水旅游、滨海休闲旅游、边关揽胜旅游和民族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旅行社的运营管理行为,保障旅客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和备案二、旅行社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资质三、旅行社应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且经营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章:旅行社资金管理四、旅行社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旅游服务质量和旅客预付款项的安全。
五、旅行社应按规定缴纳金融保证金,保障旅客权益,并及时申领保障合同。
第五章:旅行社合同管理六、旅行社与旅游者应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旅行线路、费用、退改说明等。
七、旅行社应妥善保管合同和预付款凭证等相关文件,确保合同执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旅行社线路规划和安全管理八、旅行社应制定详细的旅行线路规划,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九、旅行社应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评估,提供安全指南和警示信息,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十、旅行社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十一、旅行社应对员工进行规范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八章:旅行社执法监管和处罚十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十三、对于违法违规的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九章:附则十四、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旅行社应自行遵守,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解释权归旅游主管部门所有,并保留修订的权利。
结语:本文主要对旅行社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从旅行社设立和备案、经营资质、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线路规划和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以及执法监管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旨在提高旅行社的管理水平,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部门管理规章制度
旅行社部门管理规章制度
《旅行社部门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和落实旅行社部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架构
1.部门设置:公司设立旅行社部门,负责旅游产品开发、销售
和服务。
2.部门职责:负责制定旅游产品、开展市场营销、组织旅游团队、协调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等工作。
三、人员管理
1.岗位设置:设立部门经理、产品经理、销售人员、客服人员
等岗位。
2.招聘用工:严格按照公司招聘标准,制定岗位要求,优先考
虑有相关从业经验或旅游专业学历的人员。
3.岗位责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对工作不力或失职失责的
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四、工作流程
1.产品开发:对目的地进行调研,设计各类旅游产品并上线销售。
2.市场营销:制定市场营销计划,进行广告宣传和活动策划,吸引客户。
3.团队组织:安排行程、订购机票酒店、购买保险等,确保客户顺利出行。
4.客户服务:提供咨询、预订、投诉处理等一站式服务,解决客户问题。
五、管理规定
1.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做好日常工作,不得擅自调动公司资源。
2.报销制度: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差旅报销,确保财务合规。
3.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和公司机密资料,维护公司利益。
以上为本公司旅行社部门管理规章制度,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更为详细的规章制度,并确保严格执行。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管理行为,保证旅行社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有效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以下内容适用于所有旅行社。
第二条旅行社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明,并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内部运营的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经常性地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旅游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与供应商建立正常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制定并公示旅游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内部监督,保证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游客的权益。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及时公布旅游产品的费用和服务内容,实行公正透明的价格政策。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旅途安全。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禁止组织或参与非法旅游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保证游客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游客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遵守竞争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济活动,确保经营合规。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接受游客的监督和监管。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组织的活动,共同推进行业的发展和规范。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确保本条例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本条例旨在从多个方面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经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合同约定,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四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 30 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第五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旅行社的经营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八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章旅行社的管理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妥善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营业部管理办法
旅行社营业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营业部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行社及营业部规范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北海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服务的收客网点。
第三条旅行社设立的营业部应当符合拟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营业部的要求和条件,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直拨电话、传真、电脑等必要的经营设施。
第四条旅行社营业部名称应采用规范的格式。
营业部名称由旅行社名称加设立地址,再冠以“营业部”组成,格式为:“设立社全称+地址+营业部”。
第五条旅行社营业部的经营范围在设立社业务经营范围内核定为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其中:国内旅行社营业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国际旅行社营业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入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可再增加“边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有出境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可再增加“出国游(港澳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第六条营业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严禁营业部独立经营,或以自己的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及超出其设立社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营业部业务文书一律使用设立社印章。
营业部应当使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营业部专用的组团合同,不得以其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得以其名义与宾馆饭店、车船公司、景区景点、购物点以及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和发生业务关系;不得聘用、委派导游运作旅游团队。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5〕7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5.11【实施日期】1985.05.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5]7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旅行社(旅游公司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组织,下同)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招徕、接待旅行者,组织旅游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遵循扩大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丰富社会主义文化生活,繁荣社会主义旅游经济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行社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散经营的方针。
第五条本条例中的下列用语,除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招徕”指旅行社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在国外、国内开展宣传推销的业务,组织招揽游客的工作。
(二)“接待”指旅行社根据旅行者的要求,安排食宿、交通工具、活动日程、组织游览。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以及市、县的相应管理机构。
第六条旅行社按其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三类:第一类:经营对外招徕并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第二类:不对外招徕,只经营接待第一类旅行社或其它涉外部门组织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第三类: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第七条开办经营第一类、第二类旅行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章程;(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有固定的办公或营业场所和必要的通讯设备;(三)经营对外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须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只经营接待业务的旅行社,须拥有人民币2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为旅行者提供符合条件的食、宿和交通等项服务的组织能力;(五)有能保证服务质量和进行正常业务活动、熟悉旅游业务的经理人员、工作人员和经过考核合格的翻译导游人员。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1. 经营管理
1.1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行社业务。
1.2 旅行社应当具有经营体系、质量管理和责任保险等方面的设施,严格遵守标准化、规范化及服务的要求。
1.3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客户的个人信息得到完善的保护。
2. 服务质量
2.1 旅行社应当确保旅游线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得出现虚假的旅游信息。
2.2 旅行社应当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尽量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服务。
2.3 旅行社应当放弃价格对立的管理理念,以交流沟通与服务提升为核心,确保旅游服务质量和市民消费者的知情权。
3. 安全保障
3.1 旅行社应当建立合理、周到的安全监管体系,确保旅游安全的开展。
3.2 旅行社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旅游工作,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稳定,不得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3.3 旅行社应当始终全力保障旅游工作的良性循环,在旅游线路、旅游生活、旅游餐饮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4. 经营流程
4.1 旅行社应当完美、精确地执行旅游流程,保证旅游的流畅度、顺畅度和安全性。
如在旅游过程中出现缺失甚至冲突,将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赔偿。
4.2 旅行社应积极从供应链、流通渠道、时长延伸等方面改进
经营管理模式,积极应用电子商务、物联网等优质技术。
4.3 旅行社应当不断提升旅游产品、旅游服务和旅游管理水平,将社会信任与企业发展效益有机统一。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游客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向国家旅游局登记备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旅行社应当设立合规的组织架构,并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设立总经理或经营者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及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设立市场营销部门,负责产品策划、市场推广和客户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规定第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选择合规的旅游线路,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根据不同旅游线路的特点,确定合理的价格,并在明显位置向游客展示。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协议要求和承诺的旅游服务。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制度,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及纠纷。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成本控制制度,合理控制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合理的销售目标和利润预算。
第五章员工管理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员,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合理的激励和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注重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国家旅游局及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有权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旅行社的合规经营。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工作人员的检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4.25•【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1号•【施行日期】1998.04.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加大旅游业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文化、卫生、环保、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六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突出特色、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和水域利用总体规划及文物保护的要求,并做好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工作。
鼓励国外和国内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以各种方式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并从事经营。
第八条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建立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由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一、总则为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制定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二、注册与备案1. 旅行社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2.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应在经营地备案,并定期更新备案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三、经营行为规范1. 旅行社应遵守国家有关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经营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旅行社应在产品宣传、合同签订、行程安排等环节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不得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3. 旅行社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消费者。
四、旅行社责任与义务1. 旅行社应对其组织的旅游产品质量承担责任,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2. 旅行社应提供合理、明确的价格标示,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额外收取费用。
3. 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解决游客提出的问题和需求。
五、员工管理1. 旅行社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2. 旅行社应对员工进行相关旅游业务培训和知识普及,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3. 旅行社应建立正规的员工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六、执法与监管1. 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规运营。
2. 对于违反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七、附则1. 本制度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向全体旅行社进行通知。
2. 旅行社应根据本条例及时进行内部制度的修订和改进,确保与本条例相一致。
总结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的制定,从整体上规范了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了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了旅游服务质量。
旅行社应积极配合,严格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为广大游客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旅游服务。
同时,旅游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工作,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一、总则旅行社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
二、旅行社的设立与许可1. 旅行社应依法取得旅游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旅行社业务。
2. 旅行社应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并按要求配备相应设施和人员。
3. 旅行社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许可证、资金保障凭证、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
三、旅行社的业务规范1. 旅行社应依法办理旅游团体签证、机票预订、酒店预订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告知旅游者相关费用和注意事项。
2. 旅行社应制定合理的旅游行程安排,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舒适度,并积极回应旅游者的合理需求。
3. 旅行社应配备专业的导游和司机,保证旅游者的出行质量,减少事故和纠纷发生。
4. 旅行社应加强对旅游产品和供应商的审查,确保提供的产品合法、真实、高质量。
四、旅行社的社会责任1. 旅行社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2. 旅行社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服务意识,确保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3. 旅行社应加强与旅游景区、酒店等合作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旅游业的良好秩序。
五、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1. 旅行社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并积极解决问题。
2. 对于无法在旅行社内部解决的投诉和纠纷,旅行社应引导旅游者向有关行政机关或法院寻求解决途径。
3. 如旅行社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欺诈、伪造合同等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已设立的旅行社,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2. 本制度解释权归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
结束语旅行社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旅行社能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履行自身职责,为旅游者提供更加安全、舒适、愉快的旅行体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8.26•【字号】桂政发[1991]66号•【施行日期】199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1〕66号1991年8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加强全区旅游企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
望结合当地及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向自治区旅游局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关于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旅游业取得较好的发展,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已成为我区非贸易创汇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更好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精神,使我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现就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自治区旅游局和地、市、县旅游局(旅游办公室)是旅游工作的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自治区旅游局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旅游业。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旅游业放在适当的位置上来抓。
有条件的地方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采取必要的政策予以扶持。
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应会同城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要贯彻一边建设、一边创收的原则,继续完善和开发有价值的旅游资源,加强配套建设,广泛招来客源,提高服务质量,为我区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多做贡献。
三、旅游业是一项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性事业,需要各有关部门配合。
各级计委、经委、城建、交通、公安、外事、工商、税务、物价、审计、外汇管理、文化等部门,要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同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业实施相应的管理。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社的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依据《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做到规范有序。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及时进行年审。
第六条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章旅行社资质第八条旅行社应当拥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导游和领队,并及时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配备必要的运营管理人员,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旅行社合同第十一条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应当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二条旅游合同应当包含行程安排、费用明细、退改约定等内容。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确保游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四条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内容,如需变更应当与游客协商一致。
第五章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和领队的管理,确保其服务态度和行为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问题,并积极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章处罚与监督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旅行社,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条游客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旅行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旅行社以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为宗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努力满足广大游客的需求。
第三条本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等相关旅游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旅行社设立总经理一名,负责全面管理旅行社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制定经营策略、监督业务开展、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等。
第五条设立市场营销部,负责旅游产品的推广、销售以及市场调研等工作,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需求,制定营销方案,开拓客源市场。
第六条设立计调部,负责旅游线路的策划、设计,与供应商洽谈合作,安排旅游行程中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各项服务。
第七条设立导游部,负责导游的招聘、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导游提供优质、专业的导游服务。
第八条设立财务部,负责旅行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资金管理、财务报表编制等。
第九条设立客服部,负责处理游客的咨询、投诉,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提高游客满意度。
第三章旅游产品开发与管理第十条旅游产品的开发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旅游资源特点,结合本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特色和竞争力的旅游产品。
第十一条产品开发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游客的安全、舒适和体验,合理安排行程,确保旅游产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对新开发的旅游产品,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经过内部评估和审批后,方可推向市场。
第十三条定期对旅游产品进行评估和改进,根据游客的反馈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内容和价格。
第四章旅游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旅游合同应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内容清晰、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在签订旅游合同前,应向游客详细说明合同条款,解答游客的疑问,确保游客理解并同意合同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9•【字号】桂政办发[2002]140号•【施行日期】200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40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解决目前影响旅游市场综合环境的一些突出问题,如“黑社”、“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以及非法“陪游”、“伴游”和欺客宰客、胁迫消费、质量欺诈等违法违规现象,维护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市迅速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38号文件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场旅游市场打假打非新战役,把整治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引向深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这次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为依托,按照标本兼治的方针,强化监督执法和加强建章立制相结合,集中时间和力量,重点解决影响我区旅游市场秩序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全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整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活动,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的满意程度,树立我区安全有序的世界旅游胜地形象。
二、落实具体的工作措施及要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必须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整治方针,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协调,制订具体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切实解决我区旅游市场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暂行规定-桂旅[2000]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暂行规定(桂旅(2000)第4号2000年1月10日)为适应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方便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办理旅游手续,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旅行社营业部是指旅行社为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在注册地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立于旅行社本部以外、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分支机构。
旅行社按照“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的原则,对营业部进行管理。
第二条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满一年以上;二、在上一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中未受处罚;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四、营业部负责人必须由旅行社中从事旅行社业务工作满两年以上、户口在注册地并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正式员工担任。
营业部的其他人员必须具有招聘证书或劳动合同书,并接受过旅行社业务的培训。
五、旅行社营业部原则上应设在沿街铺面,必须要有一部以上的直线电话、传真机,营业场所不少于15平方米(有属本单位的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房协议)。
六、国内旅行社年组织接待游客3000人次以上方可申请设立一个营业部,年组织接待游客每增加2000人次方可申请增加设立一个营业部;国际旅行社年组织接待游客4000人次以上方可申请设立一个营业部,年组织接待游客每增加3000人次方可申请增加设立一个营业部。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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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桂旅[2000]第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0.01.10
【实施日期】2000.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暂行规定
(桂旅(2000)第4号2000年1月10日)
为适应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方便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办理旅游手续,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旅行社营业部是指旅行社为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在注册地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立于旅行社本部以外、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分支机构。
旅行社按照“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
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的原则,对营业部进行管理。
第二条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满一年以上;
二、在上一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中未受处罚;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营业部负责人必须由旅行社中从事旅行社业务工作满两年以上、户口在注册地并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正式员工担任。
营业部的其他人员必须具有招聘证书或劳动合同书,并接受过旅行社业务的培训。
五、旅行社营业部原则上应设在沿街铺面,必须要有一部以上的直线电话、传真机,营业场所不少于15平方米(有属本单位的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房协议)。
六、国内旅行社年组织接待游客3000人次以上方可申请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