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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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XXX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安排XXX律师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XXX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我们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XXX,现根据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XXX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XXX出生于1997年1 1月16日,在2014年12月15日犯罪时,年仅17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XXX符合这一法定从轻情节。
二、XXX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能如实供述,并有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XXX家属主动要求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现已经赔偿到位,并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XXX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且一贯表现良好。
综上所述,XXX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为了和受害人挣抢女朋友竟做出如此违法而又令人觉得不可理喻的事情,足见XXX是一涉世未深、懵懂无知的少年。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有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建议贵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辩护意见望贵院采纳!
XXXX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XXX律师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