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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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2年-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2年-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0题)1、2020年3月,陈教授科研团队研制了一种化学创新药,团队所在的科研机构计划按照药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展相关研究,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成为该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

A.对于该科研机构提交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审评技术部门应当白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逾期未通知审批结果的,视为同意B.该药物研制期问,陈教授科研团队应当于药物临床试验获准后每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提交药物安全性更新报告C.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陈教授科研团队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D.如该创新药的适应症为罕见病,则该科研机构可以在提出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答案】 D2、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其分类的依据是A.专属性B.经济性C.安全性D.给药途径【答案】 C3、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是A.处方药B.中药饮片C.精神药品D.化学原料药【答案】 C4、没有要求必须设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的企业是A.定点生产企业B.全国性批发企业C.药品的使用单位D.区域性批发企业【答案】 C5、基本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实行A.“零差率”销售B.固定差率销售C.高于进价销售D.低于进价销售【答案】 A6、执业药师不得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等证件交于其他人或机构使用,体现了A.奉献知识、维护健康B.持续提高、注册执业C.行为自律、维护形象D.热心公益、普及知识【答案】 C7、2020年2月5日,王某开办单体药店,将甲医院工作的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

3月21日,相关负责的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张某完成了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该药店正准备开业时,被竞争对手举报,所在地相关负责的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举报检查查处了门店乙。

给予该药店的行政处罚是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8•【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1331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331号2003年1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当前,在部分地区药品价格核定和备案公示等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社会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维护价格主管部门良好形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企业申报价格的初审工作按照现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价格进行初审,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我委合理制定或调整统一价格的前提。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工作质量。

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完善成本、价格的审核手段,切实解决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

今后,对各地上报的价格申报材料,凡经我委审核发现成本严重不实、价格虚高的,要追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的责任,并在全国进行通报批评。

二、严格审核企业申报价格的药品定价形式对企业申报价格的药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

凡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申报审批价格。

凡药品通用名称(中成药的正式名称)在政府定价范围,只是改变剂型或盐根的,均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医保目录》规定剂型以外的OTC药品,暂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入)。

各地制定公布药品价格时,必须使用现行药典或部颁标准中规定的正式名称,不得只以曾用名制定公布价格。

凡属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各地一律不得以企业自主定价名义公示其价格。

三、合理核定补充剂型规格药品的价格水平各地要克服地方保护倾向,从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在核定补充剂型规格药品的临时价格时,必须保持各剂型规格间的合理比价关系。

2015年6月1日起取消药品政府定价

2015年6月1日起取消药品政府定价

2015年6月1日起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日发布公告称,发改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担心:机制不健全导致药价上涨药价究竟该由谁来决定?有人说计划好,有人说市场好,但无论计划还是市场,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网友“髦吉吉”认为,取消政府定价,很有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现象。

而网友“风轻云淡湘满楼”担心,放手让市场去竞争会导致恶性竞争,到头来买单的还是消费者。

网友“江干区摄影师”则是担心一些百姓常用的便宜药,会不会随着市场竞争逐渐消失。

“中国的市场从来都不是真正的买卖双方的市场,公权力不干预医药市场,必将使得私权力更加疯狂地干预医药市场。

”网友“非典型elite”似乎一下就点明了以上这些担忧的症结所在。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药品行业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网友们所担心的问题确实有可能出现。

“药品价格的根本问题是中间环节加价太多、回扣太多。

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什么难事,难的是如何把关中间环节,做好市场监管。

”网友“理想的味道”表示。

中经网友“和路雪”也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定价方式,监管体系一定不能少。

当初制定政府指导价格的出发点是在保障普通百姓看得起病和医药医疗体系取得合理利润之间取得平衡,现在要取消政府定价,如果监管体系随之崩溃,那后果不堪设想。

”网友“千奇不怪”则建议,“政府应严格控制和规范药品流通环节和从严药品经营资质,规范流通领域”。

发改委回应:绝大部分药价不会上涨对于网友们的种种担心,国家发改委第一时间作出了回应。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绝大部分药价不会上涨。

这无疑是给存在种种担忧的网友吃了一颗定心丸。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进行药品价格改革的时机已成熟。

我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委制定了《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计委二○○○年七月二十日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要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药品价格管理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要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并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

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2023年度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含答案(基础题)

2023年度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含答案(基础题)

2023年度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含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57题)1、关于法律效力层级和法律冲突解决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息B.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C.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gD.行政法规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答案】 D2、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和《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67号),目前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模式是A.国家计划统一定价B.市场调节经营者自主定价C.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D.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答案】 D3、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的是A.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B.经营者以咨询费、科研费的名义给对方单位或个人报销费用的C.经营者以提供旅游、考察的方式对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给付利益的D.经营者销售商品,给付中间人佣金并如实入账的【答案】 D4、执业药师的最高行为准则是A.维护患者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B.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C.为患者及公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品和药学服务D.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自己的职责【答案】 A5、某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后被人举报该药品系麻黄碱冒充的药品。

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这个证据可以证明这些药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决定查封、扣押这批药品。

这一措施生效后,医疗机构明知该药品存在问题,仍然向该批发企业采购这种药品。

该药品批发企业向其销售了一个批号的被查封、扣押的药品。

A.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强制执行C.行政处罚D.行政处分【答案】 A6、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立即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等措施,并积极开展风险排查的药品是A.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品种B.风险大于获益的品种C.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药品D.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答案】 C7、有关药品广告的说法,错误的是()A.药品广告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B.药品广告应按批准的说明书说明适应证C.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做广告D.药品广告可以患者的名义作疗效证明【答案】 D8、单方制剂纳入麻醉药品渠道经营的是A.麦角胺B.苯乙酸C.高锰酸钾D.乙醚【答案】 A9、药品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药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的措施不包括A.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销毁有安全隐患的药品B.立即停止销售C.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D.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答案】 A10、乙药厂生产的某药品含量明显低于国家药品标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构成犯罪,其罪名应定为A.生产假药罪B.生产劣药罪C.生产伪劣商品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 B11、承担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相关工作的机构是A.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B.国家药典委员会C.CFDA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D.CFDA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答案】 A12、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仿制药注册申请批准后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的注册属于A.再注册申请B.仿制药申请C.进口药品申请D.补充申请【答案】 D13、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的部门是A.市场监管部门B.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C.医疗保障部门D.商务部门【答案】 C1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颜色为A.白色B.淡绿色C.淡红色D.淡黄色【答案】 C15、(2016年真题)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不符合药品处理等书面记录和相应凭证。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11.03•【文号】计价格[1998]2196号•【施行日期】1998.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计价格〔1998〕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为进一步推进药品价格整改工作,遵照国务院的要求,现将完善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放宽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为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药、促进技术进步和调整产品结构,适当放宽《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的规定。

(一)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一、二类药品,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

在国内首家生产但未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普通药品,在明显低于同种进口药品或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前提下,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

上述两类药品。

从第4年起,要按国家规定的销售利润率作价。

(二)列入国家新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在国家新药保护期不变的情况下,新药保护期结束后5年内仍可执行原利润率规定,即一、二、三、四、五类新药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分别在13年、11年、9年、8年、8年内仍可按新药分类利润率作价。

期满后,按普通药品利润率的规定执行。

(三)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属卫生部批准进口在国内使用并按四类新药批准生产的,化学药品原料药销售利率率为30%,其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成药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生物制品销售利润率为35%。

已超过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按四类新药销售利润率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4•【文号】发改价监[2015]930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性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到,在改革后绝大多数药品价格水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同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职能转变、工作重心加快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397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397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397号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物价局),各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372号),现将我省药品销售差率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药品销售差率问题(一)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30%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药品加价率由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二、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管理问题(一)调整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清单制管理。

以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低价药品管理。

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和单位,均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则,开展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

三、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价格水平保持一定时期相对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我委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文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15年6月1日起,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

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

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5月4日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1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避孕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255号)2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684号)3 国家计委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7]1770号)4 国家计委关于对13家企业生产的第一批公布价格的中央管理药品实行单独定价的通知(计价管[1997]2592号)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用机采血浆生产的人血白蛋白、低PH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28号)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国内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48号)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卡力等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61号)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司巴乐等进口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管[1997]662号)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国家免费发放橡胶避孕套(精装)产品出厂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72号)1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风疹疫苗(护贝法)等进口生物制品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701号)1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低PH静注丙种球蛋白及机采血浆人血白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831号)1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分包装罗氏芬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850号)1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爱可松等150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管[1997]918号)14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布第二批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8]676号)15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导升明等10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556号)16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依诺沙星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557号)17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克拉维酸钾/羟氨苄青霉素(安奇)等三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558号)1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壬苯醇醚栓和拉西地平片两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663号)1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舒贝洛等16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665号)2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特尔立)等两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08号)2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安贺拉等52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11号)2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尼美舒利等48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12号)2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奥扎格雷钠等5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31号)2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用机采血浆生产的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34号)2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双氯芬酸纳缓释片和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57号)2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新山地明等15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83号)2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风疹活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00号)2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氟伐他汀(来适可)等20种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801号)2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低PH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16号)3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血丙种球蛋白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53号)3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单磷酸阿糖腺苷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51号)3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更昔洛韦、复合乳酸菌等两种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65号)3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泰斯德等11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66号)3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68号)3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瑞宁得等3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93号)3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尼莫地平等15种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96号)37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1476号)3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昆明贝克诺顿制药有限公司等5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1804号)39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80号)40 国家计委关于审定公布脂肪乳注射液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166号)41 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定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403号)42 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西力欣等1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617号)4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常规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2号)4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4号)4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昆明积大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5号)4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山西普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6号)4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青岛第二制药厂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7号)4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8号)4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9号)5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制药三厂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70号)5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华北吉姆欣、格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86号)5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生长激素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1号)5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盐酸恩丹西酮等4种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9号)5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金葡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00号)5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青霉素V钾干糖浆等2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11号)5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头孢拉定胶囊等14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38号)5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2b(安达芬)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44号)5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半乳糖-棕榈酸等20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202号)5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液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36号)6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培菲康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48号)6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机采人血白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66号)6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硫酸依替米星等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78号)6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液(洁欣)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88号)6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托吡脂片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05号)6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黄体酮等10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311号)6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胞必佳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41号)6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康达明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84号)6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硝苯地平缓释片等5种中管药品新剂型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51号)6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法斯通等1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80号)7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佐米格等45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83号)7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沙丁胺醇气雾剂等17种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82号)7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降纤酶等2种生化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22号)7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干扰素幔?2a栓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48号)7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左炔诺孕酮炔雌醚片等2种计划生育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77号)7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爱巴苏等27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83号)7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萘普生等22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26号)7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吗氯贝氨等11种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95号)7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奥贝等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96号)7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枯草芽孢杆菌活菌制剂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812号)8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盐酸万拉法新等10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896号)8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必需磷脂等11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914号)8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假单胞菌注射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47号)83 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5号)84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头孢拉定等9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855号)85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787号)86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8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乌司他丁等11种中管国产药品的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19号)8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瑞格列奈等2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5号)8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乌灵等10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76号)9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用精制狂犬病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0]131号)9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0]153号)9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东莨菪碱等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154号)9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阿托伐他汀钙等8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31号)9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地奥司明等15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37号)9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米托蒽醌等17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359号)9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喷昔洛韦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401号)9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吲达帕胺等10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9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盐酸氨溴索等2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631号)9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肤疡散等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641号)10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硫酸茆地那韦等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05号)10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白芍总甙胶囊等7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06号)10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雷米普利等5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83号)10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来氟米特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84号)104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105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193号)10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用精制狂犬病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1]602号)10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雷替斯等1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620号)10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促肝细胞生长素注射液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688号)10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028号)11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疫苗等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123号)11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1号)11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2号)113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11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佳息患等3种进口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33号)11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11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825号)11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司匹林等部分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636号)118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1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1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暂停执行我委制定的蜜炼川贝枇杷膏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1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1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人血白蛋白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2457号)12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20号)1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1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组集成干扰素峒鄹裎侍獾母春?(发改办价格[2005]496号)1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红霉素肠溶胶囊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1071号)1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黄体酮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250号)12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373号)1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1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1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13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37号)13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13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1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酮康唑洗剂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1307号)13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价格核定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949号)13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1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13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14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进口西吡氯铵含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046号)1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14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346号)14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667号)14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榄香烯注射液纳入专利药品定价范围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809号)1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专利药品银杏叶注射液(舒血宁注射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930号)14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裹金衣安宫牛黄丸和热淋清颗粒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232号)14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421号)14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2098号)14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醒脑静注射液优质优价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783号)15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降低氯唑西林等部分药品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8]1207号)15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分装头孢地尼胶囊及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银杏叶胶囊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303号)15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15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15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751号)15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39号)15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15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2760号)15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15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等产品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10]2253号)16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1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16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16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2938号)16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16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85号)16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4]554号)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09.11.09【实施日期】2009.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精神,现就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医保发〔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2019年11月26日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现就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衔接完善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为基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总体发展方向,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一)坚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的总体方向。

医疗保障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范围,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

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药品经营者(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下同)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品价格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维护价格合理稳定。

(二)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

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

健全公开透明的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机制。

完善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粤价[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价〔201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药价格改革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对医药价格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我省是全国唯一的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省,为深入推动全省医药价格改革深入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医疗技术创新和服务水平提高,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

通过改革使政府管理医药价格制度、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日趋合理,医疗服务补偿机制逐步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得到缓解,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二、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药价格改革协调并进、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

(一)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1.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和权限。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904号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904号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制药信息》
【年(卷),期】2016(032)004
【摘要】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3页(P190-19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51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2.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588号)
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程序规定》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0]6号)
4.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
5.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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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苏价费[2009]406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9]406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0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附: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鼓励产品和技术创新,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深化医药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促进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等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等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卫⽣部等印发关于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号:发改价格[2006]912号颁布⽇期:2006-05-19执⾏⽇期:2006-05-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发展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问题改⾰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00六年五⽉⼗九⽇附件:关于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等问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定成效。

但当前医药市场⾯临的⽭盾仍很突出,社会各⽅⾯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下意见:⼀、进⼀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全⾯调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偏⾼的药品价格,适当提⾼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要严格执⾏药品差⽐价规则,制⽌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为。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以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试⾏核定药品出⼚价格。

为提⾼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的问题,进⼀步改进药品定价⽅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岸)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试⾏核定出⼚(⼝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发展改⾰委公布的试点⽬录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我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要求,现就低价药品清单及有关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

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二、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我委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

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我委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属于我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在我委调整清单前,可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先行调整。

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属于我委定价的药品,在我委重新定价前,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精神,现就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建机制、控费用、调结构、强监管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

要通过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收付费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为2015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打好基础。

二、取消试点医院药品加成政策(一)按照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要求,取消试点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政策,试点公立医院要将药品销售价格向社会进行公示。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予以补偿。

试点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降低医疗成本。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要确保试点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鼓励各地探索有效办法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二)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切实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公共卫生服务、以及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责任。

三、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一)各地要按照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快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步伐,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同步推进;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二)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医药费用总量控制水平,具体可参照本地区改革前三年实际医药总费用、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个人医疗费支出等情况综合测算,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9.10•【字号】辽价发[2000]95号•【施行日期】200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00]95号)各市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明确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权限按照国家的规定,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1、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由国家计委制定价格。

2、列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由省物价局制定价格。

对医院制剂实行政府定价,其中,省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和多数医疗机构均有配制的同品种制剂,由省物价局直接审定价格;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其它制剂委托各市物价局按《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审定价格。

对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按《辽宁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管理。

3、上述之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情况自行制定零售价格。

二、政府定价原则1、政府定价以社会平均生产成本为基础核算。

对供大于求的药品,以社会先进生产成本为基础核算。

2、合理安排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使经营者能够补偿正常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3、合并计算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并实行差别差率。

4、为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对研制开发的新药、产品质量明显优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原研制企业生产的药品、知名品牌中成药实行优质优价。

企业可申请单独定价。

5、适当拉开GMP认证企业与非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差价。

6、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药品市场零售价格水平。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1.03•【字号】沪价商[2000]第33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三日沪价商〔2000〕第331号)各区、县物价局:现将《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切实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改革目标,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药品价格管理形式根据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本市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其中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本市调整后列入乙类的药品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目录另行下发)。

(二)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外的其他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等处方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由经营者定价,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未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非处方药,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二、药品定价原则(一)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药价的基本稳定。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原则上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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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9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4日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推进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

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二、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其中: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
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五)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三、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

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一)完善药品采购机制。

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范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

要调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保经办机构等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

(二)强化医保控费作用。

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

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

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价格等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

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2015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

(三)强化医疗行为监管。

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

要逐步公开医疗机构诊疗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等指标,并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

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价格信息公开。

(四)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掌握真实交易价格数据,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要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此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对地方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二)建立评估机制。

药品价格改革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地要建立药品价格改革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要密切关注改革后药品价格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向广大群众解释清楚药品价格改革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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