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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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专业规范与设计手册

给水排水专业规范与设计手册

给水排水专业规范与设计手册一.规范规程标准类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6)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7.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8.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14:2002)9.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97)10.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2003)11.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95)12.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50109-2006)13.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1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17.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1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19.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管道工程设计规范(CECS41:2004)20.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管道工程设计规范(CJJ/T29-98)2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22.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2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2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25.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26.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2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8.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02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31.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3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2002)3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3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35.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3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设计手册类1.严煦世等主编:《给水工程》(第四版)。

水厂的自用水率

水厂的自用水率

水厂的自用水率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第9.1.2 条规定: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

水厂自用水率应根据原水水质、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一般可采用设计水量的 5%~10%。

当滤池反冲洗水采取回用时,自用水率可适当减小。

实际平均值为3%左右。

当然和原水浊度有关。

我们的平均浊度在30NTU 。

一般按8%到10%为城市发展提供安全优质供水“十二五”期间在完善和调整城市供水模式的基础上,我市将大幅度提高城市饮用水水质“十二五”时期是深圳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全面建设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重要时期,是特区实现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时期。

水务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作为支持发展、服务民生的基础性保障行业,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挑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须进一步提高“十一五”期间,我市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面临新的挑战。

——中远期城市用水安全保障存在缺口。

我市本地水资源总量不足,80%用水主要依靠东江调水,2008年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的通知》,对流域内用水城市实行总量控制。

▲我市用水基本稳定,水厂规模略显剩余。

过去几年间,水务部门经常组织市民参观西丽水库水质检测室等水利设施。

根据东江分水方案,深圳市境外东江分水总量为16.08亿m3,与2015年和2020年用水需求量相比分别存在2.0亿m3和5.0亿m3较大缺口。

水量缺口短期内可以通过东江用水城市间相互调济来解决;远期,受东江境外水资源约束问题限制,城市供水安全将面临重大挑战。

——水源应急保障能力不足。

由于全市用水主要来自境外东江,而本地水源储备能力不足,若东江遭遇特枯年或突发性水源污染事件,全市供水保障将受到较大考验,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十分紧迫。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解析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解析
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4、主要修编原则 •贯彻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特别是近年来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 •删除落后的技术,补充国内已有成熟经验的 新技术及新工艺的有关内容,吸收国外有成熟 经验的新技术。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根据新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和行业技术进 步发展的规划,对设计指标和参数进行全 面的调查和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2006年6月1日实施 宣 贯 提 纲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戚盛豪 许友贵 2006年5月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一、修编概况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三、强制性标准条文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一、修编概况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历史演变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1.0.3条 说明给水工程设计与规划的关系: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 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
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
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1.0.4条、1.0.5条、1.0.8条 突出了设计应贯彻国家 有关节约水资源、节约土地、节约能耗和节省材料的 方针政策以及行业的技术进步方向: “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 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 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 1957年《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外部给水工程设计规范》
(建工部内部试行) · 1963年《城市给水设计规范》(JG10-63)(建工部部颁 试行标准) · 1965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编制
· 1974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1975年试行)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
本规范主要宣贯的是《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详细阐述了给水系统的设计要求、管道材料和连接方式、阀门及附件的选择与安装等多方面的内容。然而,对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21中关于管道的标准,本规范并未直接涉及。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通常会包括管道材料的选择、管道直径和坡度的确定、管道连接方式以及管道的埋设深度等要求。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排水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了获取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21中关于管道的具体标准,建议直接查阅该规范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妥善选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省劳动力。

第1.0.4条 给水工程的设计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20年。

对于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1.0.5条 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第1.0.6条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的选择,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保护,并应采用复用或循环系统。

第1.0.7条 给水工程设计应提高供水水质、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降低漏耗、降低药耗,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及设备供应情况,妥善确定。

对繁重和频繁的手工操作、有关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设备,应首先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

第1.0.8条 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1.0.9条 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用水量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第2.0.1条 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一、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三、本款删去;四、消防用水;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
5、管道布置及敷设
1、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 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
2、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 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 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3、系统选择
1、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应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室外给水管网 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 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案;
(2)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 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 综合确定;
7、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
1、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水加热所需热量应经计算确定,加 热方式宜采用间接式。并应优先采用余热和废热、太阳 能等天然热能作为热源。
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时间,应根据使用性质、 城镇给水条件等确定,游泳池不宜超过48h;水上游乐池 不宜超过72h。
3、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 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5、倒流防止器设置位置应满足 以下要求:
6、真空破坏器设置位置应满足 下列要求: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 环境;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 环境;
2 )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 应采用间接排水;
3 )应安装在便于维护的地方, 不得安装在可能结冻或被水 淹没的场所。
2 )应直接安装于配水支管的最 高点,其位置高出最高用水 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 度,压力型不得小于300mm; 大气型不得小于150mm;

有关水泵房设计规范

有关水泵房设计规范

1.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6 泵房6.1 一般规定6.1.1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应根据逐时、逐日和逐季水量变化、水压要求、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素等,综合考虑确定。

当供水量变化大且水泵台数较少时,应考虑大小规格搭配,但型号不宜过多,电机的电压宜一致。

6.1.2水泵的选择应符合节能要求。

当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较大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机组调速、更换叶轮、调节叶片角度等措施。

6.1.3泵房一般宜设1~2台备用水泵。

备用水泵型号宜与工作水泵中的大泵一致。

6.1.4 不得间断供水的泵房,应设两个外部独立电源。

如不能满足时,应设备用动力设备,其能力应能满足发生事故时的用水要求。

6.1.5要求起动快的大型水泵,宜采用自灌充水。

非自灌充水水泵的引水时间,不宜超过5min。

6.1.6 泵房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

泵房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规定。

6.1.7泵房设计宜进行停泵水锤计算,当停泵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

6.1.8使用潜水泵时,应遵循下列规定:1水泵应常年运行在高效率区;2在最高与最低水位时,水泵应能安全、稳定运行;3所配用电机电压等级宜为低压;4应有防止电缆碰撞、磨擦的措施;5潜水泵不宜直接设置于过滤后的清水中。

6.1.9参与自动控制的阀门应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

直径300mm及300mm以上的其它阀门,且启动频繁,宜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

6.1.10地下或半地下式泵房应设排水设施,并有备用。

6.2 水泵吸水条件6.2.1 水泵吸水井、进水流道及安装高度等应根据泵型、机组台数和当地自然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使用条件和维修要求,吸水井宜采用分格。

6.2.2 非自灌充水水泵应分别设置吸水管。

设有3台或3台以上的自灌充水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其数量不宜少于两条,当一条吸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

废水处理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与条件

废水处理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与条件

废水处理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与条件1设计规范和设计依据1.1所遵循的设计标准和规范1)给排水部分(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5)《四川省水污染排放标准》 DB51/190-93(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2)建筑及电气部分(1)《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2)《地面建筑设计规范》 GB50037-96(3)《建筑制图标准》 GB/T50104-2001 (4)《总图制图标准》 GB/T50103-2001 (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3)结构部分(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1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9(3)《钢筋砼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6)《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2012(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11(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9)《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10)《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 (11)《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138:2002(12)《给水排水工程砼构筑物变形缝设计规程》CECS117:20001.2所遵循的主要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6)《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7)《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3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1)与业主交流过程中获取的相关基础资料;(2)本公司以往治理同类工业废水的实践经验。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精)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精)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2003年8月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成都)
· 2004年4月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上海)
· 2004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反馈涉及内容意 见154条) · 2004年8月编制组第三次工作会议(敦煌)
· 2005年3月规范审查会议(哈尔滨) · 2006年1月18日建设部公告第410号批准,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第5章“取水”(共58条)
根据原规范第三章“水源”修编,主要修改为:
· 对于地下水开采,补充了“地下水开采后,不 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 调整了管井适用范围:含水层厚度由原“大于 5m”改为“大于4m”;底板埋藏深度由“大于15m” 改为“大于8m”。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 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 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 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 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耗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 行成本。”
·
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参加修编单位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
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
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
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
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水库取水构筑物增加了“宜分层取水” 的规定。 · 格网漂浮物清除除采用平板格网、旋转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①补充制定规范的目的,体现贯彻国家法律、法规;②增加给水工程系统设计有关内容;③增加预处理、臭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等有关内容;④增加净水厂排泥水处理;⑤增加检测与控制;⑥将网格絮凝、气水反冲、含氟水处理、低温低浊水处理推荐性标准中的主要内容纳入本规范;⑦删去悬浮澄清池、穿孔旋流絮凝池、移动冲洗罩滤池的有关内容;⑧结合水质的提高,调整了各净水构筑物的设计指标和参数;⑨补充和修改了管道水力计算公式。
1.0.5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1.0.6给水工程设计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进行设计。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设计年限宜采用10~20年。
1.0.7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为50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术语
2.0.1给水系统water supply system
由取水、输水、水质处理和配水等设施所组成的总体。
2.0.2用水量water consumption
用户所消耗的水量。
2.0.3居民生活用水demand in households
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用的水,包括饮用、洗涤、冲厕、洗澡等。
2.0.4综合生活用水demand for domastic and public use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意,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编200092,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以供修订时参考。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对于细砂或双层滤料滤池,滤料厚度 L/d10≥1000; 对于粗沙滤料或三层滤料滤池,滤料厚度 L/d10≥1250
d80 d80 K80 d10 d10 K80
查表8-2,K80<1.4
1.4 d10 1mm 1.4
L 1250 d10
L 1250mm
按规范要求,单层石英砂普通快滤池,滤层 厚度0.7m,承托层厚度0.45m,其反冲洗 水排水槽的底部到滤料面层的距离,最少 不能小于( C)。 A 200mm B 250mm C 315mm D 518mm
1.0.2 规定了本规范适用范围。 注:(第二章 术语)无条文说明
2 术语(摘录)
2.0.43 混凝剂 coagulant 为使胶体失去稳定性和脱稳胶体相互聚集所 投加的药剂。
2.0.44 助凝剂 coagulant aid 为改善絮凝效果所投加的辅助药剂。
2.0.77 承托层 graded gravel layer 为防止滤料漏入配水系统,在配水系统与滤料层之间铺垫 的粒状材料。 2.0.78 表面冲洗 surface washing 采用固定式或旋转式的水射流系统,对滤料表层进行冲洗 的冲洗方式。 2.0.79 表面扫洗 surface sweep washing V 型滤池反冲洗时,待滤水通过 V 型进水槽底配水孔在水 面横向将冲洗含泥水扫向中央排水槽的一种辅助冲洗方式。 2.0.80 普通快滤池 rapid filter 为传统的快滤池布置形式,滤料一般为单层细砂级配滤料 或煤、砂双层滤料,冲洗采用单水冲洗,冲洗水由水塔 (箱)或水泵供给。
表 8-2 滤料级配与滤速
滤料组成
滤料种类
粒径
(mm)
密度 g/cm3 2.5~2.7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GB 50013-2006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 年 6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10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3-2006 ,自2006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8、4.0.5、5.1.1、5.1.3、5.3.6、7.1.9、7.5.5、8.0.6、8.0.10、9.3.1、9.8.1、9.8.15、9.8.16、9.8.17、9.8.18、9.8.19、9.8.25、9.8.26、9.8.27、9.9.4、9.9.19、9.11.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1997 年第11 号)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月18日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 号),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对原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给水工程的设计经验,对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讨,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和设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编制而成。

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GB50013-2006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01-18 发布2006-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3-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4.0.5、5.1.1、5.1.3、5.3.6、7.1.9、7.5.5、8.0.6、8.0.10、9.3.1、9.8.1、9.8.15、9.8.16、9.8.17、9.8.18、9.8.19、9.8.25、9.8.26、9.8.27、9.9.4、9.9.19、9.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199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一月十八日前言本规范系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对原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给水工程的设计经验,对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讨,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和设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编制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①补充制定规范的目的,体现贯彻国家法律、法规;②增加给水工程系统设计有关内容;③增加预处理、臭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等有关内容;④增加净水厂排泥水处理;⑤增加检测与控制;⑥将网格絮凝、气水反冲、含氟水处理、低温低浊水处理推荐性标准中的主要内容纳入本规范;⑦删去悬浮澄清池、穿孔旋流絮凝池、移动冲洗罩滤池的有关内容;⑧结合水质的提高,调整了各净水构筑物的设计指标和参数;⑨补充和修改了管道水力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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