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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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起加强侦查监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起加强侦查监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起加强侦查监督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6.11.07【实施日期】2016.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起加强侦查监督典型案例(2016年11月7日)杨海垒暴力伤医案2016年5月18日,湖南省邵东县泉水村村民杨绍平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妻及三个子女受伤,伤者被送往县人民医院诊治。

杨绍平三位亲属杨海垒、杨新春、杨立新闻讯赶至医院,杨立新认为医院对伤者救治不及时,在医院吵闹并与值班医生王俊发生争执、扭打。

后犯罪嫌疑人杨新春双手抱住王俊,杨立新击打王俊头顶一拳,杨海垒击打王俊左胸部两至三拳。

王俊挣脱后倒地,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5月18日,邵东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5月19日,邵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杨海垒等3人。

10月5日,该案移送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0月14日,邵阳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暴力伤医案2003年,犯罪嫌疑人***发生车祸后到河北省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治,后因腿部感染导致右腿残疾,遂对主治医生刘广跃产生怨恨。

2016年7月21日,***在医院骨科门诊找到刘广跃,因言语不和,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其连捅数刀,致其失血死亡。

7月22日,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8月5日,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9月30日,该案移送桃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陈建利暴力伤医案因女儿在山东省莱芜市莱钢医院出生后患病死亡,陈建利与医院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于2016年10月3日携带砍刀找到儿科值班医生李宝华讨要说法。

其间,陈建利持刀砍击李宝华头部数刀,并阻止其他医务人员进入室内救治。

李宝华于当日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0月3日,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10月7日,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以陈建利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 施 细 则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 施 细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

指导性案例体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以及对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内指导性案例的推荐、调研、监督等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审核同意。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并指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工作。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高级人民法院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二)按照规定体例编写的案例文本及其编选说明;(三)相关裁判文书。

以上材料需要纸质版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推荐法院可以提交案件审理报告、相关新闻报道及研究资料等。

第七条案例指导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可以征求相关国家机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 B组- 新教材高中政治单元练(统编版必修3)(教师版)

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    B组- 新教材高中政治单元练(统编版必修3)(教师版)

高中思想政治新教材【单元练·必修三《政治与法治》】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B组----教师版----1.(2020天津高一期末)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是一个()A.轻松实现的过程B.自然实现的过程C.短期实现的过程D.长期实现的过程1.D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一个长期实现的过程,D正确。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是一个长期实现的过程,而不是轻松实现的过程、自然实现的过程,也不是短期实现的过程,排除ABC。

2.(2020辽宁高一期末)经济发展、社会有序、政治稳定与法治昌明,相互依存,相互支持,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能否在国家发展的全局中来布局法治,能否让法治适应国家发展的大局,绝不是浪漫主义的“随意选”,而只能是现实主义的“弹钢琴”。

这启示我们()A.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建设法治国家B.要通过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推动法治建设C.法治建设要与国情和社会的制度相适应D.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才能提高立法质量2.C 材料强调法治建设要与国情相适应,没有涉及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排除A。

材料没有体现通过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推动法治建设,B不合题意。

经济发展、社会有序、政治稳定与法治昌明,相互依存,相互支持,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能否在国家发展的全局中来布局法治,能否让法治适应国家发展的大局,是现实主义的“弹钢琴”。

这启示我们法治建设要与国情和社会的制度相适应,C符合题意。

本题没有体现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才能提高立法质量,排除D。

3.(2020安徽省舒城中学高三其他)北京立法支持非遗进社区,上海立法规定个人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最高罚200元,河北立法规定高空抛物、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罚款500元……各地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富有针对性的地方立法,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受好评。

这体现了地方人大()①是我国立法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立法权②立法反映人民意志,立法成果惠及人民③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④注重增强法规的实效性,助力经济社会发展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C 各地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富有针对性的地方立法,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受好评。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

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 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 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围
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绕曾云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论,歪
各级部门授予荣誉称号。
各级部门授予荣誉称号。
曲英雄被追认为烈士的相关实,
2018年5月14日,曾云因就职受
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 分局不全面履职案
检例第49号
2014年5月, 企业试生产
2015年7月7日, 《环境违法行为限 期整改通知书》 2015年11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超标问题没有解决
2015年12月4日 《责令限制生产决 定书》;12月30日 《排污核定与排污 费缴纳决定书》 但治污减排设备建 设项目未正式投入 使用
案件基本情况
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不 达标(试生产期满后地方标准提高,企业未停止 生产,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 门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但违法行为没有停止, 大气污染持续存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 依法履职。行政机关责令企业限产、加收排污费, 但排放依然超标,未实现应有的效果。检察机关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理期间,企业整改到位, 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行为违法。
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 分局不全面履职案
程序特点
1.市级检察院发现线索,指定行 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检察院办理;起 诉后,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2.经过诉前程序和起诉程序,完 整的行政诉讼案件
3.审理期间,履行目的实现,违 法行为消除,撤回部分诉讼请求
检例第49号
指导意义
一、 行政行关不作为的认定
检例第49号
有权机关和组织不起诉、无适格 主体起诉,持续处于侵害状态

【收藏】刑事类指导案例分类整理(含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案例)

【收藏】刑事类指导案例分类整理(含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案例)

【收藏】刑事类指导案例分类整理(含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案例)展开全文【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实务疑难问题,及时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法官隔壁整理:陈长均●截至202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8批162件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28批110件指导性案例。

为便于大家查阅,“法官隔壁”将其中所有(210件)刑事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或要旨,按罪名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文顺序进行了分类整理。

“法案例*号”指的是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检例第*号”指的是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如未特别说明,括号内的法条为刑法条文。

由于有些指导性案例所用刑诉法条文序号与现行刑诉法条文序号不同,故在刑事诉讼法板块中的指导性案例后面未列刑诉法条文序号。

一、刑法总则(一)正当防卫法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20条)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法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20条)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金句背诵(刑法)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金句背诵(刑法)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金句背诵(刑法)(1)受贿案(指导性案例3号)金句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金句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金句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金句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2)故意杀人案(指导性案例4号)金句1: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贪污案(指导性案例11号)金句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金句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4)故意杀人案(指导性案例12号)金句1: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5)非法买卖、存储危险物质案(指导性案例13号)金句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统编版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第九课《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练习题

统编版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第九课《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练习题
5.国务院经过调研论证拟订外商投资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三次审议,于2019年3月1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出台
A.充分发挥了人民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B.表明立法机构坚持审慎立法和民主立法精神
C.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体现
①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网站
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
③交通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高铁霸座行为进行失信记录
④司法机关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维护人民利益
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
11.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列,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此举
17.①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解决人民监督员中立性和公正性问题,增强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推进司法民主。
②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深化司法公开,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③提高人民监督员素质及履职能力,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提升司法工作人民满意度。
18.①整治自媒体乱象,这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履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能的表现。关闭了一批非法自媒体账号,有利于维护网络传播秩序。遏制自媒体乱象,但只是一关了事,治标不治本;②有关机关加强立法立规,为自媒体发展立规矩,对触犯刑律者予以法律惩罚,这有利于自媒体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取得持久效果;③整治自媒体乱象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这有利自媒体在监管下有序地长远发展;④自媒体经营者加强自律自重,树立法律意识。自媒体的长久发展才有了基础和根本。

最高人民法院全部行政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全部行政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全部行政指导性案例汇总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已经发布10批指导性案例共52例,其中行政指导性案例9例,现汇总整理如下: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裁判要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基本案情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

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

《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 3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4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6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 - 10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 10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3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4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 18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8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20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21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 - 26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26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27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 - 3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34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36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7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39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 41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 44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 46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48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 - 51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52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54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 55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8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 67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67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69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 74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77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81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 - 85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86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9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1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94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96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 98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 104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05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0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5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120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3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12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 129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 138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138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 141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143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 .............................................. - 146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46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48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50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 154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154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15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158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 160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 161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62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4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6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 174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 17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176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 177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179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 180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 182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 185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11.09•【文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现将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2-44号)作为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9日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关键词】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公共场所当众【基本案情】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

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

【要旨】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3.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9•【文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贪污贿赂罪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决定,现将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27—130号)作为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9日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27号-检例第130号)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检例第127号)【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证明标准鉴定人出庭举证重点【要旨】检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应有证据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犯罪所得,或者能够排除财产合法来源的可能性。

人民检察院出席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庭审,应当重点对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进行举证。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白静,男,A国有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原处长。

利害关系人邢某某,白静亲属。

诉讼代理人牛某,邢某某儿子。

2008至2010年间,白静伙同樊某某(曾任某国有控股的B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等职务,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成立了甲公司及乙公司,并在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两公司开设了资金一般账户和进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丙类账户。

白静、樊某某利用各自在A银行、B证券公司负责债券买卖业务的职务便利,在A银行购入或卖出债券,或者利用B证券公司的资质、信用委托其他银行代为购入、经营银行债券过程中,增加交易环节,将白静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引入交易流程,使上述两公司与A银行、B证券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套取A银行、B证券公司的应得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1.30•【文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决定,现将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131—135号)作为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社区矫正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月30日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1-135号)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检例第131号)【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违反规定外出、出境调查核实撤销缓刑【要旨】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等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保证社区矫正活动依法进行。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综合运用查阅档案、调查询问、信息核查等多种方式,查明社区矫正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精准提出监督意见。

对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结合违法违规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情节,准确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撤销缓刑情形。

对符合撤销缓刑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重大隐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男,1978年9月出生,2016年7月6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止。

孙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时发现孙某某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出境等应当撤销缓刑情形,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对孙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9-2020学年高中政治部编版必修三课后训练:9.3公正司法

2019-2020学年高中政治部编版必修三课后训练:9.3公正司法

部编版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课后训练9.3公正司法1、2019年潍坊中院审理一起黑社会性质案件。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判决体现依法治国基本要求的有( )A.与法同行B.科学立法C.依法行政D.公正司法2、2019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吉林省法院开展“夏日闪电”执行专项行动,重点针对4类案件加大执行力度,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公正。

这说明( )A.司法程序公正有利于促进结果公正B.司法过程要保护公民的程序权利C.要做到法律适用准确案件事实清楚D.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3、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司法办案参考。

这彰显了检察机关( )①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优先保护防卫者权益②以法治手段维护公平正义,向社会释放正能量③以案释法,提供司法参照标准,公正司法④科学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体系A. ①②B. ①④C. ②③D. ③④4、最高人民检察院就4起申诉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均经再审改判无罪。

这启发我们,建设法治中国( )A.要科学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B.要严格执法,努力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得到严格执行C.要公正司法,努力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D.需要司法机关相互制衡,促进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判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

它标志着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扬帆起航。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公正,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②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养成守法习惯④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能够有效行使审判权A.①②B.②③C.③④D.①④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行政)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确认/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裁判要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第13条基本案情:原告戴世华诉称:原告所住单元一梯四户,其居住的801室坐东朝西,进户门朝外开启。

距离原告门口0.35米处的南墙挂有高1.6米、宽0.7米、厚0.25米的消火栓。

人员入室需后退避让,等门扇开启后再前行入室。

原告的门扇开不到60至70度根本出不来。

消防栓的设置和建设影响原告的生活。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在其门前设置的消防栓通过验收的决定;依法判令被告责令报批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

被告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辩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是检查记录的体现。

如果备案结果合格,则表明建设工程是符合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如果不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采取措施,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有关问题,其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并不是一项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针对戴世华居住的馆驿街以南棚户区改造工程1-8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消防设施抽查后,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济公消验备[2011]第017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裁判结果: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高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戴世华的起诉。

戴世华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济行终字第223号行政裁定: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6批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6批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6批全)索引目录(按住CTRL并单机鼠标以跟踪链接):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5)指导案例9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7)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9)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11)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6)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18)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20)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22)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24 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27)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9)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31)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5)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41)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45)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7 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50)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54)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58)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63)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65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67)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70)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74)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76)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78)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80)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83)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85)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92)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95)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97)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99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100)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102)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04)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107)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110)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12)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15)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117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19)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121)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24)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128)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131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135)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37)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40)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43)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47)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51)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155)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158)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160)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62)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164)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166)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169)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171)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174)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175)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178)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181)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185)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87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89)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194)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197)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198)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200)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2)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3)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206)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207)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209)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10)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13)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215)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16)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18)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21)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223)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224)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226)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228)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230)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32)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234)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36)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37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239)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242)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243)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46)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247)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初始章程/股权转让限制/回购裁判要点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68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68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68号各级人民检察院:经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定,现将刘远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85—89号)作为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3日刘远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检例第85号)【关键词】民营企业创新产品强制标准听证不起诉【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应当注意保护企业创新发展。

对涉及创新的争议案件,可以通过听证方式开展审查。

对专业性问题,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和专家意见,促进完善相关行业领域标准。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刘远鹏(化名),男,1982年5月出生,浙江动迈有限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

2017年10月26日,刘远鹏以每台1200元的价格将其公司生产的“T600D”型电动跑步机对外出售,销售金额合计5万余元。

浙江省XXX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产品质量抽查,委托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对所抽样品的18个项目进行检验,发现该跑步机“外部结构”“脚踏平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7年11月至12月,刘远鹏将研发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跑步机的名义对外出售,销售金额共计701.4万元。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该产品未根据“跑步机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加装“紧急停止开关”,且“安全扶手”“脚踏平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9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9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4.04•【文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经201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4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三)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四)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一般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指导意义和相关规定等部分。

第四条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涉案人员隐私。

第五条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工作。

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及其运作

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及其运作

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及其运作作者:孙光宁来源:《东方法学》2018年第02期内容摘要:在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约而同地将马乐案确定为指导性案例。

该案例的正式文本中,两高针对核心争议问题的回应和表述也是高度相似的,突出地表现在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中。

由此可以看到,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具体来说,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有助于缓解频繁刑法修正带来的紧张关系,有效提升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质量,扩大指导性案例的实际影响力。

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分为专题模式和分散模式,前者针对特定时期刑事审判活动的特点集中发布若干指导性案例,后者则是广泛收集整理刑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并遴选相应的指导性案例。

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形成配合,例如类案检索机制、以案释法制度等。

联合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凝聚着两高的高度共识,对于刑事审判活动全过程都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法律解释类案检索以案释法刑事审判一、马乐案:两高指导性案例的首次共识从2010年年底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都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被长期热切呼唤的案例指导终于变成了制度实践。

截至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十六批共87个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八批共32个指导性案例。

虽然指导性案例的关注度较高,在司法实践中也获得了一些直接适用。

但是,总体而言,两高的指导性案例大多数曲高和寡,对司法实践产生的影响较小,突出的表现在裁判文书中很少有直接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根据北大法宝的统计,截止到2016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得到549次实际应用。

每年全国各地审理的案件已经超过一千万件,前述直接运用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比例是非常低的。

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两高一直关注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同年对其《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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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12.25•【文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案(检例第49号)【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依法全面履职【要旨】行政机关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时,虽有履职行为,但未依法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目的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2014年5月,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能化)年产60万吨甲醇工程项目建成,并经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投入试生产至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11月24日,陕西省发布《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燃煤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0mg/m,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长青能化试生产期间,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值基本处于地方标准20mg/m以上,国家标准50mg/m以下。

2015年1月1日,长青能化试生产期满后未停止生产且燃煤锅炉颗粒物排放值持续在20mg/m 以上50mg/m以下。

2015年7月7日,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以下简称凤翔分局)向长青能化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生产甲醇环保违规行为,否则将予以高限处罚。

长青能化没有整改到位,凤翔分局未作出高限处罚。

2015年11月18日,凤翔分局向长青能化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于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并处以5万元罚款。

但该企业并未停止甲醇项目生产,颗粒物超标排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对周围大气造成污染。

【诉前程序】2015年11月下旬,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凤翔分局可能有履职不尽责的情况,遂指定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查明:长青能化超期试生产且颗粒物超标排放,而凤翔分局虽对长青能化作出行政处罚,但未依法全面履职。

2015年12月3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向凤翔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职,督促长青能化上线治污减排设备,确保环保达标。

2016年1月4日,凤翔分局书面回复凤翔县人民检察院称:2015年12月24日对长青能化下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产。

2015年12月30日作出《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对长青能化2015年10月至12月间颗粒物超标排放加收排污费。

针对凤翔分局回复意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查明:凤翔分局作出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加收排污费等措施后,长青能化虽然按要求限制生产,但其治污减排设备建设项目未正式投入使用,颗粒物排放依然超过限值。

【诉讼过程】鉴于检察建议未实现应有效果,2016年5月11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凤翔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但不宜由凤翔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指定管辖,2016年5月13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由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6年11月10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一)法庭调查出庭检察人员宣读起诉书,请求:1. 确认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职的行为违法;2. 判令凤翔分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督促长青能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颗粒物排放符合标准。

凤翔分局答辩状称其对企业采取了行政处罚、责令限制生产等措施,已经全面履行职责。

诉讼前,长青能化减污设备已经运行,检察机关不需要再提起诉讼。

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围绕凤翔分局是否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出庭检察人员出示了凤翔分局行政职责范围的依据,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8日长青能化颗粒物排放数据等证据。

证明截至提起诉讼前,长青能化湿电除尘系统没有竣工验收并且颗粒物依然超标排放,持续给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凤翔分局针对起诉书,提交了对长青能化日常监管的表格及2015年7月以来对长青能化作出的各类处罚文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已经依法全面履行了对相对人的环境监管职责。

针对凤翔分局提出的证据,出庭检察人员认为,其只能证明凤翔分局对长青能化作出了行政处罚,但不能证明依法全面履职并实现了履职目的。

诉讼前,长青能化排放仍存在不达标的情况。

(二)法庭辩论出庭检察人员指出,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凤翔分局未依法监管相对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使用“三同时”的规定。

长青能化的环境保护设施虽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但并未同时使用。

二是凤翔分局初期未采取有效措施对长青能化违法排放颗粒物的行为作出处理。

自2015年1月1日起,长青能化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超过20mg/m 的标准,最高达72mg/m 。

凤翔分局却未采取有效行政监管措施予以处置,直到2015年7月7日才对颗粒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作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是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运用监管措施督促长青能化纠正违法行为。

长青能化在收到《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凤翔分局未采取相应措施作出高限处罚。

凤翔分局答辩称: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多次对长青能化作出行政处罚,颗粒物超标排放是由于地方标准的变化。

2016年3月27日,长青能化减污设备已经运行,检察机关无需提起诉讼。

针对凤翔分局答辩,检察机关提出辩论意见:对于长青能化的排污行为,凤翔分局虽有履职行为,但履职不尽责。

一是作出的5万元罚款不是高限处罚。

二是按照相关规定,在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三是2016年3月27日,长青能化减污设备已经上线运行,但颗粒物排放数据仍不稳定,仍有不达标的问题。

四是诉讼中,凤翔分局于2016年5月16日才作出按日连续处罚的行政处罚,对长青能化违法行为罚款645万元。

2016年8月22日,长青能化减污设备经评估正式投入运行,经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长青能化颗粒物排放已持续稳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2016年12月20日,检察机关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即督促长青能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颗粒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审理结果2016年12月28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对相对人长青能化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指导意义】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要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围绕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或者不全面履职行为的客观表现、主观过错、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后果的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政策要求、文件规定等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依法履职。

行政机关未在检察建议要求的期限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遭受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和认定,应以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为依据,对照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是否全面运用或者穷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为标准。

行政机关虽然采取了部分行政监管或者处罚措施,但未依法全面运用或者穷尽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没有得到有效纠正的,应认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全面履职。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湖南省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不依法履职案(检例第50号)【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督促履职【要旨】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实现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2013年6月,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尼斯城房产公司)开发的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开始建设。

该项目将原定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容积率等作出重大调整,开工建设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6年8月29日,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威尼斯城房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第四期项目建设,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威尼斯城房产公司虽然缴纳了罚款但并未停止建设。

截至2018年3月7日,该项目已经建成1—6栋。

7—8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始进行基坑施工(停工状态),9栋未开工建设。

【提出检察建议】2017年7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参与中央环保督查组督查过程中,发现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线索。

报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交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2003年4月22日至2017年3月14日,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建设用地位于参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保护范围内。

2017年3月14日后,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调整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该建设项目用地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保护范围内。

经调查核实,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当地生态环境、饮用水水源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明知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必须重新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在未重新申报的情况下,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项目违法建设,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明知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申报通过、未批先建的情况下,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后,未进一步采取措施,导致该项目1—6栋最终建设完成,同时对该项目7—8栋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就开挖基坑的违法行为未责令恢复原状,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长沙县环境保护局明知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申报通过,却在该项目1—6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盖章予以认可,造成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2017年12月18日、2018年3月16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分别向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一是建议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威尼斯城房产公司未依法停止建设,仍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对违法在建工程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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