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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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自建房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自建房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自建房的建设、使用、维修、拆除等各个环节。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 责任明确,分工负责。

明确产权人、使用人、管理单位等各方责任,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3. 规范管理,科学决策。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加强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

四、管理内容1. 自建房建设管理(1)新建自建房应当依法取得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2)自建房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2. 自建房使用管理(1)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2)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房屋安全。

3. 自建房维修管理(1)维修房屋前,产权人、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维修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4. 自建房拆除管理(1)拆除房屋前,产权人、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拆除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五、安全责任1. 产权人责任(1)确保房屋建设、使用、维修、拆除等环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2)对房屋安全负责,定期对房屋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使用人责任(1)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2)配合产权人进行房屋维修、拆除等工作。

3. 管理单位责任(1)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监督检查1.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内政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要求,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区发生,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依法依规全面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以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最过硬的作风、最有力的举措,扎实开展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防范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自治区住房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自建房屋安全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广

自治区住房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自建房屋安全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广

自治区住房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自建房屋安全鉴定有
关工作的通知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会议精神,深刻汲取“4.29”望城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我区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

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住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文件规定,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必须经具备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合法、真实、整体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用作经营,未经鉴定合格,严禁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请各村(社区)严格落实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

一、时间要求:
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房屋鉴定工作。

二、鉴定范围:
(一)用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
(二)用作出租用途的自建房;
(三)存在较大或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鉴定技术的要求,安置小区的房屋因基础统建,需分栋进行安全鉴定,确保鉴定结果有效;
(二)请村(社区)牵头组织好居民有序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02•【字号】柳政办〔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排查摸清自建房底数,组织“百日行动”和“回头看”,及时消除了一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我市经营性自建房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仍存在整治推进较慢、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审批与监管脱节、经营准入监管缺失、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安全生产工作等重要论述和关于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精神和2023年6月1日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调度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充分认清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明确工作责任,强化风险意识,从严从实从快抓好风险管控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和分类整治销号工作,切实消除既有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新增安全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一)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二)在2023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一'抓全过程管控,促建筑质安提升1.凡建必批。

按照“凡建必管、凡建必批、不批不建”原则,新建自建房屋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严禁出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边建边批”“违规改建”等现象,对未经审批擅自动工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投用必验。

新建自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建设,严禁偷工减料、无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改建,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

自建房完工后应按要求申请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对符合标准要求的, 予以验收通过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用于生产经营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予以关停。

3.安全必鉴。

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必须经具备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合法、真实、整体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用作经营。

未经鉴定合格,严禁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

二' 抓全方位整治,促管理效能强化4.凡险必除。

对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搭建格子房,以及擅自改变承重结构和超设计增加荷载,存在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缺陷的经营性自建房,必须分级分类抓好风险整改,在整改到位前严禁投入使用。

5.凡危必关。

对建构筑物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开裂倾斜、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必须责令停业、依法应予拆除的一律拆除,严禁人员居住、工作、休息和逗留。

6.凡疏必改。

对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凡疏于管理,不按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且不符合经营性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须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严禁继续经营。

7.凡假必究。

严禁违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评估鉴定报告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抓全领域监管,促经营秩序规范8.手续必全。

对用作经营的自建房,缺乏用地、规划、验收、营业许可手续的,必须督促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整改。

全国自建房安全整治方案

全国自建房安全整治方案

全国自建房安全整治方案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等地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从根本上消除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整治要求,保护区管委结合辖区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快查快改、立查立改,扎实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防范重大风险。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本次专项整治范围包括灵山岛保护区范围内所有居民自建房(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整治的重点是经营性自建房。

排查内容重点包括以下三项:(一)建设手续合法合规性。

主要排查自建房建设用地、规划、建设手续是否齐备,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

(二)房屋结构安全性。

主要排查自建房设计是否合理,施工是否规范,是否有明显裂缝、地基沉降、倾斜等结构性损伤。

(三)经营安全性。

主要排查自建房经营手续是否齐备,自建房是否可以作为经营用途,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坏房屋安全的行为。

三、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坚持行业主管、属地落实相结合的原则,立查立改,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首要目标,有序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力争8月31日前,利用100天的时间,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整治;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自建房的排查整治。

同时,结合我区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健全法规规章政策,建立常态化的自建房监督管理体制(一)重点排查整治阶段(20xx年5月10日-20xx年8月31日)1.农村4类重点对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农村房屋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情况全面进行再排查、再落实,对住房安全隐患问题立即进行整治,应转移的立即转移,应改造的立即启动改造程序,坚决堵住房屋隐患漏洞,确保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

请各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将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治情况及时反馈至保护管理办公室。

经营性自建房结构性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经营性自建房结构性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经营性自建房结构性安全鉴定实施细则01什么是经营性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就是指自己建设用来出租或者商业营业的房屋。

经营性自建房包括:(一)酒店、旅馆、宾馆、民宿、出租屋等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二)农家乐、餐馆、饭店、小吃店、饮品店等餐饮场所;(三)超市、批发店、五金店、家具店等经营场所;(四)民办幼儿园、托幼、教育培训等机构场所;(五)KTV、休闲吧、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六)其他10人以上等人员密集场所。

02经营性自建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四有”房屋(即有审批手续、有正规设计、有正规施工、有验收手续);(二)各类生产经营类许可手续齐全;(三)未对房屋主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进行改变;(四)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

03哪些情形要进行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一) 村民自建房申报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经营项目要求进行可靠性鉴定;(二)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变更的,应当按照经营项目对经营场所的质量安全标准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三)房屋达到或者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四)房屋承重构件出现结构裂缝、变形、阳台腐蚀等结构损失;(五)房屋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倾斜或者承重结构受损;(六)因火灾、爆炸、垮塌等突发事件或者地震、洪水、大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损坏情形;(七)其他可能危及房屋质量安全的情形。

04经营性自建房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禁止行为(一)禁止擅自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屋内填充墙体除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二)禁止擅自在楼面板上砌墙、堆放重物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三)禁止擅自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四)禁止擅自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五)禁止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准;(六)禁止擅自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七)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动员专业技术力量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动员专业技术力量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动员专业技术力量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22•【字号】宁自建房整治办〔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动员专业技术力量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宁自建房整治办〔2023〕10号各市、县(区)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技术支撑,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2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了检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开展三A级检测机构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也应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

二、动员建筑、监理、检测企业参与自建房信息排查录入工作。

2023年6月底,各县(市、区)要完成辖区内所有自建房信息的排查和录入工作,并对参与辖区内企业排查录入自建房的信息进行核验抽检,7月底前将抽检结果报送自治区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县区报送结果,将对参与自建房信息排查录入表现良好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按照良好行为认定标准加100分(以各地正式上报文件为准)。

三、动员建筑、监理、检测企业参与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

2024年1月底,各县(市、区)将各企业参与自建房安全鉴定相关资料报送到地级市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地级市将最终核实情况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至自治区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02•【字号】宁建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宁建办发〔2022〕8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宁东建设和交通局:4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一栋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

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对我区自建房安全隐患迅速开展排查整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安排,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决定开展全区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思想认识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具体安排上来,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高度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

自即日起,各地要成立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组织开展辖区内自建房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检查督查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以前期开展的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市政设施调查以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基础,对辖区范围内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的自建房、国有林农场职工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以及此前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之外的农民自建房等,查找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违法改建加层或破坏主体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摸清自建房底数,建立自建房档案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确保不漏一户,不留死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4•【文号】国办发明电〔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5月24日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安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推进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

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经营性自建房是指私人或企事业单位以非法的方式在城市、乡镇、农村等地自行建造的房屋。

这些房屋通常存在建筑结构不稳固、消防设施不完备、安全隐患多等问题,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民众的生命安全、维护城市的和谐稳定,必须加大对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力度。

二、整治目标1.通过全面排查,清理并关闭涉及经营性自建房的违法违规单位。

2.对于经营性自建房的正当的合法性主动宣传政策,提供合法化的改造路径。

3.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巡查和监管,确保违法问题不再复发。

三、整治措施1.完善工作机制(1)成立相关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

(2)建立专门的工作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综合执行力。

(3)与相关部门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享信息资源,加强工作衔接和协同。

2.加强宣传教育(1)组织宣传活动,向社会宣传经营性自建房的危害性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2)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展开宣传,提高公众的自觉合作意识。

3.现场排查整治(1)制定排查方案,全面摸底,明确整治范围和目标。

(2)通过征用、拆迁、限期整改等方式,对违法违规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治理。

4.修缮提升(1)由相关专业机构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安全规范。

(2)配备专业队伍进行施工,按照建筑规范和消防要求进行修复和提升。

5.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于整治不力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形成震慑效果。

四、预防措施1.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2.完善城市规划和土地供给机制,提供合法的住房资源。

3.对于经营性自建房的市场进行监测和预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工作要求1.切实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效能,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2.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管理。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沟通,形成合力,形成合力。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2. 产权人主体责任。

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3. 属地管理。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4. 依法治理。

依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房屋安全。

四、安全管理职责1. 产权人职责(1)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维修、保养。

(2)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房屋安全状况、维修保养情况等。

(3)确保房屋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定期进行维护。

(4)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经营。

2. 使用人职责(1)遵守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向产权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配合产权人进行房屋安全检查、维修、保养。

3. 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1)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流程。

(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检查(1)产权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产权人整改。

2. 安全维修保养(1)产权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房屋安全。

(2)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维修保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 安全隐患整改(1)发现安全隐患,产权人应当立即整改,确保房屋安全。

(2)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督促产权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供借鉴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供借鉴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供借鉴
1.加强基础建设:在房屋建设初期,需进行地基处理、结构加固等工作,确保房屋的稳固和安全性。

2.选择合格建筑材料:房屋建设中,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确保质量达标,防止危险事故的发生。

3.严格施工规范: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国家的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进
行施工,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相关标准。

4.做好施工现场管理:要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划定施工区域,建立安
全防护设施,避免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5.强化施工队伍安全培训: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
意识和技能,增强自身防范能力。

6.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对自建房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
理安全隐患,确保房屋的安全性。

7.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房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房
屋的维护和管理。

8.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设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定期开展
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加强房屋维修保养:定期对自建房进行维修保养,修补破损部位,
防止房屋因老化而导致的安全问题。

10.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居民对自建房安全的重视程度。

通过以上十条措施,可以全面提升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政府、开发商、业主等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密切关注自建房的安全问题,确保房屋安全可靠。

自建房安全动态管理制度

自建房安全动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自建房安全。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明确产权人、使用人、管理单位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 依法依规,科学管理。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行科学、规范、动态的管理。

4.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对自建房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管理职责1. 产权人责任:负责自建房的日常管理,确保房屋安全;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 使用人责任:遵守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产权人。

3. 管理单位责任:负责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4.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加强对自建房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教育培训。

四、管理措施1. 建立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产权人、使用人、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2. 严格自建房建设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3. 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产权人、使用人、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自建房进行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单位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 建立自建房安全信息档案。

对自建房进行登记、建档,及时更新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6. 加强监督检查。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自建房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自建房安全管理规定,积极消除安全隐患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自建房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自建房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自建房结构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自建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自建房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自建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和修订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3. 收集、整理自建房安全信息,建立安全档案;4. 对违反自建房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5. 开展自建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六条自建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七条自建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八条自建房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第九条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条自建房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自建房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自建房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维修。

第十三条自建房使用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等。

第十四条自建房使用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维护管理第十五条自建房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维护制度,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六条自建房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自建房维护单位应当对房屋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六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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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我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即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活动的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属地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指导街道、乡镇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负责组织实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应急处置,并保障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0建房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金补助)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助机制,安排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救助财政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第七条(宣传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明确主体)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安全责任)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和性质合理使用、装修自建房;(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属地相关部门,并根据需要委托鉴定;(四)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禁止性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营性自建房不得楼内(屋内)和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场所,并配置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第十一条(改扩建要求)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房屋产权人或房屋使用人还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要求)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荷载。

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鉴定情形)经营性自建房具有以下情形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推荐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二)改建、扩建、移位;(三)用作生产、经营、出租等活动或使用环境改变前;(四)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五)遭受灾害或事故后;(六)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七)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八)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第十四条(处置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按房屋鉴定报告明确的等级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分类处置:(-)经鉴定为A(Asu)级,可以正常使用,依法正常营业,产权人(使用人)应定期检查房屋的状态;(二)经鉴定为B(Bsu)级的,可以正常使用,依法正常营业,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整治并做好观察监测;(三)经鉴定为C(Csu)级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临时封闭并组织人员撤离。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产权人(使用人)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提出的处理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整治。

设计单位应对加固施工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负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四)经鉴定为D(Dsu)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乡镇(街道)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乡镇(街道)应当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临时封闭并组织人员撤离。

具备修缮价值的,可进行加固维修,验收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对已无修缮价值的,建议依法拆除、置换或重建;(五)有保护价值的D(Dsu)级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应专门研究后确定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加固要求)涉及经营性自建房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方案;(二)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三)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维修、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依据职责指导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第十六条(拆除要求)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自行组织拆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镇和农村经营性自建房进行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应对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

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属地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和危房解危,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部门职责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工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用于旅馆业、租赁住房的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用于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经费保障;人社部门负责用于职业培训机构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排查整治、查处自建房违法占地、违反工程规划许可、乡村规划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普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用于车站、公路服务区、交通服务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用于商贸经营企业经营场所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用于文化和旅游设施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用于医疗、卫生、疗养机构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建房用于危险化学品、职责范围内工贸行业、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和安全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落实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政策制度;体育部门负责用于体育训练、培训等场所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于影院的自建房整治和安全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整治和安全管理;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用于康复机构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其他部门(单位)做好各自领域内用于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审批监管)以自建房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有关许可机关应当审查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和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技术手段,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档案、排查记录、鉴定报告、处置结果等信息录入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新技术应用)鼓励和支持开展新技术研发,应用科技手段加强房屋安全动态监测。

第二十四条(社会参与)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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