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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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解读)新法新规总第六十三期

关于对“两高两部”新修订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2023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进行了修订。《新规定》共六章四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内容,现就修订后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

1.明确了取保候审适用范围

为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其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2.强调了取保候审期间办案要求

《新规定》第三条,将《旧规定》中“不得终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的表述调整为“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防止出现保而不侦、以保代侦问题,对推动诉讼进程提出了更严格要求。

3.明确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特殊要求

《新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增加了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规定,明确了

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如果采用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4.新增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情况规定

《新规定》第六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如果

前述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关于取保候审决定

1.细化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

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规定,《新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围绕“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和“特定的活动”进行了内容细化,进一步明确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2.新增了保证金的交纳要求

《新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对于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公安机关应当

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

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三、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

1.细化了如何确定执行机关

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都由被

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暂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根据《新规定》第十六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

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

在经常居住地执行。此外,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

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或者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

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或者被

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

取保候审。

2.新增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规定

《新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取保候审决

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交付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

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并将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

3.明确了异地执行取保候审要求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

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3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被取

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

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

候审人不到案的,依照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处理。

4.新增了居住地变更情况的执行要求

《新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

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

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如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

关通知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5.新增被取保候审人离开居住的市、县的批准要求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

批准。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

简化批准程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

6.新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传讯被取保候审人的要求

根据《新规定》第二十一条,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传讯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向被取保候审人送达。无法送

达或者被取保候审人未按照规定接受传讯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异地传讯的,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送达,执行机关送达后应当及时

向决定机关反馈。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并通知决定机关。

四、关于取保候审的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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