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探讨(1)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强制措施对其生活和工作的不便,我国对取保候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取保候审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取保候审。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都还不成熟,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能力有限,容易受到外界影响,故不宜采取羁押等强制措施。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由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履行取保候审的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管责任,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再犯罪。
其次,对于一般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程序。
被取保候审的人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或经济来源,有拒绝逃避的能力,对确保取保候审不会逃跑、串供等有犯罪危险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限制其人身自由,比如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到、不得离开指定区域等。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法院的限制和监督,并按照法院的要求配合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三,对于具有国际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特殊的规定。
这类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原则,配合国外有关司法机关的调查,必要时可以由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其实行限制、监视等措施。
对于具有国际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流程,我国法律明确要求对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刑事拘留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取保候审的违约责任和相关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法院的限制要求,逃离监管或者其他行为,法院可以吊销其取保候审,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提交的担保物不足以确保其履行取保候审义务的,法院可以变更或者取消取保候审措施。
总之,取保候审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取保候审适用相关几个问题的解决
对取保候审适用相关几个问题的解决石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摘要][关键词]取保候审在我国的实施不太理想,究其原因主要存在着几个问题,在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上有一定的缺陷,执行过程中监督体系不完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不完善,广大人民对于取保候审概念意识淡薄。
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取保候审在实践中将难以实施,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
以下是我对解决这几个问题提出的一点儿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我国取保候审实践的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取保候审法律规定监督保证金意识方法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实际生活中的适用并不理想,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立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实施过程的监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人民对于这个制度的看法上问题更是突出。
针对这些问题,怎样完善,现就我自己的观点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一点儿看法。
我国在取保候审适用上的立法有多处制定模糊之处。
这是影响我国取保候审正确适用的极大障碍。
“可以”、“可能”、“不致”这些词本身就包含了无数的可能与不定因素,如何判断全凭借司法人员的主观决定。
这就是在某些程度上对诉讼程序本身的不信任,而且最重要的是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法条规定也会使当事人对法律不信任。
没有公正的程序法为前提,就不要奢望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的从心底里认同与遵从。
针对司法人员享有自由裁量权而且这个自由裁量过程缺乏监督,具有不透明性,极可能导致司法官员滥用权利这个情况,我的建议是我国要加大这方面的立法,明确相关法律条文,把模糊不清之处与法律空白之处整理出来加以讨论,该删的删,该加的加,该修的修,该定的定。
要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人权保障,并且在现有基础上,可以制定一些有效又完善的司法解释,并且要充分考虑到地缘因素,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事习惯,法律的规定不可不灵活,但一定要坚持应有原则。
立法一定要充分考虑多方利益,经过充分讨论才做出最后结论。
但不论怎样,制定法律与司法解释一定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正确,二是明确。
试论取保候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的若干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Wf叁墨!圭塾垒三!!!竺!三望堕耋麓鬯麓麓露诫论职保倾审存再吕务j己鼎/f贞查中适用幻署千问题陈倚华摘要取保候审如果运用不当,有可能对职务犯罪侦查、当事人权益保护以及案件公正审理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本文从实践出发,探讨取保候审制度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适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申取保候审的适用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职务犯罪取保候审公正审理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17.02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种j pJ事强制措施,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是强度较低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检察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被广泛适用,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存在若干问题。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及其对侦查工作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有以下特点:第一,人身强制性相对最弱。
取保候审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自自由的直接剥夺,它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分、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法定期限最长。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法定期限还是最长的。
第三,在侦查工作中使用较灵活方便。
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不同于拘留和逮捕,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均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解读)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解读)新法新规总第六十三期关于对“两高两部”新修订《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2023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规定》共六章四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内容,现就修订后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1.明确了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为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其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2.强调了取保候审期间办案要求《新规定》第三条,将《旧规定》中“不得终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的表述调整为“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防止出现保而不侦、以保代侦问题,对推动诉讼进程提出了更严格要求。
3.明确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特殊要求《新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增加了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规定,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如果采用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4.新增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情况规定《新规定》第六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如果前述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关于取保候审决定1.细化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规定,《新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围绕“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和“特定的活动”进行了内容细化,进一步明确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修订)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决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第八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试论取保候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的若干问题
取保 候审制 度 的上 述特 点 , 决定 了其在 侦查 工作 中发挥着 积 错节 , 言词证 据 的客 观性 、 确性 有远 差 于物 证 , 准 且容 易变 化 , 一 极作 用: 第一 , 有利 于保 障犯 罪嫌 疑人 在判 决前 的合 法权 益 , 避免 些 证人慑 于 权势 、 害怕 打击 报 复不愿 作证 , 作证 后也 容 易产生 反 超期 羁押 ; 二 , 第 有利 _ 国家 资源 的节 约 ; I 二 第三 , 适用 取 保候 审也 会减 少刑 事诉 讼 中发 生错案 所造 成 的损 失 。 二、 职务 犯罪 侦 查工作 的特 点 检察机 关 的侦查 对象 是 务犯罪 , 犯 主体 是国 家工作 人员
的。
务之 便所 为等 问题 往 往也 需 要较 长的 时间 。第 四 , 词证 据 、 言 文 书 证据 地 位突 出 。职 务犯 罪大 多 数没 有可 供勘 查 的犯罪 现场 和 犯 罪痕迹 , 罪事 实主要 通过 证人证 言 、 议记 录 、 犯 会 帐册 中文 字 以 及嫌疑人 的 口供来 证 明, 尤其 是贿赂 案件 , 更是 主要靠 行 、 贿双 受
取保 候 审作 为一种 非羁押 性 的强制 措施 , 以下特 点: 有 第一 , 人 身强 制性 相对 最 。 保 候审 不 同于 拘传 的强 制到 案 , 取 接受
讯问, 也不 同于 监 } 居住对 犯罪 嫌疑 人或被 告人 人身 自由的一定 方 的 口供来 证 明 。因此在 职 务犯 罪侦 查中 , 见 洵问证 人 、 问犯罪 讯 限制 , 不同于 拘 留、 捕 对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人 自 自由的直接 嫌 疑人 以及 收集 文书 材料 显得尤 为重 要 。 更 逮 被 第五 , 罪嫌 疑人 反侦 犯 剥夺, 它对 在案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而言 , 被 是人 身 自由较 为 充分 、 查能力 强 。 务犯 罪是 智 能型 犯罪 ,犯 罪主 体 文化 程度 一股 较
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它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出发,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正确处理进行探讨。
一、引言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期间,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有无悔罪表现、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等因素,决定对其采取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影响(1)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保候审制度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因被羁押而失去自由,能够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2)降低羁押率,提高司法效率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降低羁押率,提高司法效率。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继续参与诉讼活动,有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
2. 对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影响(1)有利于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理。
(2)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在取保候审期间,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利用取保候审的机会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给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3.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1)维护社会稳定取保候审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因羁押而可能引发的矛盾和冲突。
(2)可能对被害人权益造成损害在取保候审期间,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权益造成损害。
三、取保候审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1. 取保候审条件不明确取保候审的条件不明确,可能导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出现偏差,影响取保候审的公正性。
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 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退还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退还吗一、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取保候审具体要缴纳多少保证金,我国相关的法律作了以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
(二)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2、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一)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二)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三)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退还吗?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_0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朱某是一起决水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查案件,将朱某拘传至人民检察院接受了1日的讯问。
何处程序违法?A.未经传唤,直接拘传B.应由公安机关决定C.应由公安机关执行D.时间长至1日正确答案:D解析:传唤不是拘传的前提条件,故A错;拘传三机关均可决定,故B错;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选D。
知识模块:强制措施2.梁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发现其已有5个月身孕,公安机关对梁某应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A.仍应当逮捕B.应当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C.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D.不应采取强制措施正确答案:C解析:对于罪该逮捕但已怀孕的妇女,有关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参照《刑事诉讼法》第65条和第72条。
知识模块:强制措施3.华某因参与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由于华某家庭生活拮据且家庭负担全靠他一个人支撑,其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华某可以取保候审,那么可以作为华某的保证人的是:A.华某已经成家立业的姐姐B.华某的妻子C.华某的父母D.华某尚未立业的儿子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华某的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知识模块:强制措施4.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自诉案件以后,对被告人谢某作了取保候审的决定,由谢某的妻子王某作其保证人,但在取保候审期间,谢某骗过其妻子外逃,其妻子王某发现情况后,直到有关机关发现,都没有报告,挪么哪个机关可以对王某处以罚款?A.因为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应当由人民法院对王某处以罚款B.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对王某处以罚款C.当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与执行机关不一致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指定其中一伞机关对王某处以罚款D.以上意见都不对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4条,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浅谈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及立法应对
被 告人 交纳 保 汪金 或 提出 保证 人并 出具 保证 书 , 保证其 不 逃 避 或妨 碍 侦
查、 诉或 审 判并 随 传随 到 的 一种 强制 方 法 。 起 取保 候 审法 律 制 度是 建 立 在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所缴 纳 的保证 金 对其 本人 所形 成的 约束 , 证 人的 保 人格 信誉 , 证 人与犯 罪嫌 疑 人、 保 被告 人之 间的 特殊 关 系的基 础 之上 , 在
确 已被 采 取 强制 措 施 的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违 反相 关 强制 措施 的 规 定逃 脱 后又投 案 的不属于 自首 ▲
采 取取 保候 审 不致 发 生社 会 危险性 的犯 罪嫌 疑人 或 被告 人 , 可以 取 保候
审。 “ 但 有期 徒 刑 以 上 刑罚 ”的范 围过 于广 泛 , 个月有 期 徒 刑直 至死 从6 刑, 也就 是 说 , 死 罪 、 对 重罪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也可 适 用取 保 候 审 ; 被 而 “ 取 取保 候 审 不致 发 生社 会 危险 性 ” 标 准 又不 明 确 , 全 由 司法 人 采 的 完 员依据 主观 判 断 自行决 定 , 这就 给 一 些职 业 道德 不过 硬 的 司法 人 员提供
【 盛俊杰、 2 】 曾国栋:《 取保候审制度中的法律 问题与对策》
《 法治 论 丛》19 年 第3 。 98 期
了徇私 舞 弊 的机 会, 也给 行政 机 关及 某些 个人干 涉 司法提 供 了条件 , 致使
重 罪取保 轻罪批 捕 , 造成 取保候 审适 用对 象 的不均 衡 。
( 适用 程 序缺 乏具 体 标准 明 确 。 二) 最高 法 、 最高 检 、 安 部 、 公 国家安
全 部发布 的 关于取 保候 审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规 定 :“ 在侦 查或 者审 查起 诉 阶段 已 经采 取 取 保候 审 的 , 案件 移 送 至审 查 起诉 或 者 审判 阶 段时 , 如
取保候审制度若干问题思考与探讨
国刑 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 为保 证刑事诉讼程序 的顺利进 行 发挥着 重要作用 。 不仅如此 , 取保候 审的价值 还体现在降 低 了羁押的适 用率、 减少 了司法资源 的使用以及保障了犯罪 嫌疑人 、被告人 的人权 。但在追 究犯罪 的过程 中,由于 取
保候 审制 度的不完善 , 刑事侦查部 门和 司法机 关并不重视取
根据 我国 刑 事诉 讼法 的规 定 , 将取保候审 拟定 为一
项 强制措施 , 而取保候审并不具备羁押性 。 由于多方面原 因,
使取保候 审在 司法实践过程中 , 刑事侦查部 门和 司法机 关对
其实 际使 用频率较低 。 而在采用取保候审后又存在着部分犯
保候审 的适 用,而是更多的适用强制措施 中拘 留和逮捕 , 这 将不利于取保候 审功能的发挥 。 而在刑事诉讼观念 不断发展 的现在 , 人们越来越 关注对 人权 的保护 , 尤其是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因此 ,在对我 国刑事诉讼法修改 完 善的 同时 ,对取保候审制度 的完善更显得尤其重要 了。
罪嫌疑人 、被告人为逃脱责任 ,脱保逃走 ,最终导致在取保 候审后 ,由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能被传到庭 ,不能完成 诉讼程序 的现象 , 这是 一个极难 解决的问题。但如果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 的羁押期 限超 时,就对其人权造 成了侵害 , 形成了非法拘禁 。 而根据 我国相 关的法律 规定 , 出现了此类
现象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 因此 , 了避免这种现象 发生 , 为
一
取保 候 审制 度 内涵
司法人员对采用取保候审案件 的结案都是十分草率 的Ⅲ。另 外 ,随着 民主 观念 的深入人心 ,人们对犯 罪嫌 疑人、被告人
人权 是否得到保障的关注度的逐渐增加 。 以上所述都 说明了
取保候审调研报告
取保候审调研报告《取保候审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取保候审制度的运作情况,分析其优缺点,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向刑事律师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发放问卷,以及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获取相关数据和意见。
三、调研结果1. 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点:(1)便于取得证据——取保候审可以确保嫌疑人在取保期间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收集证据,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效率。
(2)保障人权——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有权继续履行正常的家庭和工作职责,减少因长时间羁押而造成的损失。
(3)促进社会稳定——取保候审可以减少刑事犯罪嫌疑人与社会的冲突,降低了社会混乱程度,起到一定的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2. 取保候审制度的缺点:(1)监督不完善——由于人力、财力和制度上的原因,导致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措施不完善,容易出现漏洞。
(2)存在逃避侦查风险——取保候审人员容易利用受限的条件逃避调查,给案件侦查带来困难。
(3)取保候审期间可能发生二次犯罪——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通过利用取保候审期间的便利条件,实施其它违法行为。
四、改进建议1. 加强监督与管理——加大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取保候审程序,加快取保候审的办理速度,避免过长的取保候审时间。
3. 增加配套措施——为取保候审人员提供更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加相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4. 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进程,针对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
五、总结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
在发展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现有制度,提高制度的适应性和科学性。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使取保候审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注:本调研报告将不会公开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保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释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保释制度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都有所体现,但具体规定和实施方式各有差异。
本文将从我国保释制度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种类、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释的概念保释是指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期间,依法对其给予一定期限的释放,并规定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一定义务,如按时到案、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等,以确保案件审理顺利进行的一种司法措施。
三、保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可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期限、解除、变更等内容。
四、保释的适用条件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被判处刑罚;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有固定住处和稳定收入,有能力履行保释义务;4.没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认为符合保释条件的其他情形。
五、保释的程序1.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保释申请。
2.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收到保释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保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4.执行:批准保释后,应当依法执行,包括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保释决定,并规定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取保候审制度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此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应该强化对取保候审手续的规范性要求。
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法官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解不同,对于取保候审的手续要求也存在差异。
有些地方可能存在“随意取保”的情况,这样就可能导致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应该建立起明确的规范性要求,比如要求法官在取保手续中必须告知被告人其权利和义务,告知其违反取保规定将面临的后果,等等。
其次,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管理和监督。
在取保过程中,取保人的行为可能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影响。
因此,应该建立起严格的取保人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取保人不会过度干涉被告人的生活和工作。
比如,可以规定取保人必须遵守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区管理规定,不得在被告人居住区域内开展商业活动,不得在任何场合公开谈论被告人的案件等。
第三,应该加强对取保人身份的审查。
在实践中,有些取保人可能并不具备保证被告人出庭的能力,甚至可能与被告人存在其他关系。
这样一来,取保人可能会受到其他利益的影响,对被告人的案件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取保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取保人身份的审查,确保取保人具备出庭保证的能力,并且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最后,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教育和培训。
在实践中,有些取保人可能并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了解取保的程序和规定。
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取保人在取保过程中犯错,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因此,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熟悉取保的程序和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建设任务。
我们应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改进,不断提高取保手续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取保候审期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期限的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取保候审的概念、期限法律规定、适用条件、期限延长及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期限法律规定1. 取保候审期限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在保证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取保候审期限。
2. 取保候审期限的起算取保候审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之日起计算。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的,取保候审期限应当予以折抵。
3. 取保候审期限的延长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取保候审期限。
延长取保候审期限的,应当依照原决定机关的审批程序进行。
(1)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延长取保候审期限的,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累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延长取保候审期限的,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3)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延长取保候审期限的,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
四、取保候审期限的终止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的,取保候审期限终止。
取保候审以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结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取保候审后的法律后果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所了解。
二、取保候审后的法律后果1. 义务与责任(1)遵守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妨碍诉讼、逃避侦查、逃避审判等行为。
(2)按时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按时到案,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或者指定的居所。
(3)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威胁、利诱、胁迫证人,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影响案件审理。
2. 法律后果(1)撤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义务,司法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取保候审,将其逮捕或监视居住。
(2)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追究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4)损害赔偿: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取保候审后的法律后果案例: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张某违反了相关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了对张某的取保候审,并将其逮捕。
分析:本案中,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地,导致公安机关撤销取保候审,将其逮捕。
这充分说明了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结论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第三, 我 国对违 反取保候 审义务 或保证人 义务 的被取保 候审
的妇 女 , 采取 取保 候 审不致 发生 社会 危 险性 的 ; ( 四) 羁 押期 限届 人或保 证人 的制 裁 力度较弱 。 前 者仅 规定 没收保 证金 、 责令 具结 满, 案件 尚未 办结 , 需要采 取 取保 候审 的” , 并 且规 定取 保候 审 由 悔过 以及改变 强制措施 为监视居住 或逮捕 ; 后 者仅规 定处 以 1 0 0 0
分 或者 全部 保证 金 , 情 节严 重 的, 会被 变更 强制 措施 为监 视居 住 保 候审人 或保 证人经 常违反相 关的法 律法规 规定 , 损 害 了取 保候 或逮 捕 。 审制度 的威 严性 。
二、 取保 候 审制 度存 在 的问题 第一, 现 有 的法律 法规仅 规 定取 保候 审 由公 安机关 执行 , 并
公 安机 关执 行 。 按 照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 , 被 取 保候 审人应 当提 出
元至 2 0 0 0 0元之 间 的罚款 , 构 成犯罪 的 , 依法 追 究刑事 责任 。在
保 证 人或 者缴 纳保证 金 , 并在取 保 候 审期 间遵 守相关 的规 定 , 例 实践 中, 保证 金和 罚款的数额 都 比较 少 , 且 很难执 行到位 , 对被取
这 些 完全 限制 人 身 自由 的强制 措施 的缺 陷 。刑 事诉 讼法 第六 十 人、 被 告人取 保候 审率远 远高 于外地 籍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 是有 五条对 取保 候审 的适用 条件进 行 了规定 : “ 人 民法院 、 人 民检 察 院 现实基 础 的 。 ( -) 8 1 " 地籍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取 保候 审一股 交 由
取保候审制度适用现状简析
取保候审制度适用现状简析[摘要]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其特点在于是一种“限制”但“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但目前取保侯审适用过程中,遇到适用标准、保证形式难以扩展等问题,制约着取保候审的进一步适用。
[关键词]取保候审;适用;现状简析一、取保候审实施中的问题从笔者所在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来看,当前,侦查机关仍然是坚持以逮捕为原则,取保候审为例外。
这固然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但是也在客观上妨碍了取保候审作为羁押替代措施的积极作用,并且影响了案件审查批捕的质量。
取保候审作为整个刑事强制措施系统中的一种较为轻缓的强制措施,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存在的问题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标准不明造成适用混乱根据我国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可以取保候审的对象掌握为轻罪或应当逮捕而有严重疾病的和怀孕、哺乳期的妇女,以及拘留后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被羁押后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的。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机制上存在缺陷就适用方式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了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这两种方式。
但由于公、检、法各机关所制订的规则不统一,以及现实中切实存在的地区经济差异,使得实践中对于这两种具体方式的操作存在很大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适用的主体方式不明确根据立法的精神,对取保候审的两项保证措施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一般应依保证人、保证金的顺序选择适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先要求其提出保证人,如果提不出保证人或者无人愿意为其担保的,再要求其交纳保证金,以防出现保证金担保优于保证人担保,特别是有钱就可以取保候审的不当倾向。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研究
保 证其 在被 取保 候审期 间不逃避 或 妨碍 侦查 、 起诉 和审判 , 并保 证 随传 随到 的一种 保证 方式 。 由于 单一 的保 证人 制 度 不 能满 足 司 法 实践 的 需要 ,9 6 全 国人大 在修 改《 事诉 讼法 》 19 年 刑 时增 加 了保 证 金制度 取保 候 审 的保 证方 式 中增加 保证 在 金 制度 . 立法 的 目的在 于解 决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的犯 罪 嫌疑 人 、 告人 难 以找 到符合 条件 的保 证人 的情 被 况下 . 取保 候 审 适用 受 到 限 制 现象 . 同时 又 有利 于 为 落实 罚金 、 收财产 等刑 罚和 刑事 附带 民事 判决 没
t O
量
年 第
uI
期
我 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 审若 干 问题研究
。王
( 西北 师范 大学
摘 要
刚
70 7 ) 3 0 0
甘肃 ・ 兰州
本 文 通 过 对 取 保 候 审 的 适 用 对 象 , 证 金 、 证 人 的 义务 和 保 证 期 限 等 问题 的 论 述 和 探 讨 分 析 , 保 保
提 出 了完善 我 国取 保 候 审立 法 及 司法 解释 的建 议 。
关 键 词 取 保候 审 保 证 金 期 限 完善 立 法
一
、
取保 候 审 的 适 用 对 象
取 保候 审是 指审 判之 前 由人 民法 院 、 民检 察 人 院和公 安机 关决 定对 未被 逮捕 的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 为防止其 逃 避侦查 、 起诉 和 审判 , 责令 其提 供保 证 人 或者交 纳保 词金 。 并保 证 随传 随到 的一种 强制 方法 。 取保 候 审是一 种有 条件地 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 制 措 施 ,其 目的在 于一方 面减 少对 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人 的羁 押 . 方 面防止 其逃 避侦查 、 诉 和审判 , 一 起 保 证 刑事诉 讼 活动正 常 、 有序地 进行 。 据《 事诉 根 刑 讼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第 六 十条 以及最 高人 民法 院 1 9 年6 9E 关 于 < 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9 8 月2 t《 中 法) 干 问题 的解 释 》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1 9 年 1 若 、 99 月 2 日《 民检察 院刑 事诉 讼规则 》 7 人 和公安 部 19 年4 98 月2 0日《 安机 关 办 理刑 事 案 件程 序 规 定 》 有关 公 等 司法 解释 和行 政法 规 的规定 , 取保 候 审的对 象主要 适 用于 犯 罪行 为 较轻 或 者 有 法律 规 定 的特 殊 情况 的犯 罪嫌 疑人 和被 告人 但是 司 法实践 中对 个别 犯 罪行 为较 重 的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 被 某些 公 安 、 司法 机关 也决 定适 用取保 候 审十 三 条在 规 定 “ 出保 证 人 ” 提 和“ 交纳保 证 金 ” 中间用 的是 “ 或者 ” 是 一种选 择性 . 的表述 。但是 在 司法实 践 中 , 的公安 、 法机关 , 有 司 在 决定 对 犯罪 嫌 疑人 . 被告 人 取 保候 审时 . 多采 取 双 保 险 的方式 .即既要 求 被 取 保候 审 的 犯罪 嫌 疑 人 、 告 人交 纳保 证 金 。 被 又要 求 被取 保 候 审 的犯 罪 嫌 疑人 、 被告 人提 出保 证人 。 于此 种做法 , 对 笔者 认 为没 有法律 依据 , 和修 改《 事诉讼 法》 也 刑 时增加 保 证 金 制度 的立法 意 图不符 19 年8 9 9 月4 日最高 人 民 法 院 、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安 部 和 国家 安 全 部联 合 最 公 下 发 的 《 于取 保 候 审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 关 中明确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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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探讨(1)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并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情形下,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规定过于原则,只规定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都未作规定。
因此新的刑事诉讼法作了大量补充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义作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对正确掌握和运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无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修改后的取保候审制度及相关司法解释仍存在不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正确实施。
本文试就这些问题提出探讨,以求指正。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效力过低,需要进一步强化
取保候审的保证效力是指在决定和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所依法采取的保证方式,能否足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起到的制约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二种保证方式,即人保和财保,还规定了违反保证的处罚,以保证取保候审制度施行。
但从近几年取保候审的实施情况看来,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无视法律,肆意违反法定义
务,出现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候审后逃之夭夭,使得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违法现象,尤其是一些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跑,严重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实际情况说明,保证制度尚存在严重缺陷,不足以充分有效地发挥该强制措施的制约作用,显得保证效力过弱。
由此,一方面造成了对少数犯罪分子的放纵,另一方面却导致司法机关过分倚重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逮捕制度的谦抑原则的贯彻,难以从最大限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
所以,应当从根本上解决保证制度欠科学,制约性不强的问题。
首先,变革现行的单一化单保制,实行有条件的双保制。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初期,司法机关多采取人保和财保的双保方式,后来由于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禁止双保,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同时使用人保和财保。
应该说这种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因为:①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人保和财保并用。
刑事诉讼法第53条所规定的“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从语言逻辑上分析,并不排斥二种方式并用。
从法律逻辑分析,“或者”一词强调的是选择其中之一即符合法律规定,而非强调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司法解释禁用双保,曲解立法原意。
②全部实行单保制,与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不适应,过于拘谨,不利于防范,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取保候审的施用。
③从国外立法来看,人保与财保并用也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笔者认为,单保制与双保制各有利弊,但不一定要绝对化,可以变通地作些适当修订,
即原则上使用单保制,但对重大经济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必要时可采取双保制。
其次,修订取保候审的违法处罚措施所存在的立法缺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要承担罚款和刑事责任。
其缺陷在于:①处罚过轻。
罚款幅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较低的罚款,以及实践中罚款无法到位,难以制约保证人,使得一些保证人无视保证义务。
②没有规定司法拘留。
保证人因取保候审的适用而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其违反保证义务,就是妨害刑事司法,在处以罚款嫌轻,而又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时,规定司法拘留就能较好地弥补立法上的疏漏。
③以何罪名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也缺乏明确规定。
对于那些包庇、窝藏被保证人的,尚可以包庇、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又不能充分体现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这一特性。
另外,司法实践中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较多的是疏于监督,造成被保证人逃匿,却又无法以玩忽职守罪这一需要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针对违反保证法定义务而构成犯罪的多样情况,立法上缺少一个完全体现本质特征的统管的罪名,司法机关不便操作。
所以,笔者建议,应从严修订和掌握违反保证义务处罚制度。
对保证人规定更高的罚款幅度,增设司法拘留处罚方法和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罪,以加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其三,合理规范违反保证法定义务的确认主体。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也是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确认机关。
但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保证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大多不闻不问,特别是对于检察、审判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更是不负责任。
因此,建议修改现行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作出的,保证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的认定权就应属于哪个机关。
二、取保候审转化为逮捕,亟待修订赔偿法与之衔接,程序应当进一步规范
取保候审转化逮捕是指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予逮捕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作了基本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四)项规定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四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2条第(一)项也作了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规定。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取保候审转化为逮捕的条件是与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并存的独立适用条件。
①但司法机关执行起来却十分为难,除非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否则,单纯对取保候审转化逮捕就不敢采用。
原因在于司法机关怵于引起错捕赔偿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是一个实体性错捕的赔偿标准。
而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转化逮捕属于程序违法性逮捕情形,国家赔偿法至今对此没有规范。
但审判机关审理这种逮捕索赔案件,仍以有无犯罪事实这一实体性赔偿标准来进行评判,不管是因为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规定而转化逮捕,只要是证据不合起诉条件不起诉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决无罪的案件,就认为是错捕,得予赔偿,以审判标准代替逮捕标准。
因此,应当加紧修订国家赔偿法来解决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化逮捕引起的赔偿问题,使其作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补充到国家赔偿法中,以解除司法机关执行转化逮捕的后顾之忧。
理由是:第一、国家赔偿法关于没有犯罪事实而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标准,是针对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实体性违法逮捕条件而确定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以转化逮捕的内容,对逮捕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此系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变化,国家赔偿守法应该顺应法制形势的发展而变化。
第二、错捕赔偿制度建立在“没有犯罪事实”的基本原则之上,但也有除外规定。
如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实际就是一种因妨害司法而必须自负其果的除外情形,已有免赔先例,可供借鉴。
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化逮捕也纳入错捕赔偿的除外之列,是对错捕赔偿制度的有效补充,非但不影响反而有利厂错捕赔偿方法原则的贯彻执行。
第三、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已施行多年,司法机关担心适用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转化逮捕而引起错捕赔偿的心理,已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对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者的司法监控,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国家赔偿法明显滞后,只有及时修订,才能在此问题上实现国家司法制度的统一,从根本上使这一执法不严的问题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