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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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为加强医院抗菌药物应用的管理,指导临床医师正确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1. 抗菌药物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等感染性疾病,缺
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
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 抗菌药物治疗前应送临床标本进行病原体鉴定与药敏试验。未
获结果前或病情不允许耽误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针对
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一旦获得感染病原培养及药
敏试验结果,则应根据药敏试验结果、临床用药效果等调整用
药方案,进行目标治疗。门诊病人根据病情需要开展药敏工
作。
3. 对于阳性培养结果要进行分析,区别真正的病原体、定植细菌
和污染菌。病原体药敏试验结果确定后,一般应针对性地选择
窄谱抗菌药物应用。若根据临床表现及临床用药效果不采用培
养及药敏试验结果,需在病历中注明理由。
4. 给予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对该患者肝、肾功能进行评估,根据
肝、肾功能情况相应调整抗菌药物的给药方案。对妊娠期、哺
乳期、新生儿、婴幼儿、老年等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时应考虑其
特殊的病理生理状况,审慎选择抗菌药物的种类和药物用量。
5. 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均应密切观察药物疗效、毒副作
用,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较长时间使用抗菌药物的患
者,更应重视细菌动态变化和药敏试验结果,防止菌群失调和
细菌耐药性的产生。
6. 病情允许时,抗菌药物应该由静脉给药转换为口服给药。
7. 严格控制皮肤、粘膜等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减少细菌耐药性的
产生。不允许擅自将全身用制剂在局部使用,包括抗菌药物的
呼吸道吸入给药。
8.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
等时间依赖性药物,应一日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
类等浓度依赖性药物可一日给药1次(重症感染者除外)。9. 抗菌药物品种不宜频繁更换,一般病人应观察72小时,重症病
人观察48小时后,再进行必要的药物品种与方案的调整。10. 抗菌药物的用药疗程,一般感染疾病在症状体征消失后,可考
虑在72小时内停用,特殊感染按特定疗程执行。
11. 严格掌握联合用药的指征和原则,以期达到协同抗菌效果和减
少耐药菌的产生。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可能增多。
12. 在应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注意与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之间的
相互影响。
13. 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
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
14. 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手术预防用药仅用于泌尿外科手术,其他
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不得使用氟喹诺酮类。
15. 使用如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时,应进行体内药物浓度监
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
16. 加强抗菌药物使用中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
认真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7. 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考
虑预防用药:(1)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
(2)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眼内手术等;(3)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
等;(4)病人有感染高危因素如高龄、糖尿病、免疫功能低下、营养不良等。手术预防用药要参照卫生部《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选择药物。手术用药应在术前和术中用药,尽可能减少术后用药天数。
18. 术前应用抗菌药物的方法: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
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19. 必须充分认识到人体免疫力的重要性,强调综合治疗,不过分
依赖抗菌药物。
2、抗菌药物的管理
1. 医院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办公室,由该办公室负责日常抗菌药物管
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处。办公室成员为医务处、感染管理科、护理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药剂科、呼吸科等科室抗菌药物指导专家。
2. 我院抗菌药物住院病人使用率应控制在60%以下,门急诊处方应
控制在20%以下。
3. 我院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按“非限制使用”(一线)、“限制
使用”(二线)和“特殊使用”(三线)分级管理,药剂科每年公布我院使用的抗感染药物分类。
4. 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备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科室讨论或有关专家(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处方仅限于1天用量。
5. 建立《细菌耐药趋势分析》通报制度,医院感染管理科会同检验
科和药剂科,定期分析全院及某些重点科室(如ICU、血液科、呼吸科等)的常见病原菌分布及耐药情况,结果定期公布。
6. 开展对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MRSA)、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细
菌(ESBLs)等耐药菌的重点监测。由感染管理科定期分析并将结果报送抗菌药物管理办公室。
7. 院抗菌药物管理办公室对细菌耐药率高于75%的药品暂停其在本
院的临床使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在停用期间,特殊病例使用需经抗菌药物指导专家会诊,并经分管医疗院长同意后,在药敏指导下使用。
8. 门诊处方抗菌药以单用为主,原则上不超过三天量,最多不超过
7日(抗结核药物除外)。严格控制多药联用。
9. 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采集标本作病原学检查,力求做到有样必
采,住院病人送检率力争达到60%以上。
10. 使用、更改、停用抗菌药物均要求在病历上有详细的分析记录,
并纳入病历质量考核。
11. 药剂科配合医务处做好抗菌药物使用的动态监测,并每季度对抗
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病案分析与处方评价相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