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管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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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管理制度1

《行政公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结

第一条为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文种类及使用范围、公文格式、行文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处理的归档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文的管理

第二章公文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

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公布各部门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领导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

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部门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的请示。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六条公文按行文方向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一)上行文是指下级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反映问题所用的公文,文种有“请示、报告”等。

(二)下行文是指上级向下级部门下发的公文,文种有“通知、通报、决定、批复”等。

(三)平行文是指没有奴隶属关系的部门间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知照性公文,文

种有“函”等。

第七条公文按来源分为外来公文和内部公文,内部公文分为公司级公文和部门级公文。

(一)外来公文是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外部企业单位等发给公司的公文。

(二)公司级公文是指以公司名义发布的,是公司内部最具权威性的文件,对公司各部门都具有

普谝的效力:部门级公文是指以中心名义(部门)发布的公文,只对本中心(部门)本职能范围具有效力。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格式包括问头、正文、文尾三部分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公司秘密、本项目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保密期限,标识方法与秘密等级相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如不标保密期限,秘密等级两字之间空1字距离。“绝密”、“机密”公文应在公文首页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如不标识保密期限,就等同于“绝密”二十年,“机密”为十年,“秘密”为五年。

(二)涉及公司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保密等级,公文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钟,其它为普通公文。公文的保密等级由发文单位的主管领导根据公文内容及如下原则

(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注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2行。

(四)发文部门标识。由发文部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标识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部门名称排列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部门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部门较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发文部门字体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各发文单位标识一律用统一式样(联合行文除外)套红印刷。各单位发文标识用字规格应小于20mm×l4mm(高×宽)。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单位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即发文单位红头上缘至上页边为37+25=62mm。上行文发文单位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即发文单位红头上缘至上页边为37+80=117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单位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

(四)发文字号。由所在部门代字、文种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如人“力资源”发文字号为:“【(公司名称)人(所在部门代字)〔2005〕(年份)1号(序号)】”。发文字号一般在发文单位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在红色反线之上4mm处居中排布。函件的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一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上报公文的发文字号在红色反线之上4mm处,居左空一字。联合行文,

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所在部门代字应使用规范化简称。如人力资源部发文字号中的所在部门代字一律使用“人”。

文种代字一般用“发”(上行、平行、下行文件)和“函”(平行、下行文件)2种。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其他1种至3种。

年份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全称用六角括号“〔〕”括起,如〔2005〕,不得使用〔05〕之类的简称。

序号为每年同一文种按发出时间顺序编流水号,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001),不加“第”字。

(五)签发人。各单位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应为主办部门的具体承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签发人姓名一律在红色反线之上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4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4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部门。

公文标题中文种部分必须符合法定行文关系,必须与公文的内容性质相吻合。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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