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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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4•【字号】市政府令〔2009〕93号•【施行日期】2003.1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9〕93号现发布《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每次一、二、三等奖分别不超过5项、20项、75项。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较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为在前三年内经过鉴定(评审)或验收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应在当年的3月1日前进行申报。

申报人属县(市、区)的,向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属市直的,向主管部门申报;其他单位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应在当年3月31日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上报。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浙教高科[2001]82号)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教育和科研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科技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表彰在科学研究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一、具体实用性和先进性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二、学术水平高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前景好的软科学成果;三、优秀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四、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成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成果形式: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鉴定或评审的成果。

第四条几个单位或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其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必须属我省高校。

第五条“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对上三年的成果进行奖励。

第六条“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不辅。

奖励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教育厅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和奖金分配: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授予所在单位。

保证所得奖金额的80%以上按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完成人。

二、单位末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和奖金属个人。

三、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如获奖项目又获其它奖励,只补发超过原奖奖金的部分,其余部分奖金作为学校科研奖励基金。

第八条评奖程序: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填写申请书,经院(系)推荐,由学校初审合格后填写初审意见和申请等级上报。

二、设立“浙江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

三、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授奖。

第九条凡已获政府厅(局)级及其以上部门奖励的项目,有争议末解决的项目和末按规定交给评审费的项目,均不评审。

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必须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战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管理,调动全校科研人员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我校整体科研水平,促进科技服务于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及校级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指列入国家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

主要有:(1)国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相关研究计划(如国家科技部组织的“火炬”计划、国家高新技术发展计划即“863”计划等)项目;中央各部委、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教育厅、绍兴市科技局等科研计划项目。

(2)国家、浙江省、绍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艺术科学规划课题。

2、横向科研项目,指接受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

3、校级科研项目,指校级立项项目。

三、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1、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组织管理工作主要由科研处承担,由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立项。

申报程序是:(1)科研处将有关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要求通知各院、系、处、部;(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3)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科研处初审;(4)科研处初审后,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评议;(5)经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6)经上级科研主管部门评审获批准的项目,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与有关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签订科研任务(或合同)书后正式立项。

有关材料需报科研处备案。

2、横向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要求,签订技术合同,生效后正式立项。

具体程序是:(1)由项目组和委托单位按科研处提供的文本要求共同起草合同书,经科研处审核报校长或主管校长批准并加盖“绍兴文理学院合同专用章”后所签订的合同才有效;(2)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需向科研处提交一份项目合同书,该项目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由科研处进行管理;(3)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与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绍政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16〕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绍兴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奖一般不超过10项,一等奖和二等奖总数一般不超过30项。

企业为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不低于奖励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当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绍学院元培…2008‟79号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各系:为全面落实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专长发展和卓越发展,进一步规范我院奖学金评比、学生处分等工作,现将《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

以上三个制度关系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请各系认真学习,并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时间内容主持/负责10月20日—11月20日1.辅导员、班主任认真学习制度;各系学工办2.学院征求辅导员意见;学工部(处)3.各系在学生处指导下制定实施细则;各系学工办4.各系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各系学工办5.各系进一步修改实施细则。

各系学工办11月21日—12月20日1.学院汇总、审核各系实施意见;学工部(处)2.新制度宣传解读。

学工部(处)各系学工办特此通知。

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2.《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3.《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教育学生通知抄送:董事会。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10月21日印发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工作坚持“民主”和“三公开一监督”原则,即班级考评小组成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参评人员、测评记载和评价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四条学生综合评价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政审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组成第五条评价内容为学生在上一学年德育、智育和能力等三个方面的综合表现,德育评价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准入条件,不列入学生综合评价总积分。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科研集体,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学科带头人的茁壮成长,提高学校的科研综合实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保证奖励的公正性,提高奖励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简化申报手续,学校科研奖励的奖项以本奖励办法所列示的内容为依据,奖项审核由科研处负责,奖励有关争议事项由科研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三条科研奖励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的4-5月份进行。

获奖者个人申报,由各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处复核,经校领导审批后在全校公布。

第四条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经费由学校财政预算经费列支。

个人所得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条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项,对已发奖励金额的不足部分给予补足,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奖励的对象和范围本办法主要对本校在册在编的教职员工和学校内部相关集体所取得的以下科研成就进行奖励:(一)高级别项目;(二)高质量论文和著作;(三)高档次科研成果;(四)专利(职务发明);(五)横向项目;(六)其它。

第二章高级别项目第七条高级别项目指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一)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相关研究计划项目(973计划、863计划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全国军事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等。

(二)省(部)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专项、教育部规划)、各部委各类科研项目。

第八条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一)我校为主持单位。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按到校经费1:1.5配套,国家级一般项目按到校经费1:1配套。

绍兴文理学院年度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一览表

绍兴文理学院年度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一览表
绍兴市社科规划办
一等
学科素质教育艺术论
41
周建平
林慧莲
哲学社科优秀成果奖
绍兴市社科规划办
一等
反思与期待:教学理论的改造
42
喻文莉
哲学社科优秀成果奖
绍兴市社科规划办
一等
取得时效客体之研究
43
刘家思
哲学社科优秀成果奖
绍兴市社科规划办
二等
苦闷者的理想与期待——曹禺戏剧形态学研究
44
俞志慧
哲学社科优秀成果奖
高丽娟
市教科研优秀成果奖
市教育科学规划办
二等
教师发展的话语权与课堂教学形成性评价研究
72
李黎
市教科研优秀成果奖
市教育科学规划办
二等
感觉综合失调儿童的家庭环境因素调查
73
张秀娟
市教科研优秀成果奖
市教育科学规划办
二等
大学新生英语自主学习能力的调查研究
74
袭长城
市教科研优秀成果奖
市教育科学规划办
三等
绍兴文理学院公共体育教学改革的实验研究
三等
自生能力:“浙江模式”的成功与挑战
8
战明华
首届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
浙江省社科联
三等
从政府收入结构看我国金融深化的宏观经济环境
9
陈迪平
首届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
浙江省社科联
三等
中国二元经济结构问题研究
10
潘连根
首届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
浙江省社科联
三等
现行文件开放利用的理论与实践思考
11
林慧莲
第五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俞军
2003—2004年度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绍兴文理学院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扩大我校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规模,鼓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及时了解学科前沿的最新发展动态,不断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及国际知名度,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类型一、我校在境内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议(指由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且境外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10%的国际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组织形式不同,境外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30%的双边或多边的学术研讨会、工作会议也可视为国际会议)。

二、我校教学科研人员赴境外参加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议(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必须是此会议论文的第一作者且至少是会议的口头报告人)。

三、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在国内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交流会议,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第三条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学科建设和学术队伍建设。

二、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学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相关的学术研究队伍、承担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会议经费已基本落实。

四、提供的会议背景材料完整。

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承办或协办者及会议效果等。

五、须有境外学者及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均不少于3篇)。

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四条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院、所、重点学科等)必须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同时必须附有政府主管部门批文,并提出详细的经费收支预算报告。

第五条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拟赴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会议邀请书和论文录用通知书;二、会议参加者对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三、经费基本落实。

绍兴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两创”、为地方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服务的积极性,并保证横向科研经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从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委托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中取得的经费.第二条学校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科研、财务、审计和纪检)及有关项目负责人依据职责和权限,分别实施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批、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合理合法地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承担相应的审计管理责任。

(四)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应当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科研经费到款管理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由计财处按规定出具票据。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科研集体,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学科带头人的茁壮成长,提高学校的科研综合实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保证奖励的公正性,提高奖励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简化申报手续,学校科研奖励的奖项以本奖励办法所列示的内容为依据,奖项审核由科研处负责,奖励有关争议事项由科研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三条科研奖励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的4-5月份进行。

获奖者个人申报,由各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处复核,经校领导审批后在全校公布。

第四条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经费由学校财政预算经费列支。

个人所得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条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项,对已发奖励金额的不足部分给予补足,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奖励的对象和范围本办法主要对本校在册在编的教职员工和学校内部相关集体所取得的以下科研成就进行奖励:(一)高级别项目;(二)高质量论文和著作;(三)高档次科研成果;(四)专利(职务发明);(五)横向项目;(六)其它。

第二章高级别项目第七条高级别项目指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一)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相关研究计划项目(973计划、863计划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全国军事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等。

(二)省(部)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专项、教育部规划)、各部委各类科研项目。

第八条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一)我校为主持单位。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按到校经费1:1.5配套,国家级一般项目按到校经费1:1配套。

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重大贡献 奖候选人及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质疑; (二)根据评审、评议结果,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 等 级的 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 主任委员 1-2 人, 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 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委员实行聘任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每年推荐的候 - 10 -
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评审机构 推 评 荐 审
异议处理及监督 授奖 附 则
- 1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市科学技 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 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绍兴市 政府第 93 号令](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 理、审核工作及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 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 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加速科技强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 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 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 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 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
+8、+6、+5
+5、+3、+2
+2、+1.8、+1.5
+1.5、+1.3、&#上发表文章(非学术类)
市级及以上刊物
校报
校级部门刊物、院报及院级刊物(累积不得超过2分)
+8—10/篇
+3/篇
+1/篇
9.获得各类等级证书、技能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证件类别由学院确定,限当学期加分)
分别+0.5
其他
6.参加各级体育比赛(未获奖)
(累计不超过5分)
+0.5/人次
7.参加校体育集训队、运动队者
(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累计不超过4分)
+2/人次
8.参加学院体育集训队、运动队者
(训练时间不少于1周,累计不超过2分)
+1/人次
基础分(三、四年级不设体育课)
80
社团负责人、楼长
团委、学生会干事,层长,其他班干部(包括寝室长)
+6,+5
+5,+3
+3,+2
+2,+1
+1,+0.5
13.参加社团满一学期且考核优秀,合格
+0.5,+0.3
14.组织学生活动、创业实践、软件设计等卓有成效,意义重大,有影响力(由学生向学院申报,学院认可,不超过8分)。
+2/项
基础分
+20
+15
+5
+3、+2
+2、+1
5.公开发表学术类文章
核心期刊(学校认可,第一、第二作者、其他作者)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校“双一流”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前沿研究和服务国家需求的积极性,有效激励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的产出,不断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高校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发表的重要学术论文、争取的重大科研项目、获得的高水平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

第二章科研获奖奖励第三条科研获奖奖励主要奖励以高校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奖励。

第四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0万元。

2.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50万元。

3.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0万元。

4.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50万元。

5.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30万元。

6.国家“五个一工程”奖50万元。

第五条以高校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完成单位获得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分别按照上述奖金标准的1/4、1/8、1/16、1/32进行奖励。

项目完成人与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不一致的,以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为准。

第六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类,下同)一、二等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特等奖和一等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二等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2万元,二等奖6 万元。

2.国防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配齐至12万元,一等奖配齐至6万元。

3.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5万元。

4.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6万元。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绍学院发…2013‟6号绍兴文理学院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交叉优势,规范和加强学校研究中心的设置和管理,整合学校科研力量,推进学校跨学科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内涵本办法所指的研究中心是绍兴文理学院正式批准成立的校内跨学科设立或与外单位共建的中心,一般应冠名为“绍兴文理学院××研究中心”,与外单位联合共建的中心一般应冠名绍兴文理学院——××单位研究中心。

第二条建设定位1.人文社科研究:成为基础理论研究、地方特色文化和社会创新发展的研究中心,努力成为各级政府施政决策的智囊和思想库。

2.自然科学研究:成为能有效服务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地方产业发展目标和学科发展,在若干研究方向处于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研究中心。

3.工程技术研究:成为与地方产业密切合作,具有较强开发创新能力,能不断向社会转化和辐射新技术、新成果,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设立原则1.鼓励不同学院、学科合办研究中心,鼓励与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等合建研究中心,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2.以有利于推进学科交叉、凝练新的学术方向,有利于汇聚学术人才、推动学术交流,有利于开展社会协作、提供社会服务为设立目标,在保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协调发展的同时,优先考虑组建社会发展急需的研究中心。

3.实行统一规划、分类设置、定期评估、滚动发展的研究中心发展机制。

落实研究中心责权利,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四条申报条件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有较强的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能力;有明确的学院(部门)、学科依托,在某些研究方向上具有较好基础或特色;研究队伍有合理的职称、年龄结构。

2.中心负责人应为本校在职在岗的高职称科研人员,并且原则上须具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经历。

与外单位联合共建的研究中心,负责人可为校外合作单位人员。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人员赴企业挂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人员赴企业挂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人员赴企业挂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节选)绍学院发[2008]95号为加强我校与企业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鼓励教师与企业开展长期的科研合作,增强我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培养一批能够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专业人才,培育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型成果,培育出一批高层次的项目,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四、工作待遇与考核奖励1.对挂职的教师,在挂职期间学院不再安排教学任务,其行政关系、原任职务、基本工资保持不变,挂职期间不对挂职教师进行教学绩效考核。

2. 科研处以专项经费的方式,按博士或副教授每年3万元、讲师每年2万元的额度(半年减半)给予资助,并按校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30%的经费在挂职期满考核合格后以奖励形式发放。

所在学院应按20%资助经费给予配套。

3. 业绩考核3.1 派出期业绩考核:由科研处、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共同组织力量,按《绍兴文理学院赴企业挂职人员考核表》(附件2),对派出人员进行挂职中期和期满考核。

3.2 跟踪考核:为了鼓励派出人员在挂职届满后与入驻企业继续开展长期定向合作,科研处、教务处将在派出人员回校工作两年后,对其合作成效进行跟踪考核,要求有主持的省级以上项目一项,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与省级以上重大专项、市级以上院校合作项目一项,或两年内累计到校科研经费5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研发人员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单位排名前2,个人排名前3);相关学院下一年度挂职名额及经费安排将与教师的跟踪考核成绩挂钩。

4. 科研处力争在每年派出人员中,择优培育产生省级以上获奖项目一项。

五、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2008年7月起施行。

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科研人员赴企业挂职申请表2. 绍兴文理学院赴企业挂职人员考核表3.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人员赴企业挂职名额分配表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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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科研集体,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学科带头人的茁壮成长,提高学校的科研综合实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保证奖励的公正性,提高奖励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简化申报手续,学校科研奖励的奖项以本奖励办法所列示的内容为依据,奖项审核由科研处负责,奖励有关争议事项由科研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三条科研奖励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的4-5月份进行。

获奖者个人申报,由各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处复核,经校领导审批后在全校公布。

第四条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经费由学校财政预算经费列支。

个人所得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条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项,对已发奖励金额的不足部分给予补足,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奖励的对象和范围本办法主要对本校在册在编的教职员工和学校内部相关集体所取得的以下科研成就进行奖励:(一)高级别项目;(二)高质量论文和著作;(三)高档次科研成果;(四)专利(职务发明);(五)横向项目;(六)其它。

第二章高级别项目第七条高级别项目指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一)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相关研究计划项目(973计划、863计划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全国军事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等。

(二)省(部)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专项、教育部规划)、各部委各类科研项目。

第八条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一)我校为主持单位。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按到校经费1:1.5配套,国家级一般项目按到校经费1:1配套。

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按到校经费1:1配套,一般项目按到校经费1:0.5配套。

课题下达部门明文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我校为合作单位。

1、国家级项目。

在立项申报书项目承担单位栏署有“绍兴文理学院”字样,且我校科研人员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其中,973计划和863计划的参加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排名前三位,视为合作立项。

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60%予以配套。

863计划项目,我校单位排名在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的分别按进校经费的50%、30%、20%配套,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文件明文规定除外)。

2、省科技厅项目(一般计划项目除外)。

在立项申报书项目承担单位栏署有“绍兴文理学院”字样,且我校单位排名在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的分别按到校经费的50%、20%、10%配套,但最高不超过50万(文件明文规定的除外)。

3、其它省部级项目。

原则上不予配套。

第九条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学校配套经费的50%,课题组可以按照劳务费使用办法支配,其余部分用于课题研究经费。

用作劳务费的配套经费,其中的1/2自经费到校起即可开始使用,其余的1/2在课题组按课题申报书执行情况依照以下条款执行:1、按课题申报书要求按质按时结题的,给予全额使用。

2、经立项单位同意延期后按质按时结题的,取消使用。

3、经立项单位同意延期后仍不能按质按时结题的,收回所有的配套。

第十条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建设基地经费的配套获得国家级重点建设基地(专业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学科、研究中心等),学校将给予50万元的配套;争取到省级、市级的重点建设基地(专业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学校将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配套。

按规定,学校已经配足经费的不再给予该项配套,配套不足的部分按该项内容补足。

第三章高质量论文和著作第十一条高质量论文奖主要对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者、我校署名第一的在高层次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简讯、摘要等除外)给予奖励;对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者、但我校署名第二的在高层次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简讯、摘要等除外)给予全额的40%奖励。

(一)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在《Nature》系列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

(二)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三)被SSCI、SCI、A&HCI 、EI(不包括EI pageone)检索收录的论文。

影响因子(IF)≤0.5及SCI中文扩展版每篇奖励0.5万元,影响因子(IF) >0.5(不包括中文扩展版),每篇奖励1.0×(IF) 万元。

(四)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理论版及《求是》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发表在其它权威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五)被ISTP、ISSH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六)列入我校一级期刊目录中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第十二条有关说明(一) 期刊级别以“绍兴文理学院权威、一级学术期刊名录(2007版)”为准。

(二) 来我校进修(合作研究)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绍兴文理学院第一单位署名发表的论文,享受本条例有关条款的奖励。

(三) 学生发表论文,我校为第一单位,导师作为通讯作者(明确标注通讯方式的作者)或第二作者,则导师视同第一作者。

(四) 查不到影响因子的SSCI、SCI、EI收录论文按影响因子小于0.5奖励。

对影响因子超过3.0的收录论文,绍兴文理学院为合作完成单位,则按该档奖励额的20%计奖。

(五) 同一期刊同一人每年最多只奖励3篇论文。

(六) 对相关英文名缩写的解释。

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

SCI扩展版——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

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

EI——Engineering Index ,《工程索引》的简称。

包括EI Compendex和EI pageone,PageOne不予奖励。

ISTP——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科技会议录索引》的英文简称I SSHP——Index to Social Science & Humanities Proceedings,《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的英文简称A&HCI——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第十三条高质量著作奖与出版资助一并考虑,在出版资助中实施。

第四章高档次科研成果第十四条由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报奖的,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奖励的成果,学校按奖励等级进行配套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五条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的成果(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华医学科技奖),按奖励等级一、二、三的前三个层次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十六条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的成果,按奖励等级一、二、三的前三个层次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十七条合作获奖成果,必须标注“绍兴文理学院”为完成单位。

我校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奖金分配分别为50%、20%;其余为10%。

第十八条其他部委定期、连续、常规性的科研成果奖级别,由科研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九条音、美类奖。

在文化部举办的定期连续性的国家级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二十条署名为“绍兴文理学院”的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组织鉴定,且具有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明确鉴定结论的,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

第二十一条署名为“绍兴文理学院”的应用型科研产出或成果(与研究开发者个人前期纵、横向科研立项项目密切相关的)按如下办法给予奖励:科研产品奖第五章专利成果(职务发明)第二十二条学校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职务发明)且专利权归属我校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

(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1万元。

(二)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0.3万元。

(三)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商标申请登记每项0.2万元。

(四)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项0.05万元。

第六章横向项目第二十三条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对同一年度项目累计到校经费达到下列标准的个人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的1/2按横向经费到校年度进行奖励;其余的1/2在课题组向科研处递交经由甲方(横向经费提供单位)同意盖章的结题证明和项目成果报告后进行奖励。

不能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的将收回所有奖励。

第七章其它第二十四条科技开发(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技术成果转让他人的,学校将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中的60%一次性奖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二)科研成果由学校自行实施转化或与校外合作实施转化的,按技术入股单独考虑。

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年表彰上一年度的科研先进个人、科研先进集体和优秀科研管理人员:(一)科研先进个人。

指在高级别项目立项、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论文、科研到校经费、科研成果获奖等指标上突出的科研人员。

(二)科研先进集体。

指论文、课题、经费、获奖等科研指标的质量、总量以及人均量居全校前列的校级科研集体。

(三)优秀科研管理人员。

指对学校科研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科研管理人员。

第八章程序与过程第二十六条申报及审批程序:(一)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由科研处组织实施,按院(系、所等)、部门为单位申报。

成果经所在部门初审后,列出所申报奖项的清单,并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各奖项的证明材料原件(供核实后退还)与复印件,以证明材料的真实可靠。

(二)科研处对评奖成果进行基本条件审核,不符合参评基本条件者不参与评奖。

(三)科研处于5月上旬完成奖励的一切准备工作,提出获奖人员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四)获奖成果及人员公示。

公示期为7天,期间受理有关成果及成果评审中的异议问题。

异议应在10天之内受理完毕。

异议未处理解决前,有异议的获奖不予公布。

(五)异议期满后,学校正式公布获奖成果名单并配发奖金。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评审,范围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的,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按《绍兴文理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由科研处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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