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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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驻政办〔2019〕121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驻政办〔2019〕121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驻政办〔2019〕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31日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社区建设,规范统一全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完善以民生需求为导向的新型社区服务体系,促进社区服务规范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是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监委会服务社区群众和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综治服务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儿童服务中心、社区志愿服务中心、社区文明教育中心、社区健康教育中心、社区图书中心等服务用房,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监委会办公用房和其他公益性辅助设施。

第三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明确社区服务管理范围及具体事项,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整合资源,解决社区负担过重问题,促进社区自治协调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用房建设。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73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73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73号市住房管理中心: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单位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你单位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单位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2015年12月24日附件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共计117项)一、行政许可(3项)1.商品房预售许可。

2.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3.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二、行政处罚(93项)1.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3.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6.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处罚。

7.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9〕35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9〕35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9〕35号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9年3月19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基层管理制度创新,强化基层在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工作的功能作用,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型,从被动处置问题向主动发现问题转变,从事后执法追责向前端服务管理转变,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管理责任模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网格作为基础工作单位,达到发现及时、处置快速、解决有效、监督有力的工作目标,实现各项工作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切实提高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成立组织成立驻马店市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创文办、市创卫办、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四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具体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协调、考核、奖评等各项工作。

三、网格划分中心城区设三级网格,各级网格设网格长。

根据职责分工设总网格长,其中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城建总网格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生态环境总网格长,分管交通秩序的副市长任城市交通秩序治理总网格长,具体如下:(一)一级网格将中心城区以街道办事处为基础单位划分为十七个一级网格,分别是:1.驿城区10个:西园、雪松、橡林、顺河、香山、南海、老街、人民、新华、东风。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驻政办〔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驻政办〔2015〕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住房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2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市住房管理中心(2015年5月2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48号)有关文件精神,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并在约定期限内放款。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驻政办〔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14〕71号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7日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科学布局,配套完善;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管理中心主管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公安、规划、住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驻政办[2016]173号【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9【实施日期】2016.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驻政办〔2016〕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9日驻马店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为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政府关于推进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意见》(豫发〔2016〕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豫政办〔2016〕174号)、《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驻发〔2016〕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市、县发展提速、提质、提效,坚持扩大需求、消化库存和稳定价格相结合,去库存和调结构相结合,优化存量和引导增量相结合,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与去库存相结合,逐步化解区域性、结构性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驻政办〔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驻政办〔2015〕94号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0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政策的通知》(驻政〔2014〕8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中心城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计算依据:(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90元/平方米,其中:(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收城市配套费。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5〕90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5〕90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5〕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3日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建〔2012〕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以及与上述住宅相连的非住宅部分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结构、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驻政办〔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驻政办〔2020〕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31日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为妥善解决当前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化解社会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处理原则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由于受房、地分散登记时法规和政策不一致造成目前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无法办理事实,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2.划清责任,分类处理本着是非界限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分清政策法规不健全、建房人违规操作等造成不动产登记问题的不同原因,客观公正的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做到责任明确、依法处置。

3.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着眼群众的迫切需要,把握主次矛盾,根据资料完善情况,分类逐步推进,成熟一个、解决一个,谨防问题堆积。

二、适用范围不动产统一登记(2016年8月20日)实施前,驿城区、开发区、示范区、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用地手续等问题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三、不动产登记问题类型和解决办法(一)关于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问题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查询无土地登记信息的住宅小区、家属楼和直管公房,按以下方式处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无法提供,且土地权属调查单位查询不到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及土地登记信息的,由土地权属调查单位按程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的宗地界址点按现状填写,土地性质暂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权利人名称暂按小区或单位家属楼(院)名称填写。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驻政办〔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驻政办〔20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5日驻马店市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住建部等3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和市信用办《关于印发2019年驻马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驻信用办〔201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发改委、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网信办、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银保监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法院、驻马店车务段等28个部门单位就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失信房地产领域企业);(2)失信房地产领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驻政办〔2016〕149•【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16〕149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1月23日附件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打通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房通道,满足不同群体对住房的多元化需求,盘活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规范后期管理,实现建管并重和可持续运营,回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形成良性发展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14〕7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允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全部或部分产权,逐步实现保障房建设、运营、管理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市住房管理中心和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公安、规划、住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相关工作。

第二章出售房源第四条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报请市县区政府同意后可作为出售的房源。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驻政办〔2016〕136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驻政办〔2016〕136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驻政办〔2016〕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为稳妥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规范实施不动产登记,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管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定持续、明晰产权、便民利民的原则,现就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如下: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商品房,房屋建设占用的土地已经登记,土地性质为出让,因未进行城镇住房用地分割登记,造成房屋权利人未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当事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所有权人应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人知悉房屋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分割登记的书面证明以及规定的材料共同申请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

二、占用合法国有划拨用地建房的,当事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住房用地证明材料及规定的材料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房屋所有权人应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并按法律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

”占用合法国有划拨用地建房的,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住房用地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抵押权人知悉房屋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登记的证明以及规定的材料共同申请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驻政办〔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驻政办〔2015〕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民营资本、企业及非营利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体制机制,探索用政府投资平台、基金等方式,收购部分中小户型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保障面,将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列入保障范围,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强化棚户区改造措施。

各地要抓住机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要积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扩大居民选择余地,提高安置效率,为“惠民生、稳增长”提供支撑,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

(三)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

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驻政办〔2018〕11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18〕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日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行为,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购房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监管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

市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二)负责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制定、备案和管理工作;(三)负责预售人资金用款计划的审核工作;(四)负责监督监管银行、预售人履行监管协议。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责任分解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责任分解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驻政办〔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责任分解的通知驻政办〔2017〕131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盘活问题楼盘房地产项目,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1月9日市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中心城区问题楼盘的解决措施,对已排查的市中心城区32个问题楼盘当前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逐项目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

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进一步核实问题楼盘有关情况,制定解决方案,努力化解问题楼盘信访问题。

附件:1.驻马店市解决市中心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名单2.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责任分解一览表2017年11月23日附件1驻马店市解决市中心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名单组长:王明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保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分气市信访局副局长赛睿驿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马桂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晁纯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调研员成员:李蔚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房国卫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刘培建市金融办副主任姚峰市人防办副主任靳中庆市人社局副局长邢建洲市国土局副局长薛寒市住建局副局长王鑫建市规划局副局长李艳丽市地税局总经济师王春生市教体局纪检组长杨平世市粮食局纪检组长王志新市工商局副局长周文彬市住房管理中心副主任张锦辉市供电公司工会主席王保华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管理中心,周文彬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驻政〔2016〕83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2016〕83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小区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小区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管理中心对全市居住小区物业服务实施统一监督指导,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居住小区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卫生、人防、园林绿化、环保、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小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小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社区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标准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在显著位置以电子屏、宣传橱窗、板面、标牌等形式设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中国梦等主题公益广告和驻马店市民文明公约、居民公约、“三管六不”等宣传内容;设立公共事宜告知栏,有科普、健康、文明创建知识等内容的宣传版面。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驻马店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驻马店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驻政〔2009〕5号)文件中关于“对二手房交易应缴纳的营业税的全部及契税的50%和个人所得税的40%,政府予以补贴”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政府补贴的范围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所称“二手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经营性用房和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交易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享受政府补贴的时间2009年1月13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二手房交易,享受政府补贴。

2009年1月13日之前的二手房交易,按原政策执行,不享受政府补贴。

2009年12月31日之后的二手房交易,根据政策变化,另行通知。

三、政府补贴发放的方式政府补贴的发放采取即征即补的形式,由房产管理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即时向纳税人发放二手房交易纳税政府补贴。

四、政府补贴发放的程序(一)纳税人在财政局契税征收窗口缴纳契税,并填写《二手房交易纳税政府补贴申请表》。

契税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契税,核定政府应补贴数额后,加盖公章。

(二)纳税人在地税部门征收窗口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地税部门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核定政府应补贴数额后,加盖公章。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5〕132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5〕132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5〕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2015〕139号)精神,支持住房消费,消化商品住房库存,鼓励农民进城落户,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财政补贴优惠政策(一)购房补贴政策1.购房补贴对象和范围。

凡本市域居民在市中心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初始登记)的新建商品住房,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缴纳房产契税的,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

2.购房补贴时间及标准。

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可申请购房补贴。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市域农民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优先享受购房补贴。

市财政安排年度专项补贴资金,用于上述特定时段购房补贴,实行专项补贴资金总量控制。

补贴标准: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每套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5000元;购买90—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每套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12000元;购买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15000元。

3.购房时间和购房面积界定。

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房面积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面积为准。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驻政[2014]100号【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02【实施日期】2014.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2014〕100号)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马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驻马店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所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性为国有用地而未实质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经营性用房。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仍在使用集体建设(宅基地)或原有集体建设用地虽已变性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物流园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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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23
【实施日期】2010.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完善租售并举制度,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加大
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廉租住房流转机制,提高政府保障性住房资产配置效率,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周转,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持续发展,有效增加保障性房源供应,切实提高政府的实物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出租和出售廉租住房的原则是: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租售并举、购买优先,有限产权、规范管理。

二、出租和出售房屋的范围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收购、改建的廉租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可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

三、出租和出售房屋的对象
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的,采取轮候或摇号方式确定承租或购买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申请家庭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
(五)单身申请家庭年龄应在30岁以上;
(六)申请家庭三年内无出售自有住房;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二)2010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1.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基准价按0.9元/平方米收取。

2.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的,基准价按3.00元/平方米收取。

3.楼层差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以内。

(三)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原则上按照成本价出售,楼层差价在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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