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差错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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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界定标准

医疗差错界定标准

医疗差错界定标准医疗差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给顾客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医疗费用,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且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争议;或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虽然医务人员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任何后果的医疗事故争议;或医务人员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病员的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等后果属疾病的自然转归,与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医疗事故争议。

1、临床科室一般差错:(1)应邀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单8小时内、急诊会诊30分钟内未到申请科室会诊者。

(2)未及时执行上级医嘱指示,对诊断、治疗有影响者。

(3)体检遗漏重要阳性体征或未认真观察、记录病情变化,对必要的辅助检查不及时而导致误诊者。

(4)未记录有药物过敏史,或漏开过敏试验,而导致误用过敏药物。

(5)申请单书写不规范,申请目的不明确,导致误检、漏检者。

(6)检查、治疗中,因技术和责任因素造成断针、断管等未取出,但对人体未造成影响者。

(7)伤口、体腔内留置引流条(管)未适时取出者。

严重差错:(1)拒收、推诿顾客,致使病情恶化,增加顾客痛苦或延误顾客检查、诊断、治疗者。

(2)各种诊疗操作(如胸、腹、骨髓穿刺,内窥镜检查等),未按《深圳市常见疾病诊疗规范》进行,发生感染等并发症。

(3)各种检查或术中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者。

(4)因误诊或主观臆断而致治疗原则差错,延误治疗时间,影响治疗效果。

(5)对急症、危重顾客未能优先诊治,或对危重顾客随意转送而延误诊治者。

(6)对危重病员实施抢救或特殊检查,出现危象时医师不在场者。

(7)用药过程中,出现明显的毒、副作用而未及时停用者。

(8)对术前检查准备不充分或手术指征掌握不准,而轻率地实施手术。

(9)外科手术止血不完善,导致术后继续出血较多,需经二次手术止血者。

(10)体腔或软组织内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但在未离手术室前发现而拆开伤口取出者。

医疗差错怎么认定

医疗差错怎么认定

医疗差错怎么认定⼀、医疗差错怎么认定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员在诊疗护理⼯作中的过失⾏为直接造成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形,⽽医疗差错则指医务⼈员在⼯作中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尚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情形。

据此可以看出,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唯⼀区别在于医务⼈员的过失⾏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即医疗差错所造成的后果是⼀般性的,未达到病⼈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

实践中,医疗差错⼜可分为严重医疗差错和⼀般医疗差错,前者指医务⼈员的诊疗护理过失⾏为已给病⼈的⾝体健康造成了⼀定的损害,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病⼈的经济负担,后者则指尚未对病⼈的⾝体健康造成损害,⽆任何不良反应。

对照你来信所介绍的情况,我认为已构成严重医疗差错。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未对医疗差错的处理做出任何具体规定,这是该法规的⽋缺之处。

但这并不意味着病⼈及其家属丧失了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医疗差错本⾝也是⼀种民事侵权⾏为,它侵害的是病⼈的⾝体健康权利。

由于医务⼈员的过失⾏为给病⼈造成了不应有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已构成民事侵权⾏为,因此医疗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百⼀⼗九条规定,侵害公民⾝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的经济损失。

具体到医疗差错的处理,医疗单位应赔偿因其⼯作⼈员的过失⾏为⽽使病⼈增加的医疗费、护⼯费等经济损失。

为此,最⾼⼈民法院曾专门发⽂指出,当事⼈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符合有关规定,⼈民法院应按民事案件⽴案受理。

⼆、医疗纠纷处理⽅式有哪些⾸先,在医疗事故发⽣后,病员及其家属应保持冷静和克制,切忌冲动和过激⾏为,以免⽭盾激化,妨碍问题的解决。

实践中解决的办法有以下⼏种:第⼀、协商解决。

病员及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对医疗事故进⾏调查和处理,要求医院确定事件的性质并提出处理办法。

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您可以与医院进⾏协商。

医疗差错、缺陷评定标准

医疗差错、缺陷评定标准

医疗差错、缺陷评定标准医疗差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给顾客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医疗费用,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且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争议;或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虽然医务人员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任何后果的医疗事故争议;或医务人员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病员的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等后果属疾病的自然转归,与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护理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的行为.根据其对顾客的影响程度,可分为轻,中,重三度。

重度缺陷:严重影响疗效或造成重要组织器官损害致功能障碍;甚至造成残废,死亡等严重不良后果。

中度缺陷:影响疗效,延长疗程,造成组织器官的可愈性损害;或违反操作规程,增加顾客痛苦与医疗费用,但无严重后果。

轻度缺陷:对顾客不造成影响或对顾客有轻微影响而无不良后果。

麻醉科一般差错:(1)低位椎管内麻醉未按常规操作进行致平面过高,出现呼吸抑制,经处理未发生不良后果者。

(2)硬膜外麻醉未按常规操作进行,致穿破硬脊膜或麻醉导管遗忘体内带回病房。

(3)因麻醉插管未按常规进行,致顾客牙齿松动、脱落,咽喉部严重损伤;(4)麻醉不全,严重影响手术进行。

(5)急诊手术通知单送达后,30分钟内麻醉医师未做好麻醉准备者。

严重差错:(1)麻醉科医生临床抢救顾客时,遗忘重要器械、药品影响抢救者。

(2)麻醉科医生因术中玩忽职守致顾客出现呼吸循环骤停,经抢救顺利恢复者。

(3)因麻醉穿刺未按正规操作造成气胸。

(4)麻醉科医生因不负责任造成无氧供给或二氧化碳潴留者。

麻醉缺陷重度缺陷(1)麻醉科医生临床抢救顾客时,遗忘重要器械,药品影响抢救者。

(2)麻醉科医生因术中玩忽职守致顾客出现呼吸循环骤停,经抢救顺利恢复者。

(3)因麻醉穿刺未按正规操作造成气胸.(4)麻醉科医生因不负责任造成无氧供给或二氧化碳潴留者.(5)麻醉科值班人员无故停止,拖延或推诿手术,或擅离职守影响手术按时进行。

1医院医疗差错、纠纷及事故预防及处罚办法

1医院医疗差错、纠纷及事故预防及处罚办法

1医院医疗差错、纠纷及事故预防及处罚办法医院医疗差错、纠纷及事故预防及处罚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纠纷及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处罚办法所称:1、医疗差错: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2、医疗纠纷:指病人及家属对医务人员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失误(或差错),对病人出现的伤残、死亡以及诊疗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况,但是拒绝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

3、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由于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医疗差错、纠纷及事故的分级:1、医疗差错: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

严重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

2、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害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其他后果的。

3、医疗纠纷参照医疗事故进行分级。

第四条医疗差错、纠纷及事故预防措施l.科室必须围绕“病人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6.各种抢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人使用,保证医护人员都能操作抢救设备。

《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

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残废、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对于没有达到事故程度的医疗过失,均应认定为医疗差错。

换言之,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特征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的唯一不同是损害后果程度上的差异。

例如,某医生为一胸腔积液的病人施行胸腔闭式的引流术,术前未认真检查器械,结果术中将金属吸引器抽口掉入患者胸腔。

后开胸取出抽口,病人恢复良好。

本例手术医生疏忽大意,未检查器械,应认定为确有过失,但只是给病人造成了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等后果,没有导致功能障碍以上的损害,不符合医疗事故的特征,仅构成了医疗差错。

根据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又可将医疗差错全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

1.一般差错。

一般差错是指未给病人造成任何后果的差错。

例如,某护士在治疗中误将甲床的80万单位青霉素给乙床病人注射,而将乙床的8万单位庆大霉素给甲床病人注射,出现了交叉治疗的错误。

注射后及时发现,立即报告医生,做好紧急抢救的一切准备,医护人员守候在乙床病人的身边。

恰逢乙床病人对青霉素不过敏,一场虚惊之后,病人安然无恙。

从护理技术方面来说,这种药物的交叉注射是护理人员由于工作的不细心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只是未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的影响,故属于一般医疗差错。

如果患者乙对青霉素过敏,那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那就不属于一般的医疗差错了。

一般医疗差错,是在诊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发生了一般性的错误,但责任者能实事求是地及时报告和处理,对患者未造成危害,无任何不良后果者。

2.严重差错。

严重差错是指医疗过失已给病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的差错。

后果可表现为各种方式,如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扩大经济支出、遗留手术瘢痕、出现不适症状、产生轻度并发症或后遗症等。

例如,某医院产科助产士,在给一产妇接生时,由于业务能力一般,临床经验不足,虽然产妇出现了一系列较为明显的子宫破裂的先兆,但该助产士仍然没有想到有子宫破裂的可能,也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结果病人子宫破裂。

-医疗差错评定标准

-医疗差错评定标准

医疗过失评定标准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医疗质量治理,预防过失,杜绝事故,更好地为病员效劳,制定本医疗过失评定标准及处理方法.第二条医疗过失由于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不执行规章制度和正规操作所造成的检查和治疗中的错误,增加了病人的痛苦,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根据该行为构成的情节和后果不同,分别为小过失和大过失.第三条凡因医疗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已定为医疗事故者,不再归入医疗过失范围.第四条凡本标准未指出的医疗工作中的过失,应参照本标准指出的类似情况进行差错评定.医疗过失第五条临床各科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小过失:1、查体中有重要体征遗漏,影响到疾病的诊断.2、未经详细检查,单凭主观臆断定出的重要体征与实际体征不相符.3、对上级医师查房的指示、医嘱不执行或执行错误.4、接受常规会诊单48小时未去会诊或将会诊单丧失.5、手术通知单开错床号或接错病人,已将病人推进手术室.6、在诊疗中错开医嘱、漏开医嘱或开处方时写错床号、药名、剂量、用法等,并已执行,使病人受到较小影响者,或有潜在危险的药物如氯化钠写氯化钾, 未执行,已被他人发现,医生开写处方及各种文件书写不签全名, 夜间病人病情变化, 值班医生未看病人即下医嘱,值班医生处理病人后未作病程记录.7、在检查和治疗中,方法和部位发生错误,需再次检查治疗.8、术前准备失误〔如损伤皮肤等〕,病人被迫停止手术.9、医生送错病理标本或其它特殊标本,影响了对病员及时诊断和治疗.1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或利尿药物的病人未及时补钾, 由此造成病人发生低钾临床表现;长期使用卡那霉素、氯霉素、庆大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血象.11、根据病情或化验检查,临床上明显低钾、低钠、低钙未能及时补充,使病情受到影响超过4小时.12、由于不慎,给病人造成化学灼伤或电灼伤,其深度为III度,面积为3平方厘米以下.13、开错化验单或特检单,使病人再次抽静脉血或再次曝光,增加病人痛苦.14、腐蚀性药物灼伤口腔粘膜超过1平方厘米.15、鼻腔、乳突腔、鼻窦腔,咽腔由于长期遗留纱布条、棉片、异物造成一定痛苦.16、耳鼻喉科手术中伤及正常牙齿〔不包括乳齿、活动齿〕.17、闭角性青光眼误用散瞳剂,造成急性发作.18、眼部手术,伤口内遗留棉球等异物,造成化脓感染,病人造成痛苦.19、内眼手术,误伤透明晶体,造成外伤性白内障,经治疗恢复.20、口腔科在治疗中将扩大针,车针滑脱、误吸、误吞.21、制洞时洞壁意外穿通或牙髓治疗时髓壁、髓底意外穿通.22、根管治疗时由于操作不当致髓针折断,影响治疗效果.23、拔牙操作中牙钳使用不当,刺入走位组织深层.24、末按规定做相应的术前检查,而草率手术,造成医疗纠纷:门诊手术不书写门诊病历、不写手术记录.25、在精神病治疗中,对兴奋躁动病人进行约束时,不符合正常体位要求,造成病人软组织损伤.26、主要体检、实验检查漏项,或丧失X线照片、心电图等检查记录,影响诊断治疗.27、需输血病人,未按规定进行输血前谈话或完成输血同意书.第六条临床各科有以下情形之一为医疗大过失:1、错开毒剧药品的床号、剂量及用法,滥用麻醉药物致使患者成瘾或不按规定停用毒剧药品,使病人发生中毒反响.2、对有潜在性危险的药物开错医嘱、治疗单或处方已执行,明显增加病人的痛苦.3、抢救危重病人时多用,少用、错用某种特效药物,影响抢救效果.4、进行各种穿刺、封闭、针灸治疗时引起气胸、血肿,内脏损伤继发感染或操作做错部位.5、由于责任心不强,未能详细询问病史和仔细体检,造成误诊,又错误地处理病人, 增加了病人的痛苦.6、针灸治疗或穴位注射时,针体折断遗留于体内.7、手术、检查或治疗中,纱布、棉球或器械等遗留患者伤口内〔不包括遗留在颅内, 胸腔、腹腔和盆腔内而再次手术者〕.8、小夹板、石膏、绷带固定过紧或固定垫不适合而引起局部压迫性溃疡.9、骨折后由于处理不当形成畸形愈合,影响患肢导致功能障碍.10、由于工作不慎,造成病人化学性灼烧或电灼伤,其中深II度面积大于3平方厘米.11、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自杀、自伤、伤人等医院本应预防的行为.12、在处理急诊时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延误病人抢救时间而影响了患者治疗,增加了病人痛苦.13、各种技术操作〔包括手术〕准备不妥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漏作、重作,大出血、坏死以及损伤局部组织器官,未达事故程度.14、对危、重、急患者,首诊医师片面强调分科界限,使病人辗转于科与科之间,延误治疗,给病人增加痛苦,而未造成事故者.15、错开治疗饮食,加剧病情者.16、急危重病人入院后,已明确诊断,未及时进行处理,致使病情加重.如外科急性肠梗阻入院6小时,发生肠坏死;闭合性腹部创伤入院4小时以上才明确诊断和进行处理;重症闭合性胸外伤2小时以上才明确诊断和治疗等.17、因责任心不强、检查不细或技术不熟练致阳性手术探查的术式选择不当、术野暴露不良、操作不当或操作不当致术中大出血、副损伤,增加病人痛苦,未造成严重后果.18、术中应该预防的大血管、神经或脏器损伤,经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19、闭合性骨折,在复位时因注意不够、用力不当等操作失误,造成开放性骨折,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2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南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庆大霉素、氯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及血象,由此造成病人身体损害.21、各种技术操作〔含手术〕前,未按规定进行术前谈话或谈话有重大遗漏,而造成医疗纠纷的.第七条麻醉科以下情节结合后果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由于放置病员时体位不当,造成病人暂时性神经损伤或轻度压伤.2、麻醉时用错药、配错药物剂量、浓度等,致麻醉过量,经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3、麻醉穿刺过程中发生断针,拔管时发生折管,尚未给病人造成重大损害.4、麻醉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致病员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治疗未造成后遗症者.5、麻醉过程中,没有密切观察病情或撤离职守,病员发生坠床或其它类似意外.6、麻醉后病人误咽填赛,咬断并吞下导管或其它异物.7、全麻插管不当,动作粗暴,造成病人牙齿脱落、组织损伤或严重呼吸道并发症.8、硬膜外麻醉术后忘记拔管,已将病人送回病房.9、因手术麻醉器械或药品准备不当而延误或延长手术时间,给病人增加痛苦.10、应送检的病理标本丧失、错送或保存不当而损坏变样.11、全麻和危重病人手术后无麻醉科人员护送回病房或手术后未向病房护士、值班人员交待手术麻醉的经过及考前须知.12、贵重器械、设备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设备局部丧失损坏.13、一般情况下,平诊手术术前未检查病人或确定麻醉方式,全麻、危重病人24小时内无术后随访,一般病人麻醉后三天内无随访.14、手术病人未按规定完成术前麻醉谈话或谈话有重大遗漏,而造成医疗纠纷.第八条手术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小过失:1、安置手术体位或接送病员不慎,误伤病员.2、不慎烫伤病员,面积在10平方厘米之内,深度不超过I度.3、手术器械物品准备不周全,在手术中或麻醉下等着消毒,时间超过20分钟..4、输液外渗在皮肤下,范围超过10平方厘米.5、输血漏至血管外皮肤下,范围超过5平方厘米.6、用药发生错误,对病人造成影响.第九条手术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大过失: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错接病人至手术室或弄错手术间.2、手术前后器械敷料清点不严,数目不清,影响手术进行,延长手术时间;遗留器械、敷料于体内.3、电刀烧伤.4、上止血带时间超过常规.5、遗失病理标本或重要标本未及时送检.6、吸引器接反并已使用.7、消毒包内指示卡未到达要求或未经消毒的物品用于病人身上.8、消毒或执行无功操作不严.第十条妇产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病人痛苦程度或所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产前检查发生错误,导致诊断、治疗错误.2、未执行操作规程或未认真观察产程,延误治疗或对产儿造成一定程度损伤.3、产前、术前对病情估计缺乏.术中遇有困难又未及时请示上级医师,给产妇或产儿造成一定损伤.4、观察病情不及时,发生诊疗失误致子宫破裂.5、胎盘残留或羊膜残留超过5平方厘米.6、子宫刮破.7、会阴三度撕裂.8、缝合会阴裂伤时缝针穿透直肠或缝合后无其它原因伤口又裂开.9、新生儿登记,写错姓名、性别或出生时间.10、新生儿生理缺陷漏记入记录单.11、新生儿出院时错抱给家属.12、执行无菌操作不严格,造成新生儿交叉感染或医源性感染.第十一条针灸骨伤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具有潜在的危险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开错医嘱或错误地选择治疗种类〔包括治疗部位、方法、剂量,配伍禁忌及其它条件等〕,已经实施.2、阅错医嘱,将治疗各类、方法以、部位、剂量、药物、电极或其它物理因子用错, 给病人带来痛苦或不良反响.3、在治疗中发生烫伤,面积直径在1厘米以上.4、针灸治疗中漏针、断针、遗忘拔针被病人带走,针刺不当致神经轻度损伤以及使用针尖有倒勾的针具造成病员痛苦.5、水针治疗而引起局部感染或化脓尚未功能障碍或不良后果.6、错治、漏治病员,或未按规定完成治疗次数.7、违反操作规程或因保管、检修不当,仪器〔部件〕损坏.第十二条临床各科接待危急重症病人,对病情交行、解释不清,处理不及时,引起纠纷,结合情节和后果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医技科室过失第十三条药剂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小过失:1、配制制剂、剂量、规格有错误,贴错标签,液体制剂澄明度明显不合格.2、注射制剂标签批号错误,或未经检验发出使用.3、油膏、散剂不细腻或混合不均匀,发出后病人无法使用或使用后有稍微影响.4、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霉坏变质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发给病员.5、因治理不当,药品霉坏,过期失效.6、上列过失应经过检查、检验但未查出者,负同等责任.7、药品分析报告错误或试剂配错,影响质量分析.8、中西药房配错药、配漏药,称量误差大于规定或发错药,已用于病人.9、分装药品,药袋名称与内装药品不数量不对,瓶签贴错,已发给病人.10、凡注有“急〞字的危重病人用药,未立即配制发出.11、未经查对医生处方权或所开药物即将药物发给病人.12、对住院整盒、瓶包装的西药或大额处方〔金额在500元以上〕未严格把关,已将药物发出.13、其它相当上列情形者.第十四条中西药房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大过失:1、因配方错误,可能严重损害病人健康,经及时发现,仅少量服用,造成严重影响.2、将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配发给病员.3、错配毒、限、剧药品处方.4、保管毒、限、剧药品出现药品数量过失,达一剂致死量以上.5、上列错误经过检查、检验但未查出者,负同等责任.6、贵重药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损失,或物账有较大不符.7、限、居I」、毒、麻醉药品处方权、审签权或药品用量未核对和把关即将药品发出,造成不良后果.8、重要器材、贵重仪器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仪器损坏.9、毒、麻、居I」、限药品、易燃易爆药品、贵重药品丧失.10、由于责任心不强或保管不当造成药品过期、失效、生霉、变质,损失达500-1000第十五条检验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小过失:1、拒收化验单、拒做化验或无故延长时间,影响诊断及治疗.2、遗失静脉血液标本,错抽或漏抽静脉血液标本以及损坏标本, 需病员重新采取复查.3、因检查报告错误需要病人重新抽血复查.4、未执行操作规程,影响按时发报告或错送、丧失报告单.5、发出内容填写不清楚或未签名的检验报告单.6、检验结果登记不清或错登、漏登,有关资料无法查询.第十六条检验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大过失:1、拒收急诊化验单、拒做急诊化验或无故延长时间,影响诊断及治疗.2、遗失或损坏不易米集的患者标本,如各种穿刺标本或需用药后米集的标本,影响临床诊断及治疗.3、对检验标本错作或漏作检验,发出错误报告或丧失报告,经临床发现纠正需要重新采集标本复查,延误临床诊断及治疗.4、血型查错,发出错误的血型报告.5、配制试剂不当,造成成批的检验结果过失.6、任意删减或漏检医生所开化验工程.7、未按规定校正仪器或仪器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一般损坏或影响报告质量者.8、值班人员未坚守岗位,影响临床诊断及治疗.第十七务超声波诊断检查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脏器大小测定误差超过1.5厘米以上.2、体腔内大量积液或大的包块未发现.3、发现中线波移位,但左右侧记录错误.4、非特殊情形中,妊娠三月以上胎儿死活未予正确提示.5、晚期妊娠先露部位定位错误.6、大量腹水与巨大囊肿未能正确鉴别.7、私自为他人做胎儿性别鉴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第十八条放射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为小过失:1、因工作疏忽照错病人、照错位置;X光片插错片袋或丧失需患者再次曝光.2、透视与临床情况不符,经重复透视证实原透视错误.3、未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造成显影药液和胶片报废.4、写错报告〔包括左右错、号错、部位错〕已发至病房,未及时纠正,给病人治疗带来一定影响.5、错发或漏发检查预约通知单,延误病人诊断和治疗.6、某些特殊检查因核对不严、用错药或未做过敏试验,造成不良后果或有潜在性危险.7、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病变,经再次拍片或超声波诊断或手术证实为误诊或漏诊.8、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机器一般性损坏而能修复者.9、部位照错或将投照、部位应包括在内的主要局部照漏.10、人为原因延误特殊造影时间或操作失误致特检失败.第十九条放射科凡在以下情形之一为大过失:1、写错报告〔包括左右错、号错、部位错〕给病人造成较大的痛苦,有的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检查部位〔如脑等〕或临床不易鉴别的部位,潜在危险性大的.2、某些特殊检查核对不严、用错药或未做过敏试验,给病人增加痛苦,但未构成事故者.3、由于漏电、机器部件脱落导致病人电伤、外伤,造成不良后果,尚未构成事故者.4、危重病人投照部位错照或漏照.5、急、危、重病人,人为原因发报告延误,造成病人较大痛苦或引起医疗纠纷.第二十条心电图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导联线绑错而发报告时未发现.2、将心电图存根贴错,影响心电图前后对照.3、在书写报告单时,写错姓名、科别或者将报告单送错科室影响及时诊断.4、检查时弄错病人.5、将心电图报告错发给病人.6、写心电图报告时漏报或错报主要工程一项以上.第二十一条骨髓、血细胞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所具有潜在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编错标本号或写错标本留档号,影响按时发报告.2、发错报告单或写错报告单.3、穿刺弄错病人或搞错部位以及其它责任原因导致必须再次穿刺.4、因操作不当引起病人严重并发症如气胸、感染等.5、因工作过失所致的原那么性误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防范预案和报告制度为了及时妥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防范预案和报告制度.一、医院成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处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业务副院长任副组长,医务科、护理部、医德医风治理部门、临床各科负责人共同组成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领导小组,负责公示本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鉴定、处理工作.二、建立院内报告制度,各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出现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后,有关医务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要立即向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报告, 副组长或组长启动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医务科向市卫生局作书面报告.三、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举措,预防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四、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医务科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必要时封存相关的病历资料和物品, 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作根底准备.五、必要时医务科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处理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家属通报、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补救举措以及可能会对患者造成的影响等,并告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六、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健全、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重大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处理领导小组在做好疏导工作、妥善处理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对于可能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恶性事件的要立即通知保卫科,必要时经请求分管领导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七、重大医疗过失和为鉴定处理领导小组要在处理结束后召集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整改举措,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医疗纠纷限制方法责任1、质控办是本程序的主控部门,负责本程序的制定、监督、执行和改良举措有效性的验证.2、当事人负责及时向科主任、负责人报告争议情况.3、科主任向医务科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举措减少损害的影响.4、医务科负责接待、调查、调解、处理医患双方发生的争议,并提供相关咨询.5、医务科负责组织对争议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初步意见并向主管院长报告.6、医疗质量限制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争议进行鉴定.标准1、在医疗效劳过程中出现医疗争议时,当事人应力争妥善解决,如有困难立即报告科室主任,必要时直接报告医院总值班,由总值班安排相关部门处理.负责接待者就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水平,耐心听取患者意见,尊重事实.2、科室主任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了解情况采取有效举措及时处理,使争议在科内得到及时解决,8小时内报相关的职能部门或总值班.3、科室出现较大医疗争议或可能酿成更大争议,科内不能自行解决时,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1)立即报告质控办,夜间及节假日报告值班院长,并参与协调和处理的全过程.(2)对危重疑难病员及时组织本科最强的技术力量进行抢救治疗,必要时请医务科组织全院大会诊或院外会诊.(3)及时完成各种医疗记录和抢救记录,保管好原始病历.(4)妥善保存一切原始资料及物证,如药品、针管、器械、残存液体、血液标本.(5)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主管医生(值班医生)负责人、科主任必须及时告知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尸检解剖的必要性,同时履行尸检知情同意书签字手续,填写尸检知情同意书;如拒绝尸检,必须详细记录在病历上并要求近亲属或代理人签字.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告知义务.(6)家属对医疗行为有疑议,执行?条例?第十条,应双方在声复印原始病历,之后封存复印件,上交医务科保存.4、患者或家属直接到医务增投诉反映意见,医务科应做好登记并进行认真核实,以文字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或科室接待处理.5、科室解决不了或直接需医务科解决的,由医务科调研后与科室协商拿出方法,院领导同意后,答复患者或家属,患者或家属仍不满意时告知法定解决争议的途经和程序.6、对医务科屡次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争议,由医务科组织医疗质量治理委员会或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作出结论.7、需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医院安排业务主管人员与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同往.8、因医疗争议接到法院传讯时,由医院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庭.9、确定为医疗事故,由科主任负责组织病区或全科人员进行讨论,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全院讨论,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负责部门制定?纠正举措? ?预防举措??医务科验证举措?的有效性.医疗事故相关材料由医务处保存.10、医疗争议涉及医疗赔款,执行我院?医疗事故争议赔偿分级负担方法?对医疗纠纷处理中经济赔款的承当规定.11、经医学鉴定为医疗事故,按?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赔偿分级负担方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12、医务科按规定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一、质控办为本程序主管部门,负责接待住院病人医疗方面的医疗纠纷;门诊部协助医务科接待门诊病人的医疗纠纷;护理部协助医务科接待护理方面的医疗纠纷.二、职能部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人,将有关信息反响给当事科室,医院鼓励科室自行处理医疗纠纷,及时将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医疗纠纷经当事科室自行处理患者满意的, 不作院级医疗纠纷处理.当事科室自行处理的意见患者不满意或者特殊情况下医院认为当事科室处理不适宜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进行调查、处理.三、医院成立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应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四、医务科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必须积极配合.1、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在接到医务科的通知后要在三天内向医务科提供:事故发生经过、当事人陈述、科室讨论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2、当事人及当事科室首席负责人应随时听从医务科安排,参与纠纷处理.五、一般医疗纠纷应在半月内答复,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答复时间可延长.六、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的,参加讨论的专家每次给予一定的劳务费,费用由当事科室列支.七、为解决医疗纠纷所花的费用包括:尸检费、鉴定费、诉讼费、补偿费、赔偿费、减免的医疗费、为鉴定或者诉讼所花的交通费、招待费、间接损失等由当事科室列支.八、医疗纠纷对当事人的处理:1、凡院级医疗纠纷的,给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处分.2、发生医疗纠纷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程序的,科室首席主任停发治理津贴1-3个月.3、造成医院严重损失的经医院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分、待岗、下岗等处理.九、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给予当事人待岗、缓聘或低聘的处置.。

医疗差错的定义是什么

医疗差错的定义是什么

医疗差错的定义是什么医疗机构的医护⼈员在执业的过程中,是有可能出现⼀些过错。

对患者造成与治疗⽬的⽆关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往往会造成⼈⾝损害的出现,那么医疗差错的定义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医疗差错的定义是什么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

依规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定的严重程度,如残废、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对于没有达到事故程度的医疗过失,均应认定为医疗差错。

换⾔之,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特征基本相同,两者之者的唯⼀不同是损害后果程度上的差异。

1、⼀般差错。

⼀般差错是指未给病⼈造成任何后果的差错。

在⼀般医疗差错中指在诊疗过程中,因医务⼈员的过失,发⽣了⼀般性的错误,但责任者能实事求是地及时报告和处理,对患者未造成危害,⽆任何不良后果者。

区别严重医学差错和⼀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患者的⾝体健康造成的影响,造成⼀定影响的属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属⼀般医疗差错。

2、严重差错。

严重差错是指医疗过失已给病⼈造成了⼀定的不良后果的差错。

后果可表现为各种⽅式,如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扩⼤经济⽀出、遗留⼿术瘢痕、出现不适症状、产⽣轻度并发症或后遗症等。

在严重医疗差错中指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确因技术⽔平不⾼或技术设备不⾜,发⽣误诊,延误治疗时间,给患者治疗造成⼀定的影响,但未酿碍不良后果者;或出现医疗⽅⾯的过失,但被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虽未造成后果,然⽽就医务⼈员的⼯作⽽⾔,也是⼀种严重差错。

⼤家看完本⽂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前⽐较重要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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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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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处罚办法

医疗差错处罚办法

医疗差错处罚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差错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第三条医疗差错的分类医疗差错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

严重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第四条医疗差错的认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差错认定机制,对疑似医疗差错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差错鉴定小组,由具有相关专业经验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组成。

鉴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医疗差错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客观。

第五条医疗差错的报告和通报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医疗差错,各级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生医疗差错后15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医疗差错的处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差错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务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其工作岗位;(三)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疗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五)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疗机构,可以要求其承担患者相应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医疗差错的追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差错的追责机制,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追责。

医疗机构应当将追责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医疗过错的评价标准和依据

医疗过错的评价标准和依据

医疗过错的评价标准和依据
医疗过错的评价标准和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标准:医学知识和技术的发展水平和医疗规范。

医生应该按照医学标准在治疗患者时遵守规定程序和操作方法,否则就会被认为是医疗过错。

2.充分知情:在治疗前必须告知患者相关治疗方案和预后,必须充分尊重患者的决定。

如果患者因为医生的偏见和误导而做出了错误的选择,这也会被认为是医疗过错。

3.医学记录:医生应该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治疗计划和用药情况,以确保治疗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4.适当的医疗护理和跟进:医生需要对患者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跟踪,掌握病情的动态变化和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治疗的效果。

5.稳健的医疗决策:医生需要在治疗期间始终保持冷静、专业和充分考虑患者的利益。

医生需要遵守有关规定,在符合伦理和道德要求的情况下作出医疗决策。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的评价应该考虑医疗标准、充分知情、医学记录、适当医疗护理和跟进以及稳健的医疗决策等因素。

医疗差错界定标准

医疗差错界定标准

重庆华仁医院文件华医字【2017】第4号关于下发医疗差错识别与界定范围得通知(试行)院属各科室根据国家医疗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得管理制度,为了便于员工在工作期间对出现违规行为及程度得识别与界定,便于员工在临床工作中自觉依法依规约束自身行为,经院部决定下发《医疗差错识别与界定范围》,请各科遵照执行、附件《医疗差错识别与界定范围(试行)》重庆华仁医院2017年2月20日重庆华仁医院 2017年2月23日印发附件:《医疗差错识别与界定范围》(试行)一、临床及相关科室一般差错:1、应邀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单24小时内、急诊会诊10分钟内未到申请科室会诊者;2。

常规医嘱应在上午上班后2小时内开出,上级医嘱未执行,对诊断、治疗有负面影响,或非特殊情况当日安排患者出院者;3、体检遗漏重要阳性体征或未认真观察、记录病情变化,对比重要得辅助检查不及时而导致误诊者;4。

未记录药物过敏史,或漏开过敏试验,而导致误用过敏药物;5.申请单书写不规范,申请目得不明确,导致误检、漏检者;6。

违反无菌操作规定进行诊疗操作,或检查治疗中造成断针、断管等,但未造成严重影响者;7.伤口、体腔内留置引流条(管)未适时取出者;8。

各类检查报告单24小时内未归存运行病历中,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病历资料未完善或未完成一级评分者,10日内未完成二级评分者,逾期病历资料未归档者;9.未经管理部门同意违规向患者提供病历或检查资料(含复印资料)者;10。

未经管理部门许可,私自调换、截留、套取药品者;11、择期手术当天,出现准备不充分,检查项目不全、报告单未回、医嘱未下、手术通知单未送、医患沟通未签字等违反手术管理基本程序者;12、各项医疗文书资料出现基础信息错误、术语不规范、不严谨及逻辑错误,或丢失重要资料者;13.未按时限要求提交各类统计报表或报表数据错误者;14.院内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混装者。

严重差错:1、拒收、推诿病人,致使病情恶化,增加病人痛苦或延误病人检查、诊断、治疗者;2、各种诊疗操作未按《常见疾病诊疗规范》或违反无菌操作规定发生感染等并发症者。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摘要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如何界定医疗人员和医院的责任。

准确定义和划分医疗过错责任对于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并对当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引言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是现代医疗领域中的重要课题,它关乎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平衡,也关系到医疗事故的赔偿和医疗纠纷的解决。

然而,在实践中,医疗过错责任划分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首先介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然后探讨当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一、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指医疗人员在进行诊断、治疗或手术等医疗行为前,应将相关信息充分告知患者,取得其明确的同意。

如果医疗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征得患者的同意,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2. 小心注意原则小心注意原则是指医疗人员在诊断、治疗或手术等医疗行为中应保持高度的专业素养和小心谨慎的态度。

如果由于医疗人员疏忽大意或操作不当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3. 客观标准原则客观标准原则是指判断医疗过错的标准应以医学科学知识和专业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个人主观意愿或经验作为判断依据。

只有在医学科学知识和专业标准的基础上,才能客观判断医疗过错责任的存在与否。

4. 合理期望原则合理期望原则是指患者对医疗结果应该具有合理的期望。

即使医疗人员按照科学和标准的医疗程序进行治疗,但是由于患者自身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导致治疗效果不佳,医疗人员不应对此负有责任。

二、当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已经有了明确的原则和标准,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标准不一致由于医疗标准的不一致性,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不同医生对医疗过错责任的划分存在差异。

医院差错的概念及医疗护理差错参考标准

医院差错的概念及医疗护理差错参考标准

医院差错的概念及医疗护理差错参考标准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按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办事发生差错,对病人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但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称为差错(事故与差错的区别主要是后果的差异,凡事故产生均造成不良后果)。

医疗护理差错参考标准:
一、错抄、漏抄医嘱,影响病人治疗者。

二、多服、漏服药(包括未服药到口),按给药时间拖后或提前超过2小时者。

三、做药物过敏试验后,未及时观察结果,又重做者;错做或漏做滴眼药、滴鼻药,冷热敷等临床处置者。

四、发生Ⅱ度褥疮、Ⅱ度烫伤,经短期治疗痊愈,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五、误发或漏发各种治疗饮食,对病情有一定影响者;手术病人应禁食而未禁食,以致拖延手术时间者。

六、各种检查、手术遗漏皮肤准备或备皮划破多处,影响手术及检查者。

七、执行医嘱不及时,以致影响治疗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八、损坏血液、脑脊液、胸水、腹水等重要标本,或未按要求留取,未及时送检,未经查对采错标本或送错标本,以致影响检查结果者。

九、对于手术器械、敷料等准备不全,以致延误手术时间,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手术标本丢失或未及时送检,增加病人痛苦,影响诊断者。

十、供应室发错器械包或包内遗漏主要器械,影响检查、治疗者;发放已过期的无菌器械包或器械清洗、灭菌不彻底,培养有细菌生长,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医疗缺陷、差错评定标准

医疗缺陷、差错评定标准

临床医疗缺陷、医技科差错评定标准一、医疗质量缺陷:1、重度:严重影响疗效或造成重要组织器官损害致功能障碍;甚至造成残废、死亡等严重后果。

2、中度:影响疗效,延长疗程,造成组织器官的可愈性损害;或违反操作规程,增加病人痛苦与医疗费用,但无严重后果。

3、轻度:对病人不造成影响或对病人有轻微影响而无不良后果。

二、病历书写缺陷:1、重度:(1)主诉、现病史、体检有重要遗漏造成诊断错误或影响治疗、抢救;(2)病危患者24小时、病重患者2天无上级医师查房、无病程记录;(3)死亡病历无死亡抢救、死亡讨论等记录;(4)缺病历首页、住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之一项;(5)手术病人无术前谈话签字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术后医嘱之一项;(6)残废手术、首次开展的重大手术,无病人家属签字同意的手术未报告医院领导批准者。

2、中度:(1)既往史、个人史、家庭史、月经生育史缺一项;(2)住院3天内或手术前无上级医师查房意见;(3)住院30天以上无阶段小结;(4)手术后3天无连续病程记录;(5)首次病程无诊断依据、诊疗计划;(6)专科病人病历无专科情况记录;(7)转科接班无转科及接受记录;(8)会诊单和各项检查单有缺失;(9)缺交接班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和特殊治疗记录之一项;(10)病危病人未及时下病危通知或过早停病危医嘱者;(11)侵入性操作、特殊治疗、特殊检查无患者或亲属签名者;(12)24小时内未完成病历书写、8小时内未完成首次病程书写者;(13)术后病程中未即时书写手术经过者。

3、轻度:(1)首页及相关表格填写不全;(2)病人入院24小时后病历无上级医师访视记录并签名;(3)连续3天以上、慢性病7天以上无病程记录;(4)医学术语不当或有明显文字错误;(5)病历排列顺序或检查单粘贴不规范。

三、诊断缺陷:1、重度缺陷:(1)主要疾病诊断错误或遗漏,导致延误治疗;(2)疑难、急、重症病例未请示上级医师或会诊或病历讨论而延误治疗者;(3)因实施诊断措施失误而损伤重要脏器者;(4)因过分依赖医技科室检查报告而导致错误诊断者;(5)未及时实施关键性检查措施而延误诊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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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仁医院文件华医字【2017】第4号关于下发医疗差错识别与界定范围的通知(试行)院属各科室根据国家医疗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管理制度,为了便于员工在工作期间对出现违规行为及程度的识别与界定,便于员工在临床工作中自觉依法依规约束自身行为,经院部决定下发《医疗差错识别与界定范围》,请各科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差错识别与界定范围(试行)》重庆华仁医院2017年2月20日重庆华仁医院2017年2月23日印发附件:《医疗差错识别与界定范围》(试行)一、临床及相关科室一般差错:1.应邀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单24小时内、急诊会诊10分钟内未到申请科室会诊者;2.常规医嘱应在上午上班后2小时内开出,上级医嘱未执行,对诊断、治疗有负面影响,或非特殊情况当日安排患者出院者;3.体检遗漏重要阳性体征或未认真观察、记录病情变化,对比重要的辅助检查不及时而导致误诊者;4.未记录药物过敏史,或漏开过敏试验,而导致误用过敏药物;5.申请单书写不规范,申请目的不明确,导致误检、漏检者;6.违反无菌操作规定进行诊疗操作,或检查治疗中造成断针、断管等,但未造成严重影响者;7.伤口、体腔内留置引流条(管)未适时取出者;8.各类检查报告单24小时内未归存运行病历中,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病历资料未完善或未完成一级评分者,10日内未完成二级评分者,逾期病历资料未归档者;9.未经管理部门同意违规向患者提供病历或检查资料(含复印资料)者;10.未经管理部门许可,私自调换、截留、套取药品者;11.择期手术当天,出现准备不充分,检查项目不全、报告单未回、医嘱未下、手术通知单未送、医患沟通未签字等违反手术管理基本程序者;12.各项医疗文书资料出现基础信息错误、术语不规范、不严谨及逻辑错误,或丢失重要资料者;13.未按时限要求提交各类统计报表或报表数据错误者;14.院内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混装者。

严重差错:1.拒收、推诿病人,致使病情恶化,增加病人痛苦或延误病人检查、诊断、治疗者;2.各种诊疗操作未按《常见疾病诊疗规范》或违反无菌操作规定发生感染等并发症者。

3.各种检查或术中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者;4.因误诊或主观臆断而致治疗原则差错,延误治疗时间,影响治疗效果;5.对急症、危重病人未能优先诊治,对危重病人未按规定随意转送而延误诊治者;6.对危重病员抢救或特殊检查时医师不在场者;7.用药过程中出现明显毒副作用未及时停用与有效处理者;8.对手术指征掌握不严(急诊除外),而实施手术者;9.手术止血不完善致术后出血较多,需二次手术止血者;10.体内遗留异物,在离手术室前发现而拆开伤口取出者;11.病理标本丢失,影响诊断治疗者;12.错下医嘱(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床位、药名、剂量、用法、部位)已执行;13.对院领导及管理部门工作指令和上级医师的指示拒不执行,违反相关规定影响诊疗工作者;14.急诊、危重病人会诊、抢救中,接到会诊通知单或电话不及时参加会诊、抢救者;15.收治超出我院诊疗技术能力及设备条件的患者并由此造成后果者(非医疗事故);16.违反医疗原则与核心制度及操作规程,导致医院医疗仪器设备损坏或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者。

17.终末病历及原始资料丢失者。

二、麻醉科一般差错:1.硬膜外麻醉违反操作常规,致穿破硬脊膜或麻醉导管遗忘体内带回病房;2.急诊手术通知单送达30分钟内麻醉医师未做好准备者。

严重差错:1.麻醉医生临床抢救病人时,遗忘重要器械、药品影响抢救者;2.麻醉医生因术中失职致病人呼吸循环骤停,经抢救恢复者;3.因麻醉穿刺未按操作规程而造成气胸者;4.麻醉医生因失职造成无氧供给或二氧化碳潴留者。

三、手术室一般差错:1.手术器械、药品准备不全,或手术间未定期消毒影响手术进行者;2.体腔关闭前未认真查对清点敷料、器械、增加探查次数而延长手术时间30分钟以上者(体内找到为医师差错);3.体位不当,使皮肤压伤或出现水泡者;4.因责任心不强,用热水袋或电极造成轻度灼伤者。

严重差错:1.因未严格查对,术中输错血或用错药;2.接送病人或手术前后,坠车、坠床;3.因交接班不严而误用未消毒物品;4.病理标本丢失,影响诊断治疗者;5.值班人员无故停止、拖延或推诿手术,影响手术按时进行。

6.手术未认真清点纱布或器械,在未离开手术室前发现,需拆开伤口取出者;四、检验科一般差错:1.丢失或损坏标本不能检查者;2.错、漏查检验项目、填错结果者,拿错标本而标本已处理不能复查者;3.错配、用错试剂,检测与申请项目不符、报告结果错误者;4.未按规定时限发出报告,检验单填写不清楚、不规范或发错报告,标本及报告收发未登记签字者;5.使用未经校正试剂,或未做质控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者。

严重差错:1.所查项目不按规程处理,影响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以致延误诊断治疗者;2.因工作粗疏,错发或遗失检查结果,影响诊断及治疗者;3.因不负责任损坏或丢失检验等标本者;4. 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贵重仪器使用保管不当,造成主要部件损坏者;5.值班人员拒查、推诿、拖延各种检查影响急诊治疗、抢救者。

6.发现危急值未报告及记录而影响诊疗者。

7.交叉试验错误导致错输血型者;8.因保管不善,造成试剂变质、过期和失效;五、放射科一般差错:1.投照部位错误,错排或漏排X光号码,损坏或遗失照片,需要重新检查者;2.诊断报告写错姓名、X线号、左右部位等基本信息,报告已发或未发出(疑难病例除外),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3.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胶片报废者;4.X光片归档错误,致使无法查找或丢失X光片或原始资料混乱者;5.因责任或技术原因致使重要特殊检查失败者;6.各种特殊检查的预约超过时间,延误诊治者;严重差错:1.投照部位错误,导致治疗错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2.X片显示不清楚,导致漏诊、误诊;3.违反操作规程,对机器设备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仪器损坏影响工作者;4.违反操作规程致造影失败造成病人痛苦及药物、卫材浪费者。

5. X片或报告基本信息或投照部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六、药剂科一般差错:1.工作粗疏、遗漏或发错药,并及时发现纠正未产生不良后果者;2.违反药品管理相关规定,毒麻精神药品未按要求管理或账物不符者;3.药袋药瓶上的基本信息书写不清楚或错误或贴错瓶签者;4.处方不符合规定,把关不严或擅自发出超限量药品者;5.未定期对病房备用药品进行检查而出现过期失效药品,或未定期到科室了解、指导临床用药情况者;严重差错:1.注有“急”字的处方,未立即配发而影响抢救治疗者;2.毒、麻、精神药品因管理不善、丢失或错发并已用于病人者;3.违反管理规定因保管不善造成药品变质、过期和失效者;4.发错药(包括品种、剂型、剂量)已用于病人者;5.违反药品法规,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

七、功能科(B超、心电图、脑电图等)一般差错:1.违反操作规程,致导联标记或部位错误,已发出报告者;2.检查错位、错项,遗漏检查部位,未发出报告者;3.错发或漏发诊断报告者;4.未按规定时间发出检查报告,影响病人诊治者;5.违反操作常规,造成耗材、图片浪费者;6.因保管不善,丢失和损坏原始资料者。

严重差错:1.错发、丢失图片或报告影响诊断、治疗或抢救者;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医疗仪器或部件者;3.图像与诊断不一致者,且发出了错误报告;4.诊断与手术或病理证实不一致,且有重大遗漏者。

八、中医科一般差错:1.开错处方,错误执行医嘱者;2.治疗时错置电极、部位或漏电,但后果较轻者;3.未遵医嘱而扩大设备照射范围,其局部红斑范围超过2方厘米以上或6个生物剂量者;4.查对不严用错药打错针、电极极性错误,但无严重后果者;5.针灸遗漏主穴、配错穴位或遗忘取针者;6.治疗中出现二度烧伤、面积>0.5 cm2,<1cm2者;7.封闭、针灸治疗造成小血肿(面积<2 cm2)或轻度感染者。

严重差错:1.针刺治疗中造成气胸,不需外科治疗自行吸收者;2.治疗中出现二度烧伤,面积>1 cm2者;3.对诊断明确的禁忌病人进行错误治疗者;4.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贵重仪器或部件损坏而不能使用者。

九、护理差错一般差错:1.错抄、漏抄医嘱影响病人治疗者;2.错服、多服或少服药物,延后或提前两小时服药者;3.漏做皮试或观察结果需再做者,错做漏做各种临床处置者;4.采集血标本时错抽漏抽、抽错量、未加或加错抗凝剂,标本容器不干燥、溶血、凝血、以及标本未及时送检或损坏、丢失而需要重新采血者;5.发生二度以下压疮、烫伤经治愈,未造成不良后果者;6.术前应禁食而未向患者交代,延误手术者;7.未备皮或备皮划破多处,影响手术或检查者;8.活体标本或各种急查标本未及时送检,影响诊疗者;9.由于手术前准备不全,影响手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10.供应室发错消毒包、发放过期物品、器械清洗或灭菌不彻底,培养有细菌生长等,未造成不良后果者;11.损坏或丢失重要标本,需要重新采集者;12.床头牌信息与护士站病员一览表内信息不一致,未对患者做人员宣教,病房管理不规范,一日清单未按时发放者,急救车药品未定期检查记录者。

严重差错:1.未做皮试注射青、链霉素等,皮试前未询问过敏史或阳性皮试结果未及时记录,已发生过敏反应但未发生严重不良后果者;精选word2.错用或使用毒麻或特殊剂量的药物超过中毒剂量,出现毒性反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3.将过期、污染、霉变的药物输入体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4.合血标本采集错误并已送出者,取错血、输错血,未造成严重后果者;5.静脉注射时,将刺激性药物漏出血管,造成局部轻度坏死,面积小于3×3cm;6.发生二度以上压疮、烫伤,面积小于体表面积的0.25%者;7.错写、挂错患者姓名、性别牌,造成后果者;8.无菌操作中,使用未经消毒或过期物品,经及时处理未发生感染者;9.擅离职守或抢救配合不及时,有一定后果者;10.错用、漏用关键性药物,造成明显后果者;11.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发生坠床,造成一定后果者;12.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造成环境或物品污染,影响工作者;13.急救车药品账物不实或主要药品缺失而影响抢救,因管理不善设备在抢救时无法正常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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