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医院有医疗过失
医疗过错追责制度
医疗过错追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制度旨在规范医疗过错的追责程序和责任调配,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水平。
2.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疗人员。
第三条定义1.医疗过错: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工作程序或专业标准,导致患者受到不良后果或损害的行为。
2.相关证据:指与医疗过错有关的书面记录、医学资料、影像资料等。
第二章医疗过错追责程序第四条发现医疗过错1.患者或其监护人、医务人员等有权向医院投诉或举报医疗过错。
2.医院可通过巡查、检查、评估等途径自动发现医疗过错。
第五条医疗过错调查1.医院应依照调查程序对医疗过错进行调查。
2.调查构成员应当包含医务管理人员、独立专家等,确保调查公正客观。
3.调查程序包含以下步骤:–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医务人员叙述;–听取患者叙述;–邀请独立专家进行评估;–归纳分析调查结果。
1.调查组应依据调查结果对医疗过错进行认定。
2.认定医疗过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法律法规和医疗管理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医学知识和专业标准是否得到合理应用;–是否存在疏忽、失误等行为;–患者受到的损害程度等。
第七条医疗过错追责1.对于医院内发生的医疗过错,医院应依据认定结果进行追责。
2.医疗过错追责应分为以下几种方式:–建议医务人员接受进修教育;–予以警告;–予以惩罚性扣除工资;–予以停职处分;–停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患者赔偿1.对于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并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情况,医院应及时进行赔偿。
2.赔偿方式包含:–整治医疗过错,进行相应的治疗或手术挽救;–经济赔偿,依据患者损害情况进行合理赔偿;–心理疏导,对患者进行心理咨询和支持。
第三章医疗过错防范和改进第九条医疗过错防范1.医院应加强医疗过错的防范,订立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医务人员遵守。
2.医院应定期开展针对医疗过错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如何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需要负赔偿责任吗
如何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需要负赔偿责任吗近几年,媒体披露的医疗机构误诊的情况越来越多,比如说普通感冒被当成恶性肿瘤,白白做了三年化疗;胃溃疡被诊断为胃癌,患者胃部全被切除。
根据医疗纠纷案例统计,因“误诊”引发的案例比例逐年上升。
那么,如何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需要负赔偿责任吗?网友咨询:如何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需要负赔偿责任吗?律师解答: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的复杂性以及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从临床医学实践中看,医务人员一时未能正确诊断病情的情形并不鲜见,并非一概的构成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应以“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标准予以衡量。
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方面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一是限于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难以诊断的,比如社区医院、个体诊所等不具有相关影像学检查设备而无法准确判断骨折的情况,强调医方有无及时告知转诊或转院,以及转诊、转院前必要的治疗和协助。
二是对于临床症状不典型的,病情有隐匿性的,强调医务人员是否进行了必要的鉴别检查。
如隐匿型的冠心病患者因腹泻呕吐而被误诊为肠胃疾病,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检查以鉴别诊断。
三是诊断是否符合规范。
如是否需要会诊或辅助检查,医疗行为有无按照操作规范执行。
四是诊断、治疗是否有及时性。
对病情危重或进展快速的患者,是否迅速安排患者进行鉴别诊断和治疗,如因诊断、检查的无故拖延,造成病情恶化或治疗不及时,构成医疗过失。
律师解析:所谓误诊是指医生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对疾病所下的诊断结论不符合实际病情。
即使医学科学发展至当今水平,人类仍应当承认对疾病的认识能力和治愈能力还非常有限。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
医疗过错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医疗过错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在医院中看病不仅仅没有解决掉疾病,反⽽还增加了新的问题,导致⾝体遭受到了伤害,这可能是医疗过错。
对于医疗过错发⽣后,有些患者不太确定需要进⾏认定。
那么,医疗过错的界定标准是什么?跟着店铺⼩编⼀起来议论下。
医疗过错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在侵权⾏为法中属于⼀般侵权⾏为。
根据侵权法理论,⼀般侵权⾏为责任的成⽴往往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即:(⼀)⾏为的违法性;(⼆)主观上存在过错;(三)有损害结果发⽣;(四)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对于医疗事故⽽⾔,缺少任何⼀个要件都不能构成侵权⾏为。
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过失的认定最为关键,也是最为困难的。
具体说来,⼈民法院在判断医疗事故责任中⾏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时,⾸先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是否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根据现代侵权法中“违法推定过失”的原则,当存在上述情形时,⼈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的⾏为具有过失。
同时也必须要考虑到医务⼈员合理的技能、注意的程度以及地理范围的差异和医疗上的紧急情形。
即不仅要依据事实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对患者进⾏医疗活动时,是否已经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能标准,还应综合分析医⽣所处的具体环境与拥有的条件及医⽣在紧急状态下所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过错推定。
也就是说,受害⼈不必举证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是由法院⾸先直接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过错,则过错推定成⽴,就应承担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的规定,则是由专家鉴定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做出鉴定结论,其中就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
这样,就与上述诉讼中过错推定的规则不协调。
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
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一些医护人员在救治病人的过程中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问题造成患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一般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医疗过失,医疗过失具体还有其他的一些情形,那么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危害结果发生。
第三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上级医师,也不请人帮忙,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二、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1、概念上的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
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
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
医疗过失纠纷的认定
医疗过失纠纷的认定2019年有新闻爆出有一28岁女护士因在整形医院进行胸部填充时引发肺栓塞而死亡,引得网上针对该事件背后的医疗过失纠纷舆论纷纷。
在现今的社会,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并不太平。
在新闻媒体中经常有报导医闹事件,造成医患关系紧张一般是由于医疗损害造成的,这种医疗损害一般是由医护人员过失造成的,那么何谓医疗过失纠纷?如何认定医疗过失纠纷中的责任判定?下面由笔者为读者进行解答。
何谓医疗过失纠纷医疗过失纠纷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包括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程等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和因医务人员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区别就在于,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差错可能是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误诊误治,医务人员违反查对、交接班等规章制度而导致的错误用药、错治病人等,还有可能就是医务人员违反检查、注射、手术操作规程而导致的违反操作规程的医疗差错。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
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差错评定标准
医疗过失评定标准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医疗质量治理,预防过失,杜绝事故,更好地为病员效劳,制定本医疗过失评定标准及处理方法.第二条医疗过失由于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不执行规章制度和正规操作所造成的检查和治疗中的错误,增加了病人的痛苦,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根据该行为构成的情节和后果不同,分别为小过失和大过失.第三条凡因医疗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已定为医疗事故者,不再归入医疗过失范围.第四条凡本标准未指出的医疗工作中的过失,应参照本标准指出的类似情况进行差错评定.医疗过失第五条临床各科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小过失:1、查体中有重要体征遗漏,影响到疾病的诊断.2、未经详细检查,单凭主观臆断定出的重要体征与实际体征不相符.3、对上级医师查房的指示、医嘱不执行或执行错误.4、接受常规会诊单48小时未去会诊或将会诊单丧失.5、手术通知单开错床号或接错病人,已将病人推进手术室.6、在诊疗中错开医嘱、漏开医嘱或开处方时写错床号、药名、剂量、用法等,并已执行,使病人受到较小影响者,或有潜在危险的药物如氯化钠写氯化钾, 未执行,已被他人发现,医生开写处方及各种文件书写不签全名, 夜间病人病情变化, 值班医生未看病人即下医嘱,值班医生处理病人后未作病程记录.7、在检查和治疗中,方法和部位发生错误,需再次检查治疗.8、术前准备失误〔如损伤皮肤等〕,病人被迫停止手术.9、医生送错病理标本或其它特殊标本,影响了对病员及时诊断和治疗.1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或利尿药物的病人未及时补钾, 由此造成病人发生低钾临床表现;长期使用卡那霉素、氯霉素、庆大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血象.11、根据病情或化验检查,临床上明显低钾、低钠、低钙未能及时补充,使病情受到影响超过4小时.12、由于不慎,给病人造成化学灼伤或电灼伤,其深度为III度,面积为3平方厘米以下.13、开错化验单或特检单,使病人再次抽静脉血或再次曝光,增加病人痛苦.14、腐蚀性药物灼伤口腔粘膜超过1平方厘米.15、鼻腔、乳突腔、鼻窦腔,咽腔由于长期遗留纱布条、棉片、异物造成一定痛苦.16、耳鼻喉科手术中伤及正常牙齿〔不包括乳齿、活动齿〕.17、闭角性青光眼误用散瞳剂,造成急性发作.18、眼部手术,伤口内遗留棉球等异物,造成化脓感染,病人造成痛苦.19、内眼手术,误伤透明晶体,造成外伤性白内障,经治疗恢复.20、口腔科在治疗中将扩大针,车针滑脱、误吸、误吞.21、制洞时洞壁意外穿通或牙髓治疗时髓壁、髓底意外穿通.22、根管治疗时由于操作不当致髓针折断,影响治疗效果.23、拔牙操作中牙钳使用不当,刺入走位组织深层.24、末按规定做相应的术前检查,而草率手术,造成医疗纠纷:门诊手术不书写门诊病历、不写手术记录.25、在精神病治疗中,对兴奋躁动病人进行约束时,不符合正常体位要求,造成病人软组织损伤.26、主要体检、实验检查漏项,或丧失X线照片、心电图等检查记录,影响诊断治疗.27、需输血病人,未按规定进行输血前谈话或完成输血同意书.第六条临床各科有以下情形之一为医疗大过失:1、错开毒剧药品的床号、剂量及用法,滥用麻醉药物致使患者成瘾或不按规定停用毒剧药品,使病人发生中毒反响.2、对有潜在性危险的药物开错医嘱、治疗单或处方已执行,明显增加病人的痛苦.3、抢救危重病人时多用,少用、错用某种特效药物,影响抢救效果.4、进行各种穿刺、封闭、针灸治疗时引起气胸、血肿,内脏损伤继发感染或操作做错部位.5、由于责任心不强,未能详细询问病史和仔细体检,造成误诊,又错误地处理病人, 增加了病人的痛苦.6、针灸治疗或穴位注射时,针体折断遗留于体内.7、手术、检查或治疗中,纱布、棉球或器械等遗留患者伤口内〔不包括遗留在颅内, 胸腔、腹腔和盆腔内而再次手术者〕.8、小夹板、石膏、绷带固定过紧或固定垫不适合而引起局部压迫性溃疡.9、骨折后由于处理不当形成畸形愈合,影响患肢导致功能障碍.10、由于工作不慎,造成病人化学性灼烧或电灼伤,其中深II度面积大于3平方厘米.11、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自杀、自伤、伤人等医院本应预防的行为.12、在处理急诊时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延误病人抢救时间而影响了患者治疗,增加了病人痛苦.13、各种技术操作〔包括手术〕准备不妥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漏作、重作,大出血、坏死以及损伤局部组织器官,未达事故程度.14、对危、重、急患者,首诊医师片面强调分科界限,使病人辗转于科与科之间,延误治疗,给病人增加痛苦,而未造成事故者.15、错开治疗饮食,加剧病情者.16、急危重病人入院后,已明确诊断,未及时进行处理,致使病情加重.如外科急性肠梗阻入院6小时,发生肠坏死;闭合性腹部创伤入院4小时以上才明确诊断和进行处理;重症闭合性胸外伤2小时以上才明确诊断和治疗等.17、因责任心不强、检查不细或技术不熟练致阳性手术探查的术式选择不当、术野暴露不良、操作不当或操作不当致术中大出血、副损伤,增加病人痛苦,未造成严重后果.18、术中应该预防的大血管、神经或脏器损伤,经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19、闭合性骨折,在复位时因注意不够、用力不当等操作失误,造成开放性骨折,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2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南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庆大霉素、氯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及血象,由此造成病人身体损害.21、各种技术操作〔含手术〕前,未按规定进行术前谈话或谈话有重大遗漏,而造成医疗纠纷的.第七条麻醉科以下情节结合后果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由于放置病员时体位不当,造成病人暂时性神经损伤或轻度压伤.2、麻醉时用错药、配错药物剂量、浓度等,致麻醉过量,经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3、麻醉穿刺过程中发生断针,拔管时发生折管,尚未给病人造成重大损害.4、麻醉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致病员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治疗未造成后遗症者.5、麻醉过程中,没有密切观察病情或撤离职守,病员发生坠床或其它类似意外.6、麻醉后病人误咽填赛,咬断并吞下导管或其它异物.7、全麻插管不当,动作粗暴,造成病人牙齿脱落、组织损伤或严重呼吸道并发症.8、硬膜外麻醉术后忘记拔管,已将病人送回病房.9、因手术麻醉器械或药品准备不当而延误或延长手术时间,给病人增加痛苦.10、应送检的病理标本丧失、错送或保存不当而损坏变样.11、全麻和危重病人手术后无麻醉科人员护送回病房或手术后未向病房护士、值班人员交待手术麻醉的经过及考前须知.12、贵重器械、设备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设备局部丧失损坏.13、一般情况下,平诊手术术前未检查病人或确定麻醉方式,全麻、危重病人24小时内无术后随访,一般病人麻醉后三天内无随访.14、手术病人未按规定完成术前麻醉谈话或谈话有重大遗漏,而造成医疗纠纷.第八条手术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小过失:1、安置手术体位或接送病员不慎,误伤病员.2、不慎烫伤病员,面积在10平方厘米之内,深度不超过I度.3、手术器械物品准备不周全,在手术中或麻醉下等着消毒,时间超过20分钟..4、输液外渗在皮肤下,范围超过10平方厘米.5、输血漏至血管外皮肤下,范围超过5平方厘米.6、用药发生错误,对病人造成影响.第九条手术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大过失: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错接病人至手术室或弄错手术间.2、手术前后器械敷料清点不严,数目不清,影响手术进行,延长手术时间;遗留器械、敷料于体内.3、电刀烧伤.4、上止血带时间超过常规.5、遗失病理标本或重要标本未及时送检.6、吸引器接反并已使用.7、消毒包内指示卡未到达要求或未经消毒的物品用于病人身上.8、消毒或执行无功操作不严.第十条妇产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病人痛苦程度或所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产前检查发生错误,导致诊断、治疗错误.2、未执行操作规程或未认真观察产程,延误治疗或对产儿造成一定程度损伤.3、产前、术前对病情估计缺乏.术中遇有困难又未及时请示上级医师,给产妇或产儿造成一定损伤.4、观察病情不及时,发生诊疗失误致子宫破裂.5、胎盘残留或羊膜残留超过5平方厘米.6、子宫刮破.7、会阴三度撕裂.8、缝合会阴裂伤时缝针穿透直肠或缝合后无其它原因伤口又裂开.9、新生儿登记,写错姓名、性别或出生时间.10、新生儿生理缺陷漏记入记录单.11、新生儿出院时错抱给家属.12、执行无菌操作不严格,造成新生儿交叉感染或医源性感染.第十一条针灸骨伤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具有潜在的危险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开错医嘱或错误地选择治疗种类〔包括治疗部位、方法、剂量,配伍禁忌及其它条件等〕,已经实施.2、阅错医嘱,将治疗各类、方法以、部位、剂量、药物、电极或其它物理因子用错, 给病人带来痛苦或不良反响.3、在治疗中发生烫伤,面积直径在1厘米以上.4、针灸治疗中漏针、断针、遗忘拔针被病人带走,针刺不当致神经轻度损伤以及使用针尖有倒勾的针具造成病员痛苦.5、水针治疗而引起局部感染或化脓尚未功能障碍或不良后果.6、错治、漏治病员,或未按规定完成治疗次数.7、违反操作规程或因保管、检修不当,仪器〔部件〕损坏.第十二条临床各科接待危急重症病人,对病情交行、解释不清,处理不及时,引起纠纷,结合情节和后果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医技科室过失第十三条药剂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小过失:1、配制制剂、剂量、规格有错误,贴错标签,液体制剂澄明度明显不合格.2、注射制剂标签批号错误,或未经检验发出使用.3、油膏、散剂不细腻或混合不均匀,发出后病人无法使用或使用后有稍微影响.4、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霉坏变质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发给病员.5、因治理不当,药品霉坏,过期失效.6、上列过失应经过检查、检验但未查出者,负同等责任.7、药品分析报告错误或试剂配错,影响质量分析.8、中西药房配错药、配漏药,称量误差大于规定或发错药,已用于病人.9、分装药品,药袋名称与内装药品不数量不对,瓶签贴错,已发给病人.10、凡注有“急〞字的危重病人用药,未立即配制发出.11、未经查对医生处方权或所开药物即将药物发给病人.12、对住院整盒、瓶包装的西药或大额处方〔金额在500元以上〕未严格把关,已将药物发出.13、其它相当上列情形者.第十四条中西药房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大过失:1、因配方错误,可能严重损害病人健康,经及时发现,仅少量服用,造成严重影响.2、将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配发给病员.3、错配毒、限、剧药品处方.4、保管毒、限、剧药品出现药品数量过失,达一剂致死量以上.5、上列错误经过检查、检验但未查出者,负同等责任.6、贵重药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损失,或物账有较大不符.7、限、居I」、毒、麻醉药品处方权、审签权或药品用量未核对和把关即将药品发出,造成不良后果.8、重要器材、贵重仪器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仪器损坏.9、毒、麻、居I」、限药品、易燃易爆药品、贵重药品丧失.10、由于责任心不强或保管不当造成药品过期、失效、生霉、变质,损失达500-1000第十五条检验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小过失:1、拒收化验单、拒做化验或无故延长时间,影响诊断及治疗.2、遗失静脉血液标本,错抽或漏抽静脉血液标本以及损坏标本, 需病员重新采取复查.3、因检查报告错误需要病人重新抽血复查.4、未执行操作规程,影响按时发报告或错送、丧失报告单.5、发出内容填写不清楚或未签名的检验报告单.6、检验结果登记不清或错登、漏登,有关资料无法查询.第十六条检验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大过失:1、拒收急诊化验单、拒做急诊化验或无故延长时间,影响诊断及治疗.2、遗失或损坏不易米集的患者标本,如各种穿刺标本或需用药后米集的标本,影响临床诊断及治疗.3、对检验标本错作或漏作检验,发出错误报告或丧失报告,经临床发现纠正需要重新采集标本复查,延误临床诊断及治疗.4、血型查错,发出错误的血型报告.5、配制试剂不当,造成成批的检验结果过失.6、任意删减或漏检医生所开化验工程.7、未按规定校正仪器或仪器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一般损坏或影响报告质量者.8、值班人员未坚守岗位,影响临床诊断及治疗.第十七务超声波诊断检查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脏器大小测定误差超过1.5厘米以上.2、体腔内大量积液或大的包块未发现.3、发现中线波移位,但左右侧记录错误.4、非特殊情形中,妊娠三月以上胎儿死活未予正确提示.5、晚期妊娠先露部位定位错误.6、大量腹水与巨大囊肿未能正确鉴别.7、私自为他人做胎儿性别鉴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第十八条放射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为小过失:1、因工作疏忽照错病人、照错位置;X光片插错片袋或丧失需患者再次曝光.2、透视与临床情况不符,经重复透视证实原透视错误.3、未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造成显影药液和胶片报废.4、写错报告〔包括左右错、号错、部位错〕已发至病房,未及时纠正,给病人治疗带来一定影响.5、错发或漏发检查预约通知单,延误病人诊断和治疗.6、某些特殊检查因核对不严、用错药或未做过敏试验,造成不良后果或有潜在性危险.7、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病变,经再次拍片或超声波诊断或手术证实为误诊或漏诊.8、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机器一般性损坏而能修复者.9、部位照错或将投照、部位应包括在内的主要局部照漏.10、人为原因延误特殊造影时间或操作失误致特检失败.第十九条放射科凡在以下情形之一为大过失:1、写错报告〔包括左右错、号错、部位错〕给病人造成较大的痛苦,有的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检查部位〔如脑等〕或临床不易鉴别的部位,潜在危险性大的.2、某些特殊检查核对不严、用错药或未做过敏试验,给病人增加痛苦,但未构成事故者.3、由于漏电、机器部件脱落导致病人电伤、外伤,造成不良后果,尚未构成事故者.4、危重病人投照部位错照或漏照.5、急、危、重病人,人为原因发报告延误,造成病人较大痛苦或引起医疗纠纷.第二十条心电图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导联线绑错而发报告时未发现.2、将心电图存根贴错,影响心电图前后对照.3、在书写报告单时,写错姓名、科别或者将报告单送错科室影响及时诊断.4、检查时弄错病人.5、将心电图报告错发给病人.6、写心电图报告时漏报或错报主要工程一项以上.第二十一条骨髓、血细胞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所具有潜在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编错标本号或写错标本留档号,影响按时发报告.2、发错报告单或写错报告单.3、穿刺弄错病人或搞错部位以及其它责任原因导致必须再次穿刺.4、因操作不当引起病人严重并发症如气胸、感染等.5、因工作过失所致的原那么性误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防范预案和报告制度为了及时妥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防范预案和报告制度.一、医院成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处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业务副院长任副组长,医务科、护理部、医德医风治理部门、临床各科负责人共同组成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领导小组,负责公示本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鉴定、处理工作.二、建立院内报告制度,各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出现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后,有关医务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要立即向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报告, 副组长或组长启动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医务科向市卫生局作书面报告.三、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举措,预防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四、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医务科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必要时封存相关的病历资料和物品, 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作根底准备.五、必要时医务科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处理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家属通报、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补救举措以及可能会对患者造成的影响等,并告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六、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健全、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重大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处理领导小组在做好疏导工作、妥善处理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对于可能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恶性事件的要立即通知保卫科,必要时经请求分管领导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七、重大医疗过失和为鉴定处理领导小组要在处理结束后召集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整改举措,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医疗纠纷限制方法责任1、质控办是本程序的主控部门,负责本程序的制定、监督、执行和改良举措有效性的验证.2、当事人负责及时向科主任、负责人报告争议情况.3、科主任向医务科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举措减少损害的影响.4、医务科负责接待、调查、调解、处理医患双方发生的争议,并提供相关咨询.5、医务科负责组织对争议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初步意见并向主管院长报告.6、医疗质量限制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争议进行鉴定.标准1、在医疗效劳过程中出现医疗争议时,当事人应力争妥善解决,如有困难立即报告科室主任,必要时直接报告医院总值班,由总值班安排相关部门处理.负责接待者就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水平,耐心听取患者意见,尊重事实.2、科室主任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了解情况采取有效举措及时处理,使争议在科内得到及时解决,8小时内报相关的职能部门或总值班.3、科室出现较大医疗争议或可能酿成更大争议,科内不能自行解决时,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1)立即报告质控办,夜间及节假日报告值班院长,并参与协调和处理的全过程.(2)对危重疑难病员及时组织本科最强的技术力量进行抢救治疗,必要时请医务科组织全院大会诊或院外会诊.(3)及时完成各种医疗记录和抢救记录,保管好原始病历.(4)妥善保存一切原始资料及物证,如药品、针管、器械、残存液体、血液标本.(5)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主管医生(值班医生)负责人、科主任必须及时告知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尸检解剖的必要性,同时履行尸检知情同意书签字手续,填写尸检知情同意书;如拒绝尸检,必须详细记录在病历上并要求近亲属或代理人签字.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告知义务.(6)家属对医疗行为有疑议,执行?条例?第十条,应双方在声复印原始病历,之后封存复印件,上交医务科保存.4、患者或家属直接到医务增投诉反映意见,医务科应做好登记并进行认真核实,以文字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或科室接待处理.5、科室解决不了或直接需医务科解决的,由医务科调研后与科室协商拿出方法,院领导同意后,答复患者或家属,患者或家属仍不满意时告知法定解决争议的途经和程序.6、对医务科屡次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争议,由医务科组织医疗质量治理委员会或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作出结论.7、需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医院安排业务主管人员与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同往.8、因医疗争议接到法院传讯时,由医院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庭.9、确定为医疗事故,由科主任负责组织病区或全科人员进行讨论,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全院讨论,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负责部门制定?纠正举措? ?预防举措??医务科验证举措?的有效性.医疗事故相关材料由医务处保存.10、医疗争议涉及医疗赔款,执行我院?医疗事故争议赔偿分级负担方法?对医疗纠纷处理中经济赔款的承当规定.11、经医学鉴定为医疗事故,按?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赔偿分级负担方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12、医务科按规定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一、质控办为本程序主管部门,负责接待住院病人医疗方面的医疗纠纷;门诊部协助医务科接待门诊病人的医疗纠纷;护理部协助医务科接待护理方面的医疗纠纷.二、职能部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人,将有关信息反响给当事科室,医院鼓励科室自行处理医疗纠纷,及时将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医疗纠纷经当事科室自行处理患者满意的, 不作院级医疗纠纷处理.当事科室自行处理的意见患者不满意或者特殊情况下医院认为当事科室处理不适宜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进行调查、处理.三、医院成立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应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四、医务科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必须积极配合.1、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在接到医务科的通知后要在三天内向医务科提供:事故发生经过、当事人陈述、科室讨论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2、当事人及当事科室首席负责人应随时听从医务科安排,参与纠纷处理.五、一般医疗纠纷应在半月内答复,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答复时间可延长.六、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的,参加讨论的专家每次给予一定的劳务费,费用由当事科室列支.七、为解决医疗纠纷所花的费用包括:尸检费、鉴定费、诉讼费、补偿费、赔偿费、减免的医疗费、为鉴定或者诉讼所花的交通费、招待费、间接损失等由当事科室列支.八、医疗纠纷对当事人的处理:1、凡院级医疗纠纷的,给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处分.2、发生医疗纠纷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程序的,科室首席主任停发治理津贴1-3个月.3、造成医院严重损失的经医院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分、待岗、下岗等处理.九、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给予当事人待岗、缓聘或低聘的处置.。
如何认定医院是否有医疗过错
如何认定医院是否有医疗过错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
无论科学再怎么发展,总会存在一些失误。
医院也如此,医院也会出现一些医疗事故,只是机率比较小,但是对于怎么判断医院是否有医疗过错呢?判断它的标准是什么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如何认定医院是否有医疗过错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
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
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
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
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
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
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
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二、标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
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
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
东京高等裁判所1988年3月11日曾有判决论及:“依《日本医师法》第1条之规定,医师由于其职司医疗及保健指导,对于公共卫生之促进寄予作用,从而达到确保国民健康生活之目的。
关于如何认定医院的过错(2)
关于如何认定医院的过错(2)五、医疗机构过错的认定程序第一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注意义务㈠治疗效果追求义务。
⑴是否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⑵为患者诊治的医务人员是否合格;⑶是否给患者使用了良好的医疗设施、设备;⑷为患者提供的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设施是否合格的; ⑹在紧急情况是否拒绝为患者诊治、抢救;⑺终止治疗是否经患者及亲属同意;⑻是否对患者进行了正确诊断;⑼是否依据诊断对患者进行适当治疗;⑽给患者出院指导是否正确。
㈡医疗危险预见义务医疗危险预见义务是要求医务人员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医务人员的预见义务在于预见发生结果的可能性,至于结果是否发生,在本质上属于概率问题,可分为绝对不会发生、很少发生、常常发生、确实会发生。
预见义务在于预见危险发生的机率,机率越大的危险,应注意的程度越大。
对机率的判断,应以科学的合理性为基础。
判断医务人员对危险是否有预见义务,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医生应当具备基本的医学知识,判断某危险是否系能够预见的危险,应当以一般医师的医学知识为标准。
医学上的危险,即使发生的机率极低,但有发生的可能,且已被一般医师所知悉的,即有预见的义务,不能以具体行为之医师自己主观之医学知识及经验为判断标准。
⑵对于已被证实的危险,虽然未普遍为一般医师所明知或能够预见,但实施医疗行为之医师,处于能够知悉的状态(如对该领域有特别的研究,或者自己曾对该危险做过学术报道等)时,应当负有预见义务。
⑶预见特定结果对于医务人员来说总是要采取特定的诊疗手段,如必要的检查、实验治疗等。
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的医疗行为而没有采取是违反预见义务的。
㈢医疗过程中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就患病状况、检查、治疗的方法,以及伴随治疗的危险等事项对患者加以说明的义务。
如果已经预见到了危险的存在,医务人员在采取医疗措施避免结果发生之前,就有对患者及亲属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有三类:1.得到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失、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规范,造成患者死亡、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医疗事故责任法,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规定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范。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与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事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履行医疗职责时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诊断、治疗、护理、手术等各个环节。
2. 因医务人员过失、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规范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通常与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有关,例如错误的诊断、药品使用不当等。
3. 造成患者死亡、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医疗事故的结果包括患者的死亡、伤害以及其他不良的身体或心理后果。
医疗事故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医疗机构的管理以及相关证据的评估等多个方面。
二、医疗事故责任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事故责任主要由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承担。
医务人员负有专业责任,应当在医疗过程中尽职尽责,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过错或违反规程,医疗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和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伤害的,患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赔偿损失。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案调查:当医疗事故发生时,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相关部门或医疗机构申请立案调查。
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并评估医疗事故责任。
2. 赔偿协商:在调查确认医疗事故责任后,医疗机构将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赔偿协商。
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赔偿支付。
认定医院有医疗过失的七大原则
怎样认定医院有医疗过失?法官可以具体结合以下原则,来认定医方是否有过失:1、“医学判断”法则。
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责任。
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即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有不幸发生,医方也无过错,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
2、“可尊重的少数”法则。
医师为诊疗护理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的专门知识与技术,各个医师可能持有不同的见解,在此场合,要容许医师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我们知道,科学与全民公决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在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时,我们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属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
只要医师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
3、“最佳判断”法则。
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还必须是其最佳判断。
换句话说,当医师的专业判断能力高于一般标准,而该医师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法院对该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要求应高于一般标准。
比如,美国一些法院要求该医师必须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断”方可免责;日本民法理论中也有类似要求,称为“最善之注意义务或完全之注意”。
“最佳判断”法则与医师的'一般注意义务有别,法院适用该原则时须非常小心。
“最佳判断”法则一般仅应在该最佳判断确定的治疗方法不增加患者的危险或该治疗方法已被认为符合“可尊重的少数”法则时,方可适用。
4、“允许风险”法则,或称“容许性危险”,法则。
该法则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包括医疗活动中,为谋求社会进步,应允许威胁法益的人类活动的存在。
医学的进步,使以往被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也有了治愈的可能,给患者及其亲人带来欢乐和希望,但新药的使用,也会产生副作用。
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分类有哪些
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分类有哪些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不只是医⽣,有时候也是患者⾃⾝的问题,所以在发⽣医疗事故之后我们要及时的解决问题,必要的时候提起诉讼来解决,这样就能很快的确定在医疗事故中谁是过错责任的主体了。
那么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分类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次要作⽤。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轻微作⽤。
哪些情况不认定为医疗事故我国法律规定,除了因患⽅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况外,还有其他五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命⽽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发⽣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患者发⽣⽆法预料或者根本就⽆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医⽣为患者处理病情时由于⽆过错输⾎感染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五、因地震等不可抗⼒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第⼀,从⾏为主体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技术⼈员。
⾸先,除医务⼈员外,与诊疗护理有关的⾏政管理⼈员、⼯程技术⼈员和后勤⼈员,他们不具有从事医疗护理的资格,故不能成为该责任的⾏为主体。
⼆是不具有⾏医资格的⼈在⾏医时造成患者⼈⾝损害的,即⾮法⾏医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产⽣医疗事故责任。
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法⾏医,造成患者⼈⾝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从主观⽅⾯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
医务⼈员没有这种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
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标准是什么?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
那么如何判断行为是否是医疗过失行为呢?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我给你解答。
一、判断医疗过失具体标准医方在从事诊疗护理行为时,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明确规定的,为医方应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是判断医疗过失的依据。
具体标准是判断某一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依据,它在不同类型的医疗行为上略有不同,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前者包括就诊、诊疗、治疗、手术、注射、抽血输血、放射线治疗、麻醉、调剂制药、护理过程等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审判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案情对照确定;后者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等,说明义务是指医方必须就患病状况、治疗方法、治疗所伴随的危险及治疗过程中的疗养方法、注意事项等对患者及其近亲属加以说明和指导的义务,目的在于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或回避已经预见到的不良结果,但在紧急状态或作出说明将对疾病的治疗产生不良影响,以及法律加以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医方未履行相关说明义务不应认定为有过失。
在所患疾病属医方专业领域外或病情发展超出医方的治疗能力情况下,医方还应有作出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以及协助患者安全、及时转送至有条件医院的义务。
在治疗过程中,医方应就患者的疾病症状、过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及家族遗传史进行充分、适当的询问并加以甄别,但若病情危急,不采取措施将危及患者生命的情况下,也可省略问诊步骤,这是问诊义务履行中的例外。
二、判断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同时,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还有与具体标准对应的抽象标准,就是指其确定医疗行为所应具备的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依该标准达不到注意程度的,认定行为存在过失。
在缺乏法律、规章或规范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具体医疗行为发生时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准,即一般医疗专业水准,作为确定医疗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基准,并考虑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紧急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某项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医疗过错责任8种情形
医疗过错责任8种情形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医疗规范、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医疗过错责任共有八种情形,下面将逐一进行介绍。
一、误诊或延误诊断误诊或延误诊断是最常见的医疗过错之一。
医务人员可能因为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全面或检查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对患者的病情判断错误或延误诊断,进而影响治疗方案的制定和疾病的治疗进程。
二、手术失误手术失误是指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疏忽大意或缺乏必要的技术能力,导致手术失败或引发并发症的情况。
手术失误可能包括手术部位错误、器械残留、伤及健康组织等。
三、药物错误药物错误是指医务人员在用药过程中出现的疏忽、操作失误或药物选择错误等情况。
药物错误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过量或用错药物,进而产生不良反应或加重病情。
四、不当处方或不当用药不当处方或不当用药是指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或指导患者用药时,未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导致药物搭配不当、用药剂量错误或药物过敏等情况。
这种医疗过错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不良反应。
五、隐瞒病情或不充分告知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隐瞒病情或不充分告知,导致患者无法做出明智的决策或出现不可预见的后果,就构成医疗过错。
六、违反手术风险告知义务在进行高风险手术时,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未履行手术风险告知义务或告知不全面,导致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并发症或后遗症,就构成医疗过错。
七、不当使用医疗器械或设备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器械或设备时应当遵循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诊疗效果。
如果医务人员因使用不当导致患者受伤或出现其他不良后果,就构成医疗过错。
八、违反职业道德或伦理规范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对患者负责。
如果医务人员因违反职业道德或伦理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遭受不公平对待,就构成医疗过错。
医疗差错处罚办法
医疗差错处罚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差错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第三条医疗差错的分类医疗差错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
严重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第四条医疗差错的认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差错认定机制,对疑似医疗差错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差错鉴定小组,由具有相关专业经验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组成。
鉴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医疗差错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客观。
第五条医疗差错的报告和通报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医疗差错,各级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生医疗差错后15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医疗差错的处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差错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务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其工作岗位;(三)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疗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五)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疗机构,可以要求其承担患者相应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医疗差错的追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差错的追责机制,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追责。
医疗机构应当将追责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强化内部制约,落实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医疗安全,制定本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过失,是指在实施医疗质量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等引起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医院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一)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2、有错必究、依法追究;3、过错与责任相当;4、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二)医疗质量管理过失行为及责任的认定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人及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1、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纠正、查处而导致医疗争议、事故发生的;3、对重大医疗事件监督不力或不及时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过失责任追究方式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人及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性质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并改正;2、性质较轻的,责令全员大会检讨,并给予通报批评;3、性质较重,造成医疗争议、事故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凡病员及家属坚持上告法院或要求上级作医疗事故鉴定或投诉者,则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由争议、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1、性质特别严重,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1)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2)过错行为明显轻微的;(3)因过失出现过错且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4)定案后出现新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性质发生变化的;(5)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1)凡发生医疗争议、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则加倍处罚,并按医院医务人员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对医院行政管理部门纠正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3)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阻挠追究责任的;(4)对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5)全年累计被追究二次以上过失责任的;(6)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况。
医疗事故中过失行为的认定法则
医疗事故中过失行为的认定法则医疗事故中过失行为的认定法则【事件简述】佛山高明70岁的老人黄某因腹痛到高明区人民医院就诊。
经打点滴后腹痛基本消除,但有点胸闷。
院方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需转入医院ICU科治疗。
但就在注射了一种叫...医疗事故中过失行为的认定法则【事件简述】佛山高明70岁的老人黄某因腹痛到高明区人民医院就诊。
经打点滴后腹痛基本消除,但有点胸闷。
院方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需转入医院ICU科治疗。
但就在注射了一种叫“爱通立”的高价针剂后,病人吐血昏迷,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医院在知道病人既往病史的情况下,还给病人注射对该病史有禁忌的针剂致死,存在重大医疗过错,要负全责并索赔30万元。
院方则申请医疗机构做鉴定,认定只需负轻微责任。
经屡次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近日,该案已被高明区人民法院立案调查。
上述案件中,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了过错呢?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又如何认定呢?下面是关于医疗过失行为认定的几个法则:一、风险判断1、发展风险发展风险指不能预见的风险。
对任何临床医疗技术在应用之前,有必要对这类技术后果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试验,并且这个过程要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没有国家规定的,应该遵循国际通行的程序规则。
在这种试验过程中可以观察到这种技术本身所产生的后果,并且要对这种后果在今后的应用中给以相应的警示。
一般说来这种危险后果就是可预见的,可预见是人们对技术运用的结果有了提前的认识。
但由于科研的局限性,即使遵循了特定的程序,也未能发现这一技术存在的危险,就构成不可预见。
当然就通常医师个人而言,其所应用的技术大多是推广技术,试验中的专业人士所不能预见的危险,在具体应用中医师也当然不能预见。
不可预见所考虑的不只是在于医师的主观心理,关键在于其运用这一技术本身,对某一技术原来不知的风险,一旦经专业人士认定有较大的风险,医师就当即有回避的义务。
2、合理风险合理风险是指已经预见而不可避免的风险。
医疗过失处理制度
医疗过失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准确定义医疗过失的概念,规范医疗工作人员在医疗过失发生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医院管理要求订立,旨在维护患者权益,提高医疗安全水平。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部门的医疗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过失行为。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医疗过失的定义医疗过失是指医疗工作人员在诊疗或治疗过程中因未尽合理的技术、护理或管理义务,导致患者身体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过失的分类医疗过失分为自动过失和被动过失。
1. 自动过失是指医疗工作人员在明知存在医疗风险的情况下,有意或违反规定供应欠妥医疗行为。
2. 被动过失是指医疗工作人员在未知或不存在医疗风险的情况下,由于技术、护理或管理等原因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五条医疗过失的发现和报告1.患者或其亲属对医疗过失有合理怀疑的,可以向本医院医务部门或投诉举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医务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立刻成立特地调查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审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六条医疗过失的调查与评估1.医院调查小组应依法依规对涉嫌医疗过失的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调查取证。
2.医院调查小组应包含医务部门、法务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由医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工作。
3.医院调查小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医务部门。
第七条医疗过失的责任追究1.医务部门依据调查结果,确定医疗过失责任人,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2.涉嫌细小医疗过失的责任人,医务部门可以通过教育谈话、警示函或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
3.涉嫌严重医疗过失的责任人,医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上级司法机关。
第八条医疗过失的处理结果1.医务部门依据医疗过失调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决议。
2.医务部门应及时向患者或其亲属通报处理结果,并依据实际情况为患者供应必需的矫正和赔偿措施。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摘要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如何界定医疗人员和医院的责任。
准确定义和划分医疗过错责任对于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并对当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引言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是现代医疗领域中的重要课题,它关乎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平衡,也关系到医疗事故的赔偿和医疗纠纷的解决。
然而,在实践中,医疗过错责任划分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首先介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然后探讨当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一、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指医疗人员在进行诊断、治疗或手术等医疗行为前,应将相关信息充分告知患者,取得其明确的同意。
如果医疗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征得患者的同意,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2. 小心注意原则小心注意原则是指医疗人员在诊断、治疗或手术等医疗行为中应保持高度的专业素养和小心谨慎的态度。
如果由于医疗人员疏忽大意或操作不当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3. 客观标准原则客观标准原则是指判断医疗过错的标准应以医学科学知识和专业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个人主观意愿或经验作为判断依据。
只有在医学科学知识和专业标准的基础上,才能客观判断医疗过错责任的存在与否。
4. 合理期望原则合理期望原则是指患者对医疗结果应该具有合理的期望。
即使医疗人员按照科学和标准的医疗程序进行治疗,但是由于患者自身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导致治疗效果不佳,医疗人员不应对此负有责任。
二、当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已经有了明确的原则和标准,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标准不一致由于医疗标准的不一致性,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不同医生对医疗过错责任的划分存在差异。
医疗过失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医疗过失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患者的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医疗过失责任的追究,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疗过失责任追究的范围包含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医院管理、医疗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第三条医院对任何以医疗行为引发的患者损害事件,均视为医疗过失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医疗过失责任的主体包含医务人员、医院管理层、医疗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医院管理层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医务人员考核、培训机制,确保医务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医疗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医院内部的医疗安全工作,帮助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医务人员责任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具备必需的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依照规范化的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医疗行为。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评估和诊断,在订立治疗方案时应当重视安全考虑,充分告知患者治疗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在治疗过程中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禁止随便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保障医疗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药品、器械等。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中的错误或疏漏应及时矫正并采取挽救措施,避开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对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未经批准开展试验性治疗、隐瞒病情等恶意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尽职尽责的情况下,若因不行抗力因素致使患者损害,应及时向医疗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医院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医院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规范医疗行为。
第十六条医院管理层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医务人员的规范操作和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医院管理层应当组织开展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责任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责任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是指通过专业的方式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和判断的过程。
医疗责任鉴定则是对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生职责范畴,是否存在责任进行评估和判定的过程。
医疗过错鉴定是医疗责任鉴定的重要环节,是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的重要手段,下面将从医疗过错鉴定的必要性、医疗过错鉴定的方法以及医疗过错鉴定的流程等方面进行阐述。
医疗过错鉴定的必要性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医疗过错鉴定可以为患者维权提供重要的依据。
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对于受到医疗过错损害的患者,通过医疗过错鉴定可以明确责任归属,为其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医疗过错鉴定可以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和医疗安全的保障。
对于发生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过错的医疗机构和医生,通过医疗过错鉴定可以发现问题所在,加强管理和学习,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医疗安全水平。
医疗过错鉴定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根据医疗行为和结果进行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应注重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包括术前准备、手术操作、随访治疗等环节,同时也要考虑到患者的反馈和治疗效果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依据专业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标准和规范,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专业医学的知识和经验,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通过专家评审和检验验证进行鉴定。
对于一些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医疗过错案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进行多学科间的协作和交流。
同时也可以通过检验验证等科学手段进行鉴定,如医学图像检查、实验室检验、病理学鉴定等。
医疗过错鉴定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
根据患者的投诉或举报,医院或相关机构应当及时收集相关的医疗资料,包括病历、诊断报告、检验记录、手术记录等。
第二,组织鉴定专家和开展鉴定评估。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可以组织专家座谈会或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医疗过错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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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医院有医疗过失
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
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的鉴定。
在医疗事故中,要认定成立医疗事故需要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成立医疗事故的一个构成要件就有需要确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
怎样认定医院有医疗过失?
法官可以具体结合以下原则,来认定医方是否有过失:
1、“医学判断”法则。
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责任。
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即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有不幸发生,医方也无过错,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
2、“可尊重的少数”法则。
医师为诊疗护理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的专门知识与技术,各个医师可能持有不同的见解,在此场合,要容许医师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我们知道,科学与全民公决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在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时,我们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属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
只要医师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
3、“最佳判断”法则。
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还必须是其最佳判断。
换句话说,当医师的专业判断能力高于一般标准,而该医师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法院对该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要求应高于一般标准。
比如,美国一些法院要求该医师必须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断”方可免责;日本民法理论中也有类似要求,称为“最善之注意义务或完全之注意”。
“最佳判断”法则与医师的一般注意义务有别,法院适用该原则时须非常小心。
“最佳判断”法则一般仅应在该最佳判断确定的治疗方法不增加患者的危险或该治疗方法已被认为符合“可尊重的少数”法则时,方可适用。
4、“允许风险”法则,或称“容许性危险”,法则。
该法则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包括医疗活动中,为谋求社会进步,应允许威胁法益的人类活动的存在。
医学的进步,使以往被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也有了治愈的可能,给患者及其亲人带来欢乐和希望,但新药的使用,也会产生副作用。
医学的进步是经过千千万万次的反复实验和多次的失败才得到的。
因此,判断医方的过错,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
5、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
所谓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的判断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自难要求医生与平常时期的注意能力等同。
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
但这并非有意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不过在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医方责任的承担。
所谓医疗尝试,是指任何医疗行为虽均具有抽象的威胁,医学理论更要依赖新的药物尝试或技能实验才能发展。
这时,常有相当的“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生在此未知领域,当负注意义务。
因此,医生在进行新的医疗尝试时,除经患者承诺外,还要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
医生的能力及其它必要的实验及可能的危险,均应先慎重考虑,并应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否则,将难逃过错之咎。
6、一般医师与专科医师的不同。
在医疗行业,存在着诸多分工。
首先有医院管理人与医务工作者之分;医务工作者依其专业,又有医生、护士、检验师、麻醉师、药剂师等区分。
他们的注意标准应依其所属专业而加以判断。
医院内大者有内科、外科等诸多专科,每个科内都有专业医师,如今已不再也不可能有包治百病的全能医师,因此,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
至于某医师是否为专科医师,不能以其是否取得该专业的执业证书或同类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而要看该医师是否以该专科的形态执业。
倘若其能力未能及于专科医师的水平而强行为之,应从保护患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依专科医师的标准来判断该医师是否过错。
7、地区性原则。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差距,因此,医师执业的环境、医疗经验等,都有地区性的差异。
这在我国尤为明显。
在一些偏远的农村,许多医务工作者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对现代医疗知识及医疗技术知之甚少。
因此,判定医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指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环境、习俗、人口等相似的地区)的医疗专业为依据。
可见,在判定医方的过错时应考虑到地域、环境等地区性差别因素,既不纵容医方的过错,又要针对具体环境而不对医方过于苛刻。
以上七个原则是用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成立医疗过失的标准。
对于医疗事故的内容,除了需要了解怎么确定医疗机构有过失以外,对于医疗事故的解决方式以及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等内容你也应该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