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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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推进例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建设,根据《蓬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三条因公出差需严格审批制度(先审批、后出差),根据年度预算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支出。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乘坐飞机的只能是普通舱(或经济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轮船)只能是二等舱、火车只能是硬席(硬座或硬卧)其他交通工作(不包括租车)凭据报销。否则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交通意外保险可以按出差人数每人次购买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因公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到省外的每人每天300元,省内县外的成都地区300元,其他县市200元,县内100元。
第九条出差人员在住宿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限额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伙食补助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省外的每人每天100元,省内县外的成都地区100元、其他市县80元,县内50元。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同意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单位不再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三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到成都地区每人每天50元、其他市县30元,县内20元。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有交通工具的公杂费一律减半报销。
第六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七条由部队转业到医院的工作人员,其差旅费按部队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计发。
第七章职工探亲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探亲的车船费、住宿费标准按差旅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票据,费用报销流程详见《医院费用审批及报销制度》,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按规定严格审核因公出差的真实性;财务负责人按规定严格审核差旅费开支的合规性,对未
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除追回违规资金外,还全员通报并予惩扣5倍的绩效工资。
1、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2、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3、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5、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