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业学院教学成果评定、奖励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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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业学院

优秀教学成果评定奖励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我院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教学成果评定、奖励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通过认真严肃、客观公正的评定工作,努力提高院级教学成果奖的科学性和应用性,充分发挥教学成果奖在推动深化教学改革中的作用,促进我院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以下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经过实践检验,对提高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显著成效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申报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四)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表明该成果的确具有显著的应用效果和效益,值得推广。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订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院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四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高职院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在我院处于领先水平的成果。

(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三)具有较大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我院及兄弟院校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四)必须是学院或以上部门正式立项的教改或教研项目的成果。

(五)必须是过去未参加过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成果,过去已参与评选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如果需要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第五条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果第一完成者必须是学院的正式在编人员,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三)具有连续3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或教学辅助工作经历。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第六条教学成果评定坚持思想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做到思想性和学术性的统一。

第七条教学成果评定坚持导向性原则。成果评选要引领方向,推动教学改革。充分发挥获奖成果的示范作用,加强教

学优质资源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确立全局观念,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全面衡量每一项成果,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和示范性。

第八条教学成果评定坚持科学性原则。获奖成果必须符合人才培养、科学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显著创新,达到国内或省内、院内先进水平。

第九条教学成果评定坚持应用性原则。获奖成果须具有重要推广价值,实践检验效果好,学生、教师或社会对成果有较高的认可度,具有重要的人才培养效益。

第十条教学成果评定坚持均衡性原则。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校的特点,统筹兼顾高等教育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一等奖必须代表我院教育教学工作最高水平,在全省具有明显优势与高度认同。二、三等奖,在符合条件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兼顾系(院)部的覆盖面,发挥教学成果奖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同等水平情况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与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适当给予倾斜。

第十一条根据山东省教学成果奖评审频次,我院自本办法施行后,首次评审暂定为2012年,以后每四年评审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份。

第十二条申报

(一)由成果完成人或成果完成部门申报,或由教研室提

名。特殊情况下教务处向学院直接提名。

(二)每个教学单位申报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项,教辅部门不超过1项,其它部门原则上不受理。

(三)申报时提交的材料有《**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反映成果的总结(不超过3000字)及有关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评审

(一)系(院)部成立评议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申报(或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初评,同时向学院推荐名额限度内的成果项目及相应材料。

(二)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由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受理项目进行鉴定并提出获奖等级意见。

(三)院级获奖项目数量为当年申报项目的30%~50%,但不得超过12项,一、二、三等奖的比例为20%、30%、50%。

(四)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将评选结果报学院党委审批。

(五)向全院公示获奖名单。

(六)院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部门或个人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部门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部门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教学成果奖的日常组织、受理工作由教务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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