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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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1992年1月
2008年7月
第五、六、二十六、二十七条
50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1.1
2008年7月
第十二、十六、二十条
5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CNCA-01C-019:
2001
2008年7月
第4.1、4.2、5.1、3.2、6.0条
52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CNCA-07C-031
2001
2008年7月
第4.1、4.2、5.1、3.2、6.0条
53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2002.3.29
2008年7月
第六、十一、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六条
5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4.9.01
2008年7月
2005.11.01
2008年7月
第三、十一、十四条
26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11.20
2008年7月
第1.2、3、6.1.5、6.1.6条
27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6.7.01
2008年7月
第九、十、十三、十四条
28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8.02.01
第五、六、七、八、十三、十九、二十二、二十四、三十四、四十三、四十八、五十三条
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990年6月
2008年7月
第三条
33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7.01
2008年7月
第二、六、十二条

我国水能资源开发步入收获期

我国水能资源开发步入收获期

电进行 清理 ,3 月底 前 ,有 隐患 的小 水 电要整 改 完 毕 ,6月底 ,全 省 所 有违规 的小水 电要 清理 到 位 ; 另一方 面 新制 定 的 湖 南 省水 能 资源 条例 ( 案 ) 草
要 在本 届 省 人大 常 委 会会 议上 提 交 审议 ,力 争在
下届 省人 大 会 议通 过并 实施 。 从 2 0 年 开 始 ,湖南 省 水 电发 展局在 省 水利 01
净增水 电装 机 10 万 k 以上 。 广 晶介绍说 , 00 W 曹 随
据省 水 电发 展局 统 计 , 2 0 年至 20 年 短短 的 从 01 05
五年 问 , 全省 建设 水 电站 14 座 , 中建设 的 “ 62 其 四 无 ”水 电站达 3 7 。根 据 省政 府要 求 , 水 电发 2座 省
水能 资 源条 例 ( 草案 ) 已提请 省 十届 பைடு நூலகம்大 常 委会
第 2 次 会议 审 议 ,有 望在 省下 届 人大 会上 得到 通 6 过 。据 了解 , 湖南 省水 能 资源 条例 ( 案 ) 我 草 对
开发 总公 司等单 位在 金沙 江 、 砻江 、 雅 大渡 河 流域
开发 超过 3 0万 k 甚 至 1 0 万 k 装机 容量 的 0 W 00 W
与 生态 、 防洪 、 溉 的关 系协调 , 响 了水能 资源 灌 影
的 优化 配置 , 成 水 能资 源 的严重 浪 费;有 的投资 造 者 为减 少 项 目投 资 ,擅 自请 没 有资 质 或资 质 不够 的设 计单 位甚 至个 人进 行水 电站设 计 的突 出问题 。 据湖 南 省人 大 常委 会 负责人 说 , 制定 的 湖 南省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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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水 琵 资 源 开 发 步 入 收 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国家及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

一批法规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批法规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批法规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08年1月1日,共55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25部,地方级法规30部。
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9号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47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修订)
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江苏省苏州市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正【全文】

2022年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正【全文】

2022年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正【全文】2022年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正【全文】(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内容与管辖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方式与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本条例所称就业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完善农电法规体系 立足服务“三农”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完善农电法规体系 立足服务“三农”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多年来 ,在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 的正确领 导及亲切关怀 下,我省农村水 电工作取得 了一
定 的成 绩 ,水 能 资 源 管 理 法 制 化 建 设 率 先 在 全
“ 二五 ”建 设 规 划 。 十
国取得突破 ,安全 生产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 善 ,农村水 电惠农工程建设成效显著 ,为我省
显 ,确保 了所有违规 电站全面清理整顿 到位 , 有 效夯 实了农村水 电安全监管基础 。
落实 “ 双主体 ”责任,强化 日常安全监管, 毫不松懈。严格小水电站 日常安全生产监管 ,逐
受 惠代 燃料 群众 84 户 ,保护 森林 植被 面积 .万
10 亩 。 5万
着眼促进农 民增 收,大 力推进水 电新农村
1 l中 水 电 8 重 能及 气化 CI WT P E& H A A R WR N EO
全 国 农 村 水 电 工作 会 议 专 题
Th p ca o i fNa i n l nf r n e o r l d o o r eS e il pco T t a o Co e e c n Ru 类号 :T 4 V72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7—2 1 020— 1— 6384( 1)6 0 8 2 2 0 0
年在全 国率先颁布 了 《 湖南省水 能资源 开发利 用管理条例 》,开创 了全 国水 能资源管 理立法
的先 河 。 同 时 , 为 了加 强 和 规 范水 能 资源 开 发
不含糊 。怀化市和郴州市率先出台农村水 电安全
着 眼探 索试点经验 ,大力推进增效扩容 改
造试点工作。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增效扩 容改造试点工作,徐明华副省长亲 自负责全省农 村水电增效扩容 改造工作,并要求有关部门通力 协作,按期保质完成任务。我厅和财政部门与相 关市、县人 民政府及项 目 法人分别层层签订了责 任书,明确配套资金 、完成任务时问、绩效考核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及 其 监督管 理 活动 。 适用 本条 例 。 第三 条 要 调整 和修 改 时 , 须按 照规 划编 制程 序经 原批 准机关批 必 第 二条 在本 省 行政 区 域 内从 事水 能 资 源开 发 利用 准 并 向社 会公 布 。 第九 条 开发 利用水 能 资源必 须按 照 规划 进行 。 不符
人 民 政 府 确 认 的 其 他 重 要 河 流 的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规 关部 门的 意见 。 划, 由省人 民政 府 水 行政 主 管部 门会 同有 关部 门编制 ; 跨 第 十二 条 水 能 资源开 发利 用项 目需 要移 民 、 占用农
行 政 区域 的 河 流 或 者 边 界 河 流 的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规 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 土地 的 。 当 编报 移 民安 置 、 应 土地 补偿 规 划 。 由共 同的上 一 级人 民政府 水 行政 主 管部 门 会 同有 关 划 。 严格 执行 国家 有关 安置 补偿 规定 。 部 门编 制 ; 他河 流 的 水能 资 源开 发利 用 规划 , 其 由县级 以 上人 民政 府水 行政 主管部 门会 同有 关部 门编制 。 第十 三 条 水能 资源开 发 利 用项 目应 当按 照基 本 建
以用 于水 力发 电 的能 量 资源 ( 以下 简 称水 能 资源)实 现水 , 第八 条 水能 资源 开发利 用规 划一 经批 准 。 须 向社 必
能 资源 可 持 续利 用 , 据 《 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水 法 》 其他 会 公 布并 严 格执 行 。经 批 准 的水 能 资源 开发 利 用规 划 需 和 有 关法 律 、 行政 法规 的规 定 , 结合 本省 实际 。 制定 本 条例 。
第七条 编制 水 能资 源开 发利用 规划 。 当征 求有 关 应

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及主要支流最小流量现状及对策研究

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及主要支流最小流量现状及对策研究

上人民
水资源的
, 上下
生 活 、生 产 、生 态 基 本 用 水 流 量 和 用 水 安 全 ”的 要 求 。
(二 ) 强 化 科 学 调 度 ,确 保 供 水 安 全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把 洪 水 资 源 化 和 水 库 调 度
风 险 理 念 运 用 到 水 库 调 控 中 ,对全省大型水库分期控
細 "#漕 四 & ' ( ) 王要支最/ - 量1 2 ) 3 4 冊6
湖 "#水 % &巡 视 ) 甘+鮮
河 湖 最 小 流 量 是 保 障 河 湖 环 境 生 态 功 能 ,维持水 资 源 可 持 续 开 发 利 用 的 重 要 条 件 ,是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事 关 人 民 群 众 福 祉 ,事 关 全 省 生 态 安 全 、事 关 湖 南 长 远 发 展 。近 年 来 ,全 省 上 下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最 严 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积极推进河长制,河湖管理和保 护 明 显 加 强 。但 总 体 上 看 ,部 分 地 区 受 水 资 源 供 需 矛 盾 日 益 突 出 、调 配 能 力 不 足 、监 管 机 制 尚 不 健 全 、规 范 标 准 不 一 等 因 素 影 响 ,河 湖 最 小 流 量 保 障 面 临 严 峻 挑 战 。
制 运 用 方 案 进 行 研 究 和 优 化 ,适 当 调 整 五 强 溪 、东 江 、 柘 溪 、凤 滩 、江 垭 等 大 型 水 库 的 汛 期 控 制 水 位 ,对 雨 洪 资 源 进 行 优 化 调 度 、科 学 利 用 ,在 确 保 防 洪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有 效 地 提 高 了 雨 洪 资 源 利 用 率 。 特 别 是 2 0 0 7 年湘 江流域连续遭遇长达2 个多月干旱,湖南省水利厅以 上 游 东 江 水 库 为 水 资 源 主 要 调 节 水 库 ,联 合 大 源 渡 、株 洲 航 电 枢 纽 等 梯 级 ,对湘江 流 域 的 水 资 源 进 行 统 一 调 度 ,保 证 了 枯 水 期 株 洲 航 电 坝 址 处 最 小 流 量 498 m3/s 的 需 要 ,确 保 了 沿 河 两 岸 特 别 是 长 株 潭 城 市 群 的 用 水 安全。

一、水能资源涵义、总量及其特点

一、水能资源涵义、总量及其特点

一、水能资源涵义、总量及其特点水资源是地球表层可供人类利用的水,包括江河、湖泊、井泉、高山积雪以及冰川等可供长期利用的水量;河川水流、沿海潮汐等所蕴藏的天然水能;江河、湖泊、海港等可供水运事业的天然航道以及可用来发展水产养殖事业的天然水域等。

其中天然水能又专门称为水能资源。

水能资源以动能、位能和压能等形式存在于水体中,是可提供动力的水资源。

广义的水能资源包括河流水能、潮汐水能、波浪能、海流能等能量资源。

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为河川或湖泊的水能能量(年水量与水头的乘积),以年电量和平均功率表示。

我国的水能资源丰富。

根据2005年发布的全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我国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年电量6.08万亿千瓦时,平均功率6.94亿千瓦;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5.42亿千瓦,技术可开发年发电量2.47万亿千瓦时;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4.02亿千瓦,经济可开发年发电量1.75万亿千瓦时。

水能资源具有以下特性,一是从属性,水能资源蕴藏在水资源当中,从属于水资源,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时,利用水头、水量,而不消耗水量。

二是有限性,水能资源赋存于整个河段,开发利用水能资源进行发电时,必须选择资源禀赋集中的电源点,谁占有了,谁就能垄断电源点及相关河段所具有的水能资源,所以水能资源电源点是有限的稀缺资源。

三是工程性。

受河川径流随机变化的影响,可利用的水能资源的条件可以通过工程手段变化。

对于水库调节能力比较弱的水电站,丰水期与枯水期、丰水年与枯水年的发电量往往相差很大。

通过筑坝建库等工程手段,增加调蓄能力,可以水能资源利用效率。

四是综合利用性。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除可获得发电效益外,还可兼收防洪、灌溉、供水、航运等效益。

多目标利用的各个方面既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因此要综合协调,以取得最大整体效益。

五是外部性。

水能资源属国家有限自然资源,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具有淹没土地、移民、生态环境等外部影响。

财综[2010]105号 关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105号 关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近几年,一些省市自行出台地方性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以水能(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名义向水电企业收取出让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不仅违反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而且加重了水电企业负担,影响了水电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为建立规范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水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各地不得对已建、在建和新建水电项目有偿出让水能(水电)资源开发权,不得以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名义向水电企业或项目开发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

二、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的规定,各地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按规定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并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各地一律不得越权设立涉及水电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不得设立涉及水电企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凡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9•【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24.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一、废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一)废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二)废止《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三)废止《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2000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二、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一)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有偿使用公开竞拍突破农村水电发展瓶颈

有偿使用公开竞拍突破农村水电发展瓶颈

用权 进行有偿公 开 出让 ,开创 了娄底市水 能资 源 有偿利用 的先 河 ,强化 了水 能资源管理 ,推
CI WT PWR EC IAO 中 水雌 毫 H A ARO E&L ̄F 3 ̄ _ 殛 化 I 1 N E E I ]4 C 2
湖南省农村水电建设与管理专题
Ru a Elcrf ainCo sr cina dM a a e n f n nP o ic r l e t i to n tu to n n g me t Hu a r vn e i c o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发 量 1 .万 千 瓦 。截 至 到 2 1 年 8 底 , 全 县 05 0O 月
近年来 ,新化 县委 、县政府积极实施 “ 农 业稳 县、工业强县 、城建 兴县、旅游活县 、文 化 塑县 ”发展战 略,将农村 水 电建设和管理工 作 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县政府成立 了以县长 为
组长 ,县委 、县政府分管领 导为副组长 的水 电 农村 电气 化建设领导 小组 ,大力推动农村水 电
源开发利用权有偿 出让方案 ,经县人 民政府批
准 ,并报 市水利 部门备案 。
( )底价 评估 。县水利水 电局委托县水 二
电勘 测设计 院对3 电站做 出评估报 告 ,并通 座
过专家组审查 ,分别做 出正溪 江第 四级 电站 、 龙潭 水 电站 、华 山水 电站 的底价评估 。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构成 了威胁 。为此 ,县委 、 县政府做 出了加 强水能资源利用 的管理 ,突破 农村水 电发展瓶颈 的决定,为新化县水能资源
2 l 水 殛电 化 CI WT P E&L I IT N 2 中_ 舱 气 HA A RO REC I A N E W E ̄ C I F O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6〕7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6〕7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现将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4日张政发〔2014〕3号文件公布的《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重新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6日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全市境内的自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水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改变其国家所有性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水资源管理的主体,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和财政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统一规划、涵养水源、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节约用水、防治污染的基本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部门配合相结合、依法管理与遵循规律相结合、技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和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港口建设、经营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蕴藏在地表水、地下水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以下简称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修正)(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长江湖南段、洞庭湖以及其他省界江河、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河道和水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第六条全省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跨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江河、湖泊,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2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1、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

”2、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长株潭城市群核心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或者限制开发区进行本条例禁止的项目建设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进行治理;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将《湖南省邮政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邮政法律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邮政法律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3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一、废止《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一)废止《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10月31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废止《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1996年6月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抓住新机遇适应新常态努力推动农村水电新发展

抓住新机遇适应新常态努力推动农村水电新发展

抓住新机遇适应新常态努力推动农村水电新发展湖南省水利厅【期刊名称】《中国水能及电气化》【年(卷),期】2015(000)007【总页数】2页(P4-5)【作者】湖南省水利厅【作者单位】湖南省水利厅【正文语种】中文一、关于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按照水利部的总进度要求,我省应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689处农村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任务。

截止目前,项目均已开工建设,总体形象进度达到70%。

为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我省突出抓好四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省政府把增效扩容改造工作列为全省水利建设重要内容,杜家毫省长、张硕辅副省长都就增效扩容工作专门作出批示,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省财政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省发改委落实上网电价政策。

各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扎实有效,有力地推动了项目顺利实施。

(二)着眼实际需要,搞好资金配套。

由于我省增效扩容改造地方配套资金需求量大,采取省市县三级负责的模式,明确各级财政配套比例,千方百计筹措建设资金。

省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4.08亿元已足额落实到位。

(三)落实“新电新价”,支持长远发展。

去年,在组织完成全省712个增效扩容改造电站利税预测工作的基础上,省发改委出台了增效扩容改造电站上网电价政策:电站改造后每千瓦时提高0.02元。

(四)坚持质量标准,严格稽查督办。

我省始终把质量标准作为增效扩容项目的关键工作,去年专门组织两个稽查组,历时1个多月,对13个市州的工作情况和19个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稽查。

召开通报会向市县水利部门、电站项目法人以及县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通报稽查情况,逐一向市州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做好完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各地以稽查为契机,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有效地促进了项目建设管理。

二、关于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工作以构筑“平安水电”为目标,转变安全监管理念,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我省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一)立职责,强监管。

在今年省政府公布的规范政府部门权力运行的“三清单一目录”中,明确了省水利厅农村水电的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目前正在推动出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权责清单,进而构成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农村水电安全监管。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公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公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公告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公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我办正组织省政府工作部门对我省由政府部门执行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目录附后),欢迎社会各界就下列方面提出意见:1、哪些地方性法规及具体条文与国家确定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明显不适应;2、哪些地方性法规及具体条文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3、哪些地方性法规及具体条文之间明显不协调;4、哪些地方性法规及具体条文操作性不强。

单位和个人的修改意见,请于2010年3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电子邮箱:****************网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由政府部门负责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一、民族华侨宗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湖南省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二、内务司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湖南省禁毒条例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信访条例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湖南省中医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湖南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定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四、财政经济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湖南省通信条例湖南省邮政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五、农业与农村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的决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决定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南省水文条例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六、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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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蕴藏在地表水、地下水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以下简称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统一管理的原则。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20331(颁布时间)
20120331(实施时间)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其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的微水能的开发利用除外。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取得,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移民、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数据,服从防汛抗旱统一指挥,保证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为项目经营者提供指导服务;受理人民群众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已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项目,需要改变开发利用权主体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建设活动的其他区域内规划设置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禁止规划兴建妨碍防洪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
(一)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统一配置的;
(二)不服从防汛抗旱统一指挥的;
(三)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依法收回开发利用权,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需要移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应当编报移民安置、土地补偿规划,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置补偿规定。
第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后两年内开工建设。非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或者边界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其他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七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八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和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必须按照规划进行。不符合规划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湘常备[2012]3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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