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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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权体系授权(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授权体系授权(业务管理)
1.费用性支出; 2.资产购置性支出;
3.资产处置支出; 4.各类事项支出。
行政印章
新闻稿件、通讯、宣传软文
授权分行、支行负责辖内员工的薪酬调整、核算和发放工作。 依法为辖内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业务。 1.授信类诉讼:根据诉讼处置方式对不同层级有权人进行差异化授 权; 2.非授信类诉讼:当事人为机构的由机构全权负责诉讼,当事人为 总行的按照不同权限进行审批。
人民币存款对客 利率
单一客户、人民币存款产品、某一客户群体
根据业务类型、申请利率、币种的不同对不同层级有权人实行差异 化授权。
利率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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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存款对客利 率
小额外币、大额外币
根据业务类型、申请利率、币种的不同对不同层级有权人实行差异 化授权。
1.同业拆入;
2.债券正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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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业务
同业负债
同业负债
3.同业存单发行; 4.存款类金融机构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存入; 5.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协议存款、
根据业务类型、单笔交易量或当日交易总量的不同对不同层级有权 人实行差异化授权。
结构性存款的存入;
6.同业借款(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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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
票据业务
1.票据转贴现(正回购); 2.票据再贴现。
根据业务类型、当日累计交易量的不同对不同层级有权人实行差异 化授权。
1.委托贷款手续费
异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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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优惠
费用优惠
2.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风险管理费
2.根据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优惠金额的不同,对不同层级有权人实
3.利率、汇率以及手续费
行费用减免差异化授权。
3.根据汇率优惠点数的不同,对不同层级有权人的汇率优惠及其他

银行分支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分支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分支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会计管理内部监控体系,规范分支行会计人员授权行为和事项,有效防范会计业务风险,依据有关《商业银行内部监控指引》、《**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业务授权是指各级会计人员依照合规与操作风险防控要求,在权利义务范围内审核批准有关会计业务的内部监控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会计授权岗位及授权方式、授权范围、授权要求、柜员交叉授权要求、授权参数及系统交易赋权程序等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行(含二级分行、异地支行,下同)会计部门。

第二章会计授权岗位及授权方式第五条会计授权岗位包括:(一)会计管理岗位分行分管会计业务副行长;分行会计部总经理(含副总经理,下同),作业中心主任,作业中心作业组组长,影像审核授权岗;营业机构分管会计业务副行长(含社区支行行长),营业室经理,总会计。

(二)会计操作岗位交叉授权柜员,社区支行柜员。

第六条依照授权方式不同,会计业务授权分为书面授权和系统授权。

书面授权是指授权岗位人员(以下简称授权人)在关于业务单证或审批单上签章(指签名或盖章,下同)或以下达资料文件的方式审核批准业务可办理的方式。

系统授权是指授权人使用业务系统用户审核批准业务可办理的方式。

授权事项已通过系统监控的,采用系统授权方式;未通过系统监控或不涉及系统操作的,采用书面授权方式;特殊会计事项采取“书面+系统”的授权方式,即该事项在通过规定授权人书面授权后,由下级授权人对经办会计人员的业务处理进行系统授权,特殊授权方式会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

第七条依照授权地点不同,会计业务授权分为现场授权和远程授权。

现场授权是指授权人与经办人在同一地点,授权人现场审批业务。

远程授权是指授权人与经办人不在同一地点,授权人远程审批业务。

第八条依照授权岗位不同,会计业务授权分为会计主管授权和柜员交叉授权。

会计主管授权是指会计管理岗位人员对会计操作人员进行的授权。

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会计业务的授权管理,提高授权业务的授权质量与效率,加强运营风险控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全行服务水平,本着简化流程、规范操作、提高效率、防控风险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分为本地授权和远程授权二种形式。

本地授权是指在办理会计业务现场由具有授权资格的人员对柜员办理的会计业务进行审核并确认的授权方式。

远程授权是指借助于网络和影像传输技术,将授权业务的交易信息和凭证影像资料同步传输至特定的终端,实现业务操作与授权分离的一种非现场授权方式。

第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及人员设备配置情况对需授权的会计业务确定授权形式。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确定需授权的业务品种或类型,总行科技信息部负责在业务系统中进行配置。

第五条全行各级会计业务办理机构实施授权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本地授权第一节授权柜员设置第六条本章所称的授权柜员是指可进入各会计业务系统,按岗位代码6级权限进行业务操作的柜面人员。

第七条授权柜员设置的宗旨:确保授权柜员的业务素质、确保授权柜员业务的顺利开展、确保授权柜员产生过程合规、公正、公平、可控,达到设置的目的。

第二节授权柜员条件和设置方法第八条授权柜员的条件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能坚持原则,依法按章办事,廉洁自律;三、具有较好的会计出纳专业知识和较好的实践经验,担任过会计业务大部分岗位;四、从事本行内部会计工作二年及以上,身体健康。

第九条授权柜员的设置职数:营业机构(营业部)本部一般设置二个授权柜员,分理处原则上设一个授权柜员,由分理处负责人兼任,对不设置授权柜员的分理处不能办理超权限业务。

其它会计业务办理机构可根据业务规模及人员配置设置相应数量的授权柜员第十条授权柜员的产生程序一、各会计业务办理机构提名推荐并填写《xx银行授权柜员申报表》(附件1);二、营业机构及各区域中心营业部的推荐柜员由事业总部运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总行其它部室的推荐柜员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核确认。

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会计业务的授权管理,提高授权业务的授权质量与效率,加强运营风险控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全行服务水平,本着简化流程、规范操作、提高效率、防控风险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分为本地授权和远程授权二种形式。

本地授权是指在办理会计业务现场由具有授权资格的人员对柜员办理的会计业务进行审核并确认的授权方式。

远程授权是指借助于网络和影像传输技术,将授权业务的交易信息和凭证影像资料同步传输至特定的终端,实现业务操作与授权分离的一种非现场授权方式。

第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及人员设备配置情况对需授权的会计业务确定授权形式。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确定需授权的业务品种或类型,总行科技信息部负责在业务系统中进行配置。

第五条全行各级会计业务办理机构实施授权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本地授权第一节授权柜员设置第六条本章所称的授权柜员是指可进入各会计业务系统,按岗位代码6级权限进行业务操作的柜面人员。

第七条授权柜员设置的宗旨:确保授权柜员的业务素质、确保授权柜员业务的顺利开展、确保授权柜员产生过程合规、公正、公平、可控,达到设置的目的。

第二节授权柜员条件和设置方法第八条授权柜员的条件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能坚持原则,依法按章办事,廉洁自律;三、具有较好的会计出纳专业知识和较好的实践经验,担任过会计业务大部分岗位;四、从事本行内部会计工作二年及以上,身体健康。

第九条授权柜员的设置职数:营业机构(营业部)本部一般设置二个授权柜员,分理处原则上设一个授权柜员,由分理处负责人兼任,对不设置授权柜员的分理处不能办理超权限业务。

其它会计业务办理机构可根据业务规模及人员配置设置相应数量的授权柜员第十条授权柜员的产生程序一、各会计业务办理机构提名推荐并填写《xx银行授权柜员申报表》(附件1);二、营业机构及各区域中心营业部的推荐柜员由事业总部运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总行其它部室的推荐柜员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核确认。

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银行授权管理制度为规范银行员工的授权行为,保障银行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权管理制度。

授权管理制度是银行业务运作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对银行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内容、原则和要求。

一、授权管理制度的内容1、授权管理的范围和目标:授权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和操作。

其目标是规范员工的授权行为,保障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防范风险,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银行良好的形象。

2、授权管理的原则:授权管理应坚持合理、适度、安全和便捷的原则。

合理是指授权应符合业务需要和风险防范的要求,避免过度授权或不足授权;适度是指授权范围应与员工的职责和能力相匹配;安全是指授权应建立严密的安全保障机制,防止授权被滥用;便捷是指授权程序应简化、便利、高效,方便员工进行业务办理。

3、授权管理的要求:银行授权管理制度应明确授权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授权的级别、渠道、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要对授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并建立相关的应急预案。

4、授权管理的责任和义务:银行应明确员工及管理人员在授权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授权的审批、记录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授权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授权管理制度的实施1、组织架构: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授权管理组织结构,明确授权管理部门、人员和职责,督促和指导员工执行授权管理制度。

2、制度流程: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权管理制度流程,包括授权申请、审批、记录、监督和追溯等环节,确保授权过程的规范和规范。

3、内部培训: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授权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和风险意识,减少授权操作中的失误和风险。

4、监督检查:银行应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对授权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授权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5、评估改进:银行应建立授权管理的评估和改进机制,定期对授权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以适应市场环境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运营业务监督,规范授权管理,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是指为防范与控制会计运营业务风险,在柜员办理交易超越其操作权限时,由有权人员对特定会计事项及操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核准柜员继续办理的操作行为。

第三条会计业务授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指会计业务授权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等;(二)权责结合原则。

指授权柜员应按照制度赋予的权限进行授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控制风险原则。

指授权柜员应采取多种措施对授权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防范各类风险;(四)及时高效原则。

指授权柜员在审核业务的真伪及合规性后,应当迅速做出授权或者拒绝授权的决定,保证业务的高效运转。

第四条会计业务授权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规范会计行为,确保授权交易真实、完整、合规;(三)防范操作风险,保护客户或信用社资产安全、完整;第五条各级农商行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业务授权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授权制度。

对于超越权限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省联社各项规定的会计交易或事项,授权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会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省联社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第七条省联社会计运营管理部门为会计业务授权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相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确定并调整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的授权范围、额度等事项;(三)负责对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运行进行管理及指导;(四)负责对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自律性检查;(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完善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规;(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舞弊,保护信用社资产安全、完整;(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会计业务的授权遵循“依法合规、统一标准、逐级授权、定期检查、及时调整”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会计业务授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统一标准是指信用社必须按照省联社规定的授权范围、方法和授权程序进行授权。

逐级授权是指依据对有权人员所设定的权限,按授权程序逐级办理会计事项的授权,不得越级授权、逆向授权。

定期检查是指授权人有权对被授权人所办业务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及时调整是指授权应随着会计政策的调整、会计管理体系的变化、岗位职责的调整,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信用社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会计事项的授权制度。

对于超越权限的授权事项,以及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会计部门报告。

第五条信用社必须建立会计业务授权的分责制度,明确会计业务授权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和责任。

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处理会计事项和承担责任,授权人员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六条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授权柜员的权限及职责实行分级管理。

信用社设置4、3级授权柜员分别对信用社内柜员调动、业务处理事项进行授权,同时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2、1级授权柜员(同业务复核员),3级(含)以上授权管理柜员禁止操作业务,其中4级柜员由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担任。

XX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完善会计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风险,切实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证业务运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XX银行基本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会计业务授权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业务授权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由有权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会计业务(即需授权的会计业务)进行审核批准的会计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条会计业务授权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会计业务授权工作由总行统一管理,总行确定全行统一的会计授权事项及授权标准,分行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负责本行会计授权事项及授权标准的明确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全行会计业务的授权管理。

(一)负责制定XX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确定全行统一的会计授权事项及授权标准;(三)负责组织会计业务授权相关系统功能优化工作;(四)负责对需总行审批的会计授权事项进行审批;(五)负责监督、检查全行会计业务的授权管理情况等。

第六条分行会计运营部负责本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本行辖内的会计业务授权工作;(二)根据总行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和业务管理要求,制定本行辖内的会计授权事项及授权标准;(三)负责监督、检查本行的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情况等。

第七条支行(含分行运营中心、二级支行及网点,下同)负责本机构会计业务授权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授权基本规定第八条根据实现方式的不同,会计业务授权分为系统授权和审批授权。

(一)系统授权是通过设置会计业务系统授权参数,强制控制有关会计业务必须经有权人员在系统中进行授权后,方可进行处理。

(二)审批授权是对有关会计业务,必须经有权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九条根据管理权限的不同,会计业务授权分为三个层级:(一)全行统一的会计授权事项及统一的授权标准。

农村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柜员会计业务操作授权行为,切实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本行有关管理制度,结合会计业务操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柜员权限级别及相应权限第二条权限级别设置:业务系统柜员操作权限分为A、B、C、D、E、F六级。

A级为支行(部)前台经理或清算中心主任,不能临柜办理业务,主要用于对其他柜员进行授权;B级为支行(部)本部或清算中心后台人员,可临柜办理业务,也可对其他柜员进行授权,授权权限相应比A级低,比C、D、E级高,每个支行(部)或清算中心可设2-3名;C级为支行(部)本部临柜人员,有一定的授权权限;D级为支行(部)分理处临柜人员,有一定的授权权限;E级为清算中心一般柜员,限于办理清算中心相关业务;F级为计划资金部贴现业务柜员,限于办理贴现业务。

第三条原则上每个柜员操作号对应一个权限级别。

第四条因系统设置原因,各支行(部)第001号柜员必须为兼职主出纳,总行与支行(部)之间的现金、凭证调配时系统均默认对方为各支行(部)001号柜员。

第三章柜员权限卡的制作及回收第五条支行(部)设置柜员权限级别时应充分考虑柜员的业务素质与业务技能,进行人员资格审定。

第六条支行(部)新增柜员时须填制《柜员权限卡申请表》,内容包含柜员姓名、操作号、组号、权限级别,将申请表提交至财务会计部。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对支行(部)提交的《柜员权限卡申请表》进行审核,批准后分别送科技部、银行卡部,由两部门分别在系统中开列柜员操作号及制作柜员权限卡(双份,一份备用)。

第八条由前台经理到财务会计部领用柜员权限卡,办理签收手续。

第九条各支行(部)前台经理对柜员领取柜员权限卡,应造册登记,由领用柜员签收。

如遇特殊情况柜员当天不能签领的,前台经理应将柜员权限卡入库保管。

第十条各支行(部)建立的柜员权限卡登记清册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柜员权限级别调整时,各支行(部)应填制《柜员权限卡调整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送交科技部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及授权书模板

商业银行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及授权书模板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体系,提升企业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全面完善业务授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行统一法人管理下的授权管理体系。

总行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岗位均应当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越权或未经授权经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与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本行总行按规定授予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

转授权是指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授予本机构的管理人员、关键业务岗位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包括直接授权人与转授权人,被授权人包括被直接授权人与被转授权人。

直接授权人是指本行总行,被直接授权人是指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

转授权人是指本行分支机构,被转授权人是指本行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关键业务岗位。

第五条本行行长代表总行实施授权,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和各业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本部门接受授权,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代表本机构实施和接受授权,关键业务岗位工作人员代表本岗位接受授权。

第六条本行授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逐级有限原则。

授权人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被授权人实行逐级有限授权;(二)区别授权原则。

授权人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范围和风险内控水平等差异,实行区别授权;(三)动态管理原则。

授权人将对被授权人执行授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决定是否调整授权;(四)权责一致原则。

被授权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经营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授权书规定的,授权人有权调整授权权限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本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本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本行董事会对行长、行长对副行长、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本行董事会对本行行长授权。

转授权系指本行行长在本行董事会授权权限内对副行长、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人,系指向行长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本行董事会;以及向本行副行长、分支机构和业务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本行行长。

第四条本行行长、支行行长、业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受权人代表人,代表本行、支行和业务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授权依据
第五条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受权人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第六条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和受权人代表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第七条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办法执行情况及受权人代表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八条受权人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如造成经济损失,应
1。

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行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出纳业务管理,防范各类操作风险,确保各项业务健康稳步发展。

根据本行核心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授权是指经办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办理业务时,超过设定的本人无授权操作额度或执行特殊交易时,必须经有权授权柜员的审核授权方可完成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各营业网点。

各网点应加强管理,规范授权业务操作。

第二章权限设定第四条柜员操作权限统一由清算中心进行维护,柜员只有设定操作权限后方可进入系统操作。

第五条柜员登录方式可设定为密码方式登录、指纹方式登录二种。

柜员登录方式由清算中心在新增柜员时设定,变更登录方式的,应向清算中心申请,经有权人审批后方可变更。

除特殊情况外,柜员都必须用“指纹”方式登录核心业务系统。

第六条指纹预留由清算中心统一管理。

登录方式为指纹的,柜员必须在清算中心亲自录入指纹信息。

柜员应同时预留左右手各两个手指以上的指纹信息。

第七条柜员岗位种类和岗位权限的设定(一)综合业务系统的柜员是指登录综合业务系统并进行业务操作、系统管理或信息查询的人员,以及为其他辅助系统(如绩效系统、信贷系统等)专设的虚拟人员。

(二)柜员按是否为实体柜员,分为实体柜员和虚拟柜员。

虚拟柜员专指无法操作核心系统业务的柜员。

(三)实体柜员按能否办理临柜业务及可授权的级别,分为综合柜员和管理柜员。

综合柜员是指能办理临柜业务,且可对本机构柜员办理业务进行复核的柜员。

管理柜员是指不能办理临柜业务,只允许进行业务查询、系统管理、本机构业务授权的柜员。

第八条设定柜员额度(一)柜员额度分为交易额度、授权额度和现金库存额度。

(二)柜员交易额度是指柜员经办业务时,可单人操作成功的最大额度,当实际金额交易超过该额度时,须经他人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

又分为付现交易额度、收现交易额度、转账交易额度、电子汇划交易额度等交易额度。

(三)柜员授权额度是指柜员作为授权柜员时,可单人授权成功的最大额度。

农商行授权管理制度

农商行授权管理制度

农商行授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授权管理工作,提高农商行业务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授权管理范围农商行授权管理范围涉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授权范围2. 授权方式3. 授权流程4. 授权责任5. 授权监督三、授权范围1. 授权范围主要包括对员工、部门和业务等方面的授权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员工的权限范围;(2)部门的权限范围;(3)业务的权限范围。

四、授权方式1. 授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组织授权:由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对下级部门或人员进行授权;(2)个人授权:由直接上级领导对个人进行授权;(3)业务授权:由相关部门对员工进行业务委托和授权;(4)系统授权:由信息技术部门对系统的操作权限进行授权。

五、授权流程1. 授权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员工或部门对需要授权的事项进行书面或电子申请;(2)审批:由相关部门领导对申请进行审批,并确定授权的范围和权限;(3)签订授权书:经过审批后,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发授权书,并通知被授权人;(4)执行:被授权人按照授权书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操作;(5)监督:上级部门或领导对被授权人的操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授权责任1. 授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领导责任:相关部门领导对授权行为负有最终审批和监督责任;(2)执行责任:被授权人必须按照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事务,不得超越权限行事;(3)监督责任:领导或相关部门对被授权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4)违规责任:违反授权规定行为的人员,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授权监督1. 授权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日常监督:上级部门或领导对被授权人的操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2)定期检查:定期对被授权人的操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专项评估:对重要业务或风险较大的业务进行专项评估,确保授权的准确性和合理性;(4)风险防范:授权部门要加强风险防范措施,预防授权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

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商业银行授权行为,保护授权人和受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授权业务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授权是指授权人自愿将一定的权益转让给受权人,并由受权人以其自身名义行使该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授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委托、信贷授权、理财产品委托、贸易融资授权等。

第二章授权程序第五条商业银行在进行授权业务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授权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六条授权人应提交真实、准确的身份及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商业银行有权对授权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并保守其个人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权审核制度,确保授权人具备合法授权资格,并对受权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降低风险。

第八条受权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授权合同约定的权益,并按照授权人的要求进行授权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授权人和受权人应当签订授权合同,明确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费用等重要条款,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和平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权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授权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三章授权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授权档案管理制度,对授权人和受权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授权档案应包括授权合同、授权人和受权人的身.分.挣明、财产状况证明、授权事项的处理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对授权档案进行检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及时进行档案更新和归档。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四条若商业银行发现授权人或者受权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及时启动违约处理程序,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违约处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警示、追究法律责任、限制授权业务范围等,具体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授权管理办法1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授权管理,保障本行依法合规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所有分支机构日常经营过程中的授信、资产保全、资金、采购、财务等业务所涉及最终审批授权的管理。

3 定义4 职责分工5 管理要求5.1 基本原则5.1.1 一级法人制被授权人应当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不得越权经营。

5.1.2逐级有限授权在我行法定经营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的有关制度,总行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5.1.3 差异化授权授权可根据各部门和各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被授权人业绩等情况,实行差异化授权。

5.1.4动态调整授权人依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对授权管理进行动态调整。

5.1.5 依法合规授权应依法合规进行,经营范围内各项需要授权的业务,均须明确审批或签发权,每一笔经授权的业务必须经过有权签字人的审批,才可对外办理。

5.2 基本要求5.2.1 授权分类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

其中,直接授权可分为基本授权与特别授权两类;而基本授权则可以划分为年度基本授权和临时基本授权。

5.2.2 授权形式授权采用签发授权书和发布行文两种形式。

对于基本授权,通常以授权书的方式明确被授权人、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要求等事项,由总行行长审定。

对于特别授权或授权调整事项,可以单独发布行文的形式进行。

授权行文应载明上述授权事项,由业务部门提起,经合规部审核确认并交由总行行长签发。

5.2.3授权书命名规则年度基本授权,命名规则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AAA年度授权书”,编号规则为“甬银总AAAA基本授权BBB号”,其中“AAAA”为具体对应年度,“BBB”则为具体编号,由系统自动产生(下同);临时基本授权,命名规则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时授权书”,编号规则为“甬银总AAAA临时授权BBB号”;特别授权,命名规则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书”,编号规则为“甬银总AAAA特别授权BBB号”;转授权,命名规则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授权书”,编号规则为“甬银总XXX转授[AAAA]BBB号”,其中XXX为对应机构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1996]403号发布日期:1996-11-11执行日期:1996-11-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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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行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出纳业务管理,防范各类操作风险,确保各项业务健康稳步发展。

根据本行核心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授权是指经办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办理业务时,超过设定的本人无授权操作额度或执行特殊交易时,必须经有权授权柜员的审核授权方可完成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各营业网点。

各网点应加强管理,规范授权业务操作。

第二章权限设定
第四条柜员操作权限统一由清算中心进行维护,柜员只有设定操作权限后方可进入系统操作。

第五条柜员登录方式可设定为密码方式登录、指纹方式登录二种。

柜员登录方式由清算中心在新增柜员时设定,变更登录方式的,应向清算中心申请,经有权人审批后方可变更。

除特殊情况外,柜员都必须用“指纹”方式登录核心业务系统。

第六条指纹预留由清算中心统一管理。

登录方式为指纹的,柜员必须在清算中心亲自录入指纹信息。

柜员应同时预留左右手各两个手指以上的指纹信息。

第七条柜员岗位种类和岗位权限的设定
(一)综合业务系统的柜员是指登录综合业务系统并进行业务操作、系统管理或信息查询的人员,以及为其他辅助系统(如绩效系统、信贷系统等)专设的虚拟人员。

(二)柜员按是否为实体柜员,分为实体柜员和虚拟柜员。

虚拟柜员专指无法操作核心系统业务的柜员。

(三)实体柜员按能否办理临柜业务及可授权的级别,分为综合柜员和管理柜员。

综合柜员是指能办理临柜业务,且可对本机构柜员办理业务进行复核的柜员。

管理柜员是指不能办理临柜业务,只允许进行业务查询、系统管理、本机构业务授权的柜员。

第八条设定柜员额度
(一)柜员额度分为交易额度、授权额度和现金库存额度。

(二)柜员交易额度是指柜员经办业务时,可单人操作成功的最大额度,当实际金额交易超过该额度时,须经他人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

又分为付现交易额度、收现交易额度、转账交易额度、电子汇划交易额度等交易额度。

(三)柜员授权额度是指柜员作为授权柜员时,可单人授权成功的最大额度。

可分为付现授权额度、收现授权额度和转账授权额度。

(四)柜员现金库存额度是柜员日终所能保存的最大现金库存现金额度。

(五)各网点主出纳设内库和尾箱,现金库存额度由运营管理部核定的库存限额进行设定。

第三章授权方式与授权范围
第九条柜员授权仅为本地授权。

本地授权是指与交易柜员同一机构的柜员授权后即
可完成交易的授权。

柜员授权按授权级别分为无级别、二级、三级。

第十条柜员授权按授权模式分为静态授权、动态授权。

静态授权交易是指交易提交时均需授权的业务。

静态授权按系统设定的需相应授权级别的柜员授权。

动态授权交易是指交易提交时符合相应授权条件方需授权的业务。

授权条件为交易额度是否大于设定的机构或柜员交易额度。

第十一条授权范围:
根据风险和内部控制的原则由本行有关文件制度规定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设定的需换人审核授权的交易;
第四章授权的处理流程
第十二条本地授权的操作流程
(一)本地授权柜员受理经办柜员的授权申请,实地核对交易实物、记账凭证或其他业务操作依据、经办柜员屏幕输入信息是否一致。

(二)经核对无误的,授权柜员输入密码或录入指纹信息。

(三)交易成功后,授权柜员核对交易凭证的打印信息。

(四)核对无误后,授权柜员在交易凭证上签章确认。

第十三条其他业务授权
查询、冻结、解冻、扣划业务由会计主管审核批准后,交经办柜员办理,并由相应授权权限的人员进行授权。

特殊情况可由会计主管授权其他业务人员审批,下同。

发出查询、查复需会计主管审核批准,签章后交经办柜员办理,并由相应授权权限的人员进行授权。

发现隔日错账的,应查明原因,由会计主管审批核准,交经办柜员办理,并由相应授权权限的人员进行授权。

手工挂账或涉及暂收、暂付处理的会计事项,手工填制的特种转账凭证、转账借贷凭证、表外科目收入付出凭证、现金收入付出等手工填制凭证均需会计主管审核批准。

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授权柜员应以相关凭证为依据,认真审核被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真实性,严格按制度的规定执行授权操作,授权柜员和经办柜员对所经办的业务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强令他人违反规定进行授权,授权柜员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授权,授权柜员对所经办授权业务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的业务权限指人民币结算业务,其他按规定需授权的业务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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