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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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费用管理的对象为总行机关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费用管理范围及划分
第三条费用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营运费用、人员费用、专项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营运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税金。
第五条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专项奖金。
第六条专项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钞币运送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车船使用费、其他费用。
第七条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主要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费用管理的方法
第八条费用管理的方法:年初预算、一次核定、序时使用、超支自负、逐级审批。
第九条每年初由总行财务会计部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各支行的营运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总行机关行政费用预算由办公室编制;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装璜预算由办公室编制;电子设备运转费预算由科技部编制;安全设施改造费用预算由保卫部编制;抵债资产维修费预算以及诉讼费用预算由风险管理部编制;人员费用预算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低值易耗品购置和其它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编制。财务会计部汇总,提交行长室、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严禁擅自变更财务预算,如确需变更,由行长室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部对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的费用预算按单位建立台账,适时调整经批准的费用预算台账,严格控制费用使用。
第十二条预算内营运费用和人员费用必须序时使用,严禁提前或突击使用。
第十三条凡费用列支必须经过审核确认后方可列支。
第十四条费用经审核后按不同的权限逐级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超预算限额的费用,由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报董事会通过后,授权行长审批。
第四章费用管理的组织架构
第十六条费用管理的组织架构
一、根据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由董事会、行长室负责对费用的管理,并按一定的权限授权分管行长、相关部门和支行负责人进行管理,并接受监事会监督。
二、总行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由行长室成员及总行办公室、财务会计部、稽核部、监察室、资金营运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总行行长担任,开会时,邀请董事长、监事长参加。
三、各支行会计主管为各单位的经费会计,总行财务会计部设一名经费会计。经费会计负责费用的审核、报批、结报,建立费用统驭账,负责账务的记载等。
第五章费用的核定与使用
第十七条费用的核定与使用,按使用对象分为:支行、总行机关、行管组、支行与总行专项费用四类。
第十八条支行的费用核定与使用。
一、业务招待费。各支行的业务招待费由基础性、拓展性的二部分组成,总行按年核定。
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统筹使用。
三、印刷费。所有的凭证、打印纸等均由总行财务会计部统一印制和采购,支行根据业务量实际耗用,按需向财务会计部领用,由财务会计部统一向支行划付费用。各支行不得自行印刷和采购,否则不予报支。
四、安全保卫费。主要列支节假日值班费用,其标准由总行研究确定。
五、邮电费。主要列支电话费、手机通讯费等。电话费标准
为:上年末存贷款规模在2亿元(含)以下的按400元/月核定;上年末存贷款规模在2亿元—4亿元(含)以内的按500元/月核定;上年末存贷款规模在4亿元——6亿元(含)以内的按600元/月核定;上年末存贷款规模在6亿元——8亿元(含)以内的按700元/月核定;上年末存贷款规模在8亿元以上的按800元/月核定;有网点的支行,每个网点按每月80元核定。手机通讯费标准为:支行行长(含主持工作副行长)按每月150元核定,副行长按每月100元核定,客户经理、会计主管按每人50元/月核定。邮电费的使用凭票报支,序时使用。
六、差旅费。主要列支外出车票费用,差旅费的核定按路途远近、业务量大小、有无交通工具等因素由总行按年核定。经总行批准出差的费用视同专项费用逐笔申请报批。交通补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水电费。主要列支支行用水和用电的费用。水电费的核定根据机构规模、人员数量、电器(空调等)数量、营业面积大小等具体情况按年核定。
八、公杂费。主要指分支机构购置营业用办公用品、订阅报刊杂志等费用。公杂费的核定根据支行网点数量、人员数量核定。
九、诉讼费。诉讼费在成本中列支时,须由风险管理部和稽核部签署明确意见,并由财务会计部审核后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视同专项费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十、电子设备运转费、房屋租赁费、低值易耗品购置、固定资产购建维修装璜、安全设施改造、修理费、抵债资产维修费用
等按专项费用管理规定和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十一、汽车费用。主要根据网点数量、路途远近、汽车状况等按年核定。
十二、人员费用。如工资、降温费、保险费等由总行直接列支,工资性提留由财务会计部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总行机关行政费用。
一、招待费。
1.招待费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从紧使用的原则。
2.部门使用的招待费向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通知办公室统一安排,需招待上级领导和外单位领导的分管行长要向行长、董事长汇报,通知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为控制使用招待费用,由办公室制定招待标准统一掌握。
4.办公室按部门设立招待费使用台帐。
5.招待使用的烟、酒、茶由办公室统一批发采购,不得零星购买。领用时部门申请,分管领导批准。
6.按月由办公室为班子成员、各部门计划配置招待用烟和茶。
二、总行部门所有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计划供应,序时领用。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
三、邮电费。1、总行部室总经理、主任(含主持工作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副主任)、科技人员、驾驶员的手机通讯费,包干使用,凭票列支。其标准分别为:150元/月、100元/月、100元/月、100元/月。2、班子成员通讯费在限额内按实报支,按年结算。3、部门电话费按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