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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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篇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及处理
案例1
—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5


八、、
评..
...7
案例2
—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



止?
8



八、、
评..
.10
案例3
— 借调员工后的烦恼
13



析:
15
案例
4—一
起被辞争议为何打了两场官



八、、
评.
.43
案例
10—
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
...44



八、、
评.
.46
案例
11—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
偿?
48



八、、
评.
.49
案例
12—
如何合理调整员工工资?
...52



八、、
评.
.54
案例
13—
培训协议中的保证金能否有
效?
56



八、、

.58案例14— 当终止合同时,遭遇病假?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 原告于XX年6月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 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 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XX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 司,但未安置工作。XX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XX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XX年12月3日,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司?
专家点

.18
案例5
—HR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20


八、、
评.
.22
案例6
— 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24



八、、
评.
.26
案例7—
如何甄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
系?
29



八、、
评.
.31
案例8
— 解除劳动合同受时效控制吗
.34



八、、
评.
.35案例9— 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八、、
评.
.82
案例20
— 如何处理怀孕期员工
.85



八、、
评.
.87
案例21
— 老员工如何说开就开
.89



析:
析:
.95
案例23:正确处理医疗期限及待遇97案例分 析:
.99案 例24:员工分期付款,是劳动争议还是借贷纠 纷
.. 102案 例
析:
103案例25:办公物品被盗,责任在谁... 109

110案例26:上班时间自杀,算工伤吗111

112案例27:留人高招,年终奖分期付113
案例28:如何正确的给付经济补偿金116案例29:社
保、工资,谁决定劳动关

120劳 动 局 裁 决 和 法 院 判
3130不胜任岗位的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错误!
未定义书签。
案例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 职工。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 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 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 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 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 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劳动合同法
篇一: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XX]【发布单位】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标 准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发布日期】XX-12-28
【实施日期】XX-07-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于2 0 12年12月2 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3年7月1日起施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62
专家 评
.64
案例15— 一起工伤能否两份赔偿?66专家 评.68案例16— 劳务合同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吗 ?
70专家点

.72案例17— 员工犯罪,劳动关系能否延
续 ?
75专家点

案例18— 外派员工,经济补偿金如何计
算?
丿1•
评.
.79
78
本期案例

19— 对于乙肝员工如何处理


八、、
81

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 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 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 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 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 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 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 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 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 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 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 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 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 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 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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