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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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篇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及处理
案例1
—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5


八、、
评..
...7
案例2
—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



止?
8



八、、
评..
.10
案例3
— 借调员工后的烦恼
13



析:
15
案例
4—一
起被辞争议为何打了两场官



八、、
评.
.43
案例
10—
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
...44



八、、
评.
.46
案例
11—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
偿?
48



八、、
评.
.49
案例
12—
如何合理调整员工工资?
...52



八、、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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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3—
培训协议中的保证金能否有
效?
56



八、、

.58案例14— 当终止合同时,遭遇病假?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 原告于XX年6月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 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 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XX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 司,但未安置工作。XX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XX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XX年12月3日,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司?
专家点

.18
案例5
—HR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20


八、、
评.
.22
案例6
— 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24



八、、
评.
.26
案例7—
如何甄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
系?
29



八、、
评.
.31
案例8
— 解除劳动合同受时效控制吗
.34



八、、
评.
.35案例9— 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八、、
评.
.82
案例20
— 如何处理怀孕期员工
.85



八、、
评.
.87
案例21
— 老员工如何说开就开
.89



析:
析:
.95
案例23:正确处理医疗期限及待遇97案例分 析:
.99案 例24:员工分期付款,是劳动争议还是借贷纠 纷
.. 102案 例
析:
103案例25:办公物品被盗,责任在谁... 109

110案例26:上班时间自杀,算工伤吗111

112案例27:留人高招,年终奖分期付113
案例28:如何正确的给付经济补偿金116案例29:社
保、工资,谁决定劳动关

120劳 动 局 裁 决 和 法 院 判
3130不胜任岗位的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错误!
未定义书签。
案例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 职工。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 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 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 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 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 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劳动合同法
篇一: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XX]【发布单位】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标 准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发布日期】XX-12-28
【实施日期】XX-07-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于2 0 12年12月2 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3年7月1日起施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62
专家 评
.64
案例15— 一起工伤能否两份赔偿?66专家 评.68案例16— 劳务合同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吗 ?
70专家点

.72案例17— 员工犯罪,劳动关系能否延
续 ?
75专家点

案例18— 外派员工,经济补偿金如何计
算?
丿1•
评.
.79
78
本期案例

19— 对于乙肝员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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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 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 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 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 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 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 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 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 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 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 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 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 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 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 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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